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贸易适用自由化原则之现状及发展趋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现状及论文,原则论文,能源论文,贸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525(2007)01-126-06
能源的自然禀赋和在国民经济中的核心地位以及由此而来的国家对能源的特别控制,导致了能源贸易不同于其他贸易,因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偏离自由化原则甚至游离于WTO体制之外。本文拟结合能源贸易之现实,分析其偏离自由贸易原则的原因,进而提出经济全球化体制下能源贸易自由化发展之必然。
一、能源贸易适用自由贸易原则的现状
自由贸易原则作为WTO的基本原则,体现为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关税减让原则等,在促进贸易自由化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能源贸易上,这些原则的适用及其作用的发挥并不尽然。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现状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整个WTO体系的基础。它要求WTO任一成员方给与另一成员方进口产品的更优惠待遇,必须无条件、立即给予其他所有WTO成员进口的相同产品。也就是说,所有WTO成员方之间不得有歧视性待遇,各成员方自动享有其他成员方享有的所有优惠。最惠国待遇原则集中体现在关贸总协定(GATT)第1条,也体现在GATT其他的许多条款中,如:第3.7条、第4(b)条、第5.2、5.5、5.6条、第9条、第13条、第17条、第18条、第20(j)条等。
能源贸易专业化很强,在技术操作和方法方面相当统一。原油和天然气依据国际市场报价。而且,能源受其自然属性限制,某些能源贸易(如天然气)主要是区域性的,不构成全球性竞争。因此,在国际能源贸易中最惠国待遇原则比较其他原则而言遇到的问题最少。
尽管一些国家还是有可能给予其贸易伙伴以特别优惠待遇,但总体上说,鉴于能源企业资金投入大,能源价格依赖国际市场,国家税收高度依赖能源等特点,一个国家不可能长期给予其贸易伙伴单方面的优惠待遇,除非这种优惠用作一种政治上的交换工具。一般情况下,最惠国待遇在能源贸易方面仍是一个自我执行的原则。①
(二)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现状
国民待遇,是指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以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以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与最惠国待遇一样,国民待遇属于非歧视待遇的范畴,但与最惠国待遇不同。国民待遇原则判断歧视的标准不是针对外国贸易伙伴的行为,而是针对国内的商业行为。国民待遇原则目的是为了限制内向型的,可能最终打破国际贸易平衡的政府政策。该原则集中体现在GATT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在能源贸易上存在如下问题:
1.能源国内歧视问题。一般情况下,国民待遇原则对能源贸易的影响较小,因为许多能源生产国不可能进口能源产品,也就不存在国内歧视的问题。但另一方面,进口能源作为补充能源的国家往往给予自产能源以优惠待遇来排挤进口能源,比如采用不同的价格,限定在不同地区使用或在特定机器上使用等,从而在执行国民待遇方面遇到问题。如1994年,美国环保署为九大城市出售的汽油制定了新的环境标准,还规定美国生产的汽油可以逐步达到有关标准,但进口汽油必须在1995年1月1日达标,否则禁止进口。委内瑞拉是受此规定影响最大的国家,于是向WTO起诉美国以保护大气为借口禁止销售从委内瑞拉进口的汽油。该案专家组认为,美国的行为违反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因此支持了委内瑞拉的申请。
2.对国内能源企业特别扶持问题。政府直接或间接地对国内能源工业片面支持,如对进口能源征收与国内能源不同的税收,或者对国内能源企业尤其是国有能源企业实行补贴等,以加强国内能源企业或国内能源产品的竞争优势。随着国民经济中直接投资的不断减少,国家对能源企业的直接补贴越来越困难了。尽管如此,国家可以采取研发津贴或环境损害补助金的形式给予间接性的补贴。
