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产权契约发展趋势及其对治理结构的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发展趋势论文,契约论文,其对论文,治理结构论文,产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文试从分析企业产权契约渐进性入手,探索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股份制企业治理结构的创新原则和创新模式。
一、企业产权契约的内涵及其本质
(一)产权的内涵
对产权的内涵和本质,中外学者有着不同角度的阐述,南京大学博士后郭金林从西方现代产权经济学的理论,结合自己的学识,归纳出产权的本质内涵,即产权是一组界定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财产权利,它具有五个基本特点:一是产权具有排它性;二是产权具有界定受益受损的功能;三是产权具有将外部性内在化的激励功能;四是产权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产权关系;五是产权是一种由社会强制实施的权利,是一种比所有权更为广泛的财产权利。产权是与市场经济相应的范畴。其基本属性是可交易性。产权的交易效率关系是市场经济对资源配置的效率。产权的可交易性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因此,可以说,既然产权是一种可交易的配置资源工具或手段,那么,现代产权的交易制度就构成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而现代产权的交易又往往是通过微观制度的契约关系来完成的。
(二)契约的本质是交易的微观制度
契约是交易当事人之间在自由、平等、公正等原则基础上签订的转让权利的规则。其本质是交易的微观制度。这里应说明的是,契约与一般意义上的制度不完全相同。一般意义上的制度是共同遵守的正式或非正式规则,而作为微观制度的契约总是服从于一定的高于它的制度的制约。契约有更多的私人与自由性质,而一般意义的制度含有更多的公共与强制成分,契约比制度具有较大的选择性。契约是可以再谈判的,而制度一旦形成,是不允许私人再谈判的,二者的区分是相对的。
(三)产权契约的概念与功能
1、产权契约的定义:所谓产权契约是指产权主体(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之间在产权交易过程中按照自愿、平等和公正等契约原则就产权的界定、调整分配、转让与履行等事项达成的契约关系。可以说,人们在相互交换的活动中所发生的契约关系都体现着或隐含着一种产权交易的契约关系。产权契约按照交易的规则结构不同可以分为市场产权契约和企业产权契约。
2、产权契约的功能:要建立一个完整的产权契约概念,还必须研究产权契约功能。
市场经济从本质上看是契约经济,没有经历契约洗礼的我国社会,必然从产权契约着手构建市场相适应的各项产权制度。产权制度是指一定的法律制度认可的产权关系及其对产权关系实行有效调节与保护的产权制度安排。产权制度是宏观层次的制度安排。产权契约是微观层次的制度安排。但产权契约的演进(渐进性)可以导致产权制度的变迁和调整。产权契约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一是资源配置功能;产权契约是各种市场机制运行的微观交易制度。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制度对经济资源的配置功能是依据产权契约配置来实现的。契约配置具体产权,配置经济机会,配置基础的经济资源。二是激励和约束功能。产权契约的激励功能主要是通过寻找产权契约的最佳机会,并通过谈判形成产权契约条款来满足经济主体最大化利益。产权契约帮助人们转移产权,形成新的产权关系,实现新的经济机会。当然产权契约可以为人们提供正的激励,也可以为人们提供负激励——约束功能。正如科斯所指出的:契约的本质在于它限制了企业家的权力范围,只有在限定的范围内,他才能指挥其生产要素。三是产权契约具有降低交易费用的功能。诺斯认为,交易成本就是契约成本。契约选择是降低交易成本或契约成本的重要机制。所谓契约选择就是当事人根据比较交易费用高低作出的选择,从而达到降低费用的目的。
(四)企业产权契约的本质内涵与企业契约性质
现代契约理论认为所有有契约都是不完全的。契约的不完全性主要表现在契约不可能包罗无遗,即契约中包含缺口和遗漏条款。完全契约只在一幅理想的世界中存在。造成契约不完全的原因主要有:交易费用的存在;有限理性的限制;机会主义行为存在以及行为的不确定性与信息非对称等决定了契约的不完全性。因而,企业产权契约在执行或实施过程中需要不断地对企业产权进行边际调整。以使企业产权配置达到最优状态。
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企业产权实际上是一种状态依存的剩余产权,即企业所有权。企业参与者的特定产权(即企业法人财产权)是其参与企业交易与签订企业契约的前提。由此可以得知:企业产权契约的本质内涵是指以企业家为中心签约人的,具有特定产权的企业参与者通过企业剩余产权配置来实现产权的创造与分配的契约。所以说,企业产权契约的本质是剩余产权(剩余产权控制与剩余索取权)配置。
