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价值原则与科研评价_主体性论文

论价值原则与科研评价_主体性论文

论价值和科研评价原则,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科研论文,原则论文,评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马克思曾把动物和人的生产作过深刻比较,他指出,和动物的片面的生产不同,人的生产是全面的,人“懂得按照任何物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随时随地都能用内在固有的尺度来衡量对象”①。这里,他提出了与价值密切相关的“尺度”学说。其中“任何物种的尺度”,是指人生产时所按照的符合于任何对象的客观尺度,根据这一尺度,人才能较全面地掌握作为客体的自然界种种事物、现象的属性乃至本质和规律,这就是所谓的“合规律性”。至于人的“内在固有的尺度”,则是指作为主体的人自身的内在目的和社会需要,它力求通过行为来实现,这就是所谓的“合目的性”。人的物质生产乃至知识生产——科学研究(以下简称科研),都是人按照两种“尺度”所实现的马克思所说的“人的本质的对象化”,而其成果,则成了“人的对象化了的本质力量”②。从价值论的视角来看,在主客体的关系中,主体尺度即人的目的需要是一个基本的尺度,因为“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③;“使用价值……表示物为人而存在”④,“能满足他们需要”⑤。由此可见,价值正是由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程度而决定的,它离不开人“用内在固有的尺度来衡量对象”这一价值认识和实现合目的性的价值创造活动,所以马克思指出,“‘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⑥

科研是按照作为主体的人的内在目的和需要,以科学方法来探究作为客体的外在事物及现象的属性、本质和规律的活动。科研价值则是建立在科研活动这种主客体之间主体需要之被满足的特殊关系之上的。在这种价值关系中,主体层面可称为价值关系主体(简称价值主体),它对于价值客体的这种特性称为价值主体性;客体层面可称为价值关系客体(简称价值客体),它对于价值主体的这种特性称为价值客体性。

科研评价,是对科研活动及其成果中的价值作出较为全面的评判。科研评价活动虽然也可分为主体和客体两个层面,但这种评价主体与评价客体,和科研活动及其成果中的主客体层面,亦即价值主体和价值客体是不同的。正是价值主体和价值客体构成了作为评价客体(对象)的科研活动及其成果中的价值关系,而作为与这种评价客体相对应的评价者,则是评价主体。评价主体和评价客体通过科研评价活动而构成了评价关系。由此可见,评价关系和价值关系在内涵与外延上是不同的。不过,评价主体有可能和价值主体相重合,其表现之一是自评,之二是评价主体会自觉或不自觉地站在与价值主体相同或相近的立场上。但是,价值客体和评价客体只可能部分地重合,因为评价客体在外延上大于价值客体。

在科研评价活动中,既然评价与被评价的关系表现为评价主体和评价客体的关系,而评价客体亦即价值关系又包孕着价值主体和价值客体,因此,主体性以及客体性必然成为科研评价的两个基本原则。

主体性原则。这包括价值主体性和评价主体性。李德顺指出:“主体原则表明,评价决不仅仅是对客体下判断,在更深刻的意义上,它首先包含着对主体本身及其需要的分析。”⑦据此,评价者首先应分析主体自身及其需要,“用内在固有的尺度来衡量对象”,从而在评价中自觉贯彻主体性原则。评价主体有时可能甚至也应该与价值主体相重合,如恩格斯评价马克思的科学著作,就完全站在马克思的立场上,给马克思主义以高度的评价,其《在马克思墓前的讲话》就是范例。这类评价,是现实的主体性评价,因为马克思和恩格斯是同时代人。此外,还有一种历史的主体性评价,即“把问题提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⑧,评价主体和历史上作为价值主体的人的目的、需要基本保持一致,从而作出历史价值的判断。这种从“历史观点……来衡量”⑨,“从一定的历史的形式来考察”⑩,“用历史的态度来考察”(11),列宁称之为“历史主义”(12)。这种评价可以马克思主义的三个来源为例。恩格斯曾指出,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的《自然通史和天体论》是“天才发现”,“是从哥白尼以来天文学取得的重大进步”(13);又指出,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傅立叶等人“用自己非凡的智慧研究了人类社会制度”,“确立了社会哲学的伟大原理”,从他们著作中可看到“真正有价值的东西”(14);马克思则指出,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代表李嘉图的著作亦“具有科学的合理性和巨大的历史价值”(15)。这些都是对它们的历史价值的肯定。不过,历史的主体性评价还应一分为二,特别是应指出其现实价值。如对于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著作,马克思还从当今的立场指出其“批判成分的意义‘是同历史的发展成反比的’”(16),亦即指出其随着历史的发展,相反愈来愈表现出消极的意义。这又是按照当今人的利益和需要所作的现实评价。总之,不论是历史的主体性评价还是现实的主体性评价,对于科研活动及其成果的价值评判标准都应该是:凡满足作为主体的人的需要的程度越高,推动人类历史发展的作用越大,其价值也就越大;反之,其价值就越小。这种价值主体性原则主要是由“合目的性”所决定的。

