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般预防的否定论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从刑罚产生的那天起,刑罚的目的就被赋予人的各种主观意愿。当今刑法教科书通常认为:一般预防是刑罚的目的之一,它与特殊预防一道,共同实现刑罚制定者的主观目的。一般预防的基本含义是: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1]。笔者认为,一般预防不应被当作刑罚的目的,因为无论人们制定、适用怎样的刑罚,都不可能实现一般预防。从逻辑角度论证,只要在关系链条上有一节被拆断,就不会形成完整的关系链以证明某一命题的成立。法国自然科学哲学家波普所认为的“证伪原则”问世后,这种方法论一直被学者们沿用,本文即是采用这种论证方法,从四个方面予以概括,从而说明刑罚的目的不可能达到一般预防。
一、价值层面
学界对价值有许多看法。“价值”,一般是指客体对主体的生存和发展的效用。根据马克思关于价值的观点,“‘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2];“是人们所利用的并表现了对人的需要的关系的物的属性”[3]。还有学者认为,“就其一般含义来说,价值可以定义为:客体的存在、属性及其变化同主体的结构、需要和能力是否相符合、相一致或相接近的性质。如果这种性质是肯定的,就是说客体对主体有价值或正价值;如果是否定的,则意味着客体对主体无价值或有负价值”[4]。可见,价值既不是单纯的主观反映,也不是与主体无关的孤立的客观存在,价值的实质是客观存在与主体需要之间相符合的关系。
近代以来,自由、平等、博爱、公正、效率、宽容、宽恕、人道这些价值理念已被注入人们的血脉里,它们之间是客观存在与主体需要之间相符合的关系。其中最重要的是人道价值观,在某种程度上,其他价值甚至可以融入其中。这种价值观决定了我们设定的一般预防存在的误区。
人道主义有两层含义:人本身是最高价值,不过是外在的、浅层的、初级的道理,而内在的、深层的、高级的道理是:人本身的自我实现是最高价值,我们可以相对应地将人道主义分为广义的人道主义和狭义的人道主义[5]。
笔者认为,人道主义的丰富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人的生命价值
世间万物中人是最宝贵的,没有任何其他动物、植物、财物可以与人同日而语,这已是全社会的共识。人的生命总是以个体的方式呈现的,人首先有生物性,其次有社会性。人的个体的不可替代性、不可重复性或不可再生性说明了人的唯一性。物种的延续是种的延续,而不是某一个体的延续,即使科学发达可以克隆生命,这种生命也不是自然的、天赋的,而是科技的成果。个人的唯一性决定了人相对于自己的唯一,这种人人的唯一使得人人享有相同的权利。
2.人的尊严价值
人不同于其他动物的地方就是人有尊严,这也是人成其为人的底线。等级的森严已经过去,只要是人,其尊严都是相同的。“古人无法设想一个没有主人、没有奴隶、没有教士、没有贵族和没有国王的社会。现代人已经不再懂得什么是主人、奴隶、教士、贵族、国王了。他们认为自己就是自己的传教士,自己就是自己的主人……任何东西都不能限制和束缚这种资格。它适用于各个时代,各个地点以及所有的世世代代和所有的民族。”[6]
3.人的自由价值
如果没有自由,也就不复有尊严。自由就在于维护人格的独立与尊严。“自由对任何人来说主要是在自我表现形式下生存的权利、行动的权利、根据基本性别和主要官能而自我发展的权利,而要充分行使这种权利,就一定要摆脱人压迫人、人剥削人的局面。自由对每个人的直接含义就是公民有权起来创立联邦政府。”[7]“使人自由,就是使人生存,换言之,就是使人能表现自己。缺乏自由,那只能是虚无和死亡;不自由,则是不准生存。”[8]
4.人的幸福价值
以人的个性为本,当然个性不能与法律或是习俗相冲撞,在个性淋漓发挥的同时生命得以彰显,社会进步并多元,世界大同并和谐。人的幸福就是人的自我满足感。如果个体总是不满足,生活中处处是缺陷、不足、不幸或灾难,就不会有幸福感,其生存价值就会受到怀疑,其幸福价值荡然无存,从而自感无生存的意义。
无论是国家、社会,还是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某个人之上,也不能通过对人使用某种手段达到一定的目的,这是反人道的。传统的一般预防恰恰是通过对犯罪人使用刑罚而达到对社会上潜在的犯罪人威慑、警戒的效果,这种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与人道价值观背道而驰。
二、人性层面
“犯罪是人实施的,刑罚是科于人的。因此,作为刑法的对象,常常必须考虑到人性问题。可以说对人性的理解决定了刑法学的性质。”[9]科学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地有些关系,任何科学不论看上去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
