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国大革命:公意至上理念下的表达自由——直接民主形式与表达自由的关系(论文文献综述)
丁明春[1](2020)在《程序民主研究 ——熊彼特、达尔、哈贝马斯程序民主观比较分析》文中研究表明在当今时代,民主既是一种政治价值,也是一种政府形式,对民主的追求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人们对于美好生活的期待与向往。然而,传统的民主理论普遍侧重于从宏观价值的角度阐释民主的内涵及意义,尤其关注掌握权力的主体是多数还是少数,却对民主统治的程序过程重视不够。程序民主本质上属于经验民主的范畴,它关注民主的实现过程与运行机制,重视对民主过程的描述性分析,将民主视为一种制度化、规范化的程序规则与机制,以促进民主价值、理念、目标等实体内容得到实现。同时,程序民主与实体民主是相对应而存在的,二者共同构成了现代民主政治相辅相成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尽管通过民主程序所作的决定及其产生的结果不一定是最好的或者最符合正义要求的,但现代民主政治依然被大多数热忱的民主主义者视为实现民主价值以及理想目标的有效途径与方式。随着现代民主政治理论与实践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民主理论家倾向于从程序的角度阐释和理解民主,程序民主逐渐成为民主问题研究的重要切入点。熊彼特、达尔与哈贝马斯分别作为当代西方三大主要民主流派——精英民主、多元民主与协商民主——的核心代表人物,他们都特别强调程序民主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致力于摆脱传统民主理论所遗存的价值纷争,试图以一种相对中立的程序化的方式推进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有鉴于此,本文拟在阐释程序民主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分别对熊彼特的精英主义程序民主观、达尔的多元主义程序民主观以及哈贝马斯的商议性程序民主观进行评述分析,系统论述三种不同的程序民主观的思想渊源、理论基础、核心内涵、形式特征以及实践条件等内容,进而对三种程序民主观进行深层次比较分析,以揭示它们之间存在的主要的异同之处,并对程序民主的未来发展进行初步的思考。熊彼特精英主义程序民主观的核心在于竞争性政治选举。熊彼特认为,18世纪的古典民主学说所预设的“共同幸福”及“人民意志”实际上都是不存在的,所谓“人民的统治”在很大程度上也只是理论的虚构。在熊彼特看来,人民的任务主要是选举政府而不是直接进行统治,民主政治最终只能是少数职业政治家的统治。也就是说,民主只是遴选政治精英的程序设计与制度安排,它只是一种选择政治领导人目的的途径或方式。一旦选举程序结束,普通民众便自行退出政治舞台,由被选举出来的职业政治家承担具体政治事务管理以及公共决策的责任。在熊彼特那里,民主选举过程本质上是竞争政治权力的过程,政治精英通过竞争选民的选票获得政治领导职位进而掌握政治权力,并以此维持民主政治的正常运转。因此,熊彼特的程序民主在一定程度上避开了民主价值纠缠不清的争论,使得民主更加贴近现实的政治生活,从而更加具备实践性与可操作性。达尔多元主义程序民主观的核心在于多重少数人的统治。在达尔看来,多元主义民主建立在多元共享的权力观的基础之上,是一种以相对独立的自治组织为载体,并主张以社会制约权力的多重少数人统治的过程。多元化的社会组织或利益集团通过与政府机构的互动合作与博弈,构成了表达民意、保障民权以及制约权力的重要力量。达尔认为,理想的程序民主具体体现为一系列民主程序标准和条件,包括有效的参与、投票的平等、充分知情、对议程的最终控制以及成年人的公民权,其程序民主理论的主旨在于围绕这些程序标准与条件构建一种具备现实基础的理想的程序民主制度。同时,达尔强调权利是民主统治过程的关键性构成要素,民主体制本质上就是一种权利体制,从而使政治平等成为了程序民主重要的价值导向。由此,达尔的程序民主包含了自由、平等权利等实质性民主成分,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程序民主与实体民主的统一。哈贝马斯商议性程序民主观的核心在于理性协商与交往预设的制度化。与熊彼特和达尔不同,哈贝马斯在汲取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民主模式合理成分的基础上,通过理想的商谈与决策程序将二者融合起来构建了一种程序主义的规范民主模式。在哈贝马斯看来,商议性政治的程序构成了民主过程的关键环节,民主政治实际上就是一种公共协商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理想的商谈环境为理性交往奠定了基础,以主体间性为基础的话语沟通实现了真正意义上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由商谈,从而为公民意见或公共舆论的形成,以及交往权力转化为行政权力提供了支撑与保障。哈贝马斯的程序民主实际上体现为一种双轨制的商议民主结构,既包括建制化商谈程序所主导的宪政民主政治,也包括非正式地发生于公共领域之中公民意见或公共舆论形成过程的商议政治,这一民主模式将商谈、对话、自我理解的话语及正义的话语交织在一起,为达成公正合理的结果奠定了基础。通过比较研究发现,熊彼特、达尔与哈贝马斯的程序民主思想均体现了民主程序与实质相对分离、民主现实与理想相互依存,以及权力制约与权利保护并重的理论特质和实践逻辑。尽管如此,由于受到特定文化背景、所属民主流派思想观念以及各自生活阅历等相关因素的影响,熊彼特、达尔与哈贝马斯对民主实现的基本形式、民主运转的核心过程、民主互动的理性基础、公民参与的层次范围以及民主共识的达成途径等方面的理解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之处。具体来讲,关于民主实现的基本形式,熊彼特和达尔倾向于坚持“以投票为中心”的竞争性选举,他们认为民主政治其实就是选举政治,民主政治运行中的选举程序是不可或缺的;与此同时,达尔强调在合理保障公民平等投票权的基础上,促进政府决策间接地体现选民的意志和利益;哈贝马斯则认为,投票选举并不足以实现真正的民主,民主是通过协商与对话的方式实现的,“以对话为中心”才能体现民主实现形式的真意。关于民主运转的核心过程,熊彼特和达尔偏向于自由主义对民主过程的理解,认为民主的过程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妥协过程,主要是通过利益交换来实现特定主体利益的最大化;同时,达尔还特别强调利益集团之间的竞争与妥协,以弥补个体公民政治参与能力的不足;而哈贝马斯更倾向于强调民主作为一种公共商谈的过程,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充分的理性商谈与审慎互动,在合理保护个体利益的基础上有效维护共同体的公共利益。关于民主互动的理性基础,熊彼特和达尔侧重于强调个体理性,以追求和实现最大化的个体利益;在此基础上,达尔主张通过集体行动的方式来实现和维护个体公民的利益;而哈贝马斯更加强调公共理性的作用,致力于通过公共理性寻求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所有公民愿望的决策方案。关于公民参与的层次范围,熊彼特强调公民参与仅限于投票选举政治领导人,具体的政治事务交给经由选举程序遴选出来的政治精英负责;达尔强调公民参与不应局限于选举政治领导人,还要通过一定的社会组织和利益集团对政府决策施加影响力;哈贝马斯认为,商议民主建立在利益相关者充分沟通与理性商谈的基础之上,公共协商通过公民参与来维持运转,积极、普遍的公民参与是实现民主政治稳定运转的必要条件。关于民主共识的达成途径,熊彼特与达尔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偏好聚合,通过竞争性选举、投票等方式将个体偏好和利益聚集起来,以多数人的共识代替民主共识;同时,达尔主张个体公民通过加入社会组织或利益集团,以实现更加有效的利益或偏好聚合;而哈贝马斯则寄希望于通过转换偏好的方式获得共同的善,并认为普通公民在商谈与对话的基础上适时改变个体偏好更有利于培养独立人格以及达成民主共识。综上所言,熊彼特、达尔与哈贝马斯的程序民主思想分别代表了当代西方精英民主理论、多元民主理论以及协商民主理论对于程序民主问题的理解与思考。通过比较分析可知,在多元化的现代社会,程序民主的发展依然面临着危机与困境。因此,在推进程序民主未来发展的过程中,不仅要促进程序民主与实体民主的融合,防止陷入程序至上主义的困境,还应当加强民主程序建设,构建完善的程序控权机制,以推进现代民主政治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
周义苗[2](2020)在《法国大革命失败原因再思考》文中指出法国大革命是人类近代史上所发生的一场极为引人瞩目的革命,它以自由和平等为旗帜,推翻了专制王权,摧毁了封建制度,但随着革命越来越激进,自由和平等却不断遭到侵蚀,最终,革命以拿破仑的专制取代路易十六的专制而告失败。自法国大革命爆发后,许多思想家和学者都对其起源、过程及意义等进行了研究和思考,相关的研究成果浩如烟海,其中,一些研究涉及到了法国大革命革命失败的原因,但对革命失败原因作出较多、较系统、较深刻的剖析的,在国外主要是着名思想家伯克、贡斯当、托克维尔,在国内则主要是学者高毅和朱学勤。通过综合、梳理他们的观点,本文认为法国大革命失败的主观原因是摧毁宗教与传统、采用过于激进的变革方式、消灭贵族和教士、实践有着诸多缺陷的卢梭思想、过于推崇平等而使平等压倒了自由以及文人主导政治生活,而法国大革命失败的客观原因有两个,即尖锐复杂的阶级阶层矛盾与激进的群众心理及政治氛围。结合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观点和方法,本文进一步认为,导致法国大革命失败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之间存在着互动的关系,客观原因是主观原因发挥作用的条件,而主观原因则影响着客观原因发挥作用的方式。具体来说,一方面,旧制度下法国社会长期积累的矛盾使国王及特权阶层成为众矢之的,从而断绝了革命者走英国式的君主立宪制道路的可能性,而复杂的社会矛盾与激进的群众心理及政治文化也使革命领导者不得不接受甚至依赖由底层群众所推动的、异常激烈的革命形式;另一方面,革命领导者及革命群众所采取的激进的、极端的革命措施也引发了国内外的强烈反对,而由此导致的国内动乱及国外军事干涉又激化了国内本来已经错综复杂的矛盾,使革命领导者和革命群众更加激进,并进一步激化国内国外矛盾。等到最为激进的雅各宾派被推翻后,新成立的督政府面对前任革命者留下的错综复杂且日益恶化的局面,回天乏力,只能依靠军人的力量来维持秩序,当民众厌倦革命之时,专制便卷土重来了。
宁凯惠[3](2019)在《论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文中研究表明宪法序言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宪法结构中,宪法序言有其自身的特征,并发挥着特殊的效应或功能。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对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尚未开展全面深入的研究。宪法序言作为主权者人民行使制宪权作出政治决断的始原的、集中的产物,蕴含着丰富的价值。宪法序言价值构造源于人民的制宪活动,集中体现了人民的最高意志和根本利益;这种意志和利益首先以制宪目的的形式呈现出来,并形成一定的价值结构。宪法序言价值一旦构造,便会随着社会历史的变化发展而发生变迁。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通过变迁处于不断的动态调整中,其功能也随之发生变化。西方国家宪法序言以―人民主语+价值目标‖的模式进行价值构造,体现了以―自由主义‖为核心价值的宪法序言价值结构。而我国宪法序言则是以社会主义为核心,形成了―历史叙事+基本国情+国家任务+基本国策+地位与效力‖等内容所构成的―多元共生‖的价值构造模式。这一价值构造模式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意义和时代价值。从宪法序言价值构造比较维度来看,西方国家宪法序言普遍确立了个人自由或人的尊严、平等、民主、分权(包括横向分权和纵向分权)、自治(包括社会自治、民族自治和地方自治)、法治、正义等为基本要素的价值构造,而我国宪法序言则确立了社会主义、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民主专政和马克思主义指导等为基本要素的价值构造。