(三)透明度原则在国际贸易中的适用现状
透明度原则集中规定在GATT第10条中,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等应事先公布,然后再予以执行和实施;二是指执行和实施的程序、标准和规则要公开化。在能源贸易中,缺乏透明度直接导致了国际能源市场波动和能源安全问题,影响国际局势的稳定。
在国际能源贸易中,一些能源出口国或能源生产大型公司尤其是能源组织不公开能源市场的基本信息,如供给信息、价格信息、出口政策信息等等。这些信息对于能源贸易的安全至关重要,能源输出国在没有需求国的参与下单方面制定相关政策,造成了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使得能源市场处在风雨飘摇的境地。
在价格方面,2000年石油价格之所以波动很大,石油产量和存货水平的数据缺乏及时性和准确性是重要因素之一。在能源安全方面,中国之所以受到多方面的指责,是因为中国和诸如伊朗和苏丹等国家的能源贸易的透明度不够。缺乏透明度加剧了其它国家对中国的误解。例如,在苏丹,除了中石油(CNPC)与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加拿大SPC石油公司、苏丹国家石油公司共同组建了国际投资集团——大尼罗石油作业有限公司之外,国际社会对中石油在苏丹的能源经营了解很少。中石油在苏丹开采的石油,由于其含硫量太高,只有少部分运送回国,绝大部分都在国际石油市场上出售的事实,还是通过一些非正式的采访才了解到的。② 这种情况都体现出能源贸易出售方没有遵守透明度原则。
(四)关税减让原则的适用现状
关税减让原则是GATT和WTO一直倡导的基本原则之一,并且是非歧视、互惠和市场准入等原则的实际执行载体。无论对于发达国家还是对于发展中国家,关税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和调整产品的进出口功能,在国际能源贸易中显得尤为突出。关税减让受国家能源安全战略的影响可能变得难以定型,国家时而加强能源的进出口,或减少进出口,如俄罗斯2006年以来连续两次抬高石油出口关税,③ 中国在全球化背景下,能源政策的核心是“能源贸易自由化”,④ 施行降低关税的策略大量进口能源,或出口富裕能源。
由此看出,关税在能源贸易中往往受国家能源战略的影响较大,直接受市场调节的可能性较小。所以,关税减让原则在能源贸易中不宜遵守。
另外,国有能源贸易公司广泛参与国际能源贸易,这些公司往往除了单纯的商业目的之外还有社会或政治目的,有时是借商业目的之名谋政治战略之实,严重影响了国际能源的自由贸易。例如,美国在中亚——里海地区的能源政策并不以直接满足美国石油供应为目标,而是更多地着眼于平衡全球能源供应、稳定石油价格、保障能源供给多样化等长期的能源战略目标,并服务于美国在该地区的外交战略目标。⑤
通过以上几点可以看出,自由贸易原则在国际能源贸易中的适用现状主要表现为受挫,或说能源贸易欠自由化。
二、能源贸易欠自由化的原因分析
(一)能源贸易欠自由化的经济原因
1.能源贸易的垄断性和非竞争性
总的说来,发达国家特别是美、日、欧基本上垄断能源进口,欧佩克(OPEC)基本上垄断了石油出口;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南非等基本垄断煤炭出口;跨国公司在整个国际能源市场仍具有相当大的实力。1973年以前,“七姊妹”控制并决定石油牌价;1973年以后,欧佩克一度以“限产保价”战略控制石油牌价,但是,国际能源市场在存在垄断性的同时,还存在非完全的竞争性。亚太地区特别是东亚、东南亚经济的高速增长使之成为能源需求增长最旺盛的地区,其能源进口量大幅攀升,非欧佩克国家和地区,如俄罗斯、中亚、北海,石油出口的增长,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欧佩克的出口垄断,而欧佩克内部的重重矛盾,也使其垄断难以持久。
因此,在世界石油市场长期供大于求的背景下,国际能源市场形成了垄断性与非完全竞争性相结合的局面。这种垄断性和非竞争性使得能源出口国在能源供给时,不遵循游戏规则,能源产量、价格、相关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等信息不透明,导致国际能源贸易市场不稳定。
2.能源的供给和需求具有刚性
能源赋存的地域性和结构性不平衡,决定了能源的跨国流动性和能源贸易的国际性。⑥ 能源是经济发展中的必需要素,并且是刚性的。与之相对,能源供给因为能源自然分布的不均也具有刚性,能源供给与需求的刚性使得国际能源贸易极不平衡。对进口方来说,在能源供大于求的时候,能源进口关税成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并且关税减让举步维艰,关税壁垒难以拆除。对于出口方来说,在国际能源市场供不应求时,单方面操纵价格,牟取暴利。
