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村落共同体的论战——以“戒能—平野论战”为核心(之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论战论文,平野论文,共同体论文,之二论文,村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福武直论华中地区缺乏村落共同体特性
在1946年出版的《中国农村社会结构》一书中,福武直首先论述了中国华南地区农村社会的特点。他指出,按照一般规律,农村地区社会集团的统一性强,农村地区居民的连带意识比城市居民更强大,具有自给自足性,甚至表现出孤立性、封闭性和排外性。但是对华中地区考察之后得出的结论是,华中地区的村落已经不再是一个小王国,也不是孤立的环节社会,村落已经丧失了共同体特质。
福武直指出,华中地区农村的一般类型是,村落中的近邻是结合程度很强的地缘集团,但是村落不是一个在社会生活中能够自我满足的统一体。在华中的村落中,村落之下的村社是具有显著统一性的组织,而村落应该视为范围极广的社会生活组织。村落虽然是建立宗教组织“会”的最大地缘范围,但是这些村落并不举办特定的集体活动。“会”的成员不是村落的全体成员,只有一部分村民参加会的活动。在这些村落中,看不到为了共同防卫而实施的打更即夜间警备行动,也极少有村落组织的看青活动和共同灌溉等活动。村落中看不到由各户出资或提供劳动力修路或疏浚河道的活动,更没有由村落共同设立的私塾学校。除了一个聚落构成一个村落的事例之外,集团意义大都产生于村社即自然村。但无论是作为村社的自然村还是作为村落的自然村,集体性行动都很贫乏(福武直,1976a:248)。
此外,从村落管理看,华中农村没有像集团性较强的宗族村落那样制定的村规民约,对于违反农村生活规范者的制裁也很少在村内进行。领袖的选举不是按照宗族势力的强弱或家庭地位的高低,最终是以能力和财力为标准的,由于他们与一般村民之间的差距很小,不具有高度的权威。村民对村落的认同意识低,自律性的自治十分消极。在华中地区,村落的统治是一种任其自然的状态。同样可以说,在这样的村庄中,由于没有举办积极的集团活动,不需要对村庄的统治,因而也就没有产生专制的条件。
福武直进而从村落的封闭性和排外性分析了华中农村的社会性质。一般来讲,村落的封闭性与集团的统一性成正比。也就是说,村的集团结合性越强,村落对外部的排斥性越强,封闭性也就越强。封闭性表现在对外来者的排斥、与邻村的对立与隔阂。华中农村地区的调查显示,由于缺少村有财产,宗族村落又很少,村落的内部结合程度相对微弱,对外来者的排斥并不显著。在村落外部,与邻村之间相互隔离对立甚至发生械斗的情形更加少见。与此相反,华中地区村落与邻村联合起来组成行政村,共同举办宗教活动或通婚的事例却相当普遍,村庄显示出极大的开放性。由于村庄界限本身不明确,所以没有发生村界纠纷以及争夺水利权纠纷的前提条件。华中的村落已经在相当高的程度上脱离了自给自足性。村落经济对城镇的高度依赖是显而易见的。不仅如此,村落的政治活动与日常生活需求也难以在村落中完结。例如,华中地区的村落自治活动并不像北方农村那样具有村内完结性,而是受到村落外部因素的影响。作为华中地区村民重要社交活动场所的茶馆也主要是分布在中心集镇,村内的被称为扇馆的小茶馆仅仅是对集镇茶馆的补充。福武的这一观点与施坚雅把地方共同市场视为中国农村基层社会的观点如出一辙。华中地区的农村作为形成社会集团的地域空间虽然具有一定的集团性,但是这一范围决不是充足的,与华北和华南的村落相比,华中地区的村落更加开放,更缺少自我满足性。
福武直还分析了华中地区缺乏村落共同体性质的历史成因。第一,从华中地区村落的形态看,由于当地的村落属于散村形态,村与村之间又是相互连续的,村庄之间界限不清。第二,从经济形态来看,当地自古以来货币经济发达,农村完全脱离了自给自足经济,转而依靠市镇经济。从村落内部看,华中地区的农耕缺少产生共同作业的契机。当地以水稻作业为主,由于一家一户的水田相连,易于保护农作物,没有组织类似北方的看青会的必要。网状的河流便于灌溉,减少了兴修水利工程共同作业的必要。华中地区自然环境优越,没有遭受旱灾的忧患,洪水也可以通过无数的湖泊和纵横交错的河流来调节,因此难以产生村落命运共同体的意识。