较而言之,西方国家宪法序言价值构造具有抽象性、一般性和相对中性,而我国宪法序言价值构造则带有具体的针对性、突出的政治性和浓厚的意识形态色彩。中西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间之所以如此不同,决定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因素构成的截然不同的宪法文化。比较而言,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具有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不可比拟的科学性、进步性和优越性。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加强宪法的实施和监督,尊崇宪法基本价值和维护宪法至上权威。面对我国宪法序言在构造要素、构造结构、构造模式、构造功能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和升华的现实需要,必须在人民改革创新实践中继续完善我国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具体地说,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制度,以人民改革创新实践为基础,将能够全面反映人民共同价值目标的内容纳入到宪法序言中,通过增加、删除、调整和修改的方式不断优化宪法序言的价值结构,构建符合人民改革创新实践要求的宪法序言价值结构。其次,实现宪法序言价值构造模式的转变。近代立宪主义兴起以来,宪法普遍确立了―人民主语+价值目标‖的宪法序言价值构造模式,宪法序言以人民为主体,通过制宪权将人民的共同价值目标固化在宪法序言中,以体现人民的政治理想和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我国宪法序言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构建了“历史叙事+基本国情+国家任务+基本政策+地位与效力”的价值构造模式,这种构造模式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体现了鲜活的时代精神,在世界立宪及宪治史上具有“中国性”的价值特质。我国宪法序言价值构造模式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宪治文化,顺应世界宪法变迁的主潮流和大趋势,借鉴“人民主语+价值目标”宪法序言价值构造模式的合理内核和积极因素。与此相关的是,宪法序言价值构造功能的强化还必须加强我国宪法实施的制度和机制建设,尤其是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和机制,着力构建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从总体上形成价值构造要素更加丰富多样、构造结构更加合理优化、构造功能更加强化有效的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从而推动我国宪法价值实现,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治国家。
石立春[4](2019)在《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强化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专门研究,既是关注现实社会状况、汲取历史经验教训的客观要求,又是立足当前民粹主义基础理论研究薄弱、深思重大理论问题的题中之义。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研究工作的系统开展,从学术意义上来说,有助于提升人们对网络民粹主义认知的系统性与全面性,进一步丰富发展民粹主义基础理论研究,乃至于社会思潮的理论研究;从实践层面上来说,有助于网络民粹主义疏导工作实效性的提升,助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从而为全球治理能力提升提供经验借鉴。当前,网络民粹主义思潮呈现出激流勇进的演绎态势,这与国内外大环境密切相关:民众政治参与觉醒中责任问题备受关注、社会转型期利益表达频现底层抗争、网络时代政治传播滋生社会焦虑,以及全球政治右倾发展加剧民主危机等。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爆发,以酿发舆情危机为主要表现形式,大致可以将1994—2009年视为以贴吧、博客等为主要载体的舆情爆发阶段,将2009—2012年视为以微博为主要载体的民众狂欢阶段,将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以来视为新时代公民政治心态民粹化阶段;可以划分为贫富对抗(如“杭州飙车案”,2009)、官民对立(如“我爸是李刚案”,2010)、反智主义(如“复旦大学黄山门”,2010)、底层叙事(如“夏俊峰案”,2011)、裹挟爱国主义(如“反日保钓游行”,2012)以及环境保护(如“什邡钼铜事件”,2012)六种类型的网络民粹事件。不同阶段的网络民粹事件呈现出不同的演绎态势,不同类型的网络民粹事件具有着不同的演绎特征。从诱发要素上来说,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诸多领域复杂矛盾的持续浇灌,是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生发的前提与基础;部分民众在社会进步中迷失信仰、在物质丰裕中失去幸福、在追求理性中集聚戾气、在感恩时代中滋生怨恨,成为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生成、演绎的重要因素。从时代表征上来说,在诱发因素维度,坚守利益争夺为核心的问题导向、重点关注以公平为基本价值取向的社会中下层问题,是民粹主义在当代中国深度演绎的首要特征;在叙事方式维度,强调舆论审判为代表的抗争叙事、实现道德情感主义式的群体认同与大众狂欢,是民粹主义在当代中国不断演绎的重要表现;在社会影响维度,衍生情绪发泄相伴随的网络暴力、诱发阶层鸿沟与社会撕裂,成为民粹主义在当代中国持续演绎的又一特征。网络民粹主义思潮在关注弱势群体、强化网络监督以及提升公民政治素养等方面,具有一定的正面价值。但是,相对于其正面价值,网络民粹主义思潮激流勇进所带来的重大社会危害,更应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网络民粹主义思潮以底层、哄客、对抗叙事为演绎手法,将矛头直指官员、富人、警察以及专家学者,与民主法治精神背道而驰,必然构成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与践行工作的严重干扰,消解社会精英权威,诱发政府公信力失范危机;网络民粹主义思潮对掌握社会资源精英群体的仇视,形塑出对官员、富人、警察、专家等群体的“仇+”心理,对普通人生活的浪漫化描述以及普罗大众崇拜,与民族主义相合流的极端演绎态势,势必进一步助长社会上的暴戾之气,极易诱使民众在形塑极化心理中走向零和博弈,背离社会理性平和的发展方向;网络民粹主义思潮对二元对立话语方式的推崇,将进一步深化社会阶层间的信任危机,激化民众间的阶层对立情绪,势必进一步拉大社会阶层间的隔阂,诱发社会分裂;网络民粹主义思潮对“均贫富”观念的推崇,误导民众将共同富裕与平均富裕、同步富裕,共享发展与平均发展、齐步发展相等同,主张通过对内“清算原罪”、对外“清理外资”来实现共享发展,实则是对实现共享发展方式的错误选择,鼓动非理性、非法治式的共享发展,破坏社会秩序、损害法律权威,必将动摇当代中国共享发展之基、危及共享发展之路。鉴于网络民粹主义思潮是民粹主义全球性泛滥与区域本土化进程在当代中国的具体表现,疏导网络民粹主义思潮尚需借鉴参考国外应对民粹主义的经验教训。在苏俄,列宁采取“以激进对激进”,实现社会民主党的社会革命党化,保持一种革命姿态走在民粹主义前列,迅速获取广大民众的支持,最终在十月革命中掌握了政权。但是,苏俄应对民粹主义的教训又是惨痛的,社会民主党依靠比社会革命党更激进的革命策略,赢得革命胜利,但胜利之后,未能及时清算激进革命策略带来的负面影响,反而继续推行更加激进的方针、策略,导致苏俄在“激进→更激进”的道路上积重难返,最终深受斯大林模式消极因素所害而沉疴难愈,这实质上是前苏式马克思主义对民粹主义斗争的失败。在拉美地区,以庇隆主义为代表的民粹派领袖,以民粹主义对抗民粹主义,采取迎合底层民众、短期效益良好的民粹式政治经济策略,往往能迅速赢得广大城市劳工的支持,但是,这种“寅吃卯粮”、“涸泽而渔”的政治经济政策,使得国家逐渐陷入政治、经济恶性循环之中,深陷“中等收入陷阱”而难以自拔。在中东欧地区,匈牙利等国家在社会剧烈变迁进程中,承继本国政治文化传统,契合经济社会实际状况,形成了劣质但能抵御危机的民主体制,成功规避了类似于拉美民粹型威权独裁统治的生成,这也可视为应对民粹主义的成功经验,虽然东欧剧变的历史教训并不值得我们学习、借鉴,但其应对民粹危机的方式,仍值得我们多加参照。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步入新时代的历史定位,疏导网络民粹主义思潮,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践行人民主体思想,提高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防御性与竞争力、权威性与吸引力,立足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持续提升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引导民众形塑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价值认同,从而在消解网络民粹主义利益诉求中彰显社会公正。当前,人们需要立足于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的发展阶段,坚持历史性与时代性相统一,正视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生成的必然性与存续的长期性,基于世界民粹史纵向审视、基于全球视野横向对比,认识到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疏导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需要坚持理论研判与技术甄别相结合,强化对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科学研究,实现对网络舆情中民粹元素的精准识别、对网络民粹主义思潮演绎态势的跟踪分析,从而为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疏导工作提供有力支撑。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疏导,需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强化公民教育,培育负责而又积极的新时代公民,强化公民社会心态引导工作,助推公民理性参与政治意识与能力的提升,实现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的理性化;聚焦社会问题,坚持以民生政治为基本导向的发展战略,着力解决易于诱发网络民粹事件的社会问题,尤其是重点清理易于引发公权力质疑的相关问题,畅通新时代民众利益表达渠道,充实人民获得感、保障人民幸福感、增强人民安全感,进一步压缩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生成空间;明晰共享发展的科学内涵,抵制网络民粹主义思潮对共享发展理念的干扰,从而在坚持共享发展、彰显社会公正中稳步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推进新时代网络治理的法治化、规范化,提升治理实效性,消解网络空间的暴戾之气、形塑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为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疏导营设良好环境。
