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教育督导工作专业化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探析论文,我国论文,教育督导论文,工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教育督导工作专业化的要素分析
教育督导的专业化主要涉及人员、技术、权力和服务四方面。其中,人员是督导工作的直接执行者;技术是督导工作赖以开展的手段;权力是保障督导工作正常运作的核心;服务是督导工作追求的目标。各要素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1.提升人员的专业化水平
教育督导工作迫切需要具备特定知识结构、技术技能、理论修养的主体来承担。一般来讲,人员的专业化包括职业群体的专业化和职业个体的专业化。个体专业化是指“在理解专业意义的基础上,提升专业精神,增强自己的专业修养、专业道德、伦理追求,拓展专业知识,提高专业能力的过程。”[1]群体专业化是指“一个职业(群体)经过一段时间后成功地满足某一专门性职业标准的过程。”[2]二者有机统一。参考相关学者提出的组织专业化程度描述表,[3]根据个体获得知识背景的正规性和接受专业培训的规范性,以及行业准入(岗位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专业群体遵守规范的自觉性,可将人员的专业化程度划分为:初级专业人员、专业人员和高级专业人员。
2.发展、完善专业技术
现代教育督导工作不能简单凭借经验,必须有专业技术作支撑。这是因为:第一,专业技术是保障教育督导质量的基础性工具。现代教育督导往往采用具体的、可观察的指标来体现督导对象的内在属性,运用教育测量、教育评价、教育统计等相关专业技术手段作为基础工具,可提高教育督导结果的可靠性和科学性。第二,专业技术是增强教育督导效果的有力支撑。督导工活动需要得到督导对象的认同才能改进督导对象的工作,获得实效。专业技术不仅有助于获得可靠的督导结果,也有助于科学有效地分析督导结果,进而有助于各方面督导参与者尊重结果并达成共识。根据技术标准所处阶段,可将其划分为初级专业技术(处于借鉴或发展的阶段,尚不完善)、形成的专业技术(比较成熟,需要一定的改进)和成熟的专业技术(相当成熟和完善,具有较高的稳定性)。
3.强化专业权力
权力按其主要来源可以分为行政权力、专业权力和个人魅力等,参照弗兰奇(French,J.R.P.)和雷文(Raven,B.H.)的“五种权力来源说”,[4]行政权力更倾向于是一种法定权力,专业权力更倾向于是一种专长权力,个人魅力更类似于一种感召力。教育督导作为一种行政监督,其行政权力在法理和学理上都得到认同,其强制性、刚性的特征对于监督的力度和反馈的效果有显著作用。但教育督导权力如果仅停留在行政权力上,就易于与普通教育行政管理的职责与功能相混淆。教育督导部门区别于一般教育行政部门的最大特点就是它不仅需要行政权力,还必须依靠专业权力,且专业权力是其存在合理性的前提和基础。有学者从个人专业权力和全系统专业权力来考察专业权力,[5]指出:个人专业权力主要是指专业人员基于自己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业决定权,而不是由行政权力和个人感召力来决定,如医生的处方权;系统专业权力是指整个行业的全体专业人员所具有的制订专业准入标准、职业规范,以及相应的违反规范的处罚措施等权力,国外的律师行业协会、教师行业协会等都拥有这样的系统专业权力。
4.提供专业化服务
教育督导要服务于督导对象,帮助其改进工作,这既是我国公共行政改革的要求,也是教育督导自身完善的必然趋势。教育督导应由具备专业素质的人员,运用专业技术方法,在专业价值观念的引导下开展工作,教育督导的实质是提供一种专业服务。根据对专业服务的认识和职能定位,我们将其划分为三种水平:(1)准专业服务,其基本特征是明确该项工作提供的是一种公共服务,但服务被看成是一项次要的、衍生的职能,服务意识不强,服务主客体关系不明确,不重视服务对象的意见和感受;(2)专业服务,其基本特征是服务意识得到强化,保证服务质量成为基本要求,重视服务对象的意见和感受,服务程序规范、标准明确;(3)高度专业服务,其基本特征是服务成为开展工作的基本理念,服务是组织的主要职能和存在的重要依据,且提供的是基于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规范性、主动性服务,与服务对象建立起了合作、对话式的积极关系。
二、我国教育督导工作专业化的现状与反思
1.督导人员处于初级专业阶段,需规范准入标准,持续提升其专业化水平
我国现有教育督导队伍中,专职督学数量不多,主要是一些退休的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教育专家、知名校长等。不容否认,他们具有丰富的教育管理或教育教学工作经验。但总体而言,我国督导人员专业化水平还较低,表现在:学历水平不高,很多人没有岗位资格证书,或者即使持有,也往往是“先上岗,后持证”,没有按严格的资格准入要求进行考核。同时,对教育督导人员也缺少规范的、系统的专业培训。
