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收入分配及其实现_收入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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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经济系统是一定条件下的社会系统中的人所构成的经济关系的总和。它至少要包括:所有制形式,经济运行方式和分配原则三个相互联系的组成部分。从历史上看,所有制形式有私有制、公有制和公私混合型所有制。运行方式有市场、计划以及市场与计划相结合的调控方式。分配原则有按权利分配、按劳分配、按要素分配、按市场分配等多种分配原则。所以,从逻辑上讲,一个经济系统就有多种不同的组合方式。例如,私有制、按市场运行、实行按要素或按市场分配的经济系统;公有制、完全按计划运行、实行按劳分配的经济系统等等。然而,事实上,经济系统是一个历史范畴,它的选择是由一定社会中的人以及他们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宗教信仰等多种因素所确定。一定的社会阶段,它的经济系统有其本身的不可逾越性。为此本文假定,给定所有制和经济运行方式,讨论收入如何分配。特别着重论述按劳分配理论和按要素分配理论的沿革以及它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相容关系。

首先,我们看一看古典的收入分配理论。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劳动(即用于生产商品所需要的实际劳动时间)决定价值和劳动价值决定价值的问题。亚当·斯密所持的最早理论是把劳动看成是价值的唯一源泉。他把每一个商品中所包含的劳动量看作是衡量那种价值的尺度。当产品A和产品B按它们的价值进行交换时,它们之间的等式是双重的。一方面,交换的是包含在商品中的两个相等的劳动量,另一方面,一个商品可以为它的所有者换取他人的劳动量,这些劳动量等于他在生产时所用的劳动量。但是,当货物积累在私人手中时,它的所有者就用以役使“勤劳的人们从事劳动,供以原料和生活品以便将他们的劳动成果出售获利润。”〔1〕在货物出售时,其所得不仅要足够支付这些“勤劳的人们”的工资,还得给雇主带来利润。如果雇主得不到利润,他对此就不感兴趣。并且他的利润必须与货物成比例增大,否则他就不会再用更多的物质去从事生产。问题是如何来看待利润?斯密认为,利润是商品价值的另外构成部分,劳动者不但要和物资所有者分享他的产品,还须和收取地租的地主分享。因此,商品的真实价值就应分为三个组成部分:工资、利润、地租。斯密在考察了工资、利润、地租的原始来源后,进而考察它们是怎样确定的,即斯密的社会各阶级收入分配理论,他的观点是,工资对劳动者是用于维持生活的劳动所得,对资本家,是用于生产所支付的费用。利润的定义是资本家在支付了工人工资以后所占有的那一部分价值。利润的大小取决于资财的多少。斯密独立地发展了地租学说,他认为地租在价格的决定中完全无关,它只是当价格高于足够支付工资和利润时方出现的结果。如果土地产物的价格仅仅是足够补偿资本家的话,土地将不产生地租,如果高的话,地主从资本家那里取得超出的部分。

以上叙述我们可以看出,斯密关于劳动决定价值和劳动价值决定价值的问题出现了混乱。一方面,他认为劳动决定价值,劳动是衡量价值的唯一标准。那么在分配上,应根据劳动的多少做为尺度;另一方面,他又认为价值包含了利润、地租及工资。既然各种生产要素者参加了价值的创造,就应按要素的多少做为分配的尺度,对前一方面考察的结果产生了按劳分配理论,而对后者的解释及阐述又得出了按要素分配理论。显然,斯密没有处理好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相容性问题。我们认为,不是斯密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而是这个问题在理论上太困难,他无法舍弃之一,又无法将两者有机地综合在一起。他把困难留给了后人。历史上称为“斯密难题”,这个难题给后人开辟了创立收入分配理论的道路,坚持按劳分配理论的与坚持按要素分配理论的开始分道扬镶。

按劳分配是由空想社会主义者从斯密那里接过来,后由马克思和恩格斯把空想的按劳分配思想变成了科学的按劳分配学说。经由列宁、斯大林的进一步发展和实践,还有中国、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的理论实践,最终形成的一整套分配理论体系。