(二)能源贸易欠自由化的政治原因
因为能源是社会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要素,所以能源问题并不仅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重要的政治和安全问题。⑦ 大多数国家都把能源战略当成国家安全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能源政策是能源战略的实施手段。
美国前总统卡特描述道:能源政策是战争在道德层面上的等价物。⑧ 能源的经济重要性,使得国际能源贸易具有了政治性,而正是这种政治性扭曲了国际能源贸易,使得国际能源贸易几乎脱离了WTO基本原则的约束,有悖于自由贸易理念。能源政策对WTO自由贸易原则在国际能源贸易中适用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能源政策导致国际能源贸易掺杂了社会的或政治的目的,影响了贸易自由
如前述美国在中亚——里海的能源政策,美国不仅为了石油的供给安全,更多的是为了控制石油价格,并且为其外交政策服务。能源政策本身就是美国在中亚——里海地区外交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有利于美国实现遏制俄罗斯、孤立伊朗等外交目标。
2.能源政策在国家安全意识中的重要地位,致使国际能源贸易受政府过度干预
政府往往通过国有贸易公司干预能源的进出口。国有贸易公司是指各成员方成立的,被授予包括法定的(含宪法规定的)权利在内的专营权、特殊的权利或特权的政府和非政府企业。⑨ 尽管在WTO体制下自由贸易原则是主流思想,国有贸易公司在GATT中并没有被禁止参与国际贸易。在国有贸易公司参与国际贸易时,其行为应当符合普遍、非歧视原则以及在交易中只根据商业因素做出决定。但在国际能源贸易中,许多国有贸易公司直接或者间接地侧重政治或者社会动机,会偏向于历史上有依赖关系的国家的能源产品,或考虑到地区利益的促进和国家荣誉的维护。实际上,许多国有能源公司的建立是为了达到政治目标,期望他们在运作中丢弃政治目标是天真的。
(三)能源贸易欠自由化的制度原因
1.WTO规则相关规定模糊、例外颇多
WTO所规定的自由贸易原则过于抽象,而且在原则之外还规定了广泛的例外,这使得许多国家通过各种手段规避WTO的规定。上述美国与委内瑞拉的汽油标准案就集中体现了这一点。美国对国产汽油和进口汽油规定内外有别的环境标准,究其本意是为了保护环境呢,还是为保护国内能源贸易呢?美国一方上诉称其制定的环境标准是为了保护大气,符合GATT第20条(b)的例外规定。但根据WTO上诉机构的裁判,认定它是对自由贸易进行变相的限制,因此构成了不合理的绿色壁垒。⑩ 由此可以看出,美国正是利用了WTO的模糊性的、例外性的规定,企图规避国民待遇原则。此外,很多国家认为能源贸易的信息属于国家基本安全利益,从而规避GATT第21条(a)款的规定,阻碍透明度原则的实施。
2.OPEC抑制了能源贸易自由化
OPEC作为国际石油输出组织,对世界的能源贸易产生重要影响,它虽然对国际石油市场的调节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另一方面也对能源贸易的自由化起了负面作用。因此,在WTO框架下,OPEC的法律地位受到质疑,赞成者、批判者均有之。据GATT第11条之目的,消除包括配额、进出口许可证在内的任何限制。然而,根据GATT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之规定,基础产品协议所确立的进出口限制不受GATT一般条款的约束。因此,有人提出矿产品或基础产品协议可以偏离GATT第11条之目的,(11) 认为这是OPEC存在的法律基础。但OPEC的成立还没有提请GATT缔约方同意,这是被GATT第20条(h)款所禁止的。
另外,石油输出组织仅有最重要的石油出口国参加,缺少最重要的进口国,而GATT的基本要求则是在商品协议中,必须由买卖双方的参与。所以,OPEC的法律地位至今仍然存在质疑。然而,因为OPEC的成员都是发展中国家,根据GATT第四部分的规定(Part Ⅳ and Art 38(2)),允许他们采取措施改善出口,增加贸易收入,包括组建初级产品集团。另外,OPEC之所以没有受到强烈的指责大概是因为原油在国际关系中所处的特殊地位。(12)
总之,在各种因素作用下,OPEC的存在使得石油的进出口贸易偏离了WTO的规定,贸易自由化受到影响。
(四)能源贸易欠自由化的观念原因