人性的善恶之争已存在几千年。究竟人性是善还是恶,对此我们不能证实,却可以证伪。因为我们可以举出大量的实例说明,不是所有的人都是性善的,也不是所有的人都是性恶的,每一个人及其在漫长一生中的每一个点,都有可能做出善或者恶的行为,这种不确定性基本上贯穿于绝大多数人生命过程的始终。
有一点可以肯定,人是有私欲的动物,许多思想家都反复论证了人的这一自私性。休谟认为支配生活的是意志、情感而非理性。他认为,人类在其情感和意志方面很少受理性的支配,所以人们总是借比较而不借其内在的价值来判断各个对象。这是灵魂的一种原始性质,类似于人们在自己身体方面的日常经验。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也坦言了人的这一不断上升的欲望:“人是一种不断需求的动物,除短暂的时间外,极少达到完全满足的状态。一个欲望满足后,另一个欲望迅速出现并取代它的位置;当这个被满足了,又会有一个站到突出的位置上来。”[10]由此他还提出了需要层次论。
无论是利己主义的冲动,还是利他主义的情感,都符合人的本性,只要这两种冲动没有超出社会所能容忍的限度,就应当为法律尤其是拥有最严厉法律制裁手段的刑法所宽容。而以宽容的眼光看待人性,不仅要尊重人性中利他的欲望,而且要容忍人性中利己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对人的自然本性的肯定,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实现身与心、精神与肉体、人的自然本性与社会属性的平衡,人的个性与能力特别是创造性才能得到自由而充分的发展,人的恰当行为才会从人的和谐的本性中自行产生出来。
基于人性的私欲或是某种恶的表现大致相同,无论东西半球、南北世界,大多情况下,不受种族、地域、国家、性别、时间等影响,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制约,个人手中的权力就有可能被异化。我们在世界各地都可以找到类似的案例。
在人文社会领域要正视这样一些基本的事实:人性是脆弱的,人的德性是不健全的、有缺陷的;即使是伟大的人物,其性格也是双重的。人的情绪、注意力以及好恶都可能不规则地改变或转移,人的认识和理解会出现偏差以致陷入成见,人的行为可能失去理智,而被感情所左右。
如此脆弱的人性,我们怎么可能一般预防?换言之,人性的本质并不因为法律的规定而改变,不因刑罚的严峻而停止犯罪的脚步,也并不因为没有法律的规定而去杀人、放火。
三、认识层面
认识论中的一个基本原理是:人类的认识是极其有限的,人类不可能穿越时空直接达到真理的彼岸。因此,时代特色所具有的鲜明烙印已经被刻在人类的漫长旅途中。对未来的有限认识决定了人们不可能实现一般预防这一所谓的刑罚目的。
一般预防是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在此有两点,一是未来的犯罪难以确定,二是未来的犯罪人不知是谁。
犯罪就像疾病一样与人类相生相伴。医学研究结果表明:医生可以治疗并预防已生病菌,但对新生病菌无论怎样都不可防控,如早期的“肺结核”和“艾滋病”、2003年的“非典”、2004年的“口蹄疫”、2005年的“禽流感”、2007年的“手足口病”等。医学工作者可以研制出对付已出现的病毒,如脑炎、肺炎、甲肝、乙肝等的疫苗,但有可能出现的病毒是不可预测的,更是不可控的。据世界卫生组织报告,每隔半年到两年,就会有一种新的病毒出现,事实证明也是如此。犯罪现象就如人体的疾病一样,与人类共生共存,只不过它是社会疾病。新型犯罪更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层出不穷。
加罗法洛对犯罪的划分至今仍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他将犯罪划分为自然犯罪和法定犯罪。他认为,人类有两种属性,一是基于保护自己本能的利己情绪,一是基于保护社会的利他情绪,而利他情绪是一种怜悯和正直的道德观念。自然犯罪就是违反了人类社会所具有的这种最基本的怜悯和正直的道德观念的犯罪。自然犯罪为任何文明社会所不容,是真正的犯罪。“自然”一词不具有通常意义,而是存在于人类社会之中,并独立于某个时代环境、事件或立法者的特定观点之外。法定犯罪,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的属于自然犯罪范畴之外的犯罪。法定犯罪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都有不同的规定,因此,法定犯罪不是真正的犯罪。
即使是前者,在人类社会自始至终都存在的犯罪,因时代不同,也会有不同的表现方式。就我国刑法规定而言,如2001年发生在德国的“人吃人案”是否应以故意杀人罪认定并处刑,这是有许多值得探讨的地方的。如果被害人是自愿放弃生命的,甚至是强烈要求被告人以某种方式结束其生命,法律对此将采取什么态度,不能不说是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对于诸如此类的案件,如何预防?
