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成人教育的比较与认识_成人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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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共同点

(一)大体相同的发展历程

中国具有现代意义的成人教育始于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成人教育体系初步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初到60年代中期。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出现了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办学格局,形成了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全面规划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的成人教育办学主导思想,实行国家办学与厂矿、企业、农业合作社办学并举,普通教育与职业(技术)教育并举,成人教育与儿童教育并举,全日制学校与半工半读、业余学校并举,学校教育与自学(包括函授学校、广播学校)并举,免费教育与收费教育并举的方针[1][(p.15,94)]。这一时期我国的成人教育呈现出三个明显的特点:(1)加强工农文化教育,大力开展扫盲工作,提高国民的文化素质,减少成人中的文盲比例,成为成人教育的主要任务。与此相联系,当时开办的学校以初等、中等文化教育为主,培养和办学的层次普遍较低。(2)进行成人教学的人员基本上是能者为师,教师自身的文化素养也十分贫乏,几乎没有专门的教学和管理人员。(3)更主要的是,无论是政府还是民众,还只是将成人教育作为扫除文盲、提高国民文化素质的短期行为或措施,对成人教育的认识还很片面、肤浅。

1978年以后,随着改革开放逐步深入,成人教育也走上了快速健康发展的轨道,这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开始走上了法制化轨道;二是明确认识到成人教育是整个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确立了成人教育的重要地位,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发展我国现代成人教育的基本理论框架;三是终身教育的理念被逐步传播和接受,国家在法律上提出实行终身教育的要求(注:例如,1995年3月1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就提出要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并规定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四是成人教育向高层次发展,普通高等学校在成人教育发展中承担了重任。

在联邦德国,虽然成人教育的理论和实践早已有之,但现代成人教育也是在二战结束后的最初几年中缓慢地重建起来的。20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前期,德国成人教育基本上以民间为基础,以社会群体倡导的教育为主。这一时期的德国成人教育表现出如下特点:(1)国家、各州与地方政府在成人教育中不起主导作用,政府政策和经费支持也处于相对落后的状况。(2)成人教育没有纳入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视野中,几乎是在没有法律保障的条件下实施的,因而处于边缘化状态;从事成人教育者几乎没有专职的,而以成人教育名誉职位与兼职为主。(3)教育内容主要是提供对人们的具体生活有帮助或者职业上有用的知识,以促进在纳粹时期遭到驱逐的人们之间的社会文化融合。(4)更为主要的是,政府、 社会和教育界都没有认识到成人教育的重要性,而是把它理解为只对人们自身的发展过程和适应社会要求起有限作用的短期任务和干预措施。

20世纪60年代后期到70年代,德国实行了广泛的教育改革,成人教育的总体社会条件随之发生了根本改变。各州陆续通过成人教育与国民大学法,成人教育除了加强机构化、法制化、专业化与学术化外,还特别在认识上达到了两方面的突破:一是对成人教育的意义和地位有了重新认识,将它看作公共事务,从而促进了成人教育机构在数量上的持续增长,经费资助也得到了加强;二是认为成人教育是所有年龄阶层都需要的终身和互补的任务,树立了继续教育和终身教育的观念。

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德国成人教育迅速扩大,职业的与企业的、商业的与非常规的成人教育增长特别快,终身学习概念与继续教育概念成为成人教育的重要理论支柱。