马克思发展了斯密的劳动价值论并论述了剩余价值的产生,认为资本主义社会中只含有两种基本收入,即工资和剩余价值(地租仅仅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在劳动价值和剩余价值论的基础上,马克思关于分配的观点认为,由于产品的价值是由参加生产过程的劳动创造的,因而应该实行按劳分配。他在《资本论》第一卷中,设想自由人的联合体,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分配生活资料供个人消费,每个生产者在生活资料中得到的份额是由他的劳动时间决定的。“劳动时间又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劳动中所占份额的尺度,因而也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产品的个人消费部分中所占份额的尺度。”〔2〕马克思进一步把分配理论同社会发展理论结合在一起,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最终形成了按劳分配学说。他批评了拉萨尔的“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指出在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初级阶段,“每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劳动量。”同时,马克思还注意到了按劳分配的弊病,揭示了仍然存在的资产阶级权利,并指出了从按劳分配向共产主义按需分配过渡的必然性。

列宁在新的条件下发展了按劳分配学说,并在十月革命后把理论变为初步实践。他在1917年2月革命后指出,“人类从资本主义只能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即过渡到生产资料公有和按劳分配。”〔3〕说明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必然产物,它和生产资料公有并列为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标志,生产资料公有是按劳分配的前提,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苏维埃政权建立后,列宁力求用巴黎公社的原则制定公职人员的薪金制度,通过制定苏维埃工资制度来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

后来,斯大林在苏维埃经济建设发展十几年后的新形势下,总结了社会主义分配的实践,发展和完善了按劳分配理论。1931年底,概括出共产主义两个阶段的公式:“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一一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公式。“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二阶段公式。为什么要实行按劳分配?斯大林指出,社会主义社会,工人阶级的文化水平还不很高,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依然存在,劳动生产率还没有达到能保证丰裕的高度,劳动还没有从生存手段变成人们的第一需要,变成为社会谋福利的自愿劳动,所以社会只是不按社会各个成员的需要,而按他们为社会所做的工作来分配消费品。社会主义制度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化,劳动者成为生产的主人,劳动性质变了,劳动态度也变了,劳动者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社会主义社会要求劳动者尽其所能地劳动,发挥劳动的主动性、积极性;同时社会应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创造各种条件,使劳动者能充分发挥和发展自己的才能。在这里,劳动者和社会两方面都是有义务和责任的。斯大林强调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各尽所能”,把它和“按劳分配”结合起来。作为社会主义原则来说,“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提法比“按劳分配”的提法在理论和实践上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

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在前苏联是怎样具体实践的呢?苏维埃政权建立后,对旧俄国的工资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造,如取消了高薪制:废除性别、年龄、民族等方面的差别,实行同工同酬,在国家机关和国营企业中实行统一的工资制。1931~1933年,在斯大林的领导下,前苏联进行了范围广泛的工资改革,其主要内容包括:(1)工业部门普遍实行3~8级工资等级表,工人两极工资的比例为1∶3.8,第一级到第二级的级差率为15%,以后逐渐提高,第七级到第八级的级差率为42.1%。(2)推广计件制,实行累计件制。(3)实行计时奖励制。(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普遍实行职务工资制。