传统能源观下,国家认为基于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责,国家可以也应该高度控制能源贸易,这些公共服务职责包括经济安全、环境问题、能源产品安全高质的供给、能源产品的价格稳定等几个方面。能源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最重要的组成部分。(13) 美国总统布什在当时的《美国国家安全战略》报告中也强调,美国是否出兵海湾是关系到“世界上庞大的石油储量的控制权”的问题,“美国不容许如此重要的一种资源为伊拉克所控制”,保卫石油供应的安全就是保卫美国的国家安全。(14) 从国家角度看,只有国家控制能源贸易才能够解决能源带来的环境问题,才能够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能源产品,才能够保证能源价格的稳定。
由此可见,在传统能源观支配之下,在国际能源贸易中“看得见的手”严重干扰“看不见的手”,促进能源贸易自由化似乎成为纸上谈兵。
三、能源贸易自由化之发展
综上所述,因各种因素的影响,能源贸易在WTO体制下不同于其他货物贸易,往往偏离或游离于贸易自由化的轨道,使得能源贸易在国际范围内处于不稳定态势,影响到国际安全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当今,各国及国际组织正致力于能源贸易的自由化,使能源贸易真正适用WTO自由贸易原则。
(一)转变能源观念
冷战结束以前,各个国家把能源工业纳入国家安全项目是可以理解的。在那种背景之下,GATT第21条的安全例外条款也很容易达成。但是,冷战结束后,从全球范围看,能源市场和价格风险正在一定程度上取代战争和禁运风险,能源不能再被认为是国家安全事项。把市场意义上的“石油供应紧张问题”与战略意义上的“国家安全”混淆,将引起不必要的混乱和恐慌。顺应市场经济和全球化的要求,树立新的能源观成为时代要求。新的能源观应当将能源纳入到世界自由贸易的范畴,让市场充分发挥资源配置作用,消除国家在能源贸易中的不合理干预,从而实现能源在世界范围内的最优配置,达到能源在世界范围内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建立和谐、安全的国际社会。
1.公共服务职能不再是国家过渡干预能源贸易的借口,国家应当放开对能源贸易的操纵
以往,国家操纵能源贸易的原因是要保证国家能源安全、解决能源贸易带来的环境问题、保证安全优质的能源供给、稳定能源价格等公共服务职能的实现。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国家的这些职能都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国家需要做的只是在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贸易自由化原则前提下对能源市场进行宏观调控。
2.自由竞争机制可以达到合理高效配置能源产品的目的
通过自由竞争,可以促进环境保护和能源安全,可以提供更优质的能源产品。以电力产业为例,竞争的压力会促使生产者进行技术革新,竞相采用能耗低污染少的技术,有利于环境保护。由于市场准入制度的自由化改革,更多的生产者进入市场,从而提高了能源的生产能力。同时,能源市场的一体化使得能源流通体制健全,故能源供给安全得到了保障。
3.市场机制有其自身的缺陷,国家应当以合理的手段对能源贸易进行调控
国家的调控以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为目的。用一个形象的比喻,那就是国家的调控如同一张大网,把市场主体的自由竞争限制在这个网内,以保障基本利益。国家的调控可以采取许可证制度、赔偿机制以及刑事责任制度等。
(二)克服能源的自然禀赋,发展区域自由贸易
由于能源的自然禀赋,有些能源如电力、天然气等还不能远距离地运输,使得能源不能按照市场的配置自由地全球流通。克服这一缺陷的方法有二:一是革新能源运输技术;二是发展区域能源自由贸易。前者主要指从技术革新的角度,研发能源长距离运输的技术,为能源的全球自由贸易奠定物质基础;后者主要是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在能源不能全球自由流通的情况下,发展区域贸易,这也正是WTO允许和鼓励的策略。这一点在欧盟做的比较好,已经通过了能源宪章条约(Energy Charter Treaty (ECT)——34 I.L.M.360(1995).1998年4月16日生效),其宗旨是在能源生产、运输和销售方面各国完全开放,这就为能源的自由流通奠定了体制基础。
(三)将能源贸易纳入WTO规制范围之内