周恒[5](2019)在《网络社群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功能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以中共党的十八大为起点,党和国家明确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时代命题,将法治社会建设吸纳为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社会建设乃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层基础,它在构筑国家法治建设的观念基础、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培育和壮大社会力量、提升法治建设正当性与认同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不能简单地将法治社会建设理解为某一特定主体依照法律治理社会,而应当从价值、秩序、制度、观念四个维度来解读法治社会:其中价值之维意味着法治社会是以自由、平等、公正、民主等价值理想为鹄的的社会,它承认并追求社会成员关于幸福生活的共同主张;秩序之维体现着法治社会的有序运行状态,它特别强调社会本身经由自治而实现的自我秩序化能力;制度之维反映着法治社会容纳了国家立法、善良风俗、社团章程、乡规民约等多元化的行为规范,这使国家法律体系获得了必要的、有效的制度补充;观念之维呈现着法治社会中社会成员普遍具有较高的法治意识,丰厚的法治文化在社会行为与法律制度之间提供了必要的观念场域。法治社会的四维面向,共同构成了法治社会范畴的规范属性和基本特征。对社会力量的关注决定了法治社会命题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无法脱离对社会的考察。在当代,互联网信息技术的纵深发展深刻改变了人们的社会生活方式,网络虚拟空间正在成为,或者说已经成为社会关系的主要发生场所。这一现实决定了以网络为介质的社会生活必然受到法治社会建设的密切关注。在Web2.0时代,网络社群构成了网络社会的主体结构,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人们的社会依赖性,构成了法治社会建设的新条件。不能简单地套用布尔迪厄实践社会学理论中的场域范畴指称、描述、分析网络社群,将网络社群界定为网络社会中的社会组织也存在着理论上的限度。网络社群本质上是由私人组成的群体,得益于社群内部便捷的沟通媒介,网络社群的成员能够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自由平等的交流,并形成网络舆论,这同哈贝马斯理论中的公共领域概念颇为吻合。因此,较为妥当的做法是将网络社群理解为互联网时代的公共领域,也只有在公共领域意义上,我们才能够正确地理解网络社群同法治社会之间的密切关联,进而分析网络社群对法治社会建设的积极贡献与负面影响。对以公共参与作为核心要旨之一的法治社会建设而言,培育社会公众的公民意识是一项重要任务。这是因为公民能否清醒地认识到自身作为“公民”的社会角色,是否具备参与国家法治建设的积极意愿,直接影响到公民参与的广度与深度。现代公民意识是一个多层次、多维度、多侧面的结构,它包括公民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参与意识、规则意识等多个方面。公民意识的形成固然离不开政府层面的引导与教育,但同样重要的是社会公共生活对公民意识的滋养。作为一个以社会资本、组织生活为基本要素的社会生活空间,网络社群为人们提供了公共生活的真实体验,并缔造着网络公共空间中的公民品格。在网络社群中,公民的平等观念得到强化、公民的宽容与合作意识得到提升、公民的责任意识被不断塑造。法治社会建设的另一项核心要旨在于法治推动力量由国家向社会的移转,充分发挥社会本身的自治能力。我国当前对网络社会的治理以国家公权对网络社会的管控为主要手段,其具体内容包括自上而下的管理机构、以立法为核心的互联网法治建设、网络实名制、技术管控、监管机构的专向治理行动。国家公权对网络社会的管控当然是网络社会秩序化的必要手段,甚至是主要手段,但与此同时,这种管控手段也存在着立法产品的有限性、调整机制的滞后性、不适应网络社会的结构特征等局限。网络社群孕育了网络社会的自治能力,这种自治方式因独特的功能优势成为国家管理模式的重要补充。网络社会的自我秩序化并不仅仅是理论上的推演,而是已经得到实践的证成,形成了规模庞大且多元的网络自治规则。网络信息技术对人类社会生活的改造是多样的,其中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在于,越来越多的公民使用互联网来表达个人权利,网络社群同公民的个体权利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形成了紧密的联系。网络社群对权利实现的助益是递进式的:网络社群首先是全新的表达空间与话语广场,为公民提供了表达正当利益的渠道;网络社群所承载的社会团结与公共讨论乃是一种非正式的民主程序,推动公民的正当利益进入国家法律体系,成为受到法治保障的权利;网络社群能够降低权利实现的成本,防范外部力量的侵害,助推公民的法定权利转化为社会生活中的实有权利。在助益公民个体权利的同时,网络社群亦有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一方面,网络社群具有确证社会公共利益的功能,能够帮助我们确认哪些社会事务属于社会公益、在多大程度上归属于社会公益;另一方面,无论是互益型网络社群,还是公益性网络社群,它们对社会公益的实现也有着可观的助益。法治社会建设对社会自治、公民参与的强调必然引申出制约公权力的命题。传统的“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模式存在着局限性,这种局限性可以从理性设计的有限性、个体与政府的不对称力量、行政权的持续扩张、立法权监督的缺位等方面加以理解。借助社会力量,以“社会权力制约国家权力”是对传统权力监督模式的补充与完善。社会权力来源于社会成员的交往活动,并主要以舆论的形式监督国家权力。网络社群内部的“去中心化”结构为社会个体提供了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社会团结。在这一社会团结方案中,网民们经由相互间的对话沟通、利益聚合以及外部的意见传递,形成了以网络舆论为载体的社会权力,成为制约公权力的重要力量。网络社群在培育公民意识、扩展社会自治、提升政治参与、监督公权力方面的重要作用乃是“网络社群法治功能”的立论依据,但不能仅仅依据网络社群的积极贡献,就得出网络社群的功能均为正向的结论。网络社群存在着“群体极化”、“群体心理”、网络舆论道德化等非理性现象,加之“数字鸿沟”的存在与网络社会权力异化现象的出现,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网络社群的负面效应。互联网独特的社会结构不是反法治的理由,恰恰相反,网络社群的健康发展与积极作用的发挥离不开国家法治所给予的制度保障。对网络社群的治理与引导应当走“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之道,在坚持党委、政府的领导与核心地位的同时,充分发挥互联网服务供应商、互联网行业组织以及广大的网络社群管理者、网民在网络社群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任明霞[6](2018)在《从英国“脱欧”公投看直接民主与代议制的博弈》文中研究指明英国通过全民公投做出了脱离欧盟的决定,根据英国法律,议会有权力决定任何公投的结果是否有效,对于此次公投结果议会并未出面干预。很显然在是否"脱欧"这个问题上全民公投发挥了决定性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直接民主替代了间接民主,代议制仍然是民族国家最主要的民主形式,这是由代议制理性、高效的特点决定的。因此,允许全民公决发挥作用并不意味着代议制退出历史舞台,这意味着现代民主制度正向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二者能够更好的协同发挥作用,使得决策既符合民意,又理性可循。
李辉[7](2019)在《詹姆斯.W.凯瑞的传播思想研究 ——以公民共和主义民主为框架》文中指出本文以公民共和主义及其民主理论为框架,把凯瑞的传播思想放置在美国政治意识形态脉络中做整体阐述。以凯瑞的传播思想为个案,从政治哲学脉络讨论其传播思想,也将有助于梳理传播思想史的知识坐标和演进轴心。本文阐述了公民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两种民主的规范性理念以及它们的传播的规范性理念之间的差异。公民共和主义强调个体所嵌入的社群对于自我的建构性,因而强调个人对社群的归属、特定道德观念的理解与积极公民精神;公民共和主义把民主理解为联合的(associated)公共生活,强调民主过程既是统治权威合法性的来源,也是社会秩序的来源,民主亦承担社会再生产和社会整合的过程。因此,公民共和主义把传播视为意义的公共建构和经验的共享;自由主义强调抽象的原子化自我和个体本位主义,政治观强调个体权利优先于“共善”,把民主理解为竞夺权力资源与权利分配的程序工具。因此,自由主义的传播观强调信息的自由传递与公共分配,并把信息视为个体权利实施与维护的工具。凯瑞基于复兴美国公民共和主义民上政治理想阐发传播思想。其“作为文化的传播”把传播视为建构共同理解和维系社会的过程。“作为文化的传播”意味着:1)共同文化是维持传播的“主体间性”基础;2)传播作为对话,其过程是创造、维护与改变共同文化;3)其结果是创造公众和维系社会。凯瑞从描述性与规范性意义上,提出传播的“传递观”和“仪式观”,并以传播的“仪式观”批判了自由主义、(后)结构主义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几大理解传播的方式。凯瑞把文化与传播等同,目的在于把传播的思考放置在社会秩序何以可能的思考层面。凯瑞的“关系主义”文化研究方式,是他的“结构化社会学”的体现。他把传播的分析集中在社会关系、传播内容和表达形式所构成的整体社会互动和经验构建的结构上,并把社会互动分析切入到具体的时空经验构成的经验环境中。其独特的文化研究方式体现为,从历史分析开始的、媒介技术的文化研究。媒介既是特定文化观念的反映,也预期和创造出相应的文化,即媒介通过改变社会关系、交流语言和传播内容来改变社会互动结构或社群形态,并最终改变社会经验结构或文化。凯瑞的“关系主义”思维方式旨在以社会建构主义方式打破诸种决定论,想象诸种抵消结构性压力的要素,从而改变社会互动结构与经验环境,以创造公民共和主义民主实践所需的政治社会基础。凯瑞把面对面口语交流的公共生活作为弥补和抵抗现代媒介技术的“知识垄断”的重要手段。
牛博文[8](2016)在《信息主权论》文中提出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革命,及其加速的全球化浪潮,推动着人类迈向崭新的历史阶段,即信息时代。信息时代是打破印刷媒介受国家地理边界的限制、实现全球信息高速便捷流通的时代,同时也是信息爆炸的年代。信息已成为现代社会无法忽视、割离的构成要素和资源形式。但信息泄露、信息窃取和信息战等威胁公民和国家信息安全的事件层出不穷,这一系列国内信息事故及国际社会中国家间信息冲突,表明维护信息安全和隐私成为世界各国紧迫且棘手的新问题。公民作为信息的发布者和接收者,加剧信息流动的任意、复杂和跨国趋势。国家如何保护公民实现自由地发布和接收信息的同时,维持本国内信息流动的有序,并在国际社会中维护自身信息利益,成为解决国内信息事故及国际社会中国家间信息冲突的关键。相较于解决如何完善基础信息网络、提升信息系统安全防护能力等具体技术问题,更重要的是解释国家为何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保护本国公民信息权利、维持本国信息空间秩序并维护国家信息利益,国家行使何种权力及权力行使的边界在何处等基础理论问题。具体而言,传统主权理论能否适用于不断涌现的信息问题、主权的覆盖范围可否从一国地理边界扩展至信息空间?(第一章);若存在信息主权,其权力结构如何建立、是否需要通过法律途径予以限制?(第二章);世界各国如何通过法律途径保护公民信息权利、维持本国信息空间秩序并维护国家信息利益?(第三、四章)。引论部分,从问题(现实需求)和意义(理论问题)两个方面,提出研究信息主权问题的实践和理论意义。无论在一国内抑或在国际上,信息的自由流动与信息控管之间均存在张力。国家和公民面对高新信息技术的崛起,双方的立场和主张不完全一致。公民主张信息是自由流动的,而国家倾向于对信息进行控制、管理和共享,公民和国家的不同主张在信息空间中被凸显。如何调和信息自由流动与信息控管之间的张力,成为提出信息主权问题的现实需求。信息成为经济、政治、文化、军事和社会发展的强劲动力,因此,对信息的开发、控制和利用,成为衡量一国政治实力、经济实力、文化实力和军事实力的重要指标,信息空间顺势化作各国竞争的新战场。