在中国,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前,毛泽东在《关于纠正党内的错误思想》中就提出:“就是在社会主义时期,物质的分配也要依照‘各尽所能 按劳取酬’的原则和工作的需要,决无所谓绝对的平均。”〔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开始了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实践。在收入分配上,以按劳分配为原则,以前苏联为模式制定了一系列的工资制度和奖励制度。1956年供给制改为货币工资制,并进行了全国性的工资改革,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制度的基础。按劳分配制度在建国初期充分地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取得了有目共睹的伟大成就。但是,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和深入,尤其是经历了一系列的政治运动、经济建设之后,按劳分配原则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1)就实现手段来说,因无法衡量每个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劳动量及对产品生产的贡献,因而无法完全地体现按劳分配原则,操作上只能由中央制定分配的方针政策,并制定全国一切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统一的工资标准和等级制度,规定统一的工资形式、调整时间及调资比例。这种纵向的自上而下的分配办法明显地把分配与经济割裂开来,削弱了分配作为一种经济杠杆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很容易滋长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和“大锅饭”,挫伤个人的劳动积极性。(2)按劳分配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很难有统一的标准,理论上即使有这样的际准,实践起来成本也极高。实际的运作只是在作为劳动者联合体的一个层次——企业或事业单位的范围内按同一的标准实行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的原则,而不同行业之间却难以进行横向比较。不同质的劳动要转换为同质的等量社会劳动,在存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只能通过市场才能实现。这样,劳动者的劳动就很难直接作为社会总劳动的构成部分,也就是说,它不能直接表现为社会劳动,还必须迂回曲折的经过商品交换才能转化成社会劳动。这时,劳动者的劳动只能先作为企业总劳动的构成部分,只有当企业生产出来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出去,企业的总劳动得到社会的承认以后,劳动者的劳动才转化为社会的劳动。这就意味着,按劳分配中的这个“劳”,要得到社会的承认之后,才能据此分配,并不是无条件的。(3)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实现要采取商品、货币的形式。劳动者的报酬以一定量的货币工资计算,并通过这些货币到市场上去购买,转化为自己所需的商品。这样,商品价格、货币价值、市场供求状况、价值规律等商品经济的范畴和机制必然会对按劳分配的实现产生影响。虽然按劳分配中通行的仍然是等价物交换的同一原则,但是由于商品价格、货币价值等插手其间,使得该原则和实际情况出现偏差。因为在通过商品货币关系来实现按劳分配的过程中,价格起了再分配的作用,劳动者最终取得的消费品所体现的劳动量同他向社会提供的劳动量会由于价格和价值的差异而不相一致,从而使按劳分配所体现的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表面上似乎相等,实质上并不相等。(4)在我国现阶段,经济结构具有明显的二元特征。工农之间、城乡之间以及地区之间存在很大差别,发展也极不平衡。所有这些都会对劳动者在受教育程度、就业机会、职业选择等方面发生影响,从而对他们所得的劳动报酬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即使在一个个具体单位内部较好地贯彻了按劳分配,实现了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的原则,但在工农之间、城乡之间、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地区之间,同等的劳动所获得的报酬则仍存在较大的差别。(5)实行按劳分配,操作上必须实行等级制,由于具体实施客观上的困难,因而权力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决定着收入水平。一个企业或行政单位谁该涨级,谁不该涨级,在实际操作上是扯不清的事情。最简单的办法就是领导说了算,即由权力来决定分配。而这种操作办法极易导致以权谋私、官僚主义、家长作风等等,严重的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下面我们再来追述按要素分配的理论途径。

法国经济学家萨伊在“重新解释”和修正亚当·斯密的价值理论中,提出效用价值论。萨伊认为商品的价值取决于价值提供的效用,因此,商品的价值不仅仅是由劳动创造,而且是由参加生产过程的各种要素共同创造的。土地、劳动和资本是三种基本的生产要素,都参与了价值的创造,提供了生产性“服务”,而地租、工资和利润(利息)就是对各要素所提供的服务的报酬。因此生产要素分配论的基本方式是:土地——地租,劳动——工资,资本——利润。经济学上把萨伊的这个观点称为“三位一体”。

美国经济学家克拉克在其名著《财富的分配》中有关收入分配的基本观点是,价值创造与收入分配之间存在着直接对应性,即每一个生产因素创造多少财富就得到多少财富,换句话说就是,土地、劳动和资本这三个生产因素共同生产出财富,每个生产因素都有其独立的贡献。而且它们各自所作的贡献的份额是可以识别的。各个生产因素都根据它们贡献份额的大小取得相应的一份报酬。