目前,部分能源如石油还主要是在OPEC规制之下,没有体现WTO的自由贸易之精神。将来应该理顺OPEC与WTO的关系,使得石油贸易受GATT一般条款的约束,OPEC也能够遵循GATT第20条(h)款和GATT第四部分的规定,能源贸易逐渐适用WTO规则。另外,还有些能源如电力没有被认可为GATT所指的货物,因而电力的贸易也没有受自由贸易原则的约束。如果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之规定,服务包括“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15) 在这种宽泛的定义之下,电力就可以归于GATS规制之下,成为服务产品,因而应遵循GATS的自由贸易之精神。另外,在最惠国待遇方面,GATS也允许例外,GATS第2条第3款规定邻国可以相互给与特殊的优惠待遇,这就为尚不能远距离传输的电力等产品提供了制度基础,电力可以在区域内依据GATS之规定自由贸易。
四、结语
目前,国际和区域间的能源贸易都是有限的。这种有限性根源于各个国家对于能源的传统认识。各个国家把能源安全以及相关问题列为国家的职责,从而不肯放开对能源贸易的操纵。然而,随着世界局势的变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能源问题完全可以在国家的有限干预下通过市场机制解决。欧盟国家认识到了这一点,最近几年在欧盟内部开始了能源贸易自由化的尝试,为世界能源贸易自由化提供了很好的榜样。欧盟内部已经达成了有关能源贸易自由化的共同规则,如透明度规则,非歧视规则等,这些规则消除了成员之间的贸易壁垒。透明度规则和非歧视规则的发展和适用刺激了投资,促进了多边贸易体制,并保证了公共能源安全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相信,全球能源贸易自由化的时代就要到来。
注释:
①Francis N.Botchway.International Trade Regime and Energy Trade.Syracus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Commerce.Summer,2001.
②查道炯.从国际关系角度看中国的能源安全[J].国际经济评论,2005,(6).
③eastrader.net/redirect.php? fid=3&tid=202046&goto=nextnewset.2006-08-06.
④www.thnet.gov.cn/zwpd/gov/jihuaj/fzjhj/outup_qsj/nyzc.htm.2006-08-06.
⑤罗振兴.美国在中亚一里海地区的能源政策评析[J].美国研究,2005,(2).
⑥肖乾刚,肖兴国.能源法[M].法律出版社,1996,30.
⑦谢文捷,于友伟.国际能源贸易的形成和发展研究[J].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5(3).
⑧Don Kash &Robert Rycroft,U.S.Energy Policy,University of Oklahoma,Norman,1984.
⑨王贵国.世界贸易组织法[M].法律出版社,2003,127.
⑩熊伟.我国企业如何理性应对绿色贸易壁垒[J].经济论坛,2005,(11).
(11)Hans Van Houtte.The Law Of International Trade.Sweet & Maxwell,London,1995,p.111,117.
(12)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Machinists and Aerospace v.OPEC 649 F.2d 1354,( 1981) .
(13)孙永祥.关于中国能源安全战略的思考[J].探索与争鸣,2005,(6).
(14)杨泽伟.我国能源安全保障的法律问题研究[J].法商研究,2005,(4).
(15)GATT第1条(b)“服务”包括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但在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除外;(c)“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指既不依据商业基础提供,也不与一个或多个服务提供者竞争的任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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