信息技术进步冲击了国家控制信息流动的能力,是否造成传统主权理论的变化,成为研究信息主权问题的理论意义。正文部分以主权与国家分离为前提,共分四章,从应然和实然两方面阐释了信息主权的本质及其法律限制问题。第一章探究信息时代主权理论的新变化。作为一个既重要又相当模糊的法律概念,信息主权的历时性致使其陷入法律界定的理论困境中。通过梳理主权理论的历史流变,可见主权理论是与社会实践相联系,反映出主权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时代特色。在信息空间中,信息并非毫无规则地任意流动,而是在既有的政治结构中有序地跨国界传播。尽管信息技术进步对国家控管信息流动带来了挑战,但它同样充当了信息主权生成的技术基础。由此,主权覆盖的范围由陆地、海洋、领空和底土延伸至信息空间,信息主权顺势诞生并成为调和信息自由流动与信息控管之间张力的依据。信息主权是与信息相关的主权,其法律界定为维护信息安全提供了理论依据,便于厘清国家、非国家行为体和公民在信息空间中的各自角色。第二章对信息主权权力的内部结构进行考察。这便于约束信息主权变异为信息霸权,实现对信息主权的有效制约。信息主权权力包含硬信息主权(信息控制权和管理权)与软信息主权(信息资源共享权)。三种权力之间的不同组合,构成了不同国家信息主权权力结构的特殊情形。通过对信息控制权、管理权和资源共享权进行平面化和层级化改造,提出信息主权权力的集权结构和制约结构两种典型模式。面对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国家对信息的控制、管理与共享均受到信息技术的挑战。在应然层面,信息的自由流动存在于一定范围内,且在一定的秩序中进行。如何解决信息的自由流动与信息控管之间的矛盾,要求信息主权存在的同时,对信息主权进行法律限制。信息主权权力的制约结构是法治中的权力结构,成为搭建信息主权政治现实和道德追求的桥梁。第三章考察了国内信息主权法律限制的立法现状,归纳以德国、韩国和中国为例的相对严格的限制模式和以美国、英国和法国为例的相对宽松的限制模式。无论是相对严格的限制模式还是相对宽松的限制模式,均融合了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信息主权的法律限制以自由与秩序的良性互动为指导,实现了信息的自由流动与信息控管之间的平衡。对内信息主权的法律限制是实现信息主权权力制约结构的必然要求、保护公民信息权利的行为规则及回应信息技术发展的规则性诉求。由此,对内信息主权法律限制的路径包括区分有害信息和违法信息、运用技术手段弥补法律手段的不足,并坚守法律回应信息技术发展的准则。第四章考察了在全球信息空间中,国家对外信息法律和政策,包括单边行动、双边和多边协议。单边行动在本质上是国家推行信息霸权的表现形式,而信息霸权是权力集权结构模式下信息主权的变异。对外信息主权法律限制是为了防止信息霸权的形成和推行,维护全球信息空间的秩序和安全。实现信息主权法律限制的国际路径包括保障对外信息主权的实现、依法构建全球信息空间秩序,并提出依法规范信息资源共享权的运行方向。结论部分集中回答了“信息主权是否存在”、“信息主权权力的内部结构”和“信息主权法律限制如何进行”三个问题。继而得出三方面判断,即主权从陆地、海洋、领空和底土扩展至信息空间;信息主权权力的内部结构是信息控制权、管理权和资源共享权的平等互动关系;信息主权的法律限制包括对内和对外两种面向。对内,以规制强弱为区分标准,信息主权的法律限制分为相对严格和相对宽松两种模式。对外,应尊重各国信息主权,依法行使信息资源共享权,抑制信息主权变异为信息霸权。信息主权作为信息时代应运而生的概念,是以主权理论为基石,开放而非封闭、发展而非停滞、相对而非绝对的概念。现代社会,对自由的追求、理性的崇拜和人的关切,要求人从对神超验力量的顶礼膜拜中解放出来,同时应预防国家代替神重新获得超验力量。为应对信息霸权的挑战,抑制信息主权膨胀为一体化、同一化的力量,对信息主权进行法律限制,并将其维系成法治中的公共权力。在理论上,这便于厘清信息主权的归属与行使、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在实践中,为保护公民信息权利、维持本国信息空间秩序、制定全球信息空间治理规则,并建构和平与发展的信息空间秩序等现实问题提供了理论支撑。
张国军[9](2013)在《选举民主的困境及其超越》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主概念是多元的,而在形形色色的民主概念中,基于现实主义的选举民主成为现代西方民主的主流模式。由于西方国家在全球的强势地位和巨大影响力,全球民主化变异为选举民主普世化。选举民主以选举界定民主,民主隐而不显,走上前台的是选举,这使现代西方民主饱受质疑。选举民主为非西方国家的民主化提供了一个简单、清晰而明确的民主概念,但它的扩展却在新兴民主化国家中引致一系列困境或灾难。在全球层面来看,民主启蒙阶段已经结束或行将结束,因而现今的民主研究更多地着重于具体制度构造和经验总结,但是,极端化约的选举民主概念几乎垄断着民主和民主化研究,这种局面既不利于民主的进一步发展,又极易对后发民主化国家构成危害。因此,有必要对民主演变和发展进行基础理论研究,重申民主的本来面貌,本文就是基于这种考虑的一次尝试。基于对民主的历史考察和对选举民主多层次困境的揭示,本文提出过程民主概念,希望以此终止民主的空洞化演变。过程民主以复兴民主的古典含义为契机,重新思考民主概念和方兴未艾的民主化的可行路径。在制度模式上,过程民主并非选举民主的一种替代模式,而在思维方式上,过程民主则是对民主的一种新的理解。就研究线索而言,一条显而易见的基本线索无疑是民主的历史演变进程。从古希腊时代民主产生到现代西方民主实践,民主概念经历了三个阶段的演变,即古雅典民主、代议制自由民主和选举式民主。历史进程与逻辑序列是两回事,而在民主问题上,历史与逻辑之间却具有某种一致性,这种一致性的契合点即民主的空洞化。在民主的历史演变中,贯穿始终的逻辑是民主价值内涵和目的性的丧失,民主最终成为选举民主所理解的一种工具或手段。相较于民主演变中的历史线索,空洞化为我们提供了一条逻辑线索。就研究框架而言,四个核心概念及其相互之间的内在联系将本文主体内容统合在一起。这四个核心概念分别是过程民主、选举民主、民主的空洞化和民主的回归。过程民主概念基于微观的个人视角而提出,它包含四个维度,即直接化、参与化、实质化和价值化。这四个维度贯穿全文,为分析民主及其演变提供了最基本的思路,并构筑了全文的框架:①古雅典民主此四个维度上与过程民主相契合;②民主演变的空洞化是对这四个维度的反向契合,即间接化、精英化、程序化和工具化;③民主的空洞化演绎到极致便是选举民主,它与过程民主的基本区别便在此四个维度;④作为当代西方民主理论的发展趋势,民主在此四个维度上向古典民主回归。就篇章结构而言,正文内容共有五章,行文基本遵循民主演变的历史和逻辑顺序。第一章考察了当今民主概念和度量模式的多元化,多元化引发了民主话语权之争,主流的民主概念和度量模式实际上是西方霸权的体现,在此民主理解方式之外,我们主张从微观的个人视角重新审视民主。第二章回顾了古雅典民主,将其在微观的个人视角上视为过程民主的一次模范实践。第三章梳理了古雅典之后民主的历史演变,从代议制民主的新范式到选举民主试图终结民主的野心,贯穿其中的是民主演变的空洞化特征。第四章从多个角度分析了选举民主的困境,包括选举民主功能的局限性、理性选择理论视角下的选举民主缺陷以及选举民主普世化的困境。第五章总结了当代西方民主理论的回归趋势,这种回归源自对选举民主困境和不足的反思和弥补,是对它的超越。民主的回归发生于现当代的时代背景之下,绝不是复古,毋宁是一种螺旋式前进,因而有必要对过程民主概念进行再阐释。价值多元论和过程哲学对此再阐释启发良多,也有助于深度比较选举民主和过程民主这两种民主理解方式。在文章结语部分,基于对现代西方民主“非行动主义”特征的批判,我们呼吁基于公民和个人的积极行动的过程民主,使民主成为一种自主而有尊严的生存状态。
李海新[10](2011)在《公民表达权及其保障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题为“公民表达权及其保障研究”,在研究的缘起上,本文围绕着一个核心问题:什么样的人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针对这个核心问题,本文从政治学的视角,从权利和权利保障的层面出发,通过探讨公民表达权的概念、内涵、特性和属性,公民表达权的价值,公民表达权的保障和限制,最终得出结论:具有表达权并且能够自由表达的公民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具体的研究进路是在理论上解释公民表达权的概念,分析公民表达权的内涵和外延,阐释公民表达权的特性和属性,梳理公民表达权的具体价值和功能,探讨公民表达权的保障和限制,从历史的角度归纳公民表达权在中国的发展历程并做了阶段性分析,在现实中关照中国的公民表达权保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提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民表达权保障体系的具体建议。在公民表达权这个概念提出之前,国外对表达自由的研究比较深入,成果也比较多。关于表达自由的基础理论是自由主义理论。这一理论的代表人物和代表作有: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的《论自由》;约翰·弥尔顿(John Milton)的《论出版自由》;托马斯·杰斐逊在《独立宣言》中提出表达自由的作用和监督政府的功能。当然,其他的政治思想家如洛克、孟德斯鸠、培根和斯宾诺莎等人的学说和观点,对表达自由的自由主义理论学说给予了突出的贡献。表达自由的理论以自由主义理论为基础,不断进行修正和发展,形成了综合价值目的理论和自我统治理论或根本价值理论。综合价值目的理论的提出者是美国耶鲁大学教授托马斯·I.埃默森(ThomasⅠ. Emerson);自我统治理论或根本价值理论的代表人物为美国学者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Alexander Meikleljohn)。他在1948年出版了《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Free Speech and Its Relation to Self Government)。国外其他关于表达自由理论还有社会稳定理论、保障信息流通理论、自由理论、民主的法制条件理论、第四权利理论等关于表达自由方面的理论。而国内学者关于表达自由方面的理论有:侯健、甄树青和王锋等学者对表达自由的功能和价值的解读。其他学者如孙力的社会和谐价值理论,郭道晖、姚剑文等人的民主政治功能理论。无论是国外学者还是国内的学者,观点基本上是大同小异,都是从自由的角度,对表达自由的功能和价值加以综合分析。公民表达权这个概念提出以后,应当提出区别于表达自由研究的理论分析框架。权利与自由是有区别的,公民表达权与表达自由在概念、内涵和外延等方面是大相径庭的,有必要从政治学的角度,从权利和权利保障的层面出发,建构公民表达权研究的理论分析框架。进行公民表达权研究,首先,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理论意义。从权利和权利保障这一全新的角度对公民表达权进行分析和研究,科学界定公民表达权这一核心概念,进一步明确公民表达权的内涵和外延,充分论证公民表达权保障及限制的理论依据,从历史的角度对公民表达权在中国的实践进行阶段性分析研究,从而有助于弥补国内同类研究的缺陷和空白。其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公民表达权进行研究,提出缓和社会矛盾和冲突、进行科学决策的体制和机制,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从权利的视角对公民表达权的内涵、外延、特性和属性进行界定和分析。简单地说,公民表达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借助各种方式表达自己意志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从广义上说,公民表达权贯穿于民主运行的全过程,不仅包括民主选举过程中的选举权这一公民政治意愿的表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过程中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表达自由权,还包括民主监督过程中的公民的批评权、建议权、控告权、检举权、申述权等监督公权力保障私权利不受侵害的监督权利。从表达权的存在形态角度加以区分,表达权可分为应有表达权、法定表达权和现实表达权三种存在形态。