英国剑桥学派的著名领袖马歇尔以供求价值论为基础,综合了生产要素论,资本生产力论、边际效用论、边际生产力论以及“节欲论”、“要素报酬递减”等各种理论观点,说明市场供求力量的形成和相互作用,从而证明各种生产要素均衡价格的存在。要素均衡价值不仅与各要素自身的价值相一致,而且由它所决定的各分配份额也正好反映了在创造国民收入上各生产要素的实际“贡献”和相互合作关系。马歇尔理论的核心是,把按要素分配的观点同市场结合起来,进一步发展为按市场分配的观点,即由供求共同决定分配。此理论强调市场机制的有效性和价格(包括工资、利息)等的充分弹性,因此,通过市场参数的自动调节可以实现有效供给等于有效需求的均衡状态。在这一均衡状态下,各个市场的均衡价格(工资、利率等)被完全决定,因而各生产要素的分配份额也就同时被决定了。

新古典主义继马歇尔之后,更进一步地完善和系统化了按要素分配的理论。他们将各种生产要素本身都视为商品,而要素收入即分配份额直接表现为这些商品的价格。作为价格,它们取决于市场供求这两方面的力量,在供求力量的作用下,最终取决于要聚的边际产出与要素供给者的边际负效用之间的均等关系,即一般均衡状态。这一理论实际上表明了产值在不同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分配。分配的依据是以要素在生产中作用的大小而定。各种要素共同参与生产。它们在生产过程中逐渐地调整,当其它要素不变,增加一单位的某种要素,能使产量增加就追加该要素的投入,直到所有要素的边际生产率与其价格的比例相等止。此时,利润达到最大化。最大化时的边际生产率及其比例关系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各种要素在相互依存中的特殊作用的一种指数。这种指数,也就构成了分配时可能起度量作用的一种标准。换句话说,新古典主义建立一种可供实际操作的分配理论。

后凯恩斯主义认为收入的分配是一个外在于市场运动的独立的经济环节。它由两个过程构成,一个是工资谈判或称工资争议,另一个是利润加价。资本家在这两个过程中均可为自己争得利益,表现在工资谈判中尽量压低工资,在产品定价时确定自已认为可行的、有利的利润率。而工人仅在工资谈判中力争较高的工资。因此,他们认为利润率的确定占据主导的地位,在收入分配中起决定的作用。工资是利润的剩余,由于利润率是根据资本家不确定的“动物精神”——利润预期所决定的,所以分配本身具有不确定的性质。当资本家预期未来繁荣、销售前景良好时,他们会抬高利润加价,当资本家预期未来萧条,产品卖不出去时,他们则会裁员,尽量减少工资支出,不论哪一种情况发生,都将使工人的实际工资降低。于是,引起工人的反对,工人与老板不得不坐下来就工资、就业进行谈判,或者双方妥协达成新的劳资关系,或者罢工、斗争,双方受损。后凯恩斯主义这一理论的确反映了当代资本主义的某些现实。在理论上,他们把分配取决于阶级力量对比,取决于市场交换均衡之外的争议和权利斗争确实从某一个侧面充分地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分配关系的本质。把分配放在一个更大的社会背景下,权利的对抗,力量的对比,一切政治、经济、社会、心理、道德宗教等因素的作用,使得分配成为一个复杂的社会、政治问题,而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