法定犯罪更是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科技、卫生等的发展而被规定下来。如果没有计算机,哪有我国1997年《刑法》第285、第286、第287条关于计算机犯罪的规定?如果没有信用卡、信用证的全球通用,谈何信用卡诈骗罪和信用证诈骗罪?无论哪一先知先哲都无法预测将来有可能发生的犯罪。一般预防失去了前提条件,当然也就不可能存在了。而对人的预防更是难以把握。个人的生存状态除了客观因素诸如地域、社会、国家等以外,另一主要的决定因素就是个人的态度或是心理素质。态度是个体对某一特定事物、观念或他人稳固的由认知、情感和行为倾向三个成分组成的心理倾向。认知是指人们对外界对象的心理印象,包括有关的事实、知识和信念。情感成分是指人们对态度对象肯定或否定的评价,以及由此引发的情绪、情感,情感成分是态度的核心与关键,情感既影响认知成分,也影响行为倾向成分。行为倾向成分是指人们对态度对象所预备采取的反应,它具有准备性质。行为倾向成分会影响到人们将来对态度对象的反应,但它不等于外显行为。而行为人将行为倾向转化成外显行为时,其若干心理因素有瞬间的变化,尤其是情绪、情感因素,许多激情犯罪就是在情绪、情感难以控制的情况下发生的。对于这样的犯罪人,无论何种刑罚都是无法预防的。
四、现象层面
根据犯罪学的研究成果,犯罪现象是指在一定地区和一定时期内发生的应受制裁或处置的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总和。犯罪现象的属性是指,为犯罪现象所固有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般共性。其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存在的当然性或不可避免性
犯罪产生并变化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犯罪是社会的一种基本现象,就如同疾病于人体是一种基本的生理现象一样。现实中存在一种误区,认为犯罪是正常社会现象的一种例外。人们对此进行道义评价以满足心智而不愿去接受这一现实甚至拒绝进行更理性的探索,原因有二:一是源于人类道德情感的误导,二是源于意识形态的羁绊。架起刑事实证学派与刑事人类学派桥梁的重要人物菲利,在分析犯罪的人类学、地理学、社会学系统成因的基础上提出了“犯罪饱和法则”。法国著名社会学家迪尔凯姆将犯罪视为个体表达方式与集体生活规定的差异或者反动,从而得出犯罪常态性的独到见解:犯罪不仅见于大多数社会,不管它是哪种社会,而且见于所有类型的所有社会,不存在没有犯罪的社会。把犯罪归于正常社会学的现象,这不只是说由于人类具有不可纠正的恶习,所以犯罪就成为一种人们虽不愿意但又不可避免的现象;而且也是确认犯罪是社会健康的一个因素,是健康的社会整体的一个组成部分。
2.犯罪价值的相对性
犯罪的正面价值如下:(1)对犯罪公正、及时的惩罚,有助于确立法律的权威,增进社会的团结。(2)犯罪现象的存在与发展,能从一个侧面标示出社会机体存在的不适。(3)犯罪现象是检验预防实践效果和刑事政策、刑事法律科学性的客观标准。(4)在一定条件下,犯罪现象是推动社会变革和技术进步的刺激因素。
3.犯罪控制的有限性
犯罪控制的有限性主要表现在:(1)犯罪规律认识和把握的局限性。(2)犯罪控制的社会资源投入的有限性。(3)犯罪控制与其他社会实践的矛盾性。犯罪控制的有限性主要取决于犯罪现象的基本规律。
从犯罪学意义上研究犯罪现象,就会发现犯罪现象的基本规律。规律是指隐藏在事物表象背后,决定着事物必然发展趋向的事物之间内在的本质联系。犯罪现象规律即隐藏在犯罪数量、质量、结构等表象背后的犯罪现象存在和变动的一般过程和趋向,它深刻地反映了犯罪现象与一定的社会环境以及人类自身之间的关系。(1)犯罪现象必然律,是指犯罪现象不可避免而合乎逻辑地存在和变化的规律。(2)犯罪现象依存律,是指犯罪现象的变化与社会环境以及自然环境的变化之间存在依存关系或共变关系的规律。(3)犯罪现象概然律,是指犯罪现象从大量偶然性犯罪行为中求出的平均趋势发展变化的规律。(4)犯罪现象饱和律,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犯罪现象的总量以及增减幅度总是与一定的社会及自然环境保持相对稳定的比例关系的规律。
犯罪现象的属性既然如此,我们怎能抱有太多的奢望呢?我们只能心平气和地对待犯罪,就像对待自身的疾病。我们能做到的就是治病救人,使犯罪人重新回归社会。
一般预防不过是人类的美好理想,而这一美好理想就像泡沫一样,被无情的现实及人们的理性戳破了。在我们无奈地放弃它的同时,重新设定刑罚的目的,或许对于刑罚的制定及实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或许能带来整个刑事法学的颠覆性变革。
收稿日期:2010-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