(二)完善的法律保障和政策依据

中德两国成人教育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的起步或重建,到后来的快速而稳步发展,重要原因之一是得到了国家和地方政府逐步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完善的法律和政策保障的支持。据不完全统计,从20世纪50年代至今,我国在国务院和有关部委的国家一级层面上制订了近百个有关教育的法律和法规,其中很大一部分是成人教育方面的。这些法律和法规在实践中不断得到修订、补充、增加和完善,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成人教育法律和政策体系。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我国政府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为适应新的形势变化,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成人教育的法律法规,特别是1993年2月13 日公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1995年3月1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对成人教育的地位和意义、基本任务、职能分工、主要形式与内容,成人教育教师的义务和权利,成人教育的评估、经费来源以及对违法违规的责任追究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除了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外,各省(市)、自治区地方政府也都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和实施细则。这一整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为成人教育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德国成人教育的发展同样建立在一整套完善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的基础上。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教育领域的立法及管理权限基本属于各州。联邦在继续教育领域的管辖权是很有限的,只能作一些原则规定,且这些规定不能作为各州继续教育法的共同框架。成人教育、继续教育作为德国教育事业的重要领域,大多由州的法律来调整,各州则颁布调整继续教育的独立法律以及内容广泛的实施规定。这些法律、规定并非基于一个共同模式,而是带有各地区的特色。所以,很难说德国有一个系统完整的全国性继续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尽管如此,但绝不能说德国成人教育在法律上就完全是各自为政的。一方面,各州通过“联邦德国各州文教部长常务会议”及其所属机构进行协调,另一方面,联邦对全国成人教育的法律保障作用仍十分重要,主要表现在:(1)它规定了成人教育的调整与发展的基本原则。如国家辅助原则、多样性和竞争原则、教学自由原则、自愿参加和全面开放原则,等等,都完全依据《基本法》的规定来保障人们自由发展个性的基本权利和成人教育承办者的多样性与独立性。国家也承担对成人教育的公共责任,保障成人教育市场正常运转,促成弱势群体参加继续教育。(2)联邦政府根据管辖权限对成人教育作出相关法律规定,如先后颁布的《职业教育法》、《联邦教育促进法》、《高教总法》、《远程教育保护法》、《联邦务员法》等。(3)联邦政府在基本法规定的权限内,通过制定一些特殊的财政税收政策,如所得税法,来取得成人教育发展的经费,给跨州的继续教育机构或继续教育示范项目以及例如德国成人教育研究所(DIE)这样的研究机构提供经费资助。联邦劳工局在继续教育发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这样,联邦和各州在成人教育领域灵活结合,以州为主,构成了既基本统一,又各具特色的鼓励多样性和自由发展的法律和政策体系。可以说,这是德国成人教育达到高度发展水平的极其重要而有效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三)系统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中德两国成人教育经过五十余年的发展,形成了系统的、具有自身特色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在中国,成人教育的对象极其广泛,管理领域涉及社会各方面,对成人教育的成效评估也十分复杂。成人教育管理主要由三方面的职能构成:一是行政管理职能,包括确定目标任务、选择方案、组织协调、调节监督以及经费预算等相互关联的环节;二是教学管理职能,包括确立教育教学质量标准、进行教学质量检查和分析、实行教学质量控制;三是学生管理职能,一般包括学籍管理、学习管理、生活管理等。成人教育管理遵循如下基本原则: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向,调动各方面力量参与、关心、支持成教事业的发展,应使管理工作具有针对性和适应性,注意采用科学的管理理论和管理方法,同时要按照法制原则使成人教育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中国现行的成人教育行政管理体系由中央和省(市)、自治区及县(市)三个层次构成。教育部对全国成人教育不但实行统一的政策指导、宏观管理,还统筹规划办学体制的改革、审批以及审核成人教育机构的设置、撤销与调整,甚至归口管理各类成人高校本科、专科的招生和发证工作,制定各类成人高校的评估标准并组织评估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指导和推动本地区成人教育工作。这种中央集权式的成人教育行政管理体制至今基本未变。

就成人教育运行的现状看,国家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开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现在举办成人教育的主体可分为三大类:政府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集体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可以说,目前中国成人教育已基本实现办学主体和办学机构的多元化,办学经费筹措的多渠道,成人教育学制、教学内容、教学形式、教学方法等走向动态性、开放式,逐步形成了适合于中国国情的成人教育运行机制。

