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范畴的本体论意义_马克思主义哲学论文

主体范畴的本体论意义_马克思主义哲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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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主体性讨论的深入,提出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自然观和历史观的关系问题,它进一步引导出主体范畴能否引入本体论以及引入本体论的作用和意义如何等问题。就此意义看,弄清主体范畴究竟有无本体论意义以及有何意义,就成了主体性讨论不可逾越的问题。

在德国古典哲学那里,主体是第二层次的范畴,它是主体性的派生物或实现,而主体性则是一种纯粹的目的、纯粹的意志,是现实世界起源的逻辑根据,因而具有本体论意义。马克思对此进行了深刻的批判,认为主体性范畴不能超越和脱离具体的主体而独立存在。他指出:“主观性是主体的规定,人格是人的规定。而黑格尔不把主观性、人格看作是主体的谓语,反而把这些谓语弄成了某种独立的东西,然后神秘地把这些谓语变成了这些谓语的主体。……但是这样一来,他就把它们同它们的真正的独立性,同它们的主体割裂开来。”(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一卷第272~273页、第四十二卷第167页、第二卷第164页、第二十三卷第228~229页。)这里,马克思强调只有首先确立了主体的存在,然后才能有主体性这一唯物主义的原则,批判了黑格尔颠倒主体和主体性关系的“头足倒置”的唯心主义实质。马克思还进一步考察了主体这一范畴的内涵,并强调指出,主体不是抽象物,而是“现实的、有形体的、站在稳固的地球上呼吸一切自然力的人”(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一卷第272~273页、第四十二卷第167页、第二卷第164页、第二十三卷第228~229页。)。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深入以及人的能动性问题的凸现,主体性问题得到了广泛而深入地讨论,取得了很多理论成果,这固然是令人高兴的事。不过,其中也不乏令人迷惑的地方,有些在马克思时期就很清楚的范畴,现在反而不清楚了。主体范畴就是这样一个范畴,它在现在的讨论中被赋予了许多不同甚至相反的涵义,归纳起来,大致可以分为三种:一是把主体仅仅同人类的主观意志和意识相联,认为“主体是指具有意识和意志的人的头脑”(注:《哲学名词解释》(上),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47 页。); 二是强调主体的属性和功能意义,认为主体只是一个关系范畴,超出认识论中主体和客体这种相互规定的关系,主体范畴就无任何意义;三是强调主体首先是人,然后才能谈人的能动作用问题,主体具有实体和功能二重性,因而主体范畴应是实体范畴和属性范畴的辩证统一体。

关于主体范畴的第一种解释,由于它仅仅把主体归结为一种主观性,忽略了主体具有改造客观世界的客观的实践能力这一事实,因而不能与唯心主义者划清界限,是明显有悖于马克思主义哲学原则的;关于主体范畴的第二种界定,由于把主体的内涵仅仅局限于施动与被施动这一关系之中,从而扩大了主体范畴的外延,人们据此可以理解为“人并不是唯一的主体性的拥有者”,因为“施动者”本身是个十分模糊的概念,它可以是人,但也可以是其它动物或其它任何具有“施动”这一功能的物质,比如某地发生水灾,那么暴雨和洪水就是水灾的“施动者”。在这一意义上,正如马克思在《神圣家族》中所指出的那样:“物质是一切变化的主体”(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一卷第272~273页、第四十二卷第167页、第二卷第164页、第二十三卷第228~229页。)。不过,把主体范畴做这种理解,显然是与马克思关于主体范畴的一贯思想相左的,同时也与哲学研究人与世界的关系这一特点相悖。对主体范畴的第三种理解之所以说是马克思的一贯思想,除了它与前面所述马克思关于德国古典哲学主体性范畴的批判相一致外,它也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强调人的能动性,特别是强调人民群众是创造世界历史的真正主人这一思想的特点。把既强调人的客观性又强调人的能动性的思想纳入主体这一范畴,使这一范畴得到了简明的表述,同时也是马克思主义哲学范畴体系内在的逻辑需要。

