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锋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灌阳县公安局 541600)
【摘要】 近年来,法医鉴定技术在我国的发展相对较快,伴随我国法制化程度的加深,大众的法制意识也在加强。新诉讼法实施以后,暴露出我国现行鉴定制度的不足之处,尤其是法医鉴定人员,出现了水平良莠不齐、缺乏统一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等问题,进而致使法医鉴定纠纷时有发生,且数量正在持续上涨。由于法医鉴定在各类案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要加大力度对其进行防范,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如何防范法医鉴定纠纷的产生,对于相关管理部门来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 法医鉴定;纠纷;产生;防范
【中图分类号】 R2 【文献标号】 A 【文章编号】 2095-7165(2015)14-0206-02
自古以来法医鉴定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可以帮助办案、解决刑事纠纷等等。而随着科技和时代的发展进步,法医鉴定的职责从未改变,只是鉴定的工具逐渐改良,鉴定的模式也在不断进步。本文根据目前法医鉴定的现状,对法医鉴定产生的纠纷问题进行论述和探讨,从根本上解决法医鉴定的纠纷,做好防范措施,这需要整个法医部门的配合,提高法医自身的鉴别能力,加强专业知识的培养,在鉴定工作中更好地发挥自己的职责。
一、当前法医鉴定现状
(一)法医鉴定概述 法医鉴定是指:聘请和指派专业的知识人员,对人身的死、伤、残等状态进行检查、识别和判断。法医学包括两个方面:法学和医学,这两个方面在法医鉴定中非常重要,法医专业人员要具备法律知识,才可以进行医学检查判定。在诉讼中,相关执法人员无法解决的问题就需要法医针对专业性问题进行鉴定,对于非诉讼活动、各种人身伤害涉及到的医疗纠纷进行鉴定;保险理赔中,对于人身伤害程度和等级问题的鉴定,必须要聘请专业知识人员进行鉴定。
(二)法医鉴定现状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大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提升,各种纠纷问题不断,法医鉴定需要率持续增高,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导致法医鉴定纠纷层出不穷,给鉴定人员带来很大的困难和挑战。最近几年掀起的医疗纠纷事件,对法医鉴定也产生了很大的冲击,使其不断被批评和指责,在工作中稍有不慎,就会导致医疗事件的发生。因而,法医人员要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和个人素质。在一起医疗事故中,如果仅有法医单独鉴定来确定医疗人员的过失和职责,对于大众而言,其鉴定结果不够专业,而且结论也会受到质疑。因此,法医在进行鉴定时,在保证其自身技术过硬的同时,还需要和一些医学专家共同进行鉴定,通过有效的沟通,结合专业的知识和医疗机构的配合给出合理的鉴定。
二、存在问题不足
(一)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技术方法有待改进 法医鉴定对于人员有着严格的要求,对于司法鉴定者来说,需要鉴定者具有相应的专业职业资格、职称,还要符合学历和实务要求。由此可见,以上规定对于司法鉴定要求不够具体,其实务和学历要求不够明确。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而法医与医学不同,需要专业的法学知识,对于我国的法医鉴定来说,在这方面相对薄弱,其专业知识也没有很好的体现。法医鉴定工作需要具备医学和法学两方面的知识,才能更好地完成工作。从我国现状分析,申请人在申请相关职位时,其学历和实务还有专业资格方面,能力不具备,而有些相关人员其业务水平并不高,但也可以得到司法鉴定资格,这些因素都会导致以后司法鉴定存在风险。与此同时,在法医鉴定学中,鉴定方法多样,这不仅使其种类丰富,而且范围也扩大了。正是由于这种变化性,才显现出鉴定人员技术不同、鉴定手法不同,很容易导致鉴定结果不一致,进而给司法判定带来困难。
(二)鉴定程序缺乏规范管理 在遇到医疗纠纷时,对于医疗事故的处理有争议时,可以要求司法鉴定。法医机构在受理时,要得到知情人的同意,这一点很重要。虽然在司法鉴定中,相关部门有相应的司法协议书,但是还是避免不了会出现问题,必须要向对方说明情况,在鉴定过程中需要达到何种目的、可能会出现何种结果,都要尽量得到知情人的理解,对知情人说明情况,这样才会避免出现纠纷问题。
(三)法治制度不健全 对于立法制度,它的发展总是滞后于社会的发展,法医技术鉴定出现一些相关纠纷问题。目前,我国立法规定不明确,导致我国的法医鉴定没有得到法律上的认可,这也约束了法医鉴定的发展。对于法医鉴定工作者而言,他们与当事人之间的规避制度,对于不同结论的采纳没有统一规范。这些问题都是以后司法工作需要考虑的,并且需要在立法过程中做出明确规定,以便更好地推动司法鉴定的合理化发展。
三、如何避免医疗纠纷的产生
(一)鉴定人员提高自身能力,技术水平完善 由于我国国情现状,目前对司法鉴定没有统一的标准,包括资格考评制度和审核制度,从而使司法鉴定混乱,鉴定者水平参差不齐,鉴定结果五花八门。有一部分法医只注重技术性,而忽略了对案情的了解。对于尸体解剖工作,他们不够细致和全面,鉴定程序有瑕疵,在鉴定书的书写方面,他们也不够规范,论证分析不够全面,导致其得出的结论也很粗糙。此外,由于鉴定方法多样,还要使用不同的技术方法和仪器,都会导致出现不同的鉴定结论,对于鉴定这个要求相对细致的学科,不能出现分毫的差异。但就我国司法鉴定的现状来看,我们的鉴定技术还不够全面,对于有些问题不能给出相对准确的结果,没有满足当事人的需求,很可能导致纠纷。
(二)检查对象客观 科学技术的进步确实带动了社会的进步,但是有很多问题是科学技术也无法解决的,技术的局限性很可能导致在现实环境中,相关人员对司法鉴定抱有过高的期望,一旦结果没有达到需要鉴定的要求,他们就会以此来判定责任事故。但事实上,当事人所希望的并不能达成,科学鉴定也不是万能的,只是其中一项辅助性的工作,并不是最终结果。
结语:
综上所述,社会不断发展的今天,虽然科学不断进步,但仍然有许多问题无法解决。法医鉴定也是如此,尽管其发展速度很快,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面临着很大的挑战。国家应该努力改变现状,使法医鉴定体制更加科学合理,提高法医鉴定人员的整体素质,包括其个人能力、技术、素质和知识储备的提高;对法医鉴定人员的鉴证资格要严格审查、严格把关,避免出现浑水摸鱼的情况,对于业务水平相对较低的相关人员,不能批准其获得法医鉴定资格。此外,还要完善法律法规,规范鉴定程序,提高工作者的专业素质,各方共同努力,有效沟通,共同提高鉴定技术。
参考文献
[1] 栾布先.医疗纠纷的相关因素分析[D].大连医科大学,2012.
[2] 刘玲玲.神经内外科医疗纠纷防御对策研究[D].吉林大学,2013.
论文作者:王锋
论文发表刊物:《医师在线》2015年7月第14期供稿
论文发表时间:2015/10/10
标签:鉴定论文; 法医鉴定论文; 法医论文; 司法鉴定论文; 人员论文; 纠纷论文; 医疗纠纷论文; 《医师在线》2015年7月第14期供稿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