政策动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将有法可依,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有法可依论文,保险资金论文,政策论文,动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定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一经推出便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与不同层面的“遐想”,主要原因是与日益庞大的保险资金走向以及由此可能带来的影响有关。此项与人们热切关注的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并无必然联系的《规定》之所以给人们带来热情,究其原因主要就是“保险资产”所能演化出的太多作用。近年来国内保险业以年均30%左右的增长速度发展,截至今年一季度末,全国保险总资产达到9980.3亿元,保险资金运用总额9205.4亿元。随着可运用资金的不断增加,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便提出了相应的法律规章方面的要求。而此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出台,正是适应了这种建章立制的要求。
最近,就《规定》出台的背景、依据、意义、作用等问题,中国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问:此次《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我国保险业以每年30%的增长速度飞速发展。目前,我国保险资产总额已经将近1万亿元。保险资金的快速增长对保险资金运用效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现有资产管理模式也提出了新的挑战。改进资金管理体制已成必然。保监会在注重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同时,十分重视推进保险资金管理体制改革。我国原有的单一内设机构的保险资产管理模式已不适应保险业的发展和资本市场复杂多变的客观环境和要求,特别是今后还将可能进一步扩大投资领域,保险公司内设机构的架构很难为保险公司投资业务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人才及制度保证。
此外,在2002年《财富》500强企业中,有34家保险企业上榜,而这34家保险企业中又有20多家采取的是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的形式。显然,成立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既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又能有效提高保险资金运营效率,进一步控制投资风险。
承保业务和资金运用是保险业的“两个翅膀”,不可偏废。保监会这次出台《规定》,意味着长期被忽视的保险资金运用这个“翅膀”也要变得“强壮”了。资金运用其实是对保险这样一个经营长期资金业务的行业来说在许多方面显得更加重要。
成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一种政策导向下的金融管理体制创新,这种专业化的保险资金运用主体目前在我国已经从一种制度设想变成了现实。但良好的政策只有配合完善的具体规则,才能实现预期的目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急需明确其法律地位、设立条件、运行规则以及监管方式等等,否则将会背离制度设计者促进保险资金运用安全有效的初衷。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规定》在广泛征求市场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出台。
问:那么出台《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2003年开始实施的新保险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由保险公司出资设立,以受托管理运用其股东的人民币、外币保险资金为其主要经营范围,属于“保险业内企业”。
问:《规定》的主要内容涉及哪些方面?
答:《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确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是经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金融机构;规定了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确立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变更和终止的一些具体规范;确定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明确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应遵循的一些基本规则;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建立健全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控制度确定了原则性要求,规定了保监会监管的基本方式等。
问:为防范风险,《规定》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业务的监督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为保障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规定》严格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设立了以下多种监督机制:
一是保监会监督,包括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变更与清算进行审批,确立业务经营规范,并实施检查、监督等。
二是委托保险公司的监督,包括要求保险公司设立专门的风险控制部门、赋予保险公司查阅、抄录或复制有关账目的权利,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派驻独立监督人员等。
三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内部的监督机制,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自有资金与保险资金之间以及不同的保险资金之间,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四是借鉴证券投资基金运行的经验,建立托管机制,规定保险公司和其委托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约定托管人;未约定托管人的,保险公司应当设有专门的部门,安全保管受托的保险资金,按照合同约定,行使监督权利,并根据受托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等事宜。
问:《规定》对于经营违规的行为有哪些处罚办法?
答:《规定》没有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具体规定。《规定》之所以没有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具体规定,主要是因为《保险法》对保险资金运用中出现违法行为的处罚有详尽的规定,而《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即使规定处罚也只有“警告”和“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权限。这对管理着庞大资金规模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来说,达不到应有的惩戒目的。目前保监会正在和国务院法制办进行具体的沟通,在上报到国务院的《保险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里,将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违法行为写进去。而在该办法出台以前,应按照《保险法》中违反保险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问:《规定》的出台对于保险资产管理有何意义?
答: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业务范围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规定》对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并没有实质性突破,也无必然联系,但它使现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而且资金运用渠道与资金运用体制是有内在联系的,《规定》的出台,对保证今后资金运用渠道进一步拓宽后合理规范运用保险资金搭建的平台,提供了组织保障,也为今后保险资金运用范围进一步拓宽后的发展留下了法律空间。
《规定》的出台是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模式的改革,它将市场化机制引入了保险资金管理之中,使保险资产管理更能实现集中管理,更专业化。而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与投资业务实现了“物理隔离”,也更加科学规范,降低了许多风险。
以前保险资金运作是在公司内部之间无偿划拨,现在成立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合同的形式实现资产管理行为,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推向了市场,有利于资产管理工作的规范发展。成立专门的机构还可建立各种与业务配套必需的专业部门,有利于业务的细化和规范。此外,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有利于公司吸引优秀的专业人才,培育保险业自身专业化的投资队伍和建立有效、科学的绩效考评、约束激励机制。设立专业化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利于增强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能力,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最终有利于加强保险业的核心竞争力。
问:《规定》对资产管理公司组成以及运用资金的组成有何规定?
答:作为保险业内企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运用保险资金的活动受《保险法》调整。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其实施监管。随着近年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拓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涉及到的资金运用范围相应扩大,这些业务也要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在当前金融分业经营体制下,《规定》明确,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至少有一家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控股(集团)公司。该保险公司或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应当具备“经营保险业务8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其中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和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资金运用部门集中运用管理的资产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低于80%”等条件。《规定》要求,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规定》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以下业务:受托管理运用其股东的人民币、外币保险资金;受托管理运用其股东控制的保险公司的资金;管理运用自有人民币、外币资金;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国务院其他部门批准的业务。
问:对于保险公司成立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保监会的态度是什么?
答:成立专门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许多优势,但也会增加成本。因此保监会不提倡在这个问题上一哄而上。各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人员、资金、成本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是否有成立的必要再决定。《规定》只是为成立专门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提供了选择,而不是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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