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西方发展伦理学初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伦理学论文,当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世纪下半叶以来,以解除贫困为首要任务的第三世界的发展是人类面临的最大的社会和经济挑战之一。为了更加全面地反映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发展状况和人民生活水平,多种衡量社会发展状况的标准相继提出,如哈根(E.E.Hagen)的五项指标(包括基本必需品的消费量、收入和分配的均等程度、识字率、健康水平和就业状况),莫里斯(M.D.Morris)的实际生活质量指数(Physical Quality of Life Index,PQLI,包括识字率、预期寿命指数、婴儿死亡率)以及联合国计划开发署的人类发展指数(HID,包括预期寿命、受教育程度等)。伴随着越来越多的非经济要素参与发展问题的研究,发展的内涵超越了传统的经济学意义,融入伦理的指导,发展伦理学应运而生。
发展伦理学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社会经济转型的目标和方法在伦理上的反映。在这个全新的领域中,发展的进程被看作是一种有益的转变,是涉及经济、政治、社会、价值观念众多方面的一个综合过程,它意味着消除贫困、人身束缚、各种歧视压迫、缺乏法制权利和社会保障的状况,从而提高人们按照自己的意愿来生活的能力,提高发展中国家人民的生活水平以及避免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遭到破坏。以下从三个方面对当代西方发展伦理学的有关内容进行阐述。
一 四个来源
发展理论及其实践在道德上的确立有以下四个来源:
第一,20世纪40年代,社会活动家和社会批评家对传统的、殖民的经济发展模式的批判。代表人物有印度的甘地(Gandi)、拉丁美洲的保罗·布瑞毕希(Raúl Prébisch)和非洲的福润茨·法诺(Frantz Fanon)。他们强烈要求独立与自由,维护本民族利益,致力于本土化发展。
第二,20世纪60年代以来,受法国经济学家路易斯·J.莱布瑞特(Louis-Joseph Lebret)和社会科学家古纳·默达尔(Gunner Myrdal)等人的影响,美国的丹尼斯·古雷特(Denis Goulet)率先提出“发展”的概念需要重新定义,并将其置于道德争论之中。在发展伦理学领域中,古雷特是一位先锋人物。他认为发展理论的计划和实践向人类提出了新课题,并在一个更广的发展意义上,区分了三个基本因素和核心价值:生存(life sustenance),主要涉及到基本需要的满足,发展的目标是使人们摆脱贫困,同时提供基本需求;自尊(self-esteem),涉及到自重和独立性,发展即消除与低下的经济地位相联系的被支配和依附的感觉;自由,是指摆脱贫困(want)、无知(ignorance)和卑贱(squalor)这三种罪恶,使人们具有更大的能力决定他们的命运。此外,从他的《严峻的选择:发展理论的新概念》这类著作中,我们得到全新的启示:那种以人类的痛苦和远期发展目标的丧失为代价的所谓的发展实际上是反发展的,它不符合人类发展的本质要求。
第三,发展伦理学是以英美哲学家为主体的、各国道德哲学家不断拓宽和深化的、有关解除饥荒和食品援助的哲学争论的结果。20世纪70年代早期,作为对彼得·辛格(Peter Singer)关于解除饥荒的功利主义争论和格伦特·哈丁(Garrett Hardin)“救生艇”伦理的回应,许多哲学家开始探讨发达国家(或者发达国家中的人)在道义上是否有义务去帮助发展中国家里受饥饿困扰的人们;如果有义务,其性质和基础是什么,义务的程度又该如何等问题。20世纪80年代初,尼格·道尔(Nigel Dower)、O.奥尼尔(Onora O'Neill)和杰罗姆·M.赛格尔(Jerome M.Segal)等道德哲学家逐步达成一致意见,认为解除饥荒和食品援助只是解决饥饿、贫穷、落后和国际间不平等众多问题中的一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真正需要的,不仅仅是道义上的援助,而是更为广泛、更富经验性的信息沟通渠道,与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的伦理道德相适应的政策,以及全球范围内的政治、经济新秩序。这些更具实质性的帮助和更加公平合理的南北关系,依赖于对“发展”的正确理解。
第四,保罗·斯特瑞顿(Paul Streaten)和阿玛蒂亚·森(Amartya Sen)的工作成果。这两位经济学家,都是从事全球经济不平等、饥荒以及欠发展问题研究的。他们运用按照伦理原则确立起来的发展概念,来审视和抨击现实社会中存在的种种不平等的、欠发展的现象,并致力于将经济学和伦理学有效地结合起来以处理人类发展所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问题。以P.斯特瑞顿的“人的基本需求”战略为基础,阿玛蒂亚·森主张发展不能仅仅理解为经济增长、工业化或现代化。财富、收入、技术进步、社会现代化等是为人的福利、人的目的价值服务的,它们固然可以是人们追求的目标,但这些充其量只是发展的手段而已,最终只属于工具性的范畴。他进一步认为,以人为中心,最高的价值标准就是自由。发展可以看作是扩展人们享有的真实自由的一个过程,应该是人类运用价值能力和职能的扩展,如规范人的行为(什么是能做的,什么是不能做的);延长人的寿命;预防可以避免的疾病;获得足够的生产、生活资料的能力;拥有学习和与外界交流的机会;专注于艺术和科学追求的条件等。
