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对两极分化问题的论述及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论文,两极分化论文,论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什么是界定两极分化的客观依据
目前我国收入差距、贫富差距出现持续扩大的倾向,已经引起社会各方面的普遍关注。有人把这种持续扩大的收入差距、贫富差距现象,看作是两极分化的一种表现;但也有人认为目前虽然存在收入差距、贫富差距持续扩大的倾向,但还不能算是两级分化。这两种观点所持的根据是:前者依据的是国际上测量贫富差距程度通常所采用的基尼系数。基尼系数在0.3至0.4之间为中等贫富差距不平等程度。而我国1994年城乡居民合计的家庭人均基尼系数为0.4343,这说明中国的贫富差距已经超过了国际中等不平等程度,因此出现了两极分化现象。(引自1995年6月30日《杂文报》第2版)
后者是以我国目前20%的高收入户与20%的低收入户人均收入差距的倍数大小为依据。1991年为2.6倍,1992年为2.8倍,近两年虽有扩大,也不过3倍左右。(引自1995年《经济研究》第8期,第45页,第46页)即使用10%的最高收入人口与10%的最低收入人口的平均收入相比,其差距也只有4.9倍。(同上书,第45-46页)而美国四分之一上层家庭收入与四分之一下层家庭收入的差距,1980年为6.38倍,1992年为7.9倍。(同上书,第45-46页)由此可见,虽然我国目前存在收入差距,但还没有达到美国6.38倍、7.9倍的那种程度。因此悬殊不大,不能说出现了两极分化。概括地说,这两种观点的差别的于:一个以基尼系数的大、小和高、低为标准,作为判定两极分化的理论依据;一个以四分之一或五分之一两极家庭或收入户平均收入差距倍数的大、小比例为标准(以美国为参照数),作为判定两极分化的理论论据。
上述两种对我国目前是否存在两极分化的理论界定,是否科学和符合实际,还是值得研究和探讨的。这里我们不妨谈谈马克思对这个问题的分析。
在马克思看来,要从理论上搞清这个问题,并对它作出科学的界定,必须从下述三个方面来认识。
第一物质生产资料方面的两极分化
在揭示资本主义原始积累秘密时,马克思对它作过详细而深刻的分析。他说,货币和商品,正如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一样,开始并不是资本,但是它们需要转化为资本,而这种转化本身只有在一定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这些情况归结起来就是:两极不相同的商品所有者必须互相对立和发生接触;一方面是货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所有者,他们要购买别人的劳动力来增殖自己所占有的价值总额;另一方面是自由劳动者,自己劳动力的出卖者。”(《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220-221页)这种自由劳动者,“他们本身既不象奴隶、农奴等等那样,直接属于生产资料之列,也不象自耕农那样,有生产资料属于他们,相反地,他们脱离生产资料而自由了,同生产资料分离了,失去了生产资料。商品市场的这种两极分化,造成了资本主义生产的基本条件。”(同上书,第220-221页)这个基本条件,是以“劳动者和劳动实现条件的所有权之间的分离为前提”的。(同上书,第220-221页)“资本主义生产一旦站稳脚跟,它就不仅保持这种分离,而且以不断扩大的规模再生产这种分离。因此,创造资本关系的过程,只能是劳动者和他们劳动条件的所有权分离的过程,这一过程一方面使社会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转化为资本,另一方面使直接生产者转化为雇佣工人。”(同上书,第220-221页)
在论述工业资本家的产生时,马克思又再次论述了这样的观点。他说,要使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永恒的自然规律”充分表现出来,要完成劳动者同劳动条件的分离过程,就要“在一极使社会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转化为资本,在另一极使人民群众转化为雇佣工人,转化为自由的‘劳动贫民’。(《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264页)又说,象简单再生产会不断地再生产出资本家和雇佣劳动者一样,规模扩大的再生产或积累,也会以扩大的规模再生产资本关系,“在一极端,再生产更多更大的资本家,在另一极端再生产更多的工资雇佣劳动者。……资本的积累就是无产阶级的增加。”(《资本伦》第一卷第674-675页)
第二物质生活资料方面的两极分化
对此马克思也做过深刻而形象的分析。他说,在物质生产条件存在两极分化的情况下,和资本积累相适应的是贫困的积累。“一极方面的财富积累,同时就是对极方面,即把自己的产品当作资本来生产的阶级方面贫困、劳动折磨、奴隶状态、无知、粗野和精神颓废等等的积累。”(同上书,第710页)这就是占有生产资料的资本家,随着资本的扩大,他们就愈来愈把社会的财富据为已有,过着愈来愈富有的生活;而另一方面,不占有生产资料的雇佣工人除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资本家外,其它则一无所有。他们愈来愈贫困。
第三物质生产资料两极分化和物质生活资料两极分化的关系
对这个问题,马克思同样作过深刻而辩证的分析。他指出,分配关系和分配形式只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背面。“分配的结构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就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98页)又说,生产资料的分配“包括在生产过程本身中并且决定生产的结构,产品的分配显然只是这种分配的结果。”(《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99页)“虽然这种分配对于新的生产时期表现为前提,但它本身又是生产的产物,不仅是一般历史生产的产物,而且是一定历史生产的产物。”(同上书,第100页)