客体性原则。在实存的价值关系、价值运动中,价值主体性虽然是基本的、主要的层面,但也决不能无视于价值客体性,将其割裂出去。因为价值主体性和价值客体性又存在着相应相联、互依互动的关系,二者可以偏重而不可偏废。科研的价值客体性,就是科研者所发现的、与合目的性相一致的合规律性的深刻程度,或者说,就是与价值主体的目的、利益、需要相符的客观事物、现象的属性、本质、规律在科研领域升华的程度。在科研活动及其成果中,这种价值客体性的程度愈高,其价值就愈大;反之,其价值就愈小。例如达尔文通过长期研究,发现了生物进化规律,其合规律性赢得了人们的普遍认同和崇高评价。恩格斯指出,达尔文的进化论是19世纪自然科学的三大发现之一,这是对其连接于价值主体性的价值客体性的高度肯定。

在科研形成的价值关系中,价值主体性和价值客体性是互为制约、不可或缺的。如果只偏于价值主体性一极而不考虑客观规律的制约,那么就不可能生成价值,或者即使取得价值于一时,也不可能是长远价值,甚至“是同历史的发展成反比的”,从而导致严重的负价值。例如工业革命以来,现代科技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在极大地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的同时,某种价值观又导致只考虑满足主体需要,主张所谓“经济增长压倒一切”,认为“自然环境只不过是理应受人支配的生产产品的资源”等。这种片面地强调征服自然,无限制地索取,其结果只能是严重地破坏自然环境的生态平衡,造成地球生态危机。早在19世纪,当人们大肆开伐森林时,恩格斯就深刻指出:“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他要求人们记住:“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属于自然界,存在于自然界的。”(17)今天,现代生存平衡论更一再呼吁,作为主体的人必须与作为客体的自然和谐相处,必须保护人类赖以永续生存的家园。从本质上看,这些都体现了主张科技领域价值关系中的主客体相平衡的思想,体现了总结历史教训、纠正价值运动偏颇的要求,以冀实现经济哲学与生态哲学的有机综合。再看另一极端,如果只偏于价值客体性一极,丢弃主体的目的、需要这一尺度,置人类需要、社会利益于不顾,那么,其合规律性的科研即使取得成功,也不可能有什么“价值”,甚至只能产生负价值。例如通过核试验制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只是满足了极少数人的“需要”和“利益”,却完全违背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与和平、发展的时代价值取向背道而驰。因此,对科研的评价不仅应是认识论的,还应是价值论的;不仅应以客观逻辑为律则,还应以主体尺度为准绳。由此可见,在价值运动和评价活动中,既应强调价值主体性的重要作用,防止唯客体论的偏差,同时又应防止唯主体论的极端,必须坚持科研价值及其评价的两极否定性原理。既坚持重点论,又坚持两点论;既反对静观的对等,又强调主客体双向互动,两极否定,才是科研价值得以生成的前提,也是科研评价赖以进行的最重要的原则。

基于价值和科研评价活动中主体和客体关系的各种情况,科研评价应坚持如下的具体原则:

1.客观性原则:这是相对于主观性而言的,科研评价应尽量避免主观性。然而,评价者恰恰又是作为主体的人,在评价时很可能带有主观性。因此,在科研评价中,应将这种主观性导向主观能动性,而不应使其滑向主观随意性。“把主体归结为主观是片面的”(18),必须划清主体性与主观性的界限。主体性是科研评价的基本原则,评价时除了对主体及其需要进行分析外,还应体现评价主体的鲜明个性,发挥其能动性和积极性,并体现评价角度、评价方法的多样化。但是,在强调主体性的同时,还应强调客观性。“事实上,人的目的是客观世界所产生的,是以它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外部世界、自然界的规律,乃是人有目的的活动的基础”(19)。价值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客观关系,因此评价也应遵循客观性原则。这种客观性还包括求实性、公正性特别是科学性。恩格斯在评价空想社会主义著作时,就肯定其中“科学的探讨,冷静的、毫无偏见的系统的思考”(20)。今天,评价者必须站在理性的立场上,坚持科学的态度,运用科学的方法,遵循科学的基本规律,客观、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地反映评价客体,做到以科学评价科学,而不能以个人感觉代原则,以一己私情代尺度,以主观臆断代准绳,以随心所欲代价值,这样才能保证评价结果的“合规律性”。

