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科举制度与监督机制的关系_宋朝论文

论科举制度与监督机制的关系_宋朝论文

科举制度与监察机制的关系论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科举论文,论述论文,机制论文,关系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监察制度作为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古代廉政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这可以说是学术界的一个共识。但是,却很少有人注意到,监察制度自秦汉确立直到唐宋科举制度确立以前的漫长时间里,所起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而只是在宋代科举制度全面法制化制度化以后,才使得监察制度有了很大的发展与完善。可以说,如果没有科举制度的密切配合,监察制度根本无法发挥其廉政功能。何以科举制度对监察制度的运做会有如此重要的作用和影响?二者的关系如何?对于这些问题,学界很少有人论及。本文拟对二者的关系作一初步分析,相信这对于监察制度的研究以及对于科举制度作用的认识都是有所裨益的。

在中国历史上,官吏的贪污腐败几乎是一种无时无处不在的社会丑恶现象。由于贪污腐败严重危及王朝的统治基础,因此,历代王朝都注意提倡廉政,常常以严刑峻罚使官吏畏而不敢犯科。与此同时,还特别注意建立和不断强化监察制度,以促进廉政建设、遏制贪污腐败。早在西周初期,便规定了考察官吏的具体内容和监察职官是否违法违纪的具体方式,这就是“纠禁令”。由国家正式任命监察官,大约是在东周以后,据《周礼》和其它史料记载,监察官的职能是正吏位、掌纠禁、察官刑等。周朝尚无专门的监察机构,也无专门的监察法规。战国时期的一些国家就已经设立御使之职,掌以监察之权。但是,在秦朝统一中国之前,完备的监察组织体系尚未建立。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形成于秦汉。秦中央监察机关为御史府,以御史大夫为长,位秩仅次于丞相。地方上则以监郡御史执行监察任务。汉代继承了秦朝的监察制度,并有所变革,监察机构更为完备,分别设有监察朝会礼仪和朝廷百官的御台系统;代表丞相对行政官吏进行监督的丞相司直系统;还有负责京郊地区的司隶校尉系统。为了加强对地方的监察,汉武帝时,将全国划分为十三个监察区,称为十三州部,第一州部设一刺使,奉旨以汉武帝手诏六条对地方官吏和豪强大族进行监察。这六条是: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背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加罚,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戮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袄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古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贿,割损政令(注:《汉书.百官公卿表》颜师古注引《汉官典职仪》)。

从这六条的职能范围来看,除第一条监督的是地方豪强以外,其余五条的监察对象都是二千石以上的高官。在监察的具体事项上,重在以权谋私,以强凌弱,擅权专横,胡作非为,请托贿赂,损公肥私等等,表明汉代的监察机制对于官吏的监督已颇为严厉。

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央的监察机构仍然是御使台。但自魏晋以后,御使台已从少府独立出来,成为独立的监察机构。南梁,后魏北齐的御使台的称南台,后周或称宪司。御使台的组织从晋以后,在御使中丞以下设治书侍御使,殿中侍御使,禁防,检校,督运等御使,以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官员。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监察机构虽然不统一,但监察机构的职权却在不断的加强,组织在不断的扩大,表明该时期的监察机制在不断的发展。

监察制度经过秦汉至魏晋南北朝的发展演变,体制已经较为完备。但是,引起我们注意的一个重要现象是,当时的监察制度在实际中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例如,汉成帝时,外戚王氏权倾中外,将许多亲信安插到监察机构之中,“郡国守相,刺使多出其门”(注:《资治通鉴》卷30)。监察机构为贵戚势力所操纵,自然也就无法监督政府官员的贪赃枉法的行为,这也是西汉后期政治黑暗的一个重要原因。再如东汉顺帝时,派遣八位使臣到各地监察地方官的政绩,而当时在朝廷执政的大贵族梁冀就是一个最大的贪官,八使之一张纲对梁冀提起弹劾,却是根本无济于事(注:《后汉书·张纲传》)。又据《后汉书.刘陶传》记载:汉灵帝“令公卿以谣言举制史、二千石为民蠹害者”。而当时宦官掌权,其党羽遍布地方,残害良民,朝廷大臣不敢得罪,却将没有政治靠山的26位地方官劾奏了事。从外戚宦官的专断擅权及各级监察机构的权力大为削弱等情况,都可以看出当时监察制度并不能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