作为实体概念和属性概念相统一的主体范畴,是人这一物质体及其特有的能动性属性的统一。这一点,马克思有过较明确地阐述,他指出:“人本身单独作为劳动力的存在来看,也是自然对象,是物,不过是活的有意识的物。”(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一卷第272~273页、第四十二卷第167页、第二卷第164页、第二十三卷第228~229页。)这里,马克思显然强调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但又不是一般的自然物,而是特殊的、“有意识”的自然物的特点。同样的论述还见于毛泽东那里,他在其《辩证法唯物论提纲》一书“物质论”部分中指出:“认识与存在的对立,就是认识的物质同被认识的物质的对立。”这里的“认识的物质”,与马克思所说的“活的有意识的物”一样,揭示了主体范畴的这样两重含义:其一,主体不是别的什么,而是“处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现实的、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发展过程中的人”(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一卷第31、18、30页,第三卷第551页、 第四卷第226页。)。因此,主体具有“物”的属性,他本身是自然界中的一部分;其二,主体这种物质又不同于其它一般的物质,而是一种有意识的、能认识的、具有能动性的物质。这种能动物质,由于能认识世界,因而具有自我意识、自主意识和选择意识;由于能按照自己的意图来改造世界而具有创造性和自由性等特点。

把主体看作物质的一类,这就要求我们重新审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物质观。我们知道,列宁把物质定义为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但又为人的感觉所感知的客观实在,这种“客观实在”揭示了物质最深刻的本质和最一般的共同特性。由于历史的原因,列宁未能对物质进行量化分类。今天,当我们沿着列宁当年所指出的物质认识方向再进一步走下去,那么物质至少可以分成三类:一类是纯自然物质,即人类实践活动尚未涉及的物质世界;一类是“人化自然”,它是人类实践的产物,是被人类加以改造、不同于纯自然物质的物质形态,是“工业的历史和工业的已经产生的对象性的存在”(注: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80、50~51页。)。与前一类物质相比,这类物质存在的范围和数量都是十分有限的部分;第三类是“能动的物质”,即人这一主体。作为物质的主体,本身和其它物质一样,是自然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遵循着一切自然规律,其存在和发展必须以自然界相互依存的内在联系为前提。与前两类物质相比,人的不同又在于他有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主体能动作用。

肯定主体是物质的一类,主体范畴就必然具有本体论的意义。所谓本体,是指世界的本原,亦即世界万物得以产生和存在的根源。马克思主义哲学坚持把物质作为世界的本原,必将承认主体这一能动物质对于世界也具有本原意义,只不过,主体的本原作用只存在于一定范围之内,确切地说,只存在于“人化自然”这一范围之内。马克思指出:“实际创造一个对象世界,改造无机的自然界,这是人作为有意识的类存在物(亦即这样一种存在物,它把类当作自己的本质来对待,或者说把自己本身当作类的存在物来对待)的自我确证。……动物只生产自己本身,而人则再生产整个自然界。”(注: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80、50~51页。)恩格斯指出:“日耳曼民族移入时期的德意志‘自然界’,现在只剩下很少很少了。地球的表面、气候、植物界、动物界以及人类本身都不断地变化,而且这一切都是由于人的活动。”(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一卷第31、18、30页,第三卷第551页、 第四卷第226页。)列宁更为明白地指出:“人的意识不仅反映客观世界,并且创造客观世界。”(注:《列宁全集》第三十八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228页。)当然,主体对于“人化自然”的本原作用,并非说主体可以“无中生有”,但主体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促使自然物质发生变化,并在自然物质的基础上创造出自然界以前所没有的新的物质形态——人化自然,从这一点看,人这一主体不能不是“人化自然”的本原。有人反对说,作为自然一部分的人是不具备主体功能的,只有作为主观的、精神的人才具有主体功能。有这种想法的人忘了意识本身并不能改变世界,它只有同作为自然一部分的人合为一体,方能完成主体的使命,离开了自然的人,主体就只能是一种主观,而不是具有客观性的主体。有人认为,改造世界是实践的结果,而实践只是蕴藏在人身上的一种能力,如果这种能力不发挥出来,人也不会成为主体,所以,主体就应该指人的实践能力,而不是指不知其有无实践能力的人。这一说法显然是混淆了实践与人的两种关系。从个体的人来看,实践毫无疑问只是一种可能,只要这个人一天不去实践,那么实践对于这个人就只能是一种潜在的能力。但是,作为整体的人,实践就是一种现实,因为正是实践才使人成为类存在物,这即是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一卷第31、18、30页,第三卷第551页、 第四卷第226页。)。不过,一旦人类产生,实践就是一种由人发动的有意识的客观活动,只有主体才能发动实践。因此,主体绝不能是别的什么事物或过程,他只能是人。