对此,我们可从国外有成效的经验中得到启发。发达国家非常重视教育督导人员的选拔和发展,在资格、学历、品行甚至性格方面都有十分严格的要求,正是这些保证了督导人员较高的专业素养,进而保证了督导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如美国教育督导人员一般要求具有博士学位,并有多年教育实践经验;法国要求所有的督学需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选拔,要具备相应领域的专家资格,并规定在督学上任之前,必须接受为期两年的专业培训。借鉴这些做法,我国教育督导队伍的建设:一方面要建立严格的督导人员选聘制度,包括岗位资格证书制度、公开招聘制度等,并应尽量将这些制度法制化,降低在实践操作中出现偏差的风险;另一方面要加强专业培训的规范性和实用性,使督导队伍的发展与时俱进。对于第二方面,可以考虑与开设相关专业的高校合作培训,或请社会上高资质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和形式要系统化,能够切实帮助督导人员提升工作理念、知识技能以及解决问题和提供指导的能力;并要把这种专业化的培训机制明确化、制度化,改变培训可有可无的状态。此外,还要鼓励督导人员保持自我教育和学习的意识与能力,用专业伦理和自律精神严格要求自己。
2.督导技术还主要处于初级专业技术水平,需加强专业技术的基础地位
1977年9月,邓小平同志从战略领导层的高度提出了恢复我国教育督导机构和教育督导制度的构想,指出:“要健全教育部的机构。要找一些四十岁左右的人,天天到学校里去跑……到班里听听课,了解情况,监督计划、政策等的执行,然后回来报告。”这阶段的教育督导更多地停留在观察、经验性技术层面,随着教育事业和教育督导职能的发展,教育督导技术尤其是教育评估技术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虽然我国教育督导系统已建立了一套关于该专门活动的知识和技能体系以及技术标准,但总体而言仍处于借鉴或发展阶段,还不完善,表现在:评估指标体系单一,对特色和个性不够关注;评估体系设计的程序不够科学、规范;信息获取和处理的方式、方法不足;评估结果的有效利用率不强等。
强调教育督导的专业性,暗含着该项工作需要以特定的专业技术为基础,且技术具有相当程度的不可替代性。如前所述,教育督导,尤其是其中的教育评估职能,是以教育测量学与教育统计学等专门学科为基础工具的。整个督导信息的获取、加工、传输、储存和使用过程,都需要运用相关专业技术作指导和支持。我们必须突破原有的“走走看看、动动嘴巴、拍拍脑袋”的经验判断式方法,尊重专业技术的科学性、客观性。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强调专业技术及对其的科学运用,并不是主张评估标准趋同,科学性意味着要如实体现出督导对象的真实特征,展现其特点。这就要求我们在设计指标体系时,要运用专业技术使之能如实反映对象的特色和个性。为加强督导专业技术的基础地位,可以考虑直接设立教育督导专业和课程。
3.督导权力处于次专业权力阶段,需提高专业权力权重
就目前情况看,我国的教育督导仍主要是基于行政权力的一种行政监督。虽然专业权力也得到了承认和肯定,但在实际执行中往往更依靠行政权威,或者在行政权威和专业权威发生矛盾时,仍然以行政权威为准。这一方面和我国的政治文化和行政体制有关,另一方面也体现出专业权力充分发挥的条件还不具备,致使在现实中的影响力较弱。
教育督导工作的专业性决定了其权力来源必须要以专业权力为主导。当然,这不是说行政权力不重要,各个国家都从不否认它是保障督学更好地行使其职能的基础。我们只是想突出,教育督导要更注重以专业的手段来实施控制和影响,提高专业权力的权重。这也是由教育督导对象决定的。我国的校长和教师都经历了专业化的过程,总体来说他们是高度专业化的专业人员。督导人员对他们进行评估和指导,实质上是两个专业群体的对话。如果督导的专业权力发挥不出来,行政权力影响过大,就难以得到校长、教师的认可,容易产生抵触情绪,效果也会受到影响。所以,我们必须考虑:从法律规定上肯定和突出教育督导的专业权力。一方面督导人员必须拥有基于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进行独立判断和决策的权力,并为其判断承担专业责任;另一方面,“从本质上说,评估是一个价值判断的过程。”[6]而作为一种价值判断过程,督导主体拥有独立判断的权力,就可能以自己的价值准则进行评估,那么专业伦理道德的问题就产生了。这就必须重视系统专业权力的作用,在督导专业系统内部形成规范、成熟的专业伦理准则,并以此为准绳,发挥行业约束的功能。
4.教育督导处于准专业服务阶段,需明确专业服务职责
我国的教育督导事业也开始越来越注重服务的功能,但在实践操作中还有一个转变的过程。整体而言,监督和评估仍然是当前教育督导的主导职能,服务往往被看成是一项次要的、衍生的职能,表现为督导人员的服务意识不强,往往会从行政体系角度把被督导单位看成下级单位,而不是服务和支持的对象,更没有形成应为其服务、助其进步的责任感。即使提供指导和支持建议,也往往不重视督导对象的意见和感受,更类似于下达行政指令。
提供专业性的教育督导服务是督导机构和人员的立身之本,我们必须从这个高度来认识督导的职责。提高专业服务水平是教育督导的必然出路,必须将提高专业服务水平作为今后教育督导政策和工作的一个基本价值取向。在实践中,要做到端正服务态度,要抱着“服务者”、“支持者”的态度下去,鼓励督导对象把真实的现状展现出来,并真诚帮助其解决问题。同时在相关法规政策中明确教育督导的服务职责,对服务原则、服务内容、服务程序等作细则规定,并要对失责行为进行处理,还要切实评价服务的质量。评价重点不是看督导行为的数量和范围,不是看督导过程中有多少指责和管制,而是要看督导机构到底为督导对象的改进和发展发挥了什么作用。只有强化提供专业服务的职责,教育督导的功能和作用才能得以充分发挥,才能更好地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标签:教育督导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