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资产管理的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供销合作社论文,资产管理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供销合作社是合作经济的一种具体组织形式,具有遍布全国的为“三农”服务的经营网络,发展目标是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作为社会商品流通的主渠道之一,在新中国历史上曾经发挥过积极、重大的作用。在今天的新农村建设中,更是一支重要的经济力量。中央政府从1995年“中发5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到2009年“国发40号文件”《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无不体现着中央对供销社合作经济特征的重视。社有企业是总社和各级联社的经济基础和发展目标的具体执行者、体现者。市场经济条件下,社有企业从原来的社有独资企业,逐步演变为:社有独资、社有控股、社有参股等多元结构的企业组织形态。在这个变革的过程中,出现了社有资产的流失问题,削弱了供销社的经济实力,影响到供销合作社在新农村建设中作用的发挥。因此,研究社有企业资产管理就成为必需和迫切的问题。
一、社有企业资产管理现状
供销合作社是建国时国家大力号召兴办的三大合作组织之一,《宪法》规定它为集体所有制。长期以来,国家一直没有关于供销合作社的具体法规,历来都是通过国家政策进行管理。市场经济条件下,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由承担国家计划分配任务、受到国家政策强有力保护、独家经营转变为必须参与市场竞争才能生存的自主经营企业。社有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顺应时代潮流进行产权制度的改革。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社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从1998年开始,以浙江供销合作社系统为例,当时系统共有880家企业,存续的仅237家,新办的企业308家,在这545家企业中,431家已经完成改制,占79%的比例;其中供销社作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为297家,占55%的比例,剩下将近一半的企业供销合作社所占股份比较小。各地在改制过程中或轻或重存在量化到人,分掉社有资产的现象,反映浙江玉环供销合作社改革的记事文学《剥夺》就是例证。所以,1999年“国发5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提出“社办企业要围绕扭亏增盈加快改革步伐,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多种形式,但必须保护出资人权益,不准无偿量化并分掉社有资产”。指出了理事会的主要职能是“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由此,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作为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对社有资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2002年,中华全国供销总社提出了四项改造,用股份制改造社有企业就是其中之一。社有企业经过多元化改制后,实际上已经是混合所有制的股份制企业,属于集体财产的只有各级联社(或总社)理事会持有的股份,而且这个“集体”不是农民社员,而是本级社的理事会。或者说公有制性质仅体现在理事会及其代表所控制的所有者权益上。虽然最初农民社员的集资所获得的增值曾经是社有企业集体财产的重要源泉,但近十几年来的社有企业改革和清理整顿股金中,农民社员的股金基本上已经退还,社有资产更多地由各种优惠政策(包括土地出让金的返还、税收优惠)、土地增值、职工劳动积累等形成。2009年的“国发40号文件”《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再次明确,“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因此,供销合作社对这样的混合所有制的社有企业资产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实现社有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目标就尤为重要。
二、社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社有企业资产处置权限不明确,管理机制不健全
社有企业的改制通常由供销合作社提出改制方案,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批复后组织实施。换言之,社有企业的改制不是自主行为,而是由政府主导,供销合作社组织,社有企业被动实施。这样的改制实施程序中,社有企业资产处置权限不明确,产权所有人的权利被无情剥夺,这样的改制做法从理论上讲不通,实际上很有害。
因为改制中的先天不足,企业改制后,虽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并制定了企业章程,但实际执行中存在社有集体资产的产权代表缺位,集体资产利益主张不到位的问题。这种现象的出现在于股东会、董事会运行不规范,股东代表、社有资产董事的职责不能明确界定,没有建立或者健全相关的考核制度。同时,监事会的作用没有得到发挥,基本流于形式。
(二)社有资产股权管理不规范
根据公司法,企业的股东享有同股同权的权利和相应的义务。社有企业改制后,社有资产股权管理并不规范,社有集体资产与其他股东资产不能同股同权同利的情况比较普遍。突出表现为:一是社有资产以优先股的形式出现,股东权利不能充分表达,利益分配不平等,社有资产的保值难以实现;二是社有资产收益以各种名义奖励给其他股东或者经营者,社有资产的增值得不到保证;三是社有资产股权被随意转让给其他股东,降低社有资产股份比例,影响了社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合法主张。
(三)社有企业资产合法权益维护乏力
全国各地的城镇化建设中,无偿平调或低价补偿社有企业资产的事情时有发生。如无偿拆迁供销合作社企业的经营网点或者低价补偿,职工因此群体上访,引发影响社会稳定事件。供销合作社在维护社有资产合法权益中常常处于弱势地位,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表现十分强势,追根溯源在于供销合作社的各级负责人的任用管理机制。供销合作社的各级负责人是党委管理、政府任命,这些社有资产的管理者在维权中很难与自己的上级进行平等的权益谈判,维权上的乏力直接影响社有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
纵观社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原因有二:第一个是改制操作中理解和处理引发的偏差;第二个或者更深刻地说是供销合作社组织在历史变迁中的几次所有制变化引起的。供销合作社6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曾经与国有商业“三合三分”,所有制性质也在国营与集体之间多次转换,同样,社有企业的资产管理在这种变换中管理的难度大大提高。而且,各地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的职责在落实中存在缺陷,实情表现在供销合作社的基本制度缺失,作为最高权力机构的社员代表大会不能履行职责,理事会只是一个称谓,监事会也形同虚设。