第三,从村落社会结构看,由于村落内部少有大姓宗族,宗族规模往往很小,村落内部的结合程度微弱。村落内部的阶层分化程度较低而社会流动性又很高,因此村内的领导阶层是不固定的,统治基础也十分脆弱。华中地区没有共有的村落财产,土地庙的土地属于庙产而非村落所有的财产,不利于村落共同体意识的产生。从村落庙产的性质和规模看,华中地区的庙祭祀着泛化的神灵,庙的规模很大,一般是几个村庄联合起来才能修建。村民一般到规模较大的土地庙参拜祈祷,宗教仪式不局限于某个村落内部,促进了村落开放性的形成。总之,规定华中地区村落社会性质的因素是其固有的自然条件以及在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之上达到的经济发展阶段。
福武直认为华中农村是与村落共同体相去甚远的社会。他指出,被用来说明中国社会特质的村落共同体、农业共同体、农村共同体等概念的含义因人而异。首先,马克思提出的村落共同体以及农业共同体是从原始的氏族共同体向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敌对社会转移的过渡阶段。也就是说,在这一时期,紧密而狭隘的血族结合形式——氏族共同体的“共同的房屋和集体居住”的经济基础遭受破坏,房屋及其附属物宅基地逐步成为耕作者的私有财产,土地仍然属于集体所有但是已经不再进行共同耕作,土地被定期分配给成员耕作,收获物成为个人的私有产品。在这种农村共同体中,一方面还保留着土地的共有,另一方面以血缘为基础的氏族制度已经不再起支配作用,房屋和宅基地成为纯私有财产,耕地归私人所有,实行分割作业。总之,村落共同体是一种“古代的生产方式”(福武直,1976a:256-257)。其次,桑德森也认为村落共同体属于特定的发展阶段。桑德森指出,农村共同体是由农村地区的居民与社会制度相互作用形成的。村落共同体的区域范围是人们的需求得以实现的社会空间。村落共同体是由原始的农业集落向现代的农业集落过渡的形态。在他列举的6个近代农业村落形态中,第一个就是宗族村落,宗族村落是在村落中永久居住的血缘集团,拥有共有地,村落的界限范围也十分清晰(引自福武直,1976a:257-258)。第三种村落共同体的概念是由清水盛光定义的,他将土地的共同所有和血缘村落等变量分离开来,视之为孤立的类似小王国性质的共同体,这一理论基础是涂尔干的环节社会理论(清水盛光,1951)。
按照马克思意义上的村落共同体遗制的定义,村落中应该存在共有地、祠堂和族产等经济与社会资源。然而在中国农村,拥有村有地的村落极少,仅有的作为庙产的土地以及草场的性质也不同于马克思所讲的概念,是由宗族设立的财产。但即使是宗族财产,在华中地区也极为少见,华中的村落决非“血缘集团”,而是“连很少的共有地都不存在、村庄界限不清的村落”,因而也不同于桑德森所讲的村落共同体。
在索罗金的累积性共同体概念的意义上,华中的村落也不能算作共同体。因为满足村民生活需求的各种活动并不是在村落中全部完成的,村民的许多需求都是在外部社会特别是与市镇的联系中完成的。与集镇经济的密切性是华中地区农村生活的特质,比如,市镇茶馆的生活对于农民的生活来说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是人们极为重要的社会交往场所。在“满足农民的生活需求”的意义上,华中地区拥有自足性的生活共同体的中心是城镇,因此,华中的农村共同体可以称为城镇共同体。福武直曾经预测,华中地区的城镇共同体将日趋强化。这一变化趋势将有助于打破村落的封闭性,进而有助于打破中国社会停滞性的根源,促进农村地区开放性的提高。
福武直在总结了上述关于村落共同体的理论之后提出了自己的概念。福武直的农村共同体的含义是,这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地域社会,是日常生活中相互接触的最大区域,是大部分生活上的需求得以满足的最小区域。农村共同体受历史、社会、自然的各种条件制约而呈现出不同的阶段与类型,村落共同体是农村共同体的历史阶段之一和类型之一。村落共同体可以定义为,在农家聚居的一定地域范围之内自给自足地经营共同生活,农村的各种集团在地域社会中不断得以累积,村民的社会关系也集中在这一范围之内的、开放度较小的封闭性村落。这一概念既包括马克思意义上的在土地共有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农业共同体,也包括以完全的私有化为基础的共同体;不仅包括血缘的村落共同体,也包括非血缘的村落共同体等各种类型(福武直,1976a:260)。