在德国,成人教育是教育体系内最广泛的领域,拥有普通继续教育、职业继续教育、文化继续教育和政治继续教育。但德国不存在国家的成人教育体系,更不存在统一的集权式的成人教育管理体系,国家主要提供成人教育的基本条件,承担支持促进成人教育发展和管理规范的职能。在成人教育管理理念上,依据基本法的规定,着重于保障人们自由发展个性的基本权利,实行国家辅助、多元化办学和自由教学的原则;在成人教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实行联邦和各州灵活结合、彼此协作的方法,以州为主,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办学积极性。就现状而言,德国约一千所独立的成人高校的公共机构,教会、协会与工会的各种机构及各党派的基金会,是成人教育的两大主体,再加上大学进行的学科性成人教育,构成了德国复杂而系统的成人教育网络。可以说,德国高度发达的成人教育,主要是由各州和当地政府、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办学主体所共同推动的。

二、主要差异性

由于两国社会状况、政治体制、教育管理传统等的不同,在成人教育管理体制和其他许多方面产生了明显的差异,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管理模式上的差异

中国成人教育管理十分强调“统一”的要求与“管理”的功能,这一理念在管理体制上突出表现为:(1)实行统一的行政领导体系,形成中央、省(市)、自治区和县(市)三个纵向垂直行政管理层次。各个层次的行政管理职能分工明确,具有清晰的领导、指导或协调关系,强调全国性的统一规划和要求。教育部作为全国成人教育管理的最高职能部门,既承担宏观方面的管理与指导职能,也掌握着许多非宏观事务的决定权,诸如审批普通高校举办成人教育的办学资格,审核成人高校、民办高校的设置、撤销,制定各类成人高校的评估标准,组织评估检查等。从1996年开始,对各类成人高校实行全国统一招生,使我国有了两个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等教育入学考试。(2)重视对成人教育的教学管理。主要包括制定、实施有关教学的各项规章制度,确定教学计划和教学质量标准,并组织评估检查,以及做好统一的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等,其中许多还涉及具体的教学过程和环节。(3)加强对成人教育教师与学生的管理。教师的管理包括确定教师培养计划,合理安排和使用教师资源,做好师资队伍的选拔、补充、考核、晋升、奖励、调整和交流工作。学生的管理一般包括学籍管理、学习管理、生活管理等方面,学习管理是学生管理的中心任务。复杂而繁重的管理责任和事务,使得中国包括成人教育在内的整个教育领域拥有数量庞大的管理队伍。

与中国成人教育管理体制显著不同的是,德国强调“多元”与“自由”的原则。德国不存在国家的成人教育体系,更不存在统一的集权式的成人教育行政管理系统。德国对成人教育实行非常明确的国家辅助性原则,即从联邦到各州,特别是各州政府关于成人教育的法律和规定中,有一个首要的共同点,就是国家放弃确定国家或地方政府机构所办成人教育的优先权,放弃国家对统一教育方案的规定,而只提供辅助性帮助。但这不是说国家在成人教育上不负责或无所作为。国家对确立成人教育的适当框架负有特别责任,如保证多元化、开放性,教育中的透明性,信息与咨询,保证质量,保护成人教育的参与者,防止教育弱势群体的出现等。德国成人教育机构的数量很大,有众多国家(联邦和州)承认的和公立的机构如成人高校,还有数量庞大的企业、公司、工商业联合会、手工业联合会下属的成人教育机构,各政治党派基金会资助的以及私人和商业性的成人教育机构。这些不同的办学主体和机构按照多元化的原则,自由、开放又协调、有序地开展和推进全国的成人教育。

这种管理模式上的国家统一性与国家辅助性的差异,是中德两国成人教育的最主要差异,它影响甚至决定着其他方面的差异。

(二)教学组织上的差异

在中国,成人学历教育,特别是成人高等教育已成为成人教育基本而又重要的组成部分,其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及要求接近普通高等教育,与通常理解的以培训和进修为主要目的与内容的成人教育有很大的差别:其一,必须按计划修完与普通学校的学历教育相对应的全部课程,一般需要和普通学校相同或更长的全日制脱产学习时间;其二,统一考试,统一招生,择优入学,符合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其三,大量没有机会进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应届高中毕业生进入成人高校学习,相反,在职人员、转岗或需重新就业人员入读成人高校的数量增长缓慢。近几年来,在成人教育参加者中,很大比例的人员以取得学历文凭而不是以岗位、就业培训或业务、技能进修为主要目的和任务。