之所以出现以上情况,原因是多方面的。当时的选官制度所存在的严重缺陷当是其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中国历史上所采用过的选官制度,主要是世袭制,军功制、任子制、纳赀制、征辟制、察举制、九品中正制、科举制度等等。先秦时期的选官制度主要是世袭制,西周时期的世卿世禄即是其典型形态。春秋战国时期的动荡与纷争,使世袭制受到破坏,产生了军功制等一些新选官方式。但是直到西汉前期,仍然存在着很深的世袭制的痕迹。西汉前期主要的入仕途径是军功,纳赀及任子制,而其中又主要是以任子为仕进之常途。所谓的任子制就是依靠前辈的官位或功劳荫蔽后代为官的制度(注:《汉书·哀帝纪》)。一些高官的后裔凭借这一制度而进入仕途。任子制度由于“不以德选”,很快就暴露出致命的缺陷。开国功臣的子孙们,全凭父兄的荫蔽而进入仕途后,往往骄奢不法,而“忘其祖先之艰难,多陷法禁,殒命亡国,或亡子孙。迄于孝武后远之年,麾有孑遗”(注:《汉书·景帝纪》)。成为吏治败坏的主要原因。董仲舒遂于汉武帝元光元年(前134年),建议实行主要以通晓儒学经典为标准的察举制度,令郡国守相,二千石岁举孝,廉各一人于朝廷。其目的是取消世袭制度,进而从根源上杜绝贪污腐败的产生。这一对症下药的治本方案,为汉武帝所接受,于是下令在全国推行。汉武帝虽然接受了董之建议,令郡国岁举孝廉,但同时保存了任子制度,以顾全在任官员的利益。

察举制虽然比世袭制是一进步,但仍然有着很大的缺陷,这就是缺乏一个客观性很强的操作标准。由于察举制的举荐权掌握在各级官僚权贵手中,而且考察“德行”皆得征询当地名士豪族之“清议”,而“名士”几乎都是本土豪族出身。因而自东汉始,豪族强宗遂垄断选官权,对选官权的垄断,使得儒家士族和豪族强宗的结合体获得了世代为官的特权。

三国魏晋南北朝时期,门阀贵族操纵政权,并利用九品中正制的选官制度垄断了对官吏的选举,造成了严重的不正之风。西晋太康五年(公元248年),尚书仆射刘毅就曾指出九品中正的弊端云:“今之中正,不精才实,务以党利;不均称尺,务随爱憎。所欲与者,获虚以成誉;所欲下者,吹毛求疵。高下逐强弱,是非由爱憎。随世兴衰,不顾才实,衰者削下,兴则扶上,一人之身,旬日异状。或以货赂自通,或以计协登进,附托者必达,守道者困悴。无报于身,必见割夺;有私于己,必得其欲。是以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注:《晋书·刘毅传》)由豪门世族担任的中正官在品第人物时,专讲家世门第,不论才德,真正的贤才受到排斥,世族子弟尽管无才无德,却可以凭借其家族的背景担任高官。他们凭着政治经济上的特权,或把持朝政,架空皇权,或独霸一方,分裂割据,使中央王朝名存实亡。汉末作乱的实力人物,大都是出身于贵族豪门的官僚,而东晋政权也是由于门阀世族的政治角逐而覆亡。产生这种状况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世袭特权所形成的官僚集团操纵了国家的政治大权。这也是当时国家的监察权力对吏治腐败与政治黑暗无能为力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

经过秦汉和魏晋南北朝以来的发展变化,隋唐的监察制度日益严密完善,加之隋朝废除九品中正制,开始实行文官考试制度,二者相辅相成,收到了远比前朝为好的监察效果。但由于唐朝是科举制度形成的时期,在许多方面还极不完善,贵族势力依然相当的强大,官僚权贵在选官用人方面还存在着很大的特权,贵族官僚操纵监察机构的情况经常发生,所以监察体制的运行状况仍然存在着严重的问题。