(2)福武直论华北农村的“生活共同体”
福武直对华北地区的村落社会特性也展开了分析。首先,福武直指出,华北地区的村落性质不是村落共同体,而仅仅是一种结社。这一特点最为明确地表现在“公会”的性质上。公会是华北地区村落中自发和自律性的自治机构,起源于上供会和善会等祭祀村庙的会。这一祭祀组织后来发展成为看青会,以后又承担了对外的职能,从而转化为代表村落整体的公共组织。
福武关注的是村公会的结社性质。所谓结社,是为了完成特定功能由固定成员结成的组织。村公会最初不是全体村民的组织,它首先是一个祭祀村庙的宗教组织,它的成员仅限于村落中的土地所有者,非农户和没有土地的贫穷农户被排除在外。只是在公会发展成为村公会组织之后,其功能逐步扩大,最终承担起村落共同体的功能。
认识村公会组织起源的意义在于,正是由于其结社而非村落共同体的性格,掌管村公会事务者自然而然地由富有实力的地主和富农出任。由于村公务繁忙,对外交往甚至带有一定危险性,村中善于交际的中农或贫农上层常常被推举出来出面处理村落与外界的交往。虽然村落也举行村长的公开选举,但是参与选举的村民局限在上层村民的范围内,一般村民对于村长或村理事的选举持漠不关心的态度,显然,选举出来的村长也无法代表全体村民,仅仅获得了一部分上层村民的支持。村长也不以自己为全体村民的代表,没有高度的对全体村民的利益负责的集体领袖意识,仅仅对推选自己的、有土地的上层村民负责。村长与村民之间的关系仅仅限定于最低限度的事务联系(福武直,1976a:486-490)。
尽管中国华北地区的村落内部不存在像日本的自然村那样的村民全身心投入的共同体关系,但作为一个地缘共同体,华北地区的农村毕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生活互助关系。如何认识这种村内互助关系,福武认为,首先,华北地区的村内合作是消极的,而且合作被限定在最小的范围之内。其次,由于村内缺乏有机的连带意识,村民之间的私人合作也是利益打算性的,带有显著的理性授受性格。
对于村内协作的消极性,前面讲到,村落整体的协作是由村公会主导的,而村公会与村内的看青会是完全相同的组织体系。防止农作物偷盗的看护组织与村行政组织同为一个组织,足以显示村公会性格与功能的消极性。另一方面,村内改善村民生产生活环境、增进村民福利的富有建设性的事务十分缺乏。根据“中国农村惯行调查”,虽然村庙具有村庄象征的意义,但是其管理不是全体村民的共同工作,一般由村内私人的善会负责。庙产的收入往往被用作村办学校教师的收入,否则学校经营将陷入困境。此外,村内道路修建、水利灌溉设施的修建与管理、水井的挖掘与护理等事务虽然完全属于村民之间的共同事务,但是在1949年以前的华北农村,却很少成为整个村落的公共事务。即使是村庙的修建,不到万不得已,很少有人问津。至于对村内贫民的救助活动,则完全不在村内公共活动的范围之内。缺乏村落集体活动的原因,除了村庄管理者并非民选代表的因素之外,另一个原因是村落缺乏集体资产,村落的财政基础薄弱,无力支持村落的建设活动,从而导致村落集体性的脆弱。
福武直指出,华北地区农村村民之间存在着各种合作关系,主要包括帮工即劳动力的交换、搭套(即家畜的交换)。这些协作不是以村落或村社为单位进行的,仅仅是两三户人家之间的合作。而且由于家庭经济地位变化无常,合作的对象时常发生变化,一般来说最多不超过5年,因此可以说中国华北地区普遍缺少以村落为单位的耕作的协作组织,而且村民之间的协作是以合理计算为基础的。这一判断也可以推广到非经济领域,在华北农村,确实存在着婚丧嫁娶活动中的劳动交换、房屋建筑中的互助以及金钱方面的互助,也存在着宗教共同组织,但是这些活动大都是以经济组织为背景的,具有显著的“合理打算性”(福武直,1976a:492-494)。导致福武直做出上述判断的背景是日本农村中普遍存在的农耕合作组织。日本自然村落中的农耕组织是以地缘组织为单位的,这种农耕组织的相互协作增进了情感的融合。由于长子继承的家庭制度,日本农户的空间流动性很小,村民之间的交往是长远的、连续的,并非完全是经过合理计算的。