这就是说,物质生产资料方面存在的两极分化决定物质生活资料方面存在的两极分化。物质生活资料方面存在的两极分化,又进一步推动和反作用于物质生产资料方面存在的两极分化。只要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存在,这种关系就不会改变。
上述分析中,我们清楚地看出,马克思的两极分化理论,包含着两个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方面。一是指物质生产条件方面存在的两极分化;一是指物质生活条件方面存在的两极分化。物质生活条件方面存在的两极分化,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贫富两极分化。因此,如果把两极分化仅仅理解为贫富差别、贫富两极分化这一方面,那就很不全面,甚至可以说,还没有抓住两级分化中最具决定性、根本性的一个方面。只有从这两个方面,并主要从物质生产条件方面的两极分化以及它与物质生活条件方面两极分化的相互关系中来认识和把握它,才能够把两极分化的实质真正弄清楚。
二、目前我国两极分化现象存在的客观必然性
从上述马克思关于两极分化的理论出发,就不难认识和理解我国目前是否存在和怎样存在两极分化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经济政策的许多方面做了重大的调整。对内允许私营经济发展,对外允许外商(包括港、澳、台在内)到我国来投资,兴办合资企业、独资企业。这就为物质生产资料方面的两极分化提供了条件。在我国现代私营企业里,能够掌握或占有生产资料(无论是实物形态或资金形态)的都是企业的雇主(实际就是产业资本家),而雇员在企业里除了占有自己可以出卖的劳动力外,其它一无所有。因此我国私营经济成份一经恢复和发展,物质生产条件方面的两极分化就随之产生和发展。不过它不是在全社会普遍存在,只存在私营经济内部,即在一定范围和局部地区存在。既然私营经济存在和发展标志着物质,生产条件方面两极分化的存在和发展;那么在我国当前的社会中,就有一部分人(尽管是少数)能够占有他人提供的剩余价值,这样剥削现象也就随之出现了。所不同的是,其中制造业主在自己兴办的企业中靠直接剥削和占有雇员提供给他的剩余价值而发财致富;私商和股票经营者是在流通领域靠剩余价值的再分配间接占有他人提供给他的剩余价值而发财致富。因此,我国目前拥有几百万、几千万乃至几亿财富的暴发户、大享,就是在这样的条件下出现的。这种现象就是两极分化的结果。
至于独资企业里的外商,他们本来就是资本家,而受雇于他们企业里的劳动者就是靠出卖自己劳动力为生计的雇佣工人。两者之间的身份、地位是十分确定的。在这里,无论物质生产条件和物质生活条件那方面都存在的两极分化现象,就无需对它赘述了。
值得注意和必须强调说明的是,私营经济、独资企业只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成份的补充,而不是主体;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成份的主体是公有制,主导力量是国营大、中型企业,因此,这种“主”与“补”的地位和关系不能颠倒、不能易位。所谓“补充”,就是说它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和局部地区存在,并且要接受国家的严格控制和管制,决不能以损害和破坏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和国营大、中型企业的主导力量为代价,任其自由发展。同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重性一样,我们既要看到私营经济对公有制经济起“补充”作用和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一面,也要看到它对公有制经济有其腐蚀和消极影响的一面。看不到这一点就不是一个清醒的、辩证的马克思主义者。
另外,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一个阶级一旦出现,随之就会有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方面的要求。我们近几年出现大款、大亨也是如此。不论我们怎样引导他们。他们总要按照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努力实现这种要求。比如在生活方式上尽管我们一再让他们“悠着点”,不要搞拜金主义,不要挥金如土,但他们仍然依然故我,一掷千金,且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因此,为了抵制它的这种要求和腐朽的生活方式,防止两极分化的扩大和最终消除两极分化,又必须从三个方面做起:首先,要采取有效的经济政策、措施和行政、法律的手段对它加以控制。不让它的剥削行为和获取的剩余价值无限制地发展、扩大;不让它在政治上对雇员进行欺侮和压迫;不让它用资产阶级的腐朽思想文化、道德观点、生活方式来毒化社会空气,污染人们的灵魂。其次,要对它存在的范围和地区加以控制。只要把私营经济控制在一定范围和地区,两极分化现象就会受到控制;它就不会由微观现象发展为宏观现象;由一定范围和地区发展成为全国范围和地区。也就是说,在指导思想上必须明确:只允许它在小范围、小地区存在;在大范围、大地区要防止和反对它的扩大和发展。再次,要从它存在的时间和过程上加以控制。当私营经济经过一段历史时期的存在和发展,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即“补充”作用全部发挥出来以后,就要在物质生产条件方面消除它的两极分化,让公有制在一切范围和地区全部实现。没有这一步,就不能最终消除两极分化和消灭剥削;社会主义的本质也就不会最终得到完全地、充分地体现。由此可见,无论我国现阶段允许两极分化在一定范围存在,还是将来消除两极分化的存在,都不是主观随意的,而是历史发展的客观必然。