2.整体性原则:科研活动是一项系统工程,价值关系也是一种整体性存在,对它们的评价必须作整体性地把握。有些论者提出了全面性原则,这无疑是正确的,因为科研评价决不能片面孤立、支离破碎,以局部代替整体。但是,全面性的提法容易引起误解,导致面面俱到,从而失去评价重点。故本文以整体性取代全面性。这就要求评价者既突出重点,又把握整体,在把握整体中突出重点。科研是人的本质力量实现对象化的复杂活动,其成果中纵与横、时与空、古与今、点与面、因与果、精神与物质、主体与客体等种种因素往往呈现为交错的织体,其中“每一概念都处在和其余一切概念的一定关系中、一定联系中”(21),因此,评价主体应深入把握其联系性、互动性、过程性、发展性,从中找出价值所在,并以点带面地予以揭示。

3.实效性原则:科研评价应注重实效。李德顺认为,实效是与虚效(虚假效益)相对立的。“两者区别的根本界限,在于主体的客观需要是否得到满足。如果被满足的不是主体的客观需要,而仅仅是未能正确反映客观需要的主观意向,那么所谓的‘效益’就是虚效……形式主义、追求虚荣、重名轻实、搞花架子、哗众取宠等等,都是所谓虚效。”(22)在科研评价中,实效性原则是最现实的原则,体现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一最高尺度。因此,评价要注重实绩,注重实践的结果和发展的需要,既要反对理论脱离实际,又要反对以空想、幻想代替政策,还要反对只重动机不重效果的倾向。当然,实效还应注意发展中的时效性。

4.适应性原则:评价者与被评价者之间,可能存在着地域、时间、个性、年龄的距离,或存在着需要和价值取向的距离,或存在着学科、职业的距离,即使是同行评价,相关领域评价者的研究方向也不尽相同……但是,只要评价客体在科学上是正确或基本正确的,评价主体就应尽可能地缩小与评价客体的距离空间,去适应评价客体,通过双向建构,作出价值判断。当然,评价主体又必须坚持原则,不能迁就、尾随,只能通过适应深入把握,正确评价。

5.导向性原则:如果评价客体在科学上不正确,甚至表现为负价值,那么,评价主体就不能盲目适应,缩小其与自身的距离,相反应拉大差距,作出否定或基本否定的价值判断,但又应引导科研者走向正确。当然,如果评价客体中还存在着某些正确之处,则应实事求是地给予肯定,以调动科研者的积极性。而对于出色地体现了“合目的性”和“合规律性”双向互动的评价客体,则更应通过肯定性或高度肯定性的评价,在学术界予以发扬,对科研者予以激励,这也是一种导向作用。

6.发现性原则:发现是一切科研的普遍目标,是科研追求的永恒真谛。科研评价从本质上说也是通过再学习而深入发现的过程。这种发现,不仅是一般的发现,而且可以从独特视角发现评价客体中潜在的、隐性的、作为价值主体的科研者自己并未意识到的价值。马克思所说的“把某个作者实际上提供的东西和只是他认为提供的东西区分开来,是十分必要的”(23),也是这个意思。从发展的视角来看,科研评价还可发现评价客体中远期的、指向未来的、有可能不断增长的价值以及未来可能产生的负价值。发现性原则不但是前瞻性原则、增值性原则,而且也是超越性原则,评价主体在评价的再学习过程中,不仅可以超越科研者,而且可以超越自我,甚至超越时代。

以上各项科研评价的具体原则,是在主体性与客体性两个基本原则中衍生出来的。而在实际运用中,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又是相互交叉、相互渗透的,至于适应性原则和导向性原则以及发现性原则,还存在着某种递进的关系。适应,要求评价主体深入评价客体;导向和发现,则进一步要求评价主体超越评价客体。由此可见,评价主体对于评价客体,既“须入乎其内,又须出乎其外……入乎其内,故有生气;出乎其外,故有高致”(王国维《人间词话》)。因此,从宏观或动态的视角看,科研评价又表现为一个由入乎其内进而出乎其外的过程,表现为一个不断走向更高境界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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