为什么中国华北地区的农民缺乏村落共同性?福武直指出至少有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是阶层分化的制约。村落中的阶层构成首先是少数的富农阶层、中农阶层、占大多数的贫农阶层,以及为村落所抛弃的极少数的赤贫农民。阶层的分化导致了村落凝聚力的减弱。前面讲到,村公会最初是由看青会发展而来的,看青和打更等共同防卫事务成为村落的重要活动内容,而看青的重要对象首先就是村内没有土地的贫农和赤贫农民。也就是说,在村庄最主要的事务中,下层村民是被排斥在村落的范围之外的。另一个事例是村费的征收。由于村费是按亩征收的,因此,赤贫阶层显然作为无产者被排斥在外,因此他们实质上是作为无能力者被村落所抛弃,因而也不可能得到村落的任何生活援助。这些为数众多的村民自身也没有村民意识,对于村中事务漠不关心,往往采取一种旁观态度。
其次是宗族的制约力量。华北“村落不仅呈现出阶层这一立体性的消极分离因素,而且在水平面上受到族化的分离”(福武直,1976a:497)。华北地区普通的、具有典型意义的村落是数姓共居,其中的一两个宗族人数较多。同一宗族往往集中居住,而且具有显著的宗族意识。宗族之间由于人数规模的差异以及经济能力的差异,宗族实际上起到了分化村落的作用。宗族之间没有直接的关联,甚至具有潜在的竞争,对于村落统一性的形成作用是消极的。
在上述探讨的基础上,福武直将中国华北地区农村的性质定义为“生活共同体”。其含义是,一方面,由于受到阶层和宗族等分离因素的制约,农村的集体性十分脆弱;另一方面,村落也并非仅仅是个人的集合体,而是在各种条件限定下的生活互助单位。正因为村落的生活共同体性质,村落仍然具有对外封闭性,在以村外作为参照群体时,村民仍然具有本村人、外路人或异乡人的意识。外村人迁居到新的村落仍然需要村民的保证,要取得正式村民的资格则需要长时间的交往(福武直,1976a:501-503)。
(三)关于中国村落共同体论战的背景
直接参加了满铁调查的学者旗田巍对这场围绕中国村落是否存在共同体的论战背景做了深入分析。在1973出版的《中国村落与共同体理论》一书中,旗田认为,平野义太郎之所以自始至终认定中国存在着村落共同体,与他的大亚洲主义价值观念有直接关系,即平野一直在积极寻找亚洲地区的共同价值观,从而希望以此为基础建立亚洲共同体。平野强烈主张,大亚洲主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必须建立在东洋共通的客观的社会基础之上,而东洋社会的底层结构就是乡土共同体(旗田巍,1973:41)。可见平野的价值观直接影响了他对中国村落共同体的分析和判断。
而戒能通孝的基本研究立场则是“脱亚入欧”。他认为,仅仅有人的群集并不能构成一个共同体。村落共同体的基本条件必须具有团伙意识,这种意识是在相互作用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集团参与必须是自主的而不是强制的。集团的领袖不仅仅是支配者,而且是共同体利益的代表者,他们从村落的发展出发,积极为村民提供服务,并且赢得了村民的内心支持。戒能认为,只有同属于封建制的日本和欧洲国家才具有共同体的因素,而中国的村落不存在村落共同体。他的这一观点得到了福武直的支持。福武直援用满铁调查资料,经过分析后得出了中国农村不存在村落共同体,村落仅仅具有“生活共同体”性质的结论。
四、评述与基本结论
以“中国农村惯行调查”资料为依据,日本学者就中国村落中是否存在共同体性质展开了论战。论战为我们提出了应该如何把握中国村落结合性质的重大问题,对于我们思考经历20世纪50年代集体化过程之后正在重新走向个体化的中国村落的结合性质及其未来的发展方向具有借鉴意义。
在中国村落共同体论战中,日本学者平野义太郎和清水盛光认为中国的村落具有强大的凝聚力,具有显著的村落共同体性质,而且这一特点是整个亚洲不同于欧美国家的特质。这一结论的得出是以学者的价值观念为基础的。另一派学者戒能通孝、福武直强调,中国农村中并不存在日本农村对村民具有巨大制约作用的社会规范,村民的关系是扩散性的,村落本身不是共同体,而仅仅是一种结社性质,村内只是在“看青”、“打更”等安全防卫之类的基本需求层次上组织起来,不存在精神上的相互认同和相互依存性。他们对中国村落性质做出判断时,是以日本的自然村为参照标准的。根据笔者的考察,日本的自然村以江户时代以前形成的村落为原型,是一种自然形成的、具有严格的共同体特质的地缘组织。与更加注重血缘关系的中国农村相比,日本农村在日常生活以及非日常生活当中,村落这一地缘集团内部关系的“和”得到了极大重视。