三、必须划清政策性与非政策性导致的收入差距
一是政策性导致的收入差距大致有五种情况:
⒈按劳分配中存在的收入差距
这种收入差距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平等劳动条件下,由于各个人给社会提供的智力劳动和体力劳动所获得的成果及其大、小不同而决定。这种分配中虽然存在收入差距,但不具有两极分化的性质,也不可能导致贫富两极分化。因此不能叫贫富差距。
⒉不同地区存在的收入差距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广大、不同地区发展不平衡,因此其收入差距也是客观存在的。据统计,1987年最高地区的居民收入是最低地区居民收入的1.72倍;1991年上升为2.15倍;1993年又上升为2.50倍。(引自1995年1月24月《中国市场经济报》)出现这种差距有历史因素,也有政策性因素。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国家采取了允许少数人、少数地区先富起来的政策;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国家就先对东部沿海地区实行倾斜和优惠政策,让其尽快富起来,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东部和中、西部地区收入差距扩大的现象。
⒊按资分配中存在的收入差距
在私营和独资企业里,由于雇主和独资老板占有生产资料,雇员或雇工不占有生产资料,只能靠对雇主或独资老板提供智力劳动力和体力劳动力,从而领取雇主或独资老板支付给他们的雇佣工资。按劳分配中的收入差距,一般是几倍,而这种按资分配中的收入差距高达几十、几百倍,乃至更多。目前我国百万富翁已超过200万人,亿万富翁也有相当数量。现在大城市中有16.1%的私营企业主年收入都在50万元以上。(引自1995年《经济研究》第8期,第50页)这种按资分配及其所产生的收入差距,虽然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允许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存在,但它是非社会主义性质的,只能作为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补充”,决不能让它成为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主体。对这种分配中存在的收入差距,就叫它贫富差距或贫富两极分化。
⒋不同经济成份之间存在的收入差距
以国有企业、城乡集体企业与非公有企业之间职工收入相比,1985年为1∶0.8∶1.18;1993年上升为1∶0.71∶1.51。(同上书,第45页)这说明它们之间的差距也在不断拉大。另外,随着个体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个体工商户的收入与国有工商企业里职工的收入相比,其差距也是十分明显的。南京市4万个个体工商户中,1993年年收入在1万元以上的占50%;年收入10万元以上的占11.5%。(同上书,第46页)这样高的收入,莫说公有制企业里的一般职工不可能达到,就是一些专家、教授也难以匹敌。
⒌不同行业和部门之间也存在收入差距。例如工商、金融、邮电、税务等行业和部门的收入一般也要高于其它行业和部门。
二是非政策性导致的收入差距大致有三种情况:
⒈非法经营中的高收入
有些生产经营者,利用市场经济放开搞活的新环境,他们不择手段,搞伪劣商品、坑蒙拐骗,走私贩私、偷税逃税、谋取暴利,大发横财。也有人钻国家政策及法规不健全的空子,投机倒把,炒股炒地皮,一夜之间成了暴发户。
⒉权钱交易中的高收入
在我们迈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出现了一股权力商品化、资本化的倾向。有些政府部门直接办公司,发展权力经济;有些官员大搞官商挂钩、内外结合,以权谋私、贪污盗窃,中饱私囊,从“大腕”变成“大款”。致使国有资产流失8000亿,超过十年“文革”中损失5000亿元的数额。(引自1995年《经济研究》第8期,第48页)
⒊各种“星类”中的高收入
有些“走穴”演员和组台“穴头”,其出场费,少则几千元,多则上万元、几万元;有些歌星、影星、舞星的年收入更是高得惊人。从几十万元到上百万元。(同上书,第46页)社会上流传“十五的月亮十六圆”的说法,就是为词曲作家的低稿费鸣不平,对歌星高出场费不满的反映。
非政策性导致的收入差距,远不止上述三种,还有其它表现,这里不一一列举。
上述两种收入差距,一方面表现在产生的原因不同。前一种是政策性导致的收入差距,这是国家允许的;后一种是非政策性导致的收入差距,这是国家明令禁止和不允许的。另一方面这两种收入差距还表现在它们的社会性质不同。例如,按劳动分配中的收入差别,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不属于贫富两极分化性质的收入差距;而按资分配、靠剩余价值再分配以及靠权力资本中获取的高收入与广大劳动人民低收入形成的收入差距,就具有贫富两极分化性质的收入差距。这就是说,贫富差距和收入差距不是没有区别的。收入差距不等于贫富差距,而贫富差距虽然也是收入差距,但它是具有两极分化性质的收入差距。也就是说,一个具有社会主义性质,一个是非社会主义性质,不能混淆。
从目前来说,我们不仅对非政策性导致的收入差距,必须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加以纠正,因为它是严重破坏我国经济发展,造成精神文明下滑,社会政治不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而且也要对政策性导致的收入差距加以控制,使之保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上,不能任意扩大。否则也会影响人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不利于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