现代产权理论认为企业产权划分为特定产权与剩余产权。法律或契约规定的特定产权是相对稳定的,静态的,而关于剩余产权意义上的企业产权契约更能反映企业契约的演进本质与过程。产权契约一经达成会形成一个相对明晰、在一定时期相对稳定的产权安排。但是,由于信息、履约条件变化与交易资产特性的变化,实际中的产权契约并不限于已达成的明确的或特定产权契约,而是更具有实际意义的剩余产权。人类经济行为的最大化,人类进步的动因是追求剩余产权。因此,现代股份公司比传统企业进步的真正原因是人们追求剩余产权的激励,谁都认为获取更多的剩余产权而努力。进一步分析认为,在不完全契约世界中,剩余产权的两大内容——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对称配置是建立有效激励机制的关键,或者说,风险承担者与风险制造者的对应,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企业家的积极性,做出科学的决策。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尽可能对应(现实中很难做到绝对地对应)的最理想状态是企业家又是一个资本家。如果负责经营决策的企业家没有非人力资本,也就不可能成为一个真正承担风险的剩余索取者。而企业的性质又决定了企业家拥有企业控制权,在这种情况下,最优的企业产权契约必然是一个非人力资源拥有者的资本家,又是有经营能力的企业家。这就是国家现行政策中鼓励经营者持大股,对企业家进行期权激励的原因所在。
二、体制转轨中我国的国有企业产权结构与治理结构
(一)传统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是所有权与控制权合一的产权结构。
国家所有与国家经营,即所有权与经营权都统一于国家。主要表现在①产权归属主体的唯一性;②产权结构的统一性;③剩余收益权的唯一性。由此而带来的传统国有企业结构的特点和弊端:①治理主体的一元性,唯一主体是国家;②治理机制的行政命令性,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③缺乏激励和约束机制;④治理机制的高度集中计划性,国家通过计划体制从上到下行使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经营权力。
(二)体制转轨中国有企业产权结构与治理结构
从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企业经历了一场从企业产权制度与产权结构的改革到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多次变革。例如,放权让利,经营承包制到现今的股份制改造,才基本实现了国有企业产权结构的根本改革和国有股份制企业治理结构的建立。
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始于1992年。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的这一实质性改革,使企业拥有法定的经营权和法人财产权。1993年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出台,以股份制为中心内容的现代企业制度开始试行,其产权结构为:一是虽然企业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但企业是具有包括国家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权,同时负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二是国家作为出资者具有相应的受益权,并有权参与重大问题的决定和选择管理者,但不能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依靠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法纳税并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我国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中心是建构以法人财产权为核心的企业法人制度。
(三)股份制改造后企业治理结构与股东主权特征
所谓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股东主权是指片面强调股东治理权力,而忽视职工等利益相关者的治理权利。主要表现在:一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的股东主权性质。《公司法》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职工代表大会和大会的作用则处于次要地位,甚至没有地位。二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组成与权力行使的股东主权性质,《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有有限公司中须有职工董事,第六十八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中须有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而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国有其它公司则没有规定。特别是《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大会)负责,并未规定董事会对职工负责;三是监事会中股东与职工监事比例不明确,具有模糊性;四是“新三会”和“老三会”关系问题,党委会在“新三会”中的地位得到加强,党企不分现象比较突出,存在着党委会选择与考核公司董事与经理,有些企业党委会代替董事会决定经营项目,代替监事会进行监督,尤其在选择董事和经理的时候,企业党委会与政府行政当局实际上共同掌握人事权。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的作用明显下降,只是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职工董事、监事选举时有一定的民主权利。可以说职代会的虚设与工人主人翁地位进一步衰弱。
(四)国有企业股权结构缺陷及经营者内部人控制生成机理
根据现代企业理论,所谓内部人控制是指在现代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情况下,公司经营者(执行董事与经理)事实上或依法掌握了公司控制权。