表达权发展的趋势应当表现为从应有表达权向法定表达权以及由法定表达权向现实表达权的转化。根据公民表达权的性质,可分为作为个人权利的公民表达权、作为政治权利的公民表达权和作为社会权利的公民表达权。马克思主义认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表达权的首要属性是其相对性;由于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政治规定了人的本质。人的本质体现在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由此可见,公民表达权有着政治性和社会性;在阶级社会中,表达权是具有不同阶级特性的政治权利,可见,公民表达权具有阶级性;另外,公民表达权还有法定性和广泛性等特性。对公民表达权的属性进行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公民表达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它具有广义的政治自由权利属性,但不是政治自由权利的核心;具有广义的精神自由权属性,但属于外在的精神自由;它是通过法律制度规定或确认的权利,当然具有法定权利属性。作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人,表达权是必不可少的要件。表达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其他权利无法替代的价值和功能。这主要体现在:(1)它是基本人权的核心。表达权是人所固有的,不可剥夺的,不可转让的权利,具有固有性、排他性和母体性的特点,有利于个体的自我实现,攸关个人的尊严。(2)它是民主政治的基石。它是政治合法性的根源,有利于达致共识和防止多数人的暴政;它是政府权力的来源和政府的目的,是监督国家权力的当然要求。(3)它是文化繁荣的动力。它为文化的繁荣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氛围、渠道和后盾,推动了整个社会乃至人类文明的发展和进步。(4)它是社会和谐的缓冲器。它可以化解利益矛盾、协调利益关系,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5)它是科学决策的要件。它有助于建构真正反映社情民意的公共政策,促进民主科学决策的实现。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人,必须是能够自由表达的人。能否自由表达,关键在于处理好公民的表达权这一私权利与政府公权力之间的张力。从内容上看,公民表达权分为积极的表达权和消极的表达权。消极的表达权在行使时,体现为不受其他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和侵犯;积极的表达权在行使时,表现为要求其他人或组织,特别是政府给予支持和提供保障。一个公民能不能自由表达,法治社会是前提条件。1959年国际法学家大会通过的《德里宣言》,对法治的定义为,法治不仅被用来保障和促进公民个人的民事和政治的权利,而且能够创造社会的、经济的、教育的和文化的条件,使个人的合法愿望和尊严在这样的条件下实现。法治原则分为形式正义的法治原则、合法性法治原则和全面正义的合法性原则,这些是保障公民权利的一般性的规定。联系到公民表达权的这一特殊权利,加之各国宪法学界和审判实践,保障公民的表达权,必须遵循的法治原则为:禁止事先约束原则、自由优先原则、明显而即刻的危险的原则、明确性原则、内容中立原则、救济原则,还有公职人员、公众人物隐私权适当减损原则,较少限制手段原则,双重基准原则((对限制政治自由和精神自由以及限制经济自由的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时,采取不同的标准)、绝对保护主义原则(绝对保护主义分言论绝对保护主义、自治言论绝对保护主义和应受保护言论绝对保护主义等)等原则。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为了保障公民能够自由表达,必须从制度上建构公民表达权保障体系。(1)法律制度保障。这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方面在公民表达权未受侵犯或破坏之前就有保障公民表达权的已经存在的立宪和立法制度;另一方面在公民表达权受侵犯、破坏之后而存在的权利救济,目的是使受到侵害的原权利得到恢复或补偿,这一过程同时也是由于原权利受到侵犯而产生的补救权利的实现过程。(2)政治制度保障。即建立能够保障公民表达权实现的政治机制。(3)社会经济保障。即建立能够保障公民表达权实现的社会经济机制。(4)思想文化保障。即建立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的思想观念,普及和提高公民的表达权利意识,不断发展公民表达权利的功能;国家促进教育事业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来保障公民表达权的实现。绝对的权利是不存在的。对权力的适度限制是对权利的最好保护。权利的相对性决定了要对公民表达权进行适度的限制。对表达权进行适度的限制是在政府的公权力和公民表达权这一私权利之间的张力进行适度的平衡;表达权主体在行使时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界限,否则将带来不利的后果,危及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益;公权力对表达权的限制也不能超越法律的界限,渗透到公民自治的领域,这将带来权力压迫权利的暴政。在长达数千年的中国君主专制时期,根本没有现代法学意义上的权利概念,作为基本权利之一的公民表达权更无从谈起。可以说,整个封建专制时期的历史,就是一部表达不自由的历史。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公民表达权保障先后经历了初步展开阶段、遭受挫折和严重倒退阶段、初步恢复并逐渐走向成熟阶段。当然,现实中还存在着诸如相关法律缺位、违宪审查机制的缺失和公民表达权利意识淡薄等问题。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或者说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和根本优势,是发展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政治的实践,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各项民主权利,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民表达权保障体系,一要健全并完善保障公民表达权的制度体系,二要培育和完善保障公民表达权的公民社会;三要不断增强公民表达权利意识。总结全文,继而得出结论,也是对本文核心问题的回答:一个具有表达权并且能够自由表达的人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做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人,虽然需要很长的路要走,但这是历史的必然。
二、法国大革命:公意至上理念下的表达自由——直接民主形式与表达自由的关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法国大革命:公意至上理念下的表达自由——直接民主形式与表达自由的关系(论文提纲范文)
(1)程序民主研究 ——熊彼特、达尔、哈贝马斯程序民主观比较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文献梳理与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 |
四、可能的创新及研究不足 |
第一章 程序民主基本理论阐释 |
一、程序民主的涵义 |
(一)民主概念的基本含义 |
(二)程序民主的概念内涵 |
(三)程序民主与实体民主 |
二、西方程序民主观念起源与思想演进 |
(一)古希腊时期程序民主观念的萌芽 |
(二)近代以来程序民主思想的演进 |
三、程序民主的特征 |
(一)程序民主的独立性 |
(二)程序民主的过程性 |
(三)程序民主的交涉性 |
(四)程序民主的公开性 |
(五)程序民主的公正性 |
(六)程序民主的稳定性 |
第二章 熊彼特的精英主义程序民主观 |
一、熊彼特精英民主的思想渊源 |
二、对“古典民主理论”的反思与批判 |
(一)对“共同福利”与“人民意志”的证伪 |
(二)对政治中人的本性的分析 |
三、作为一种“竞争政治领导权过程”的民主 |
(一)民主的现实:民主政治是政治家的统治 |
(二)民主的表征:为政治决策而实行的制度安排 |
(三)民主的核心:竞争性的政治选举 |
四、民主价值与事实的相对分离 |
(一)民主的价值与方法:从“人民主权”到“民主选举” |
(二)民主的主体与形式:从“由谁统治”到“如何统治” |
(三)民主的实质与程序:从“实质民主”到“程序民主” |
五、程序民主成功运行的条件 |
(一)足够优秀的政治精英阶层 |
(二)政治决策的有效范围相对有限 |
(三)训练良好并具有强烈责任感的官僚队伍 |
(四)较强的民主自控能力 |
第三章 达尔的多元主义程序民主观 |
一、达尔多元民主思想的生成背景 |
二、对传统民主理论的批判与继承 |
(一)对“麦迪逊式民主”的批判 |
(二)对“平民主义民主”的超越 |
(三)对“精英主义民主”的扬弃 |
三、作为一种“多重少数人统治过程”的民主 |
(一)民主的基础:多元共享的权力观 |
(二)民主的载体:相对独立的自治组织 |
(三)民主的核心:多重少数人的统治 |
(四)民主的逻辑:以社会制约权力 |
四、理想的程序民主及其衡量标准 |
(一)程序民主的假设与前提 |
(二)民主程序的标准与条件 |
(三)民主程序与实质的融合 |
五、现实的多头政体与程序民主 |
(一)现实的多头政体 |
(二)多头政体与民主程序 |
第四章 哈贝马斯的商议性程序民主观 |
一、哈贝马斯商议民主的理论基础 |
二、对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民主的批判与超越 |
(一)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的民主争论 |
(二)对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民主观的超越 |
三、作为一种“公共协商过程”的民主 |
(一)民主的基础:理想的商谈环境 |
(二)民主的核心:商谈与交往预设的制度化 |
(三)民主的理性:从主体性到主体间性 |
四、双轨制的商议民主结构 |
(一)公共领域与商议性政治 |
(二)非建制化商谈:形成公民意见的途径 |
(三)建制化商谈:制定公共决策的方式 |
五、商议民主与法治国理想 |
(一)人权与人民主权的协调 |
(二)基本权利的商谈论理解 |
(三)商谈论与法治国原则的重构 |
第五章 熊彼特、达尔与哈贝马斯程序民主观的比较 |
一、熊彼特、达尔与哈贝马斯程序民主观的相似性 |
(一)程序与实质相对分离的民主观 |
(二)现实与理想相互依存的民主观 |
(三)权力制约与权利保护并重的民主观 |
二、熊彼特、达尔与哈贝马斯程序民主观的主要差别 |
(一)民主实现的基本形式:投票中心、平等投票与对话中心 |
(二)民主运转的核心过程:利益妥协、团体竞争与公共商谈 |
(三)民主互动的理性基础:个体理性、集体行动与公共理性 |
(四)公民参与的层次范围:有限参与、扩大参与与普遍参与 |
(五)民主共识的达成途径:利益聚集、偏好聚合与偏好转换 |
三、三种程序民主观比较的思考与评析 |
(一)三种程序民主观相互关系的思考 |
(二)三种程序民主观的理论贡献与不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2)法国大革命失败原因再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1.2.1 关于法国大革命失败原因的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关于法国大革命失败原因的国内研究综述 |
1.2.3 对现有研究之整体评述 |
1.3 主要概念界定 |
1.3.1 革命 |
1.3.2 自由 |
1.3.3 平等 |
1.4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点 |
第二章 法国大革命的爆发与失败 |
2.1 法国大革命的开端 |
2.1.1 启蒙思想的广泛传播 |
2.1.2 法国财政危机的爆发 |
2.1.3 三级会议的召开与网球场宣誓 |