由于德国普通教育,特别是普通高等教育的发展基本上能够满足社会大众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德国成人教育的重点一直是继续教育。继续教育一般被界定为在完成不同年限的初次教育阶段,通常在开始从业或者家庭劳动后继续或恢复不同组织形式的学习,它是国家和社会的共同任务。继续教育被看作是独立的,是与学校、职业初始培训和高校密切关联的教育领域。德国在继续教育的教学内容和组织上表现出如下特点:(1)特别重视职业继续教育,包括进修、转岗培训、有关职业的基础教育和定位,其中主要形式和内容是职业技能进修。在德国,很多重要的职业技能和资格是通过进修获得的,职业进修在中下层管理的所有领域和专业资格的中间领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职业进修的主要形式以及起最大作用的是企业自身组织职工进行的内部进修。(2)成人高校能提供所有领域的课程,并且更多地集中在普通教育而不是职业教育上。但这里的普通教育主要是指语言培训和文化教育,而不是高等学历教育,学习的时间也比一般的职业继续教育要短一些。(3)继续教育的组织和课程形式灵活多样,有主要用于转岗培训项目的长达两年的全日制课程,也有短期的研讨会、报告会等形式。在多数州,继续教育机构的考试不能替代国家考试。考试本身必须在国立机构、普通学校举行,继续教育机构大多只能为这些考试做准备。(4)参加继续教育的人中,在职人员比非在职人员更多、更频繁,职业继续教育的目的也比普通继续教育更明确。一般来说,职业资格水平越高,参加继续教育也越多,年轻人比年龄大的人参与继续教育的积极性更高。主管和协调受失业威胁和已失业者、没受过什么教育和培训的人以及移民的继续教育,是劳动管理部门即劳工局的主要责任。

德国继续教育教学组织上的这些特点,也显示了与中国成人教育教学组织上的主要差异,同时说明人们对成人教育的社会作用与意义的认识也存在明显不同。

(三)从业人员结构的差异

前面已经指出,由于中国成人教育的举办主体和承办机构负有大量管理责任和日常事务,因而拥有数量众多的专职管理人员。从事成人教育工作的师资,除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成人教育主要依靠和借助本校师资力量外,其他专门的成人高等教育机构,如电大、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以及一些民办成人高校,都有数量众多的属于本单位固定职员的专职教师。

德国的继续教育机构中从事管理或规划的人员通常也是专职的,并在固定职员关系的框架内履行其职责。由于国家对继续教育没有具体统一的规定,所以不存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标准化的教师从业资格。进行成人教育的教师在传统上大多是兼职的,他们通过主持自己专业领域的各种继续教育培训班来补充自己的专职工作(类似于中国普通高校教师在校外兼职),也有越来越多的完全或很大程度上依靠承接各种教学业务谋生的自由职业者承担继续教育课程。这种情况也体现在成人教育领域从事教学和管理人员的职业名称中,例如:讲师、培训班讲课人、研讨班主持人、继续教育咨询员、继续教育干事和继续教育经理等称谓。与以多元结构为特征的整个继续教育状况一样,成教领域从业人员在培训、大学学业和教育学资格方面也很不一致,很大一部分讲课人虽受过其讲授科目的专业培训,却缺乏教育学知识和技能,受过专门的成教教学训练者则更少。

这种从业人员结构上的差异,是与两国成人教育结构的差异密切相关的。这种结构差异主要表现在:中国学历教育特别是高等学历教育已成为成人教育重要而基本的组成部分,其所占比重还呈不断增大趋势;在德国,成人教育的重点则在于继续教育,特别是职业继续教育。

(四)教育经费的差异

中国国家教育法规定,教育经费实行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为辅的体制。在这种教育经费体制的背景下,成人教育经费基本上也是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成人教育的经费除由一些特殊主体和个人、海外人士及团体举办的机构管理外,都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成人高等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则参照普通高等学校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这种规定基本上是与中国成人教育的管理体制相适应的,目前,这样的成人教育经费体制面临着改革并且正处在改变之中。