内部人控制产生的前提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产权结构。当然,两权分离只是导致内部人控制的基本前提,是否一定导致内部人控制,还取决于是否存在代理成本、信息是否对称等外在约束条件。现代不完全契约理论认为,在缔约过程中,存在不可忽视的交易成本。一是由于外部世界的复杂性、不可预测性,人们就未来所有事项达成一个完全契约存在巨大成本;二是契约签订过程中存在语言障碍,不能描述的十分完善;三是契约履行时,特别是契约强制履行时需要成本。可以看出,人们无法达成完全契约,契约总有缺口。因此说,内部人控制就不可避免了。
在这里,代理成本大小是衡量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程度的标准。国外学者詹森和梅克林认为代理成本包括:①委托人监督与激励代理人的成本;②代理人保证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成本;③剩余损失即在契约最优但不能完全被人遵守、执行时的机会成本。
我国国有控股或独资的股份制企业内产生代理成本包括以下几方面:①过度在职消费;②短期行为;③奖金与年薪不与企业经营业绩联系的行为;④转移瓜分国有资产的行为;⑤信息披露不规范,损害中小股东利益与侵害职工利益的行为。
内部人控制度与国有股的集中度有关,其关系是国有股集中度越高,内部人控制度就越高。一方面经营者的任命由大股东(国家)左右,另一方面是国有股集中度越高导致缺乏有效的外部控制机制、替代无能的或腐败的经营者。
(五)经营者内部人控制与转轨时期治理结构缺陷
1、过度集中的国有股权,容易出现股东大会虚设与股东控制权虚置。
2、董事会与经理的制衡机制扭曲。因为国有控股或独资的公司,董事、经理实际上是由政府指派或任命,董事会形同虚设,导致董事会对经理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无力行使。我国经营者内部人控制产生的直接原因是经营者权利失去约束,权利过度集中,尤其是董事长、党委书记和总经理一人兼任的情况下,在缺乏内部外部监督或监督机制不健全时,过度集中的权力是产生内部人控制的主要原因。权利过分集中,往往导致公司董事长、经理的任命或聘用并不完全按《公司法》运作,公司治理结构失灵。
3、人力资本产权残缺
人力资本产权包括对自己人力资本的所有权(狭义)、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或者说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当前,国有公司制企业人力资本产权仍然存在残缺问题,人力资本的回报机制扭曲,特别是企业家人力资本产权残缺导致了严重的经理内部人控制。由于企业家缺乏与其贡献相应的剩余索取权,即缺乏合理的报酬激励,其道德风险增强,表现为利用其剩余索取权,即缺乏合理的报酬激励,其道德风险增强,表现为利用其剩余控制权损害国有股东和职工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谋取私利等现象。
三、共同治理结构创新原则与模式构建
(一)利益相关者企业产权契约的演进
共同治理原则本质上是对股东主权原则的修正。修正的重点是如何实现职工等利益相关者参与共同治理问题,既重视股东权利保障又特别重视职工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障和治理要求。利益相关者企业契约演进是共同治理结构创新的基础。
企业产权契约演进的实质是从一元到多元激励机制的演进。现代企业应赋予生产者人力资本以分享企业所有权的激励。因为在现代大公司中,股东只是一种非人力资本的供给者,让一种类型的资本供给者作为剩余索取者并赋予他们剩余控制权不利于提高经济效率。
现代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现代企业是由所有参与企业价值创造组成的契约组织,过分强调股东的力量和权利会导致其它利益相关者的投资不足和影响积极性发挥,进而降低公司潜在财富创造。
股东并不只是唯一的风险承担者,包括人力资本在内的其它参与者与股票资产处于相同甚至更难转移的风险之中。如:职工、金融、供应商等。公司是财富创造的集合体,每一个对公司财富做出贡献的专业化投资参与者承担的风险更大,都应该是剩余产权索取者。
公司的目标并不单纯为了股东财富最大化,还包括社会目标,如为社会创造财富,提供就业机会,对公共社区做出贡献等。所以说产权可以逻辑地延伸到所有利益相关者,包括职工、银行、供应商及社区等。
(二)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结构及其合理性
公司治理结构的创新应该体现多元产权激励的原则,企业各个产权契约主体的利益都要得到保护与尊重。
利益相关者主导的共同治理结构是对传统的股东主权治理结构的重大修正。既突破了股东至上、资本雇佣劳动的单边治理逻辑,又修正了工人自治、劳动雇佣资本的单边契约自治逻辑。它反映了公司是一个作为各个参予者共同创造价值的契约连结体。
共同治理结构的形态主要有;(1)由股东和职工构成的二元共同治理结构;(2)由股东和职工、债权人、关系客户等共同组成的多元共同治理结构。共同治理结构体现了激励与约束的多元导向。通过把企业剩余产权在企业的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多元配置,激励各个契约主体对高层经营者的监督积极性,从而提高治理绩效。
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结构图
但是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结构具有局限性,例如将导致“公共地的悲剧”发生,(即新的大锅饭)忽视了治理主体的主导力量等。
四、金融主导的共同治理结构创新
我认为一个最优的共同治理结构既要考虑其目标的最优性,同时考虑其实现手段的最优性;既要考虑所有权(产权)的分散对称性,又要考虑到非对称性;既要考虑共同治理的内部信息机制,又要考虑到外部信息机制。因此,主张公司治理结构创新原则,应该在共同治理结构中引入金融主导主体,实行金融主导的共同治理结构创新。