以上是按要素分配理论的主要观点,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在按要素分配上也是各持己见,难以形成一种科学、系统的分配理论体系。在实践中,也存在许多难以摆脱的困境。其主要表现在:(1)在要素中,资本的权力总是占居统治的、主导的地位,工人的就业消费服从于资本运动和扩大收缩的需要,资本可以购买劳动力,因此站在资本家的角度,他们便总具有尽量压低工资的动机。由于劳动隶属于资本,使得这种动机总能够产生效果。又资本可以购买土地,使土地隶属于资本,在土地、资本、劳动力为主体的生产要素中,资本占据了统治地位,从而可以使按要素分配演变为按资本分配。(2)由于社会的大多数人是劳动者,他们仅仅能够占取要素分配中处于从属地位的工资这一部分。又由于工资收入与利润收入的地位不平等,导致工资收入与利润收入的对立性质,最终将造成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的尖锐矛盾,使阶级斗争成为社会的重要问题。(3)由于工人和资本家的收入差异过大,资本集中程度越来越高,形成垄断。垄断的出现使工薪阶层的队伍进一步扩大,资本家的人数进一步缩小。一方面使两个阶级的贫富悬殊进一步加大;另一方面使市场功能变小,出现不公平竞争,市场失效。而不公平竞争的出现,更加剧了两个阶级的贫富差距,使阶段矛盾进一步恶化。(4)由于资本家只追求利润最大化,使社会生产趋于盲目发展的状态。造成社会资源浪费和经济福利减少,社会污染严重,社会环境得不到保护。

我们在公有制、计划经济的条件下分析了按劳分配的收入分配制度和在私有制、市场经济条件下分析了按要素分配的收入分配制度。它们各有利弊,按劳分配存在着实施上的困难,造成平均主义,“大锅饭”,并造成权力的滥用,导致腐败,使得经济效率不高。按要素分配的困境是要素地位不对称,资本占统治地位,无法克服贫富悬殊不断拉大的社会矛盾。

自然的想法是把按劳分配原则与按要素分配原则结合起来,取长补短,发挥其积极作用,抑制其消极作用,建立一个有中国待色的把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溶于一体的收入分配原则。问题是在什么样的所有制和经济运行方式上实现这一设想?

我们知道,按劳分配与计划经济、公有制,按要素分配与市场经济、私有制有一种天然的联系。理论和逻辑上三者紧密相关。以致于早期的理论把这三者视为一体,并成为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代名词。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对社会主义的经济理论和实践进行了艰难而有成效的探索。于1993年11月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作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决定指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方针。”“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5〕这是历史的选择。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实践,中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格局已初步形成;在经济运行上,计划经济逐步向市场经济过渡,市场已成为配置资源的主要方式。由于生产要素稀缺性和其所有权的存在,以及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在收入分配上,自然产生了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要求。由此看来,中国经济系统的结构,在分配原则上,已创造了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条件,怎样结合?这里谈一谈粗浅的设想。

国民收入从物质生产部门被创造出来以后,分配过程一般包含三个主要层次,即初次分配、再分配和最终分配。后者是前二者所共同导致的最后结果。初次分配是与国民收入来源或创造相联系的生产领域、流通领域及服务部门的分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来源要通过市场来实现,也就是说,对收入有贡献的要素按市场的供求状况来参加分配。各要素的价格由市场来定,并计入成本。然后,实现了的国民收入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把初次分配分解为三个部分:一是以利税形式上缴国家的部分,形成国家集中的收入。二是以企业基金形式留成的给企业发展生产和福利事业的部分。三是以工资和奖金形式分配给本企业职工的部分。这三部分实质上就是不同要素所有者的所得。换句话说,初次分配是按要素和市场分配。这是因为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国有、集体、股份制度不论哪种形式的企业都要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企业的工资总额和利润留成都与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效益直接挂钩,效率优先是第一位的。企业的目标就是利润最大化,在这个层次上,分配退居于次要地位。由于资源的配置通过市场调节,企业在市场中充分竞争,企业各要素的分配在竞争中也随之完成。所以,按劳分配在这一过程中很难定量地体现出来,如果要一味地坚持“劳”,这个“劳”势必扭曲。

