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垄断--电力行业规制理论与改革模式_自然垄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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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垄断——管制理论与电力工业改革模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电力工业论文,管制论文,理论论文,自然论文,模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942(2005)04-0096-03

由于电力工业规模经济的属性和产供销即时性的行业特点,垄断经营几乎成为各国电 力工业发展初期的共同模式。绝大多数国家都是采用的国家垂直垄断电力行业或者政府 垂直管制电力行业的管理模式,然而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这种垄断经营模式越来 越阻碍电力工业的发展。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网络经济学的诞生,美国经济学 家用其理论成果研究和分析电力工业的改革,提出了电力系统网络开放和引进新的参与 者的构想,这一构想为研究电力工业改革提供了一个有益的视角。

一、电力工业改革的理论依据

(一)自然垄断理论

长期以来一般都认为电力行业作为一个自然垄断行业具有明显的规模经济性,即在一 定的产量范围内企业的平均成本会随着产量的增加而不断降低,从而由一个企业大规模 生产比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小企业同时生产相同数量产品会更有效率。[1]这一自然垄断 理论就一直被垄断势力用来为其垄断行为辩护。而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自然垄断理论 研究获得了新的进展。鲍默尔、潘萨和威利格用成本劣加性重新定义了自然垄断。他们 认为,即使企业处于规模不经济阶段,只要由一个企业生产仍比由两个或更多个企业生 产成本低(即具有成本劣加性),那么该企业仍具有自然垄断性,这就预示着超过一定规 模后,自然垄断将不复成立,这为水平竞争(地区间竞争)提供了理论依据。同时,自然 垄断产业的生产是由一系列密切相关的生产环节共同完成的,多数学者都认为并非自然 垄断产业的所有业务都具有自然垄断性。P.Joskow和Schmalensee通过对美国电力公司 和发电厂进行的实证研究,认为没有证据证明需要建立大型的发电厂以获得其规模经济 效应。因此,在本质上,发电领域并不存在很强的规模经济性,也就不具有很强的自然 垄断性。[2]我国经济学家刘阳平、叶元煦也指出具有自然垄断性的业务一般指网络系 统业务,因此电力行业中输、配电环节具有较强的自然垄断性,而发、售电环节的自然 垄断性已在逐步减弱,具有潜在的竞争性,这就为电力行业发电、输电、配电、售电四 个环节的垂直分离,引入竞争提供了一定的理论依据。[3]自然垄断理论的发展为电力 产业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机制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管制理论

传统的管制理论认为自然垄断产业成本结构的特性如前期投资巨大,投资专用性强, 沉没成本大同时不适宜重复投资等等决定了在自然垄断行业内竞争是低效率的,需要政 府采用市场进入管制,避免其他企业盲目进入,进行重复投资,同时也需要政府采用价 格管制,以迫使垄断厂商象竞争厂商一样的在平均成本最低点生产,从而使消费者能以 最低的价格购买产品,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政 府管制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弊端。管制的失灵和管制成本的不断上升,使得许多经济学 家对政府管制行为提出了质疑。乔治·施蒂格勒在《监管中能监管什么》一文中通过对 英国电力产业的实证研究得出结论:受管制企业并不比无管制企业具有更高的效率和更 低的价格。这一研究反响巨大,学者们纷纷把管制研究的重点转移到如何以最少的管制 来最大限度地鼓励竞争。

直接针对电力行业放松管制的研究在80年代末开始逐渐增多。P.Joskow和N.Rose研究 了管制放松后的产业绩效,认为放松管制之后由于竞争的引入,电力公用事业公司采用 新型技术的速度发生了重要的变化,这使得整个发电设备的成本显著降低。