德国继续教育的费用也是多渠道、多方式筹集的,如参加者缴费、承办机构出资、各州补贴、乡镇补贴、企业补贴、欧盟补贴等。所不同的是,国家(联邦和各州政府)只采取补贴或企业适当免税的方式,而不是以计划拨款的方式提供继续教育的经费支持,更不是以政府财政资助为主。多数得到公共认可与资助的机构对特定弱势群体,如培训生、大学生、失业者、社会救济领受者等提供费用减免的优惠。这样的经费筹措体制,同样是与德国成人教育的管理体制相符的。

三、几点认识

我国成人教育发展至今已经达到相当规模,质量也在不断提高,取得的成就和经验值得深入总结。当前,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民众各方面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应地对加速发展成人教育的需求也更加迫切。与发达国家(这里主要就德国而言)发展成人教育的状况和经验相比,如何加快成人教育的发展,如何完善成人教育的运行机制,需要我们认真思考,重新认识,其中发达国家的有些经验值得借鉴。

(一)调整现有成人教育结构

经过五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已基本形成多层次、多类别、多形式的教育结构体系,但现行的教育结构体系仍存在许多问题。例如:各类教育层次、系统之间基本处于分割隔离状态,最突出的是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隔离,即使在职业教育领域,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之间也没有体制或制度上的联系和衔接。又如,随着教育机构办学自主性的不断增强,部分学校的功能定位不清,导致盲目拔高办学层次、扩大办学范围,模糊和失去办学特色,影响了教育整体效益的发挥。

在成人教育结构上,同样存在不少问题。比较突出的如:成人教育的覆盖范围和培养对象,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都不很明确;存在着各种非正规教育普遍追求学历教育,特别是高等学历教育的倾向,影响了非学历成人教育的发展,也导致同等学历毕业生质量差别悬殊;政府的行政性计划一直在我国教育结构体系的运作中起着主导作用,但制定的许多政策却带有相当大的盲目性和主观性;目前包括成人教育在内的教育结构尚未建立起适应社会和市场需要的灵活的调节机制。

当前,在继续重视发展成人学历教育,特别是高等成人学历教育的同时,值得着重注意的是:(1)要进一步办好各种类型尤其是各层次各类的职业教育。据1998年全国人口变动抽样(抽样率为1.01‰)调查数据显示,初中和小学文化程度的人数量高达73.1%。目前,大量初中、高中毕业生不能进入更高阶段的各类学校学习,这部分人在进入劳动力市场前很少接受就业前的准备教育。因此,对他们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对提高初级、中级劳动者的素质十分必要。(2)要坚决打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那种自成体系的涵盖大、中、小学各级各类教育的行业教育结构体系,建构超越行业的社会化、社区式的成人教育结构体系;加强各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把成人教育的重点转移到以岗位技术培训、职业技能进修为基本内容的继续教育领域和以培养具有熟练技能的新型技术工人为主要任务的职业教育上来。(3)继续大力抓紧抓好扫盲工作。我国扫盲工作取得了根本性的成果,但是目前扫盲任务仍然艰巨。根据1998年的统计,在我国四亿多农业劳动力中,文盲和半文盲仍占8.64%,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者占88.94%。1999年教育部扫盲规划提出,到2010年,在全国90%人口居住的地区,将青壮年文盲率降至1%左右,成人文盲率降到10%以下。要达到这一目标,在2000—2010年的10年中,每年要扫除青壮年文盲200万人以上。显然, 扫盲工作仍然是成人教育不可忽视且任务艰巨的重要领域(注:有关内容参见2002年6月21日中国网(www.China.com)。)。

(二)改革现行成人教育管理体制

我国成人教育发展到今天,已经形成层次不同、形式多样的办学体系、办学类型和办学形式,成人教育涉及的范围极其广泛。如何从这一现实出发,调整和改革现行的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各办学主体和机构的自主性、主动性和积极性,是目前成人教育发展中需要认真思考和解决的另一重要问题。

