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产品物流模式构建:基于批发市场的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批发市场论文,中国论文,农产品论文,模式论文,物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开始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突破口,推动了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经营,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长期困扰我国农业发展的总量短缺问题已基本解决,市场格局已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产品从总量不足的供给约束改变为局部结构过剩的需求约束,农业进一步发展的主要障碍已经从生产领域转向市场流通领域。在新的市场经济形势下,过去我国传统的农产品物流体制已经不再适应时代的需求。因此,加快农产品批发市场创新,构建小农生产供给和大市场需求之间的组织载体,克服分散化经营的弊端已成为农产品物流体制改革的当务之急。
在经济发达国家,农产品批发市场一般都比较成熟,而且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批发市场的运作机制或运行模式也发生着变化。依据经验,当批发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就会出现不同的发展趋势。一种发展趋势是以美国为代表,主要表现为批发市场的部分功能被产销一体化组织所替代;另一种发展趋势的典型代表是日本,其标志是批发市场向拍卖市场发展。研究在不同条件下运用不同模式促进农产品物流市场繁荣发展的国际经验,对构建我国未来农产品物流市场运作模式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农产品物流模式的国际比较
1.首先来看欧盟的农产品直销制度(见图1)。欧盟的农产品物流市场体系建设有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建立之初的早期集散中心市场多位于自然地理位置优越,水路、铁路运输发达的城市。到了20世纪,位于大城市的终端批发市场的中心作用越来越小。通过产销一体化组织和产地收购市场等渠道的农副产品数量占到很大的比重,农产品直销得到较快发展。价格形成中心也相应由终端批发市场向产地收购市场转移,产地批发市场日渐萎缩。从流程图中可见,所谓直接运销,就是由农民或农民团体,将生产的农产品包装处理后,直接运送供应消费地零售业者(超级市场)或连锁零售业包装配送中心及消费大户,达到减少所有不必要的中间环节,降低运销价差,使生产者和消费者都受益的目的。这种运销模式是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产品生产规模的增大,零售单位的规模也增大,尤其是零售商店形成连锁经营或超级市场连锁店网络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小生产和大流通的矛盾。同时,交通条件的进一步改善,通讯手段达到较高水平,保鲜技术的进步和分级的标准化等也为农产品直销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图1 欧盟农产品直销模式
2.日本农产品物流体制发展过程中最重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拍卖制度。日本十分重视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把它作为关系到国计民生、社会福利事业来建设与管理,大阪中央批发市场标榜是“大阪市民的厨房”。东京都中央批发市场则号称是“1200万市民的饮食生活的流通据点”。这种大型的中央批发市场全国共有88个,地方批发市场有1500多个。在日本,绝大多数生产者生产的农副产品是通过批发市场批发的,例如,蔬菜87%,水果78%,水产品75%,花卉87%,牛肉41.1%。批发市场已成为日本的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现代流通、满足生活需求、繁荣经济、稳定社会的重要基础。
图2 日本农产品物流拍卖系统
日本农业和国民经济水平也很高,产销一体化的条件也基本具备,但是由于日本人多地少,人地关系相对紧张,其农业生产只能建立在小规模经营的基础上。因此,日本农业生产小规模与大流通的矛盾始终难以解决。在这种情况下,日本农产品市场向拍卖市场的方向发展,实践证明同样走出了一条节约交易时间和费用的高效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之路。
为了体现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日本政府多次修改并完善了《批发市场法》并严格实施。如竞卖招标委托集中上市,批发商不能拒绝生产者的委托,销售的手续费也都有严格规定,例如,手续费占的比例分别为蔬菜8.5%、水果7%、水产品5.5%、肉类3.5%、花卉9.5%等。此外,批发市场的建立和运行都有严格的法律依据。批发商的进货信用和集货能力直接关系到整个批发市场的运行;中间商是拍卖投标的竞买者,过少会产生垄断操纵价格,过多又会过度竞争,交易混乱,所以批发商和中间商都必须经过政府批准才能入场参加交易。政府对进入批发市场的企业资格和数量进行严格的审批和控制,保证了交易依法进行。避免了中国农贸市场常见的少数菜霸欺行霸市、操纵价格、菜多时无人要、菜少时价格飞涨,直接损害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的情况。
二、我国农产品物流模式构建
(一)我国农产品物流的现实主流状态
目前我国农产品物流市场体系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律、法规还没有出台,场内缺乏有活力的经营主体,而且农产品批发价格形成多是通过讨价还价的形式,不能真正体现农产品价格。由于没有经纪人和指定入场的批发商代理业务,农产品批发市场在营销程序上就显现出多途径的情况,因而效率低,不能发挥批发市场作用,实际是业务批量放大了的集贸市场。
就交易方式而言,当前主要以现货交易为主。交易方式往往是人货同行,商品堆放在市场吆喝展卖,买主在验货基础上讨价还价,结算则通行现金收付。以现货为主,对商品生产指导意义并不大,甚至还可能引发某些消极作用。在缺乏科学分析的条件下,批发市场现货价格甚至还是农产品“买难”、“卖难”周期性循环出现的重要诱因。此外,批零兼营相当普遍。当前,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通行批零兼营,纯粹意义上的批发市场为数不多。许多农产品批发市场尚处在由传统集市型市场向现代批发市场的过渡中,有待于进一步发育成熟。服务功能相对单一也是我国农产品物流市场体系的主要特点,很多市场仅仅只是提供集中的交易场所而已,稍好点的则配有一定仓容,供客商存放货物周转用。此外,还有一些批发市场引进少量必需的服务机构进场,如银行、运输公司等,提供金融、运输服务,但亦多由客商自行办理。