2.1.4 巴黎人民攻占巴士底狱 |
2.2 法国大革命的发展与高潮 |
2.2.1 《人权宣言》的发表 |
2.2.2 法兰西第一共和国的成立 |
2.2.3 吉伦特派的掌权与垮台 |
2.2.4 雅各宾派的恐怖统治 |
2.3 法国大革命的尾声 |
2.3.1 热月政变与督政府的统治 |
2.3.2 雾月政变与拿破仑的上台 |
第三章 国外着名思想家对大革命失败原因的反思 |
3.1 伯克——以保守主义为价值取向的批判性思考 |
3.1.1 摧毁传统和宗教 |
3.1.2 错误地推崇抽象的政治理论 |
3.1.3 扼杀自由与平等 |
3.1.4 建立多数压迫少数的纯粹民主制 |
3.1.5 以革命取代改革 |
3.2 贡斯当——以自由主义为价值取向的反思 |
3.2.1 人民主权不应当不受限制 |
3.2.2 主权的归属不应当等同于主权的行使 |
3.2.3 混淆古代自由与现代自由 |
3.2.4 代议制没有得到很好的设计 |
3.3 托克维尔——以自由主义为视角的较为全面的反思 |
3.3.1 与宗教为敌又使革命成为宗教 |
3.3.2 错误地打倒教士与贵族 |
3.3.3 革命激化了不同等级之间的激烈矛盾 |
3.3.4 对平等和自由的关系认识有误 |
3.3.5 启蒙思想家和文人的负面影响 |
第四章 国内着名学者对大革命失败原因的分析 |
4.1 高毅——政治文化的反思视角 |
4.1.1 重权轻法的历史文化传统 |
4.1.2 对代议制的不信任 |
4.1.3 绝对化的平等观 |
4.1.4 充满危机感的革命观 |
4.1.5 民族“再生”的追求 |
4.1.6 对阴谋的恐慌 |
4.2 朱学勤——对卢梭政治哲学的影响的反思 |
4.2.1 卢梭思想存在诸多问题 |
4.2.2 卢梭思想成为革命领导者的圭臬 |
第五章 对法国大革命失败原因的重新思考 |
5.1 主观原因 |
5.1.1 打倒宗教与传统 |
5.1.2 采用激进的变革方式 |
5.1.3 消灭贵族和教士 |
5.1.4 实践卢梭思想 |
5.1.5 推崇平等压倒自由 |
5.1.6 文人主导政治生活 |
5.2 客观原因 |
5.2.1 尖锐复杂的阶级阶层矛盾 |
5.2.2 激进的群众心理和政治氛围 |
5.3 主客观原因的互动 |
5.3.1 阶级矛盾限制了斐扬派走英国式宪政道路的主观愿望 |
5.3.2 路易十六的逃亡断送了法国实行君主立宪制的可能 |
5.3.3 内外交困埋葬了吉伦特派在革命中的主导地位 |
5.3.4 内忧外患及狂热的革命意识形态催生了雅各宾派的恐怖统治 |
5.3.5 严峻的国内外环境迫使督政府接受了拿破仑的独裁统治 |
第六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3)论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宪法价值研究现状 |
二、宪法序言研究现状 |
三、价值构造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法 |
二、价值分析法 |
三、比较分析法 |
四、文献分析法 |
本章小结 |
第一章 宪法序言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宪法序言的含义 |
一、宪法序言的称谓 |
二、宪法序言的内涵 |
三、宪法序言的功能 |
第二节 宪法序言的特征 |
一、形式多样性 |
二、内容多元性 |
三、价值普遍性 |
四、文明归属性 |
第三节 宪法序言的定位 |
一、宪法序言的文本性定位 |
二、宪法序言的规范性定位 |
第四节 宪法序言的类型 |
一、“明示性序言”和“非明示序言” |
二、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序言和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序言 |
三、西方国家宪法序言和非西方国家宪法序言 |
四、英美法系宪法序言和大陆法系宪法序言 |
五、基督教国家宪法序言和伊斯兰国家宪法序言 |
第五节 宪法序言的效力 |
一、宪法序言有效说 |
二、宪法序言无效说 |
三、宪法序言效力折衷说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本体 |
第一节 作为法的价值最集中体现的宪法序言价值 |
一、法的价值 |
二、宪法价值 |
三、宪法序言的价值 |
第二节 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者——人民 |
一、“我们人民” |
二、价值构造 |
三、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本质属性 |
第三节 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要素 |
一、制宪目的 |
二、宪法原则 |
三、价值元素 |
四、国家任务 |
第四节 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类型 |
一、“立宪宗旨型” |
二、“基本原则型” |
三、“宏观纲领型” |
四、“价值宣示型” |
第五节 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功能 |
一、法律体系整合功能 |
二、宪法修改约束功能 |
三、宪法解释指导功能 |
四、宪法变迁规制功能 |
五、宪法评价基准功能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发生 |
第一节 宪法序言发生概述 |
一、制宪权理论 |
二、宪法序言与制宪权 |
第二节 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发生主体 |
一、间接主体:人民 |
二、直接主体:制宪者 |
第三节 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发生客体 |
一、间接客体:人民意志 |
二、直接客体:制宪者意志 |
第四节 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发生中介 |
一、作为主客体联结的中介 |
二、制宪权作为宪法序言价值构造发生的中介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变迁 |
第一节 宪法序言价值构造变迁概述 |
一、宪法变迁的内涵和类型 |
二、宪法序言价值构造变迁的类型 |
第二节 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变迁 |
一、美国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变迁 |
二、法国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变迁 |
三、德国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变迁 |
第三节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变迁 |
一、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发展概述 |
二、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变迁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比较 |
第一节 宪法序言价值构造比较一般理论 |
一、宪法序言价值构造比较的概念 |
二、宪法序言价值构造比较的标准 |
第二节 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序言价值构造比较 |
一、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同 |
二、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异 |
第三节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序言价值构造比较 |
一、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一致性 |
二、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差异性 |
第四节 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序言价值构造比较 |
一、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共性 |
二、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个性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演变、特征与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发生 |
一、我国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发生 |
二、我国宪法价值构造的定型 |
第二节 我国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变迁 |
一、1954 年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 |
二、1975 年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 |
三、1978 年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 |
四、1982 年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 |
五、我国宪法序言价值构造变迁的超稳价值 |
第三节 现行宪法序言的价值构成 |
一、现行宪法的序言 |
二、现行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 |
第四节 我国现行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特征 |
一、宏观纲领性 |
二、意识形态性 |
三、高级背景性 |
四、党导立宪性 |
五、结构层级性 |
六、结构开放性 |
第五节 我国现行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完善 |
一、构造结构之优化 |
二、构造模式之转型 |
三、构造要素之合理 |
四、构造功能之强化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4)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的缘起与意义 |
1.1.1 选题的缘起 |
1.1.2 选题的意义 |
1.2 选题的研究脉络与文献综述 |
1.2.1 研究脉络 |
1.2.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和主要内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预期创新 |
1.4.1 研究方法 |
1.4.2 预期创新 |
第2章 民粹主义的理论解读 |
2.1 民粹主义的概念测量与类型学划分 |
2.1.1 民粹主义的概念与测量指标 |
2.1.2 民粹主义的类型学划分 |
2.2 民粹主义的滋生土壤 |
2.2.1 发达国家社会治理的危机 |
2.2.2 后发国家(地区)转型发展的产物 |
2.3 民粹主义的理论渊源 |
2.3.1 中国民粹主义的历史迹象 |
2.3.2 西方政治思想的理论浇灌 |
2.4 马克思主义对东方社会发展中民粹主义难题的回答 |
2.4.1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俄国社会发展道路特殊性的考察 |
2.4.2 恩格斯与特卡乔夫的论战 |
2.4.3 普列汉诺夫对民粹主义的批判 |
2.4.4 列宁对自由派民粹主义的批判 |
2.4.5 毛泽东对民粹主义的批判 |
2.4.6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东方社会发展中民粹主义难题的解答 |
第3章 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生成背景与演绎样态 |