在发展伦理学的建立和逐步完善的过程中,以上四个来源都产生过深远的影响并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如今,发展伦理学在拉丁美洲、亚洲、非洲和欧洲的一些地区被广泛实践着,它基于哲学的思辨性和伦理道德的普遍性,与各个国家不同的文化背景相区别又相联系,共同致力于解决发展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二 研究内容
目前,发展伦理学研究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发展理论的研究。包括“发展”是否可以继续用来描述全新视野中发展的概念;这里所研究的发展是基于伦理原则确立起来的,那么(好的)发展的标准是怎样的;一个社会基本的经济、政治、文化的目标和策略应该是怎样的,这些目标和策略在选择和制定的过程中应该遵循什么原则;发展伦理学的研究范围应该由谁来确定,用什么方法等。
二是发展实践的探索。主要研究在与发展相关的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会出现哪些问题,这些问题应该如何解决;怎样理解发展带来的负担,怎样分配发展带来的效益;谁应该对发展的结果负责,是国家、政府、社会还是市场;发达国家、国际机构、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在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进程中应该起到什么作用;对于(好的)发展而言,什么是最严重的地区、国家、国际障碍;在何种程度上,道德怀疑主义、道德相对主义、国家主权和政治的现实主义对跨越道德界线的研究提出了挑战等等。
在发展伦理学的研究框架内,伦理学家们对于基于伦理原则确立起来的发展观初步达成了一系列共识。
第一,发展伦理学是包括多种学科、含有理论和实践成分并综合了多种研究方法的领域。发展的理论及其实践具有伦理的、价值的维度,并且发展可以从明确的伦理分析及其批判中获益。由此,发展伦理学家们不是单纯把发展理解成描述社会的变革,而是主张明确地定义这种社会变革的深刻内涵,并在一般性和特殊性的不同层次上进行反映。因此,发展伦理学应该确定:(1)基本的伦理原则;(2)发展的目标和模式,如“经济增长”、“平等增长”、“基本需要”以及“可持续发展”、“结构调整”、“人类发展”;(3)具体的政策和策略。
第二,发展应该消灭剥削和解除人类痛苦。尽管不同的发展伦理学家理解发展问题都有自己不同的方式,然而在这一点上却是一致的。以环境为例,他们认为发展的进程不能以环境的恶化为代价。人类应该寻找一种既能促进人类发展又能保护生态环境的发展战略,这一战略的实施可以使两者相互加强从而形成良性循环。小到环境保护,大至发展目标,都不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独自努力就可以实现的。从三层意义上看,发展伦理学家们的工作具有广泛的国际性:(1)来自许多国家,包括发展中国家的伦理学家们正致力于这项事业;(2)他们努力达成国际间的广泛共识;(3)这种共识强调一种解除世界范围内剥削的义务。
第三,发展标准在解决了一些问题的同时,也会引发许多新的问题,尤其涉及到道德评价问题。我们可以从描述性和规范性两个角度来评价“发展”。从描述性的角度来讲,过去,“发展”通常被定义为经济增长、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进程,由国内生产总值所决定。因此,可以认为一个“发展”的社会是不能进行道德评价的,无所谓善或恶、颂扬或批判。但是,从规范性的角度来讲,一个发展的社会,从农村到城市,设立的机构应该实现或近似实现发展的目标,即解除经济剥削,消灭社会压迫。这样,规范性意义的“发展”一词,就类似于褒义的形容词如“好”或基于伦理的“公平”,并且可以进行道德评价。而如何看待与运用道德评价标准,则需要平衡与协调。
第四,发展战略的制定极具敏感性并有普遍性,尽管部分发展伦理学家主张至少有一些基本的发展原则和程序是与特定的某些发展中国家相关的。对于特定的某个社会来说,最优的发展战略的选择,如政府计划供给、市场机制调节或是综合运用,都取决于这个社会的历史和社会改革的阶段,同样也取决于地域的和全球的政治、经济环境。然而,这种关于发展模式和战略选择的包容性和对于某种发展模式的一致排斥性是不矛盾的。例如,多数发展伦理学家反对两种发展模式:(1)一个社会的经济增长趋于最大化,却不用创造出来的财富为本国人民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这就是阿玛蒂亚·森和杰·德热兹(Jean Dreze)所说的“无目的财富”;或者是,实际收入的得益未能分润到人口的各个阶层,这就是克劳特(R.Clowet)提到的“无发展的增长”。(2)独裁主义。在这种发展模式的社会中,人们生理需要的满足以政治自由的丧失为代价。因此,阿玛蒂亚·森试图通过对饥荒问题的分析来说明民主对于发展的重要性,以及将收入作为衡量权利(entitlements)的尺度的不合理性。