M.Armstrong等《管制改革:经济分析和英国的经验》中结合英国电信、电力和自来水 等公共事业的管制改革经验,对垄断、管制、竞争和自由化进行了经济分析。K.Rose结 合美国电力市场的实际情况,论证了电力市场放松管制,逐步走向自由化的趋势,为放 松电力市场管制提供了某些依据。M.White和P.Joskow研究发现电力行业管制变革的第 一动力是“电力差价”的存在,在电力差价越大的国家,其管制改革的推动力就越强。 [4]门建辉在《自然垄断行业放松管制的理论分析》中指出由于信息和自动化技术的迅 速发展,已经使电力网络的调度协调能力有了飞跃性突破,让电网与发电厂之间的高度 协调性从技术上有了保证,从而为电力产业各环节独立经营创造了条件,也就是为政府 放松管制创造了条件。[5]马斌介绍了世界电力行业政府管制变革的趋势,说明了电力 行业接受管制和走向自由化的原因分析及我国电力行业政府管制的现状及启示。[6]

T.Nwaeze研究了电力产业放松管制的收益,风险和报酬影响。曾鸣在其编著的《电力市 场理论及应用》中分析了市场经济国家电力工业市场化改革,研究了电力工业管制的目 的、传统的管制模式及国际经验。

还有许多学者对各国电力市场管制和放松管制的实践进行了研究,Richard J.Gilbert 和Edward P.Kahn主编的《电力管制的国际比较》一书中通过对英、法、美、日等不同 国家的电力管制的比较,分析了各国发生电力管制的原因及私有化和管制的关系。于尔 铿(1998)对国内外电力市场进行了介绍,重点谈及了美国佛罗里州电力市场自然发育模 式和英国电力体制改革模式。Calum Gum和Basil Sharp论证了新西兰的管制体制对作为 不可维持自然垄断的输电的影响。Roger Buchlang和Patricia Fraser对英国输电产业 的改治和管制风险进行了研究。杨名舟介绍了国外电力工业的三种管制模式及管制的主 要方式。

电力产业管制问题的研究成果表明电力市场应当放松政府管制,然而放松管制并不是 取消管制,电力产业结构的特别之处在于整个产业可以被分为自然垄断部分和可竞争部 分,作为一个完整的电力体系,这两个属性差异很大的部分又必须保持紧密的协调,这 就使得管制放松与再管制将永远是电力产业管制体系演进的主旋律。因此电力产业管制 体制改革的目标是确定一种新的合理的管制方式来构建一个适度竞争的电力市场。

二、电力工业改革模式评析

20世纪70年代以来,电力工业改革理论研究的进一步完善,为电力工业改革奠定了深 厚的理论基础,科学技术的发展为电力工业的改革创造了先进的技术条件。世界各国都 抓住这良好的机遇,对电力工业进行了各方面的改革,以求建立科学合理的电力市场。

(一)电力市场结构模式改革

B.Tencnbaum等人1992年发表的《电力私有化—结构、竞争和管制的选择》一文是早期 研究电力市场结构模式问题最重要的文献之一。他们提出了电力市场的四种结构模式: 传统的发、输、配、售电垂直一体化的结构模式,发电独立的结构模式,提供输电服务 的结构模式和发、输、配、售电完全分离并在零售市场引入竞争的结构模式。在电力工 业改革之前,大部分国家的电力市场结构都是发、输、配、售电垂直一体化的市场结构 ,这种市场结构垄断规模过大,使得监督困难,管制成本增加,规模经济效益不明显, 经营效益不佳。英国是最早对电力市场结构进行改革的国家之一。1987年英国将原来的 中央发电局分成了国家电网公司、国家水电力公司、国家发电公司、核电公司四大部分 ,实行了发、输、配、售电完全分离的市场结构。这种结构模式开放了发电市场,打破 了电力工业不同环节的行业垄断,充分引入了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7]然而这种结构 模式要求有相当成熟的电力市场运作,许多国家都很难做到电力工业的全面市场化。我 国关于电力市场结构改革,很早就提出了厂网分开的结构模式。吴敬连就一再强调,中 国电力工业改革的中心是厂网分开。然而如何实行厂网分开,专家们却有不同的意见和 看法。刘纪鹏在《电力:谨防破碎式改革》一文中就指出,在同一时间里既横向分割又 纵向分割的“破碎式”改革是非常危险的。反垄断不能与全国联网相对立,没有强有力 的全国统一电网,中国电力发展将极大延缓。[8]而张曙光、张平等都认为建立如此庞 大的全国电网,电力监管委员会将很难运作,很难监督和管理。