3.1 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生成背景 |
3.1.1 政治参与觉醒中民众责任备受关注 |
3.1.2 社会转型期利益表达频现底层抗争 |
3.1.3 网络时代政治传播滋生社会焦虑 |
3.1.4 全球政治右倾发展加剧民主危机 |
3.2 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演绎历程 |
3.2.1 基于演绎载体变迁的阶段划分 |
3.2.2 网络民粹事件典型案例评析 |
第4章 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诱发要素与时代表征 |
4.1 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诱发要素 |
4.1.1 社会矛盾的深度浇灌 |
4.1.2 社会焦虑的持续诱发 |
4.2 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时代表征 |
4.2.1 利益争夺为核心的问题导向 |
4.2.2 舆论审判为代表的抗争叙事 |
4.2.3 情绪发泄相伴随的网络暴力 |
第5章 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社会影响 |
5.1 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正面价值 |
5.1.1 关注弱势群体 |
5.1.2 强化网络监督 |
5.1.3 提升公民政治素养 |
5.2 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社会危害 |
5.2.1 冲击主流意识形态话语权,解构社会精英权威 |
5.2.2 助长暴戾之气,背离社会理性平和发展方向 |
5.2.3 加剧阶层对立,诱发社会分裂 |
5.2.4 混淆视听,干扰共享发展大局 |
第6章 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可鉴经验与疏导原则 |
6.1 国外疏导与消解民粹主义思潮的经验教训 |
6.1.1 苏俄:以革命姿态走在民粹主义前列 |
6.1.2 拉美:以民粹主义对抗民粹主义 |
6.1.3 中东欧:能抵御危机的低质民主体制 |
6.2 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疏导原则 |
6.2.1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
6.2.2 坚持历史性与时代性相统一 |
6.2.3 坚持理论研判与技术甄别相结合 |
第7章 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疏导策略 |
7.1 推进公民教育,提升民众政治参与能力 |
7.1.1 塑造负责而又积极的公民 |
7.1.2 公民理性平和心态的形塑 |
7.1.3 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的理性化 |
7.2 聚焦社会问题,畅通新时代民众利益表达渠道 |
7.2.1 坚持以民生政治为基本导向的发展战略 |
7.2.2 着力解决以公平为基本价值取向的社会中下层问题 |
7.2.3 畅通新时代民众利益表达渠道 |
7.3 坚持共享发展,彰显社会公平正义 |
7.3.1 明晰共享发展的科学内涵,消解网络民粹主义思潮发展理念的误导 |
7.3.2 健全共享发展的实现机制,抵制网络民粹主义思潮发展方式的干扰 |
7.3.3 夯实共享发展的秩序之基,抵制网络民粹主义思潮非理性倾向的侵蚀 |
7.4 强化网络社会协同治理,形塑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
7.4.1 推进网络治理的法治化 |
7.4.2 实现网络治理的规范化 |
7.4.3 提升网络治理的实效性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科研成果 |
(5)网络社群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功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研究缘起与目的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基本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网络社群与法治社会建设的新条件 |
一、法治社会一般理论的厘清 |
(一)法治一体建设的理论内涵 |
(二)法治社会在法治实践中的基础意义 |
(三)法治社会概念的四个维度 |
二、网络社群:法治社会建设的网络之维 |
(一)“网络社会”的形成与发展 |
(二)网络社群的概念界定与一般特征 |
(三)网络社群与法治社会的内在关联 |
三、场域、组织抑或公共领域:网络社群的理论定位 |
(一)并非场域的网络社群——基于场域理论的分析 |
(二)网络社群的组织特征及其存疑 |
(三)网络社群:互联网时代的新型公共领域 |
第二章 网络社群中的公民意识培育 |
一、公民意识与法治社会建设 |
(一)公民意识的意涵变迁 |
(二)现代公民意识的基本内容 |
(三)公民意识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意义 |
二、公民意识的影响因素与培养机制 |
(一)转型时期中国公民意识的现状 |
(二)影响公民意识的社会因素 |
(三)公民意识与公共领域的内在关联 |
三、公民意识在网络社群中的养成 |
(一)公民平等观念的强化 |
(二)公民宽容、合作意识的提升 |
(三)公民责任意识的塑造 |
第三章 网络社群中的社会自治能力 |
一、国家公权对网络社会的规制及其局限 |
(一)国家公权规制网络社会的基本方式 |
(二)国家管制对网络社会秩序化需求的满足限度 |
二、网络社会的自我秩序化能力 |
(一)网络社会自我秩序化的可能 |
(二)网络社会自我管理的实现形式 |
(三)网络自治在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中的重要意义 |
三、网络社群在社会自治中的基本机理 |
(一)网络社群实现秩序化功能的基本理路 |
(二)网络社群自我管理的功能优势 |
第四章 网络社群中的权利实现功能 |
一、正当利益主张的表达渠道 |
(一)全新的表达空间与话语广场 |
(二)网络利益表达的特点 |
二、从利益到权利的非正式民主程序 |
(一)协商民主理论视阈下的非正式民主程序 |
(二)网络社群承载的社会团结与公共讨论 |
(三)网络社群与“非正式”的民主立法程序 |
三、从法定权利到实有权利的助推力量 |
(一)从法定权利到实有权利的影响因素 |
(二)网络社群在权利实现中的推动作用 |
四、网络社群与社会公益 |
(一)个体权利与社会公益的关系 |
(二)网络社群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确证 |
(三)网络社群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
第五章 网络社群中的权力制约机理 |
一、权力制约的传统进路与反思 |
(一)权力制约的传统进路 |
(二)传统权力制约模式的局限 |
二、社会权力:权力制约的社会维度 |
(一)社会权力的理论概要 |
(二)社会权力制约国家权力的基本理路 |
三、社会权力在网络社群中的实现 |
(一)网络社群与社会权力的内在联系 |
(二)经由网络社群实现社会权力的积极意义 |
第六章 网络社群的负面效应及其法律规制 |
一、网络社群的非理性表现 |
(一)“群体极化”现象 |
(二)“群体心理”现象 |
(三)网络舆论泛道德化 |
二、“数字鸿沟”与社会权力的异化 |
(一)“数字鸿沟”与社会资本的不均衡分布 |
(二)社会权力的高度集中与失范 |
三、网络社群的法治化路径 |
(一)网络社群对法治的制度依赖 |
(二)网络社群的共建共治共享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6)从英国“脱欧”公投看直接民主与代议制的博弈(论文提纲范文)
一、英国公投“脱欧”事件引发的思考 |
(一) “脱欧”结果遭到反对 |
(二) “脱欧”事件反映出代议制是直接民主的防线 |
二、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之争 |
三、多元民主:发展趋势 |
(一) 代议制存续的必要性 |
1. 代议制的特点决定了代议制必须保留。 |
2. 民主的工具性是代议制存续的重要原因。 |
(二) 多元化民主成为趋势 |
1. 民主的内涵不断丰富。 |
2. 民主的实现方式更加多元。 |
(7)詹姆斯.W.凯瑞的传播思想研究 ——以公民共和主义民主为框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问题的缘起: 厘清传播思想背后的民主观念 |
一、冲突的民主观念: 构架和理解传播思想的坐标 |
二、詹姆斯.凯瑞的民主观及其传播思想的价值 |
第二节 学术史回顾: 凯瑞研究缺乏知识脉络与政治语境考察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创新与意义 |
第五节 本文行文构架 |
第二章 凯瑞传播思想的政治哲学基础: 公民共和主义 |
引言 |
第一节 公民共和主义概念 |
第二节 公民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政治理念之差异 |
一、政治观的差异 |
二、对自由与自治关系理解的差异 |
三、公民身份概念的差异 |
四、民意观的差异 |
五、参与观的差异 |
六、民主观的差异 |
第三节 公民共和主义的传播规范性理念 |
第四节 凯瑞的公民共和主义民主信仰来源 |
一、天主教工人联合会传统 |
二、博士阶段的思想史教育: 反思自由主义 |
三、时代语境: 1960年代新左派社会运动的精神之子 |
第三章 凯瑞的经验逻辑起点: 美国共同文化危机与民主的危机 |
第一节 建构美国公民共和主义民主的起源神话 |
一、建构起源神话: 凯瑞的美国革命史开端 |
二、“一个共和国,如果你能交流的话” |
三、口语与印刷: 两种媒介的矛盾 |
四、传播与社群的关联: 美国历史的经验逻辑 |
第二节 共同文化的危机: 公共生活的衰落 |
一、“小共和国”的衰落 |
二、“大共和国”的衰落 |
第四章 作为文化的传播:凯瑞的文化理论与问题框架 |
引言 |
第一节 文化: 有意义、有序的符号现实 |
一、文化: “符号形式构成的意义系统” |
二、文化与社会: 意义秩序与社会秩序 |
三、文化与真相: 真相存在于主体的解释与理解之中 |
四、文化: 公共领域的主体间性基础 |
五、文化: 争夺建构“真实”的政治场所 |
第二节 问题框架: 现代社会秩序与统治权威正当性来源 |
一、马克思.韦伯: 现代性社会意义危机问题 |
二、凯瑞对马克斯.韦伯主题的转化 |
三、托克维尔与美国的“公民宗教”主题 |
第五章 传播的仪式观与传递观: 意义共享与宣传 |
引言 |
第一节 传播的“仪式观”: 复兴公民共和主义的对话的社会 |
一、传播的“仪式观”与“传递观”的概念阐述 |
二、传播的“仪式观”与“传递观”: 两种政治观的历史建构 |
三、传播的“仪式观”与“传递观”: 两种社会观的历史建构 |
四、传播的“仪式观”:传播是公民身份的实践 |
五、“媒介仪式”: 维持和建构“市民宗教” |
第二节 “传递观”的传播研究: “经济学的传播” |
一、功利主义哲学与实证主义传播研究 |
二、功利主义哲学的“民主困境” |
三、功利主义与信息论 |
四、功利主义的民意观 |
五、“经济学的传播”的问题 |
第三节 “传递观”的传播研究: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传播研究 |
第四节 “传递观”的传播研究: 后结构主义的传播研究 |
第六章 凯瑞的文化研究: 关系主义 |
引言 |
第一节 凯瑞的文化研究:为何把文化与传播等同 |
一、“文化”等同“传播”: 从传播思考社会秩序建构 |
二、“文化”等同“传播”: “双重结构化”分析 |
第二节 关系主义: 社会互动结构要素的分析 |
一、社会互动结构的要素分析 |
二、凯瑞的“双重结构化”分析:知识与政治信念的矛盾 |
第三节 技术史的文化研究: 媒介技术与符号互动论结合 |
一、从伊尼斯的媒介思考出发: 技术与社会权威结构的建构 |
二、作为文化的技术: 解构“技术至上论” |
第七章 余论与结论 |
第一节 余论: 凯瑞的新闻理论框架 |
一、反思新闻专业主义 |
二、新闻史: 理解“社会意识史” |
三、宪法第一修正案阐释: 保护公共生活的权利 |