把主体范畴纳入本体论,对于现行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这种重要性在两个方面尤为突出,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物质统一性问题以及马克思主义哲学自然观和历史观的统一问题将进一步加深理解。

关于物质统一性问题,现行哲学教科书尽管强调世界是统一于物质的,意识最终是由物质决定的,但却仍存在着一个关于物质和意识关系的悖论:一方面,意识是和物质有着本质区别的,因而意识绝不能是物质;另一方面,相对于“我”这一主观意识而言,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要求,共同情绪以及社会心理状态等意识又是一种不以“我”为转移的“客观实在”,是我们必须进行认真地、客观地考察的对象,从这一意义上说,意识又是一种物质。正是基于这一点,国内理论界有人提出人类思维应该归结为一种“特殊的物质”。这种说法的荒谬性是显然的,因为物质的实在性,首先在于它的可感知性。当然,这种感知性并非说可以直接为人类的感官触摸或看见,但它最终必将为人类在一定物质媒介帮助下所感知。而要把握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则取决于主观的抽象能力。不过,这一悖论倒也揭示了现行哲学体系的一个缺陷,即由于缺乏中介,使得物质和意识具有了事实上的两极的特性,意识似乎成了与物质相同的实体范畴。其实,作为物质产物的意识,绝不能作为与物质具有同等地位的实体范畴。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缺陷,就必须引入主体范畴,强调主体的物质意义,这样,作为物质的产物和属性的意识就有了具体的归属——主体这一特殊的物质,这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的那样:“人们是自己的观念、思想等等的生产者”(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一卷第31、18、30页,第三卷第551页、 第四卷第226页。)。这样,把意识作为人类主体这一特殊物质的特有属性,而主体本身又属于物质世界中的一类,这就使世界的物质统一性的“图画”更为清晰、更为简明,逻辑也更为完善,没有担心在统一的物质世界之外还有一个独立的意识需要加以说明的必要了。

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自然观和历史观的关系问题,时下有两种较流行的说法:一种认为,历史唯物主义是辩证唯物主义在社会历史领域的推广和运用,简称“推广论”;另一种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之所以叫做“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那是因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历史观具有马克思主义哲学自然观所不能包括的独特内容,即强调人和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独特作用、强调人类能动性的人本意义的内容。因此,二者的关系应是“平行”的,简称“平行论”。

关于“推广论”,最早见于斯大林那里,他在其《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中指出:“历史唯物主义就是把辩证唯物主义的原理推广去研究社会生活,把辩证唯物主义的原理应用于社会生活现象,应用于研究社会,应用于研究社会历史。”在马克思主义哲学自然观和历史观的关系上,“推广论”把人类社会及其历史看作自然历史过程的一部分,强调人类社会和自然界一样有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运动发展规律,因而人们可以象认识自然界那样认识人类社会。从历史唯物主义首先仍是一种唯物主义而言,这种说法无疑是正确的。不过,如果仅强调人类历史的自然属性,忽视了人的能动性,显然又是有悖于马克思主义原则的;“平行论”反对这种说法,认为作为马克思“两大发现”之一的唯物史观以其对“人”的发现而获得了独立地位,因而可以和自然观“分庭抗礼”。不过,把历史观和自然观对立起来,以为自然观是描述纯客观的性质和规律,而历史观则着重于人类能动性的阐述,这未免有人为分割马克思主义哲学自然观和历史观之嫌。

其实,主体性原则是贯穿于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是整个“新唯物主义”的显著特征。正是由于引入了主体范畴,马克思才认识到了“人化自然”的存在,才使哲学自然观摆脱了旧唯物主义对自然进行纯自然性说明的缺陷;同时,也正是由于引入了主体范畴,哲学历史观才得以摆脱神学的统治,使人类历史从“现实的、有形体的、站在稳固的地球上吸呼一切自然力的人”那里得到了说明。这样,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自然观和历史观在主体原则性上得到了统一。恩格斯指出:“我们不仅生活在自然界中,而且生活在人类社会中,人类同自然界一样也有自己的发展史和自己的科学。因此,任务在于使关于社会的科学,即所谓历史科学和哲学科学的总和,同唯物主义的基础协调起来,并在这个基础上加以改造。”(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一卷第31、18、30页,第三卷第551页、 第四卷第226页。)必须指出的是,正是主体范畴的引入,为解决恩格斯所指出的历史任务奠定了基础。

本文于1997年9月1日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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