三 争议及议程
发展伦理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既有共识,也存在争议。主要表现在:
首先,关于发展伦理学研究范围的争论。发展伦理学的原型是“第三世界发展伦理学”。众所周知,现在的世界是竞争协同的世界,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在封闭系统内实现充分的发展,要发展就必须进行国际交往与合作。“三个世界”的划分标准作为冷战的遗留物,完全有理由不予采纳。但是,发展伦理学对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目标和方法的关注,是否应该有所扩展和超越,目前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一些专家认为,南北社会的发展模式都存在欠缺,发展伦理学应该批评存在于世界任何地方的剥削,也应该批评发达国家中客观存在的欠发展问题,因为发达国家内部也存在贫穷和权力分配不公的现象,这些都应该在发展伦理学的考察范围之内。还有一些人主张,既然发展伦理学家已经明确提出了发达国家的责任问题和全球正义分配问题,那么他们不但要约束官方的发展行为,还应该涉足国际商务、资金流转、移民、环境公约以及对人权侵害问题做出反应。反对者认为,如果从上述几个方面扩展发展伦理学,那么其研究范围可能会因此而变得过于庞杂,最终将偏离原来的工作重心——消除发展中国家的贫穷和不平等问题。尽管在此问题上争论双方存在很大的分歧,但他们都认为发展伦理学家应该为发展中国家消灭经济、政治不平等做出努力,并且在充分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基础上确定“南北关系”和“南南关系”。进一步来看,即使在主观上,人们不刻意扩展发展伦理学的研究范围,但是在客观上,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国际贸易、军事干涉、国际组织的道德标准,是否也应该相继确立并纳入发展伦理学的研究框架内,以达到帮助发展中国家发展的目的呢?
其次,不同类型的发展伦理学家之间也存在着激烈的争论。历史上曾先后出现过三种类型的发展伦理学家。第一种类型是“普救论者”,如功利主义者和康德主义者,他们回击发展的目标和原则是普遍适用于所有社会的,对不同形态的社会都具有约束力。第二种类型是排他主义者,尤其指共产主义者和后现代主义的相对论者,他们回击普救论者带有种族中心主义和西方文化的帝国主义面具。赞同发展的排他主义者,既不刻意回避能适用于不同社会的普遍原则,又不承认惟一的程序性发展原则,他们认为每个国家或社会都应该运用自己的传统,基于各国的实际情况决定适合自己发展的道德和途径。第三种类型的代表人物有玛萨·努斯鲍姆(Martha Nussbaum)、乔纳森·格拉沃(Jonathan Glover)、塞拉·本哈彼博(Seyla Benhabib)、大卫·科洛克(David Crocker)。为了避免陷入前两者之间的僵局,他们主张发展伦理学家们应该达成一系列跨越不同文化背景的共识。其中,一个社会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发展道路是众多基本规范之一,这些规范要具有广泛的普遍性,适用于不同社会,包容极其敏感的社会差异。
再次,发展中的社会还可能面临许多重大的价值冲突与挑战。比如,发展可能导致传统文化、宗教、风俗习惯的改变,这与使用新机器代替旧机器不同;人们不会为废弃的生产方法和淘汰的技术而落泪,然而,在文化事务方面,消失的传统却可能令人百般怀恋。放弃古老的生活方式会导致极度的痛苦和深深的失落感。对于发展中普遍面临的这种如何取舍的价值判断问题,有些人争论说,发展实际上可能对国家有害,因为它可能会使传统和文化遗产消亡。然而,这样的反对意见经常会被迅速否定,理由是富裕而幸福比贫困而传统更好。以阿玛蒂亚·森为代表的发展伦理学家们认为,应该由社会来选择和决定是否要采取行动以及采取什么样的行动来保存旧的生活方式,或许还要为此付出相当大的经济代价。问题在于付出的代价,与这个社会对所保存对象和生活方式所赋予的价值,两者之间应该保持平衡。
总之,发展伦理学的目标在于,运用伦理学的睿智,经济学的理性,通过多学科和跨文化的交流,促进全人类的幸福和国际间不同国家的共同发展。虽然发展伦理学兴起于西方,但是从事这一领域的专家遍布世界各地。现在已有来自五十多个不同国家,跨越三十多个学科和专业的五百多名专家,正式加盟国际发展伦理学协会,共同致力于这项新兴而伟大的事业。正如阿玛蒂亚·森所说的,历史的进步需要道德的提升,真正既发展了经济,又发展了道德;实现了全面发展,才是人类社会所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