(一)金融主导的共同治理结构创新的依据
我国国有公司制企业治理结构创新实行共同治理原则,有较大的优越性。但也存在局限性,而实行金融主导治理原则也有合理性和局限性。所以建议实行把共同治理原则与金融主导原则结合起来的以金融为主导的共同治理结构的创新。其主要依据:
1、从非人力资本产权交易机制与人力资本产权交易机制的不同特征来看,人力资本产权的交易机制主要是企业,而非人力资本产权交易机制主要是市场,建立职工人力资本参与共同治理的制度安排符合人力资本的产权交易机制特征,而金融机制从外部对共同治理团队进行治理也符合非人力资本产权交易机制。
2、从对企业经营人员实施监督的信息特征来看,赋予生产者人力资本剩余控制权与治理权力,可以发挥其拥有企业内部监督信息的优势。而非人力资本所有者无论是股东,还是债权人都置身于企业外部,拥有外部监督信息的优势。因此,建立金融主导共同治理机制可以从内外两方面进行监督信息机制的互补。
3、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现实来看,一方面忽视了职工等利益相关者的治理要求是导致经营者人力资本缺乏约束和经营者内部控制的重要原因。而我国《公司法》确认的公司治理结构基本是采用英美股东主权模式。从董事会的人员构成来看,在法律上并未或未足够地给予职工参与公司董事会的应有地位,实际上参与治理的程度很低。严重影响公司治理绩效与公司民主制度建设。另一方面,单纯的金融治理机制不完善,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资本市场的非有效性也使其难以发挥应有的治理功能。所以,我国公司制企业治理结构创新应该把共同治理原则与金融主导治理原则结合起来。
(二)我国国有公司制企业治理结构创新目标模式
1、建立共同治理的董事会
国有独资或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包括股份制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下同)共同治理董事会制度的构建,应重点考虑增加职工董事人数、改进职工董事产生机制并明确职工董事的产生机制以及参与决策的权力范围。
(1)职工董事与股东董事人数相等,并拥有相同的表决权。其理论依据正如前述人力资本承担的风险比非人力资本拥有者——股东承担的风险更大,职工专用性人力资本在企业价值创造中的作用更重要。
(2)完善职工董事的民主选举机制。由工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与组织选举,只有被选为职工董事的人才可以担任工会领导层成员。
(3)职工董事参与企业决策的范围、方式应该与股东董事相同。
(4)国家独资及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中股东选举董事应采取累积投票制,改变直接投票制的投票方法。以维护中小股东利益,防止大股东操纵董事会,增强公司股东民主,达到共同治理的目标。
2、建立共同治理监事会制度。重点是强化职工与主银行相关监督机制,建立由国有股东、职工、债权银行三方组成的监事制度。
3、建立“老三会”与“新三会”之间的新型关系。
“老三会”与“新三会”的关系重点是党委会与“新三会”的关系,应该坚持党企分开原则。党委会的主要作用应该是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企业得到贯彻的前提下,保证与监督公司重大决策的制定与执行。
4、构建多元金融主导治理机制
(1)实行银行有限持股制度与建立适度的主银行相机治理机制。主银行制度可采取以债权为基础的与一定比例股权相结合的治理机制。因为:主银行持股比例太大会抑制资本市场的发育,而且,根据目前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银行贷款数额一般都比较大,如果全部债权转股权会造成银行实际控投,则与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控股权相矛盾。所以,债权转股权的债权必须是不良债权;从银行角度说,全部债权转股权,势必加大银行风险,把银行进一步套牢。通常应采取参股方式比较适宜。因此,建立以债权为主与适量股权相结合的主银行适度相机治理机制,通过主银行对改制后的国有企业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与控制,比较适合我国的企业实际。
(2)机构股东培育与机构股东相机治理机制。通过分散的个人资本的投票权集中在机构股东手中,由机构股东在公司治理中集中行使控制权。目前,重点是积极培育机构股东。
5、公司控制权市场的相机治理机制
(1)通过资本市场的企业并购可以优化国有企业的布局和结构。
(2)企业并购与股票市场能够实现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目前,我国股份制企业股东过度集中与国有股不能上市流通是引入多元化治理主体的重要障碍。通过并购与股票市场,可以实现国有企业产权结构多元化,改善企业治理结构的产权基础。并且,通过公司控制权市场的企业兼并与股票市场可以对经营者实行监督,打破经营者终身制。
6、关键是增强资本市场的有效性
一个有效的资本市场有利于我国公司制企业产权相机退出与股权分散化。由于现实中的国有企业剩余控制权的不可转让性导致了剩余索取权的不可转让性,国有产权缺乏相机退出机制,导致过度集中的股权结构。而实现企业产权退出的主要机制是资本市场。企业与市场的相互替代表现为非人力资本与人力资本的相互替代。当经营者人力资本侵犯非人力资本所有者时,非人力资本所有者选择市场退出机制,可以寻找能实现其资本价值的企业与经营者,必须增加资本价值。
限于篇幅先谈到此。民营企业或集体企业改造为股份制企业,其治理结构创新也可参照采取金融主导的共同治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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