三、有效管理社有企业资产的对策建议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经济活动的微观主体,企业法人以自己所有和控制的资产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在这样的背景下,社有企业资产管理只有解决存在的问题,才能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得以保值和获得更大的增值。
(一)完善社有企业资产管理体制
整体讲就是完善供销合作社基本制度,建立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监事会体制,健全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明确界定各自职责,形成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合作社治理结构。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构建社有资产投资、管理机构,明确界定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资产投资管理机构对社有资产的处置权限和处置程序。社有企业资产的具体管理各地可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的形式。如:
1.理事会直接管理社有资产。根据1995年的“中发5号文件”,由理事会直接管理社有企业资产是完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对比现代公司制企业,理事会相当于是集股东和董事会于一身的集权机构。理事会直接行使出资人的权利,选择、监督企业管理层,决策效率高,有利于体现所有者的意志。具体可由社有资产监督管理部代表理事会行使管理职能,包括对社有资产管理和社有资产运营实施监管;负责派往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等人员的业务指导,协助人事、审计等部门考核以上相关人员的业绩。
2.独立法人的资产管理公司行使出资人职能。理事会承担着对成员社进行业务指导,协调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关系等相关职能,因此,对社有企业的资产管理可以通过成立资产管理机构来直接负责行使社有资产的出资人权利。通过资产管理公司这一独立法人平台,广泛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拓展供销合作社的生存空间,同时通过有限责任这一保护屏障,合理合法规避市场经营给社有资产带来的风险。
3.授权控股公司管理社有企业资产。理事会可以将社有企业资产的管理权委托给联社下属的龙头企业。控股公司只是一个资本运营单位,负责社有企业资产的运营,包括创立新企业,兼并收购合适的企业,参股其他企业,撤资等,并将资产收益再投入到适当用途中。控股公司有专业的管理团队,利于社有企业资产发挥最大的效益。
(二)规范社有企业法人治理机制
社有企业规范的法人治理机制直接影响社有企业资产的经营效益。
1.从经济属性看,社有企业要重视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采取经营者和职工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加快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社有企业法人治理机制中,董事会是所有股东的利益代表,是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主体。作为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负责企业的重大决策;受股东大会之托,负责聘任、监督、评价经理层。同时设立与董事会平行的监事会,由其代表股东履行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监督职责。一般而言,规模较大的社有企业都可以采取这种治理模式,由企业监事会履行监督权,以更好地保障所有股东的利益。经理层是社有企业经营业务的执行机关和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组织者。经理人员由董事会任命,向董事会整体负责。作为公司战略的执行者和完成者,经理层的专业技能、努力程度、职业道德水准以及他们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直接决定着公司治理效率的高低。
2.从社会属性看,社会赋予供销合作社的合作经济发展目标,供销合作社特有的为农服务理念会直接或间接影响社有企业的运行。这也是社有企业法人治理机制中的一个独特性的主要表现。无论是由联合社的理事会直接担当社有企业资产的出资人,还是由理事会授权的资产管理公司或控股公司来具体行使出资人权利,供销合作社都会对社有企业的组织制度安排、发展战略、企业高管的人事任命起到支配性作用。
规范社有企业法人治理机制,确保法人治理机制顺畅运转的关键不仅要合理设置组织结构,确保权责利关系的匹配,同时还要匹配一系列制度安排。诸如确实保证股东权益不受侵害,确保那些不掌握企业经营权(以及控制权)的投资者获得合理的回报,为经理层提供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制度等等。
(三)加大维护社有企业资产权益力度
维护社有企业资产的合法权益既是供销合作社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内在经济需要,更是供销合作社社会功能属性的外在客观要求。供销合作社是合作经济的一种具体形式,合作经济的发展对社会的贡献已被各国的实践所证明。因此,维护社有企业资产的合法权益既需要供销合作社自身的努力,更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与配合。
1.政府和社会层面,从中央到地方已出台的政策是支持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发展的重要依据。政府职能部门要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切实保护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权益,防止和杜绝无偿平调社有资产现象的发生。尤其是在城镇建设中,对供销合作社所属网点的拆迁,要按市场价格给予补偿,并相应安排建设用地。
2.供销社自身发展层面,供销合作社内部维权具体体现为:规范社有出资企业的权利行使和表达:规范利益分配,坚持同股同利原则;规范股权转让,明确相应的程序和权限,确保社有资产所有者的地位不受剥夺等。
总之,供销合作社只有科学有效管理社有企业资产,才能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才能凭借强大的经济实力履行自己的社会职责,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真正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主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