日本社会学家铃木荣太郎用“村落精神”来概括日本自然村的社会意识的统一性。这一概念表述的是自然村所具有的超越个人和家庭之上的集团累积体的固有特性,这种精神是一整套制约日常和非日常生活中人们的社会行动的习俗和制度规范,是维持村落社会秩序的基本原理。在日常生活中,日本人最重视的是村内的地缘关系,其深层动机来自“家”的地缘延续性。按照日本传统家族制度,长子作为继承人继承家族的财产和祖传的产业,这一制度规定了家的高度定居性以及财产的排他性导致的长子以外子女的高度流动性,以保证家族财产不被分割,家族和家业永远延续。一般情况下,长子留在村内继承家产,而其他子女则到城市地区谋生。由于村内亲族关系的累积程度相对稀少,人们要保持家族的长期稳定性,在村落中满足日常生活的各种需求,就必须重视村落内部地缘关系,从而形成了日常生活的关系网络。正是家与家之间强有力的结合关系扩展和覆盖了整个村落,才形成了村落整体的共同利益和统一规范。村有土地和共同财产作为强有力的物质基础维持和强化着村民的共同归属意识。正是这些条件的综合作用使日本村落中的地缘关系得以维系,村落得以长久稳定发展。笔者对此的理解是,日本自然村的“村落精神”实质上是地缘关系优先的体现,村落社会最基本的组织原理是地缘性,村落是以地缘为基础的各种社会关系的累积体,村民重视地缘关系甚于重视血缘关系。在中国,农村居民相对缺乏共同体意识,血缘性构成了中国村落社会结合的最基本的关系,是血缘关系优先的社会。
这一议论使人们联想到20世纪70年代后期到80年代的詹姆斯·斯科特(James Scott)和萨缪尔·波普金(Samuel Popkin)论战。斯科特认为农民属于道德经济范畴,在农民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态度中,地方的规则发挥着重要的规范作用。波普金则认为农民的行为方式属于经济合理主义。按照这一逻辑,日本农民更接近于道德小农,中国农民则更接近于理性小农。
村落共同体的论战核心实质是家优先还是村落优先的问题。让我们把目光转向今天的中国农村。当前的中国农村正经历着从以家庭和村集体为主体的村落类型向以各种功能组织为主体的村落类型的转变。所谓功能组织,其实是一种结社,是一种以谋求特定利益为目的的利益组织,而不是全体成员利益共享的共同体。这种结构转变之所以能够顺利实现,其深层的原因正是在于中国村落共同体性质的薄弱。今天中国村落的特质,是具有较强的行政功能,不同于自主自治的共同体村落。1949年以后,中国村落虽然有公共土地财产,但是各个家庭并不直接拥有所有权。村落向以各种功能组织为核心的社会结构转变,正是顺应了中国农村的传统社会结构。
按照各个家庭联合成村落的模式,中国村落的结构类型可以分为以村行政组织为主体的村落和以家庭为主体的村落两种类型。以江苏南部为代表的地区,特别是在集体经济产权改制之前,村落发挥着经济活动的主体作用,集体经济的发展强化了村落的各种职能。20世纪90年代初,乡镇企业开始改革企业的产权制度,推进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和企业的集团化,村落的经济功能开始分化。以浙江省温州为典型地区,家庭的力量大于村落,家庭成为经济活动的主体。村落的经济功能被分化出去,行政管理范围相对缩小,民间组织和各种专业化的功能组织逐步增强,这一趋势代表着中国村落结构的未来模式。
在经济和行政功能独立后,村落将成为以生活互助为基本功能的生活空间。作为日常生活单位,需要确立每一个农户的独立的社会地位,使其成为村落共有财产的真正所有者,这样村落社会成员才能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建立新的合作关系。
目前中国农村在积极推进各种功能组织建设的同时,更需要培育社区文化,形成村落的凝聚力,以实现农村社区的稳定。培养村民对社区的认同意识,建立村民日常生活的互助组织,加强村民对村落的认同归属感,这是建立真正的村民自治的基础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