(二)我国农产品物流理想模式构建
我国农村实行的是以家庭经营为主的生产经营形式,农产品规模经营的比重较小,小规模生产与大流通的矛盾将长期存在。此外,我国人口众多,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紧张状况难以彻底解决,以上条件不利于产销一体化的全面发展。而通过对全国各市场计算机的联网,制定市场拍卖规则,实行农产品的分级标准化,最终形成全国统一的拍卖市场,则是比较适合我国国情的发展方向。在以上国际经验分析的基础上,笔者构建了理想状态的我国农产品物流模式(见图4)。
三、农产品物流体系评价
农产品物流系统是由运输、储存、包装、装卸、流通加工、信息等环节组成。而每一环节又有众多的企业组成。如果物流系统中每一个环节和单元都能做到收益最大、成本最小,则物流的整个系统利润就会最大,物流系统达到最优化。据此,我们可建立整个物流系统全局最优的评价目标模型如下:
根据这一模型,物流系统是否优化,最主要的评价指标就是利润。物流作为第三利润源,获得的利润率越高,说明物流系统越优化。评价物流系统是否优化的另一指标是时间指标。物流过程所用时间越少,物流越及时、快速,物流系统越优化。我们综合上述指标来评价物流系统是否达到最优化。
农业部“十一五期间我国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若干重大问题前期研究”课题组使用同样的评价方法,得出的结论支持了我们前述分析,囿于资料和篇幅所限,我们在此引用他们的结论加以佐证。
表1 主要国家或地区农产品物流体系综合评价与比较
国别物流要素得分物流系统运行得分综合得分评价等级
美国
0.856 0.912
0.890 优
欧盟
0.901 0.766
0.820 优
日本
0.852 0.900
0.881 优
中国
0.589 0.781
0.704 良
资料来源:农业部计划司,“十一五”期间我国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重大问题前期研究汇编,2005
四、政策建议
依据国际经验,结合目前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的现状,要建立高效完善的农产品物流市场运行模式,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逐步改善农产品物流市场组织经营的外部环境。区域分工与专业化生产是促进农产品跨地区物流的基础,要按照区域比较优势原则,建立专业化的生产基地,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产地批发市场。实行经营创新,不仅需要完善批发市场的内部机制,而且要改善其外部环境。按照建立全国统一、开放、健康、有序市场体系的基本要求,既要切实加强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完善市场制度和提高市场信用度,又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解决交通瓶颈,减少运输成本。
2.大力提高农产品物流市场体系的组织化程度,同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走外向型发展之路。一般来说,农产品物流市场体系的组织化程度越高,其价格信号功能就越真,就越能够有效地指导农业生产和经营活动。同时,还可以减少整个市场的建设成本。为此,一要加快调整现有农产品物流市场体系的布局,防止和改变物流市场的盲目发展状况;二要引导农产品物流市场向农产品主要集散地、消费地和中转地集中,引导农产品批发市场从小城镇向中心城市转移;三是政府部门可以采取一定的倾斜措施,积极培育一批能够主导农产品物流市场发展的大型批发市场。此外,要鼓励有条件的农产品物流企业走外向型发展之路。随着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和一体化,可以鼓励沿海地区部分农产品物流企业走外向型发展之路。
3.积极稳妥地推行拍卖制,健全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农产品实行拍卖制是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经过多年的实践发展起来的一种行之有效的交易方式,它具有透明度高、信息集中、价格合理、交易规范、成交迅速等优点,也比较适合我国的国情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方向。因此,我国农产品物流市场体系可以积极推行拍卖制。拍卖通过买方的竞价购买,使价格的形成过程公开透明,能明显提高信息的集散传播效率,有利于理性的交易决策。另外,拍卖能使同一批产品卖出最高价格。买方投标竞价在公开场合短时间决策,依据的是经营效率和预期利润的约束,这既符合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又有利于利润分割的公平、公开。但是,目前我国批发市场由于交易主体经营规模小、流动性大、数量众多等特点,拍卖制的产生与发育受到制约。因此,要一方面发展大型的批发商组织以扩大交易规模,另一方面要促进委托代理批发贸易的发展,以提高交易的组织化、专业化程度,从而为拍卖制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
4.加强市场管理与相关法规建设。首先要促进投资和管理主体多元化。发达国家的批发市场组织存在着多种类型,包括“私人合伙型”、“社会团体型”、“政府参与型”等,既有公益型,也有企业化经营的组织。当前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也有多种类型,当前我国的批发市场既有政府开办的公益型市场,又有国有企业和农民集体兴办的企业化经营的市场。不管哪种类型,都要求完善其内部管理机制。其次是要规范批发市场等物流要素的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当前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组织建设正处于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由销地市场建设为主转向产地市场建设为主的重要时期,要着重明确规范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性质、组建程序和设立条件。再次要规范批发市场交易活动。主要包括:交易主体的资格和条件,进入或退出市场的程序和手续;市场交易的方式、交易程序、规则投资者及其交易主体的权力义务、市场配套服务及收费标准、市场监督、仲裁规则及机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