宋朝建立以后,为了认真发挥监察机构的作用,提高监察效果。对监察机制进行了一些重要的改革。首先,加强了对台谏官遴选权的控制,废除前代台谏官的选任和进退通常由宰相掌管的制度,改由皇帝亲自任命。明道年间仁宗曾指责宰相李迪等违反规定拟用亲旧二人为台官时说:“祖宗之法不可坏也,宰相自用台官,则宰相过失无敢言者也。”(注:《宋史·职官志四》)庆历四年(公元1044年)仁宗诏示:“今后除台谏,毋得用见辅臣所荐之人。”(注:《宋史·职官志四》)钦宗靖康元年(公元1126年),再次颁诏重申台谏官必须由天子亲擢,宰相不得推举。在上述任职回避规定的制约下,神宗时参知政事王安石之婿吴充“引嫌而解谏职”,哲宗时右谏议大夫范纯仁“以亲嫌辞职”,徽宗时王觌“远嫌疑”由御史中丞改任翰林学士。其次,把监察机关发展为台谏合一制。宋以前,台谏是分开的。宋朝则在唐朝谏官的基础上,于门下省设立谏院,以规谏朝政之得失,然随着御使职权的加强,允许御使亦兼有规谏之责。开始,谏官与御使平起平坐,职权相当,后来谏官渐失去弹劾之权,遂出现台谏合一制。此乃扩大御使台职权的又一体现。

宋统治者为了强化台谏对百官的监察,对台谏采取鼓励和保护政策。台谏弹劾可道听途说,不必有真凭实据,称为“风闻奏事”。奏弹不当,也不负言责。为了督促台谏官尽职尽责,还制定了对御史的监督、考绩制度。神宗元丰四年(公元1081年)诏尚书省“弹奏六察御史,纠不当者。”两年后尚书省设都司御史,“主行弹御史案察失职”。都有司御史房并备有登记御史纠劾事项的簿籍,“凡六察言观色之事,稽其多寡与当否,岁终条具殿最,以诏黜陟”(注:《宋史·职官志四》)。年终按簿籍所载劾案数考核御史政绩,评定名次(殿为末,最为优),作为御史升降的重要依据。宋代还规定御史每月都须有奏事,称为“月课”;如果上任后百日内无弹奏纠劾,轻则罚缴“辱台钱”,重则罢免官职。

然而对宋代监察机制影响最为重大的举措,莫过于重视选拔科举出身的官员担任台谏官。北宋建立以后,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政治、军事、财政方面的改革。为了选择合格的官员以治理国家,从北宋初年开始,针对唐朝科举考试存在的弊端,宋代开国皇帝赵匡胤就开始改革,逐步完善科举考试的法规建设,至北宋中叶,各项制度基本确立,成为科举选官制度的有力保障。其具体措施主要有确立殿试制度,实行“锁院”制度,推广别头试,对主考官及亲属加以限制等等。这些措施有效地防止了考官舞弊及权贵对科举考试的干预。应考者考试成绩高低优劣完全取决于个人的能力,贯彻了公平的原则,贵族官僚子弟与平民子弟同等对待,使地主阶级各阶层的知识分子有平等地展示才华,进入政界的机会。

由于有了一套严格的科举考试程序,使得文官选择录用有了一个客观的操作性很强的标准,担任国家公职不再以出身门弟为选择的标准,而是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贵族的世袭作官的特权被从制度上所否定,使得新的门阀不可能重新产生。唐朝宰相三百多人,竟有一门连出十七个宰相的,而在北宋的七十余名宰相中,继世为相的只有吕、韩二家(吕蒙正,太宗时为相。其侄吕夷简,仁宗时为相。吕夷简之子吕公著,哲宗时为相)。故宋人程颐称宋代“朝廷无世臣”,“无百年之家”(注:《河南程氏遗书·入关语录》)。

由于宋代重视科举制度,扩大录取名额,“及第不拘人数,遇非常之恩宠,有一榜尽赐及第者,亦有随意唱至一甲三百名方止者,放进士至五甲而止”(注:《五杂俎》卷14)因而形成了人数众多的科举文官集团,并使得宋代士风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在这种背景之下,宋代对于监察官的政治素质与才干的要求亦大为提高,时人认为,“谏官、御使之任,当须识朝廷大体,达政刑要道,言必诣理,乃称职耳。”(注:《长编》卷89)司马光曾深有感触地论谏官的选用说:“择言事官以三事为先,第一不爱富贵,次则重惜名节,次则晓知治体。”(注:《文献通考》卷50)所以宋代的台谏官一般都是科举出身的“文学优长政治尤异”的志士仁人。如欧阳修、包拯、孙沔、韩绮、余靖、蔡襄、杨畏、孙杭、陈旭、司马光、王陶、苏辙、朱光庭、王岩叟、刘挚、唐介等人都是科举出身。这批科举出身的监察官在维护封建法制方面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将对君主知遇之恩的感激之情,转化为对国家大事的尽心竭力。他们积极关心国家和民族利益,以国家大事为己任,对于有损于国家利益的人和事,都坚决的加以反对。在宋代以前,外戚曾在中国的政治舞台上极度活跃,他们干预国家政治,为自己及其所属的小集团谋取私利,给中国社会造成了极大的灾难。外戚之所以得以干政,主要是受皇帝宠幸,是一种特权政治。宋代科举制度的完善,使得这一现象得以改变。如真宗刘皇后欲效武则天专断朝纲,但遭到参知政事鲁宗道及王曾的反对而作罢。在科举官僚集团的制约之下,皇帝对亲属也不敢凭一时的喜怒而赏赐任免,皇亲国戚也只得谨身慎行,以图自保。就连皇帝本人,“虽得以令臣,而不可违于礼而妄作。”(注:《鹤林玉露》甲编卷3)

