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的信托义务研究——从制度协调的视角调控董事行为的一种尝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董事论文,视角论文,义务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董事与公司不仅仅存在一种关系
公司日益成为经济生活的主导的同时,也日益成为董事控制下的公司。董事与公司的 关系成为解决公司治理的基础和关键。关于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学说上有不同的主张: 1.信托关系说。2.代理关系说。3.委任关系说。4.合同关系说。
从本质而言,董事与公司的关系是一个比较法的问题。董事与公司的关系的界定在考 虑内在的概念的同时,更应该立足于功能的概念的比较。不同体系的法律规则对人的行 为产生不同的影响。功能的概念的比较的起点不在于法律的自身而是法律规则所要解决 的社会难题。正确认识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必须立足于功能的概念的比较方法,弄清两 者关系的意义。
关系万千重——董事与公司的关系新说
英美法系的公司法正是因为承认董事与公司的多重关系,不拘泥于成见,而实现着全 面的法律规制。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我们不承认判例的法律地位,对新的复杂情况,法 律更显得刚性有余而柔性不足。通过董事与公司间的多重关系而建立起的多种法律调控 ,则显得尤为必要。从一种意义的视角重新审视董事与公司的法律关系,找到每种关系 的价值,为法律的多重调整提供前提。
正是因为董事与公司间存在着多重的法律关系,才为从制度协调的角度调控董事的行 为提供了空间。每种法律关系从不同的角度规制着董事的行为。信托关系作为一种基本 的关系,在调整董事行为的过程中发挥着比较重要的作用。
董事的注意义务
董事注意义务主要包括:若董事在其能力所及范围内,尽到与其知识与阅历相当的被 合理预期的谨慎,为公司利益诚实地行事,则该董事应当视为已履行其谨慎义务。(2) 董事不对仅在判断上的失误承担责任。(3)董事的义务具有间歇性的性质,并在定期的 董事会议以及任何他被任命的董事会下设委员会会议上予以履行。董事不被要求参加全 部此类会议,但在他能够参加的场合,他应参加。(4)考虑到商业的严格要求以及公司 章程,应当交由其他公司职员处理的所有义务而言,董事在缺乏怀疑理由的情况下,可 相信公司职员诚实地履行其义务。
董事的忠实义务
董事的忠实义务是指董事对公司事务忠诚尽力、殚精竭虑,当董事自身利益与公司的 利益存在冲突时,董事必须以公司的最佳利益为重,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 。
董事的忠实义务并不意味着他必须完全排除利益冲突交易的存在,而是要求这种利益 冲突交易对公司而言必须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