再分配有两层意思,第一层意义是有形的再分配,即把个人的收入分为二大块,一大块是企业内部本身分配给职工的工资和奖金。另一大块是政府转移支付给非生产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财政支出。第二层意义是无形的再分配,指的是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对个人收入分配带来的影响。在这个层次上的分配则体现按劳分配和公平的原则,即各自的范围内实行工资等级制、计件制、年终分红等一系列奖惩制度,尽量体现“多劳多得、不劳动者不得食”,充分调动个人的劳动积极性,并通过政府的政策调控,调整个人间收入分配的差距。再分配是充分发挥政府功能,体现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原则的重要一环。初次分配由于强调效率,而使分配出现不公平的偏差,要尽量通过再分配的手段加以纠正,这是因为现代社会是一个完整的有机体,社会中的每一个部门都要发挥其有助于社会运转和发展的作用,但并不是每一个部门都是营利的或为追逐利润而存在的。因而有些部门不能或者不完全能从市场上获得其原始收入或者其原始收入不能满足其支出需要,这就需要再分配使这些部门通过收入转移方式获得收入或弥补其收入不足。另一方面,市场竞争使得各行业间的收入分配差距拉大,即使各行业内部实行按劳分配原则,个人实际收入也由于行业的差异而出现不公平的现象,这也需要通过政府的财政、税收、信贷、福利、补贴等间接分配方式进行再分配,使整个社会、个人之间收入差距控制在一定范国内。再则,在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前提下,农户、个体、三资、独资等企业在初次分配中就完成了个人收入分配,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的致富、有的破产。这也有必要通过政府出面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和个人收入调节税制度以保证个人收入分配不至于越拉越大。

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关系是不同层次、不同对象、不同作用的有机组合。初次分配面向的是市场强调效率,充分发挥市场的功能。再分配面向的是个人,强调公平,充分发挥政府的功能。由此可见,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关系即是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收入分配原则的重点和难点。

中国在社会主义建设中,长期以来只注重公平而忽视效率,但实践证明,公有制的建立并不能自动地使效率提高。计划经济对资源的配置难以避免“瞎指挥”,企业和个人缺乏主动性,统一的分配体制,一方面使企业和个人缺乏应有的生产积极性,难以使效率得到起码的保证;另一方面,由于付出不同等劳动量和具有不同等熟练程度的人都可以得到同等报酬,使一部分人无偿占有另一部分人的劳动,导致严重不公平,实际上造成了效率与公平的同时丧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选择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以促进效率,这虽然解决了计划配置效率不高的矛盾,然而,同时又带来了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新矛盾。但是,在以公有制为主的前提下,这种新矛盾又可以通过局部的按劳分配原则和政府有力的宏观调控加以限制。所谓限制,也就意味着新的矛盾不能完全解决。在该体制下,公平仅是相对的,它首先要服从效率。公平只能在不断增进效率的过程中,逐渐地加以解决。没有效率的低水平的公平只有暂时的意义。效率提高了,“蛋糕”越做越大,分配才会有一个宽松的环境,才有可能达到效率与公平的相互促进和统一,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但是,效率和公平往往是一对矛盾,在市场条件下,由于生产要素占有的不平等,每个人的竞争机会事实上不平等,因而产生收入差距的偏差过大新的不公平,这种不公平又会反过来影响效率,导致生产供给过剩和有效需求不足,使得效率降低。这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前提下已成为一种顽症。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前提下,由于公平和消除两极分化达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最终目的,所以,这种矛盾不会激化成对抗性的阶级对立。尽管在经济水平相对落后的条件下,效率与公平的矛盾不可避免,但这仅仅是暂时的、发展中的矛盾。一方面通过再分配的手段使矛盾处在一个共同的统一体中;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多种形式的公有制企业将不断充实、完善。局部按劳分配的范围将不断扩大,最终将实现全社会的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和谐统一。

总之,公平和效率是互相影响,互为条件的,从一时来看,或从一个局部来看,效率和公平存在着一定的矛盾,突出效率,就可能妨碍公平,突出公平,就可能妨碍效率。但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二者又是统一的。因为兼顾公平就能够保持社会的稳定,就有利于调动人们的生产经营积极性,从而有利于提高效率。同时,强调效率,有利增加社会财富,增加经济效益,使可分配的价值越来越多,从而使社会有条件在更高的水平上实现公平分配。

注释:

〔1〕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1篇,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48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96页。

〔3〕《列宁选集》第3卷,第62页。

〔4〕《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91页。

〔5〕《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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