对皇亲国戚尚且如此,对文武百官贪赃枉法的行为则更坚决反对。如范仲淹在庆历新政时期,“以天下为己任,裁削幸滥,考复官吏,日夜谋虑兴致太平”。在考核官吏时,免去了贪贿无能的转运使,表明了非常坚决的反贪立场,对当时的世风有很大的影响,“一时士大夫矫厉尚风节,自仲淹倡之”。(注:《宋史·范仲淹传》)又如唐介以敢于直陈时政与官吏缺失著称,曾因弹劾宰相文彦博“守蜀日造间金奇锦,缘阉侍通宫掖,以得执政”及仁宗袒护张尧佐越级升迁之事,使得仁宗十分生气,令人驱逐唐介下殿,唐介“立殿上不去,犹争益切”(注:王硅:《华阳集》卷37《唐介墓志铭》)。包拯更是多次的与贪官污吏作坚决的斗争,他曾7次上书弹劾贪酷的王逵。王逵先后担任过转运使和知州之职,为官期间,“行事任性,不顾条制,苛政暴敛,殊无忌弹”。包拯最初对王逵的弹劾未发生作用,于是连章弹劾不止,仁宗最后无奈只得同意惩治王逵(注:《包孝肃公奏议》卷6《弹王逵》)。宋代有为数不少的宰执皆因台谏弹劾而罢官。这在宋以前的历史上是极为少见的。从这个角度来看,宋王朝的确实现了以台谏来监督百官以至宰执,维护国家法律纪纲的目的。

监察机制在科举制完善的时期之所以能够真正起到维护法纪的作用,除了监察机制的改善,台谏官主要是以通过科举考试入仕者充当之外,还有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乃在于各级政府官员主要是通过文官考试进入仕途。与贵族政治相比,科举入仕的官员没有了贵族政治时代高官所拥有的特权的庇护。他们的地位与前朝的贵族权贵相比已是大为下降,法律与监察机制对他们来说已不再仅仅只是一种摆设。因此,即使是贵为宰执,在监察权面前也得一听于法,如前面所提到的因台谏的弹劾而下台的宰执大臣就是例证。而前朝宰相大都出自豪门,敢与皇家抗礼,监察权对他们根本无能为力,法纪又如何能够得以维护?两相对照,正可看出科举制度对监察机制的巨大影响。

为了进一步说明科举与法纪的关系,我们可以再看一看元朝的例子。元朝在至元五年(公元1268年)依照唐宋的制度建立御使台,“掌纠察百官善恶,政治得失”。(注:《元史百官志》)设御使大夫为台长,其下设御使中丞,侍御使,治书侍御使等职。为了加强对地方的监察,将全国分为二十二个监察区,即二十二道,每道设肃政廉访使对地方官吏进行监督。此外,在江南和陕西设置中央御使台的派出机构即行御使台。行御使台的组成与中央御使台相同,也有御使大夫,御使中丞等官。这样就形成了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独立的监察系统。元朝还规定,御使大夫一职,一定得蒙古贵族担任。就连顺帝至正六年(公元1346年)任命汉官贺惟一任御使大夫时,特赐姓蒙古氏,改名太平。以此加强蒙古贵族对监察的垄断权。