第二节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8)信息主权论(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背景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 |
第一章 信息时代的主权问题 |
第一节 主权理论的历史流变 |
一、前现代主权理论的起源 |
二、现代主权理论的发展 |
三、后现代主权理论的反思 |
第二节 信息技术对主权的挑战 |
一、信息技术影响一国忠诚度市场 |
二、信息技术提供干涉他国政治进程的技术条件 |
第三节 信息主权存在的可行性 |
一、信息主权生成的技术支撑 |
二、信息主权:调和信息的自由流动与信息控管的张力 |
三、信息主权的概念及特征 |
小结 |
第二章 信息主权权力结构考察 |
第一节 制约信息主权的理论尝试 |
一、自然法理论:将主权置于应然规范的权威下 |
二、市民社会理论:以社会权威制约主权的肆意膨胀 |
三、主权与治权的分离理论:假设的更高权力主体 |
四、权力结构及其合理性:对权力的有效限制途径 |
第二节 信息主权权力及其相互关系 |
一、信息成为一种权力来源 |
二、信息主权权力:信息控制权、管理权与资源共享权 |
三、信息控制权、管理权与资源共享权的平等互动关系 |
第三节 信息主权权力的两种结构模式 |
一、信息主权权力的集权结构模式 |
二、信息主权权力的制约结构模式 |
第四节 信息主权法律限制的必要性 |
一、信息主权的政治现实 |
二、信息主权的道德理想 |
三、信息主权的法律限制 |
小结 |
第三章 对内信息主权的法律限制 |
第一节 对内信息主权法律限制的现状 |
一、“强信息规制、弱信息自由”模式——以德国、韩国和中国为例 |
二、“规制与自由并重”模式——以美国、英国和法国为例 |
三、自由与秩序:两种法律限制模式的价值博弈 |
第二节 信息主权法律限制的国内依据 |
一、实现信息主权权力制约结构的必然要求 |
二、国家保障公民信息权利的行为规则 |
三、法律回应信息技术发展的规则性诉求 |
第三节 实现信息主权法律限制的国内路径 |
一、法律介入信息空间的边界:区分有害信息和违法信息 |
二、法律手段与技术手段并举 |
三、法律回应信息技术发展的准则 |
小结 |
第四章 对外信息主权的法律限制 |
第一节 对外信息主权法律限制的现状 |
一、国家推行单边对外信息政策和行动 |
二、与信息相关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国际决议 |
第二节 信息主权法律限制的国际依据 |
一、抑制信息主权在国际信息空间中的变异 |
二、推行信息霸权的本质及根源 |
三、维护全球信息安全的需求 |
第三节 实现信息主权法律限制的国际路径 |
一、保障权力制约结构模式下信息主权的自然延伸 |
二、依法构建全球信息空间的良好秩序 |
三、依法规范信息资源共享权的运行方向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选举民主的困境及其超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缘由与意义 |
一、选题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当代西方民主实践与理论的发展趋势 |
二、选举民主 |
第三节 基本概念与研究思路 |
一、基本概念 |
二、研究思路 |
第四节 研究方法、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民主概念多元化及其争论 |
第一节 民主话语权:意识形态之争的新战场 |
一、意识形态的终结与民主的多元化 |
二、从贬义到中性的意识形态 |
三、民主话语权的争夺 |
第二节 民主与否:如何辨识 |
一、单一参数的民主度量模式:选举民主 |
二、综合参数的民主度量模式:自由民主 |
三、反思西方中心主义 |
第三节 民主的本质 |
一、界定民主的视角 |
二、微观视角下的民主概念 |
第二章 过程视角的古雅典民主 |
第一节 古雅典民主的制度设计及其价值理念 |
一、古雅典民主的制度设计 |
二、古雅典民主的价值理念 |
第二节 质疑与反驳:相关问题的阐释 |
一、古雅典公民身份的排他性 |
二、古雅典民主与多数的暴政 |
三、古雅典民主的简单性与复杂性 |
第三节 过程民主及其与古雅典民主的契合 |
一、基于微观视角的过程民主 |
二、古雅典民主的过程取向 |
第三章 民主的空洞化演变 |
第一节 代议制民主:民主的现代范式 |
一、代议制民主的起源 |
二、代议制与民主 |
三、自由民主的悖论:普遍平等学说及其实践 |
第二节 选举式民主:代议制逻辑的终结 |
一、大众与精英关系的重塑:民主的选举化 |
二、民主终结论及其质疑 |
第三节 民主演变中的空洞化特征 |
一、空洞化的概念及其分析维度 |
二、民主之空洞化的四维度演进 |
第四章 民主选举化的困境 |
第一节 选举民主:功能及其局限性 |
一、合法性功能及其限度 |
二、辨识民主的悖谬 |
三、其他功能如何可能? |
第二节 选举民主:理性选择理论的考察 |
一、新政治经济学与理性选择理论 |
二、投票悖论:集体决策的逻辑困境 |
三、交易政治:选举民主的潜规则 |
四、不确定性:理性行为的障碍 |
第三节 选举民主:普世化的困境 |
一、选举民主在非西方世界中的不适 |
二、选举民主普世化的逻辑悖谬 |
三、选举民主普世化的现实困境 |
第五章 民主的回归 |
第一节 当代西方民主理论的过程转向 |
一、走向多元化的民主理论 |
二、过程视角下的当代西方民主理论 |
第二节 过程民主再阐释:实践原则 |
一、整体主义与个人主义 |
二、价值多元论的启示 |
三、非模式化的民主 |
四、非模式化的民主化 |
第三节 过程民主与选举民主的比较 |
一、一元主义与多元主义 |
二、化约主义与有机主义 |
三、事实与价值、现实与理想 |
四、民主的条件 |
结语 行动主义的过程民主 |
一、非行动主义的自由 |
二、资格悖论及其消解 |
三、基于行动的过程民主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博士期间发表论文 |
(10)公民表达权及其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缘由和背景 |
二、公民表达权研究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结构安排 |
四、研究方法 |
五、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公民表达权一般理论 |
第一节 表达权的内涵 |
一、关于表达权的不同表述 |
二、关于表达自由或表达权的不同观点 |
三、关于公民表达权的概念 |
第二节 公民表达权的外延 |
一、专家学者的观点 |
二、本文的观点 |
第三节 公民表达权的特性 |
一、公民表达权的相对性 |
二、公民表达权的政治性和社会性 |
三、公民表达权的阶级性 |
四、公民表达权的法定性 |
五、公民表达权的广泛性 |
第四节 公民表达权的属性 |
一、公民表达权是最基本的人权 |
二、公民表达权具有广义的政治自由权利属性,但不是政治自由权利的核心 |
三、公民表达权具有广义的精神自由权属性,但属于外在的精神自由 |
四、公民表达权具有法定权利属性 |
第二章 公民表达权的价值 |
第一节 基本人权的核心 |
一、表达权的基本人权特征 |
二、表达权有利于个体自我实现 |
三、表达权攸关人的尊严 |
第二节 民主政治的基石 |
一、政治统治合法性源于公民表达权 |
二、公民表达权有助于预防多数人的暴政 |
三、公民表达权是监督国家权力的当然要求 |
第三节 文化繁荣的动力 |
一、"轴心文明":一个正面典型 |
二、"文化大革命":一个反面典型 |
第四节 社会和谐缓冲器 |
一、表达权:社会和谐的安全阀 |
二、霍桑试验:一个社会心理学的成功案例 |
第五节 科学决策的要件 |
一、表达权有助于建构真正反映社情民意的公共政策 |
二、表达权能促进民主科学决策的实现 |
第三章 公民表达权的保障 |
第一节 公民表达权保障的前提条件 |
一、法治的概念及其原则 |
二、法治的历史考察 |
三、法治原则:保障公民权利的一般性规定 |
第二节 公民表达权保障的法治原则 |
一、禁止事先约束原则 |
二、优先地位原则 |
三、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 |
四、明确性原则 |
五、内容中立原则 |
六、救济原则 |
第三节 公民表达权保障的制度建设 |
一、公民表达权的法律保障 |
二、公民表达权的政治制度保障 |
三、公民表达权的社会经济保障 |
四、公民表达权的思想文化保障 |
第四章 公民表达权的限制 |
第一节 公民表达权限制的依据 |
一、理论依据:表达权的相对性 |
二、法律依据:法律文本规定 |
三、其他依据:环境限制 |
第二节 公民表达权限制的原则 |
一、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 |
二、利益衡量原则 |
三、禁止事先抑制原则 |
四、法律规定明确限制精确原则 |
五、最小限制必要原则 |
六、公共利益原则 |
七、危险倾向或有害倾向原则 |
第三节 公民表达权限制的方法 |
一、专制独裁社会对表达权的限制 |
二、现代民主社会对公民表达权的限制 |
三、时间、地点、对象和表达方式的限制 |
第五章 公民表达权保障的中国实践 |
第一节 封建专制时期的表达不自由 |
一、求谏纳谏的传统 |
二、"百家争鸣"并非表达自由 |
三、专制时期的表达不自由 |
四、禁锢思想的律令 |
第二节 中国公民表达权的阶段分析 |
一、建国前的发展历程 |
二、建国后阶段分析 |
第三节 公民表达权保障的现状及问题 |
一、公民表达权保障的现状 |
二、公民表达权保障存在的问题 |
第六章 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民表达权保障体系 |
第一节 健全完善保障公民表达权制度体系 |
一、制度的概念 |
二、制度的重要性 |
三、健全完善保障公民表达权的民主制度 |
四、健全完善保障公民表达权的法律制度 |
五、健全完善保障公民表达权的司法制度 |
六、健全完善保障公民表达权的行政制度 |
第二节 培育完善保障公民表达权的公民社会 |
一、培育公民社会的必要性 |
二、培育完善保障公民表达权的公民社会 |
第三节 不断增强公民自身的表达权利意识 |
一、公民表达权利意识的特性 |
二、现阶段我国公民表达权意识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
三、提高公民表达权利意识的举措 |
结论: 做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人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法国大革命:公意至上理念下的表达自由——直接民主形式与表达自由的关系(论文参考文献)
- [1]程序民主研究 ——熊彼特、达尔、哈贝马斯程序民主观比较分析[D]. 丁明春. 吉林大学, 2020(08)
- [2]法国大革命失败原因再思考[D]. 周义苗.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20(07)
- [3]论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D]. 宁凯惠.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4]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研究[D]. 石立春. 西南交通大学, 2019(04)
- [5]网络社群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功能研究[D]. 周恒.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2)
- [6]从英国“脱欧”公投看直接民主与代议制的博弈[J]. 任明霞.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9)
- [7]詹姆斯.W.凯瑞的传播思想研究 ——以公民共和主义民主为框架[D]. 李辉. 厦门大学, 2019(07)
- [8]信息主权论[D]. 牛博文. 西南政法大学, 2016(02)
- [9]选举民主的困境及其超越[D]. 张国军. 南开大学, 2013(06)
- [10]公民表达权及其保障研究[D]. 李海新. 武汉大学, 20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