(二)电力市场竞争模式的改革

关于电力市场竞争模式改革在理论上的研究文献不是很多,比较早期的是Hungpo.chao 和Hillard.G.Houtington,在他们主编的《设计竞争性的电力市场》一书中对竞争性电 力市场的设计原则、电价问题、输电和供电领域如何竞争提出了建议,并介绍了美国在 这方面的一些探索。国内关于这方面多是一些实践方面的研究,朱成章在《各国电力企 业的管理和竞争模式》中介绍了各国不同的电力企业管理模式和竞争模式,并说明了管 理模式和竞争模式的联系。[9]纵观各国采取的竞争模式大体上有竞标,电网代输和电 力交易市场三种模式。所谓竞标模式就是对电力生产中某个环节进行独立专营权的公开 竞标,或者在电力市场的运作中,每隔一段时间,对区域电力专营权的公开竞标,还有 就是对新建电力资源竞标。这种竞争模式一般首先运用在发电领域,像我国就已经逐步 在进行这方面的探索,对拟建的核电项目建设和国家电网下的一些新建电厂进行公开竞 拍,进行多方面的投资,电网代输模式就是提前放开电网管制,允许第三者输送电力。 日本、英国、挪威已提前开展这项业务,我国尚未进行。至于电力交易市场模式其核心 就是电价问题,[10]如何实现电力市场交易中竞标上网,同网同价,各国采取的方式各 有不同,大体分两种,一种是建立现贷和期货市场。新西兰就是采取的这种方式,在期 货市场,由发电公司和配电公司或大用户签定售电长期契约,配电公司再将所购得的电 力零售给一般用户,在现货市场,则随供电成本和用电需求的多少而随时波动。另一种 是建立电力库,像挪威的电力市场通过电力库将电力供方(发电企业)和电力需方(配电 企业电力用户)结合起来,完成电力生产的全过程,这样就使得电力交易的双方建立了 同步的信息系统,市场的参与者都获得了必要的调度和交易信息。我国在建立电力交易 市场,这方面起步较晚,电价机制也比较落后,胡鞍钢就曾指出,中国电价是世界上最 混乱的电价关系,是过度的行政干预的结果。电价改革方面应由基于不同成本定价的多 轨制转向基于市场供求的单轨制。[11]

(三)电力市场管理模式改革

正如前面所提到的,由于电力工业在输电和配电方面仍具有较强的自然垄断性,政府 应当放松对电力工业的管制,但并不是取消管制,政府仍必须对电力工业实行宏观调控 。目前各国政府对电力市场管理模式改革后,大体有两种管理模式,一是政府部门垂直 管制电力行业,也就是政府通过由政府组织的电力市场各方代表组成的机构来管制、协 调电力市场的运作。另一种是政府宏观调控,发、输、配、售电分开管理,这种管理模 式是由政府控制发、输、配、售电行业中的某个环节(或两个环节),其余环节则由公用 公司或民营、私营公司投资经营,通过市场协议或合同共同完成电力生产的市场经营。 此管理模式更进一步打破了行业垄断,引入了多种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电力工业生产 市场化程度更高。当然这种管理模式也有其不足之处,那就是目前各国电力市场的运作 还不够成熟,电价的核算方法及标准还缺乏足够的经济分析。但由于这种管理模式的“ 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商业运营、科学管理”都顺应了国际经济活动的规律,所以它已 经成为各国电力工业改革追求的理想目标。我国目前提出来的是要加强电力监管,成立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按照国家授权履行电力监管职责。潘家铮(2002)曾指出,中国应 当建立电力市场监管机制,建立电力市场运作规则和权威监管机构。[12]汪恕诚则认为 应加强电力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从立法上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13]

各国都是在自己国家国情的基础上,逐步完善自己的电力工业改革。我国的电力工业 改革起步较晚,情况相对比较复杂,如何建立符合我国国情且行之有效的改革模式仍任 重道远还需认真求索。

收稿日期:200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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