从表面上看,元朝建立了相当完善的监察制度。但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却远远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而造成了元代吏治的极度的腐败。之所以如此,与元代的科举制度基本上被废弃有很大的关系。元朝统一中国之后的30余年的时间里,一直没有进行科举考试制度,直到仁宗皇庆二年(公元1313年)才恢复科举制度。但是元朝总共只举行了16次科举考试,录取总人数也十分有限,据元末的叶子奇估计,“只是万分之一耳。”(注:《草木子》卷4《杂苴编》)元朝官吏的任用主要是靠世袭和吏员出职,凡是重要的官吏都是世袭担任,时人权衡云:“元朝之法,取士用人,惟论根脚。其余图大政为相者,皆根脚人也;居纠弹之首者,又根脚人也;莅百民事之长者,亦根脚人也。”(注:权衡:《庚申外史》)所谓的“根脚人”,是指在元朝所实行四等人制下的蒙古,色目贵族而言。如中书令和枢密使必须由皇子担任,各级蒙古军,探马赤军的万户,千户,百户,牌头也都是世袭的。而一般的文职官吏则是由吏员出职,这与世袭制一起共同构成了元朝吏治腐败的两大原因。由于世袭和吏员出职所任用的官员贪污腐败现象十分的严重,而且由于元朝政府的主要官员大都是世袭担任,使得贵族政治在元朝又得以恢复。一些蒙古或色目贵族,凭借其显赫的家族背景而出任政府高官,掌握着极大的权力,并往往利用手中的不受限制的权力大肆收受贿赂,卖官鬻爵。如早在元世祖忽必烈时代的权臣桑哥掌权时,“凡诠调内外官,皆由于己,而其宣敕,尚由中书,桑哥以为言,世组乃命自今宣敕并付尚书省。由是刑爵为货而贩之,咸走其门,入贵价以买所欲。贵价入,则当刑者脱,求爵者得,纲纪大坏,人心骇愕”。(注:《元史·桑哥传》)桑哥因为官员的升迁得由他所决定,因之而大肆卖官鬻爵,大发横财。另外如权臣铁木迭儿,燕铁木儿,伯颜,哈麻,雪雪,搠思监等人无一不是凭借其家族的背景而执掌朝廷大权,并因之而贪赃枉法,卖官鬻爵。从而使得在科举时代被遏止的利用特权买官卖官的现象重新盛行。

元朝政治腐败的另一个重要的原因则是吏员出职。元代选拔官吏,吏员出职是重要的方式,“我元有天下所与共治,出刀笔吏十九,”(注:《揭文安公全集》卷6《善余堂记》)吏员出职造成了吏治败坏的后果,元朝人郑介夫在其上奏的(一纲二十目)中写到:“今中外百官,悉出于吏,观其进身之初,不辩贤愚,不问齿德,夤缘势援,互相梯引。有力者趋前,无力者居后。口方脱乳,已入公门;目不识丁,即亲案牍。区区簿书期会之末尚不通习,其视内圣外王之学为何物,治国平天下之道为何事?苟图俸考,争先品级,以致临政懵无所知”(注:《历代名臣奏议》卷67)。由于吏员出职者的政治素养及文化水平大都极其低下,导致吏治的极度败坏,因而元人孔齐认为:“故吾谓坏天下国家者,吏人之罪也”(注:《至正直记》卷3《世组一统》)。这一结论是相当准确的,“元亡于吏”,遂成为许多人的共同见解。当然,元朝的灭亡,吏员出职固然是其极为重要的一个原因,而上面所说的贵族政治的复兴则是更为重要的原因,因为只有在贵族政治的格局之下,才可能出现废除科举制度而以长官的意志来决定官员的选拔,吏员出职才因此而有了存在的基础。

由于元代贵族政治的复兴,国家重要职能部门为有特权背景的人所垄断,任职御使大夫或御使中丞者,也大都是一些贵族中人。因而监察机关行同虚设,法纪败坏,“自台官、御使以下不得行其职(注:《道圆学古录》卷42)”。“按察官糜烂不任职”(注:《清河居士集》卷32)。尤其是到了元末,监察机制更是腐朽透顶,声名狼藉,“台宪官皆谐价而得,往往至数千缗。及其分巡,竟以事实相渔猎,而偿其直”,“有司承风,上下贿赂,公行如市,荡然无复纪纲矣。肃政廉访司官所至州县,各带库子检钞秤银,殆同市道矣”(注:叶子奇:《草木子》卷4《杂苴编》)。以至贪贿之风盛行,政治黑暗致极,“仕进者多贿赂权要,邀名买爵。下至州县簿书小吏,非财赂亦莫得而进。及至临事则蠹政鬻狱,大为民害”(注:《明太祖实录》卷69)。这与宋代重用科举出身的官员作监察官而取得的廉政效果形成了极为鲜明的对照,也从反面证明了科举制度对监察机制的作用和影响是何等的重要。

明清的监察制度达到高度严密完善的阶段,它同该期达于鼎盛的科举制度相辅相成,在整顿吏治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明清社会的各个方面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明初曾设御史台,朱元璋废中书省后改置都察院,号称“风宪衙门”。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为长官,以下有左、右副都御史,左、右金都御史。都察院还按当时的行政区划(十三布政司)设十三道监察御史,“主察纠内外百司之官邪”(注:《明史·职官志二》)。除都察院外,还创有独立监察权的六科给事中的组织。按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各科设都给事中一人为长官,左右都给事中各一人为副贰,分别监察六部官吏。明代六科给事中与十三道监察御史并称“科道”,构成官僚机构中监察队伍的主干。

满清王朝吸取了历朝封建专制正反两个方面的政治经验和教训,使监察制度进一步完备和发达。清朝中央的监察机关沿袭明制,仍以都察院为全国最高的监察机关,接受前代台谏合一的统治经验。并创设了“科道”合一制度。

明清时期监察机制在整顿吏治中所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明清监察机制之所以能较好发挥作用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是与科举制度的紧密配合分不开的。

明清时期的科举制度达于鼎盛,担任监察官的主要是经科举考试入仕的官员。据统计,明宣宗宣德三年(公元1428年)至宣德九年(公元1434)年)六年时间里,担任监察御使的共有174人,其中进士70人,监生63人,教官29人,共162人,其他11人。进士、监生、教官占了绝大多数,(注:参看孙与常:《明宣宗对监察官的考核与黜陟》,载《社会科学战线》1989年第1期)为廉政建设提供了保证。宣德时期,“吏称其职,政得其平,纲纪修明,仓庚充羡,闾阎乐业,岁不能灾”(注:《明史·宣宗纪》)。不少由科举出身的监察官,他们忠直敢言,秉公执法,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的法纪,往往不惜牺牲自己的切身利益甚至生命。成化时给事中吴原,御史徐镛劾汪直,明正德时,武宗欲出关游乐,御使张钦奏言先皇帝曾有不得出关之敕,阻止武宗出关。嘉靖时给事中吴时来,御史王宗茂、邹应龙劾严嵩、严世蕃父子,天启时左副都御史杨涟劾魏忠贤,都是明代监察官弹击奸恶中最有名的例子。明代能够维系二百七十年,监察机构的作用极其重要,顾炎武曾对此加以评论说:“万历之时,九重渊默,太昌以后,国论纷纭,往往赖科参之力。”(注:《日知录》卷9)明代的监察机制为维护封建秩序、保障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清代亦很重视用科举士人为监察官。雍正时规定,考选御使的汉员必须是正途出身,即主要从进士、举人中选拔。有人统计,清代科道官三千人,没员二千一百余,其中进士出身约占80%,余为举人、副榜、贡生、荫监生等。清代监察官员为维护封建法纪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如顺治五年(公元1648年),刑科给事中魏象枢弹劾安徽巡抚王样受贿庇护贪吏,王被罢官(注:《清史稿·魏象枢传》)。顺治十三年(公元1656年),左副都御使魏裔介弹劾大学士陈之遴营私植党,陈被免官(注:《清史稿·魏裔介传》)。康熙二十七年(公元1688),御使郭绣弹劾大学士明珠、余国柱结党营私纳贿等事,二人被革除大学士的职位。

明清时期的监察机制在科举制度的密切配合下发挥了积极的影响,对于澄清吏治,惩治腐败和保证政府机构的正常运转起了重要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中央对文武百官,特别是对地方官员的控制。监察机制对官吏贪赃枉法、行贿受贿和赋外加敛等不法行为的打击,维持了社会秩序的稳定,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明代中后期出现的资本主义萌芽,以及清朝出现的“康乾盛世”,就是当时社会发展的反映。

综上所述,在研究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时,我们必须注意到以下现象:从秦汉及隋唐及至元代的情况来看,这些朝代的统治者对监察机构是十分重视的,但由于没有科举制度的配套作用,所以实际上所发挥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在科举考试作为主要的选拔政府官员的时代,监察制度才能真正的发挥其应有的政治功能。可以说,监察制度因科举制即文官考试制度的全面推行而真正发挥了作用,从而有力地维护了法制的权威性。所以,认真研究科举制度与监察机制的关系问题,有助于我们对古代政治制度的认识并从中吸取对我们今日有用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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