学习与借鉴发达国家(例如德国)成人教育管理的有益经验,我们当前要着重进一步推进以下三个方面的成人教育管理体制改革:(1)进一步扩大成人教育地方办学和管理的自主权,转变中央政府教育管理部门的职能,扩大地方及成人教育办学机构面对市场需要依法办学的自主权和主动性,应是今后成人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2)政府及教育管理部门要改变目前以统一和集中为指向的管理理念和模式,把管理重点转向建立体现成人教育特点和市场机制的成人教育法律政策框架,尽快建立和完善以《成人教育法》为核心的成人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实现以依法治教施教、政策调整引导、评估监督质量、发布交流信息为主要指向的成人教育宏观管理。(3)加快成人教育投资体制和筹资机制的改革,形成以政府支持、地方和企业为主、社会团体参与、学生缴费上学的多主体举办、多渠道筹资的成人教育投资体制和筹资机制。

(三)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建立并逐步完善我国终身教育体系,从而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素质,提高我国在经济全球化中的竞争力,是成人教育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人们从业、个人不断进步的需要,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

第一,发展继续教育、实行终身教育是我国各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由于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普及,今后接受高中阶段及以上的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层次的从业人员占的比重将越来越大。就目前教育状况看,从业人员总体的文化素质较低,行业之间的文化水平很不平衡,对教育的要求也不一致(注:据有关资料统计,在第一、第二和第三产业员工中,初中和小学文化程度的比例均在50%以上。以作为第二产业的支柱行业建筑业为例,到1997年底,从业人员已经超过3000万,而农村建筑队人员占了三分之一,他们中的大部分人处于文盲、半文盲状态,或只有初等文化程度。电力、冶金、铁路运输行业近年来专门人才的比重有较快的提高,但初中及以下学历和无学历层次人员仍占很大比例。例如,据1997年底的统计,铁路运输系统受过大专、中专和技工等专业技术训练者仅占26.5%,初中及以下人员高达42.3%以上。在电子信息这类新崛起的高新技术产业和金融这类资金与技术密集型产业中,占据人力结构重心位置的仍是中专、技校等(高中阶段)毕业生,近年来虽然高层次人才数量增加较快,但仍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参见2002年6月21日“中国网”)。)。因此,根据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开展相应的继续教育,对于保证各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无疑具有基础性和根本性的意义。

第二,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趋势,是推行学习化社会、建立终身教育体系的根本推动力。未来社会将成为学习型社会,坚持终身教育观念、建立终身教育体系,是实现学习型社会的主要途径和基本保证,而推进学习型社会的形成和终身教育体系建立的根本动力,则是当今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使各国的综合国力和经济核心竞争力越来越依赖于人才质量及其创新水平。一方面,人类知识更新的速度进一步加快,人们在学校初次接受的知识将很快不能适应岗位的要求和知识的更新,因而需要不断及时地补充新知识;另一方面,人们的职业观念也会随之发生变化,选择和变换不同的职业,将成为很平常的事,因而同样需要不断学习,获取新的知识,以适应新岗位的要求,学习活动将与人终身相伴。而且,随着产业结构、技术结构的不断变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现代企业为使职工适应新的岗位要求,也必然重视对职工的继续教育工作。这一切都将内在地激发人们不断求知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终身教育是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们的要求,同时也将成为人们的自觉追求。

第三,发展继续教育、实行终身教育已成为人们普遍接受的观念和未来教育政策的重点。在发达国家,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实践受到普遍重视,并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国际社会也把终身教育作为未来教育政策的重点。目前,我国终身教育的观念已经为政府、教育界和广大民众所接受,国家在制度、政策层面上也对终身教育予以了更多的重视和关注。1999年,我国开始实施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明确提出了建立终身学习体系的具体目标,即到2010年,“基本建立起终身学习体系,为国家知识创新体系以及现代化建设提供充足的人才支持和知识贡献”。继续教育工作的广泛发展,不但使学校为人才培养、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全面发展作出了贡献,也使学校与社会的联系日益密切,从而有力地促进了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普通教育的社会化。

(四)广泛运用现代网络技术

现代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深刻改变着人们的工作、思维和交往方式,极大地开阔和丰富了社会生活的领域和内容,也对传统教育体系和教育方式产生了根本性影响。教育信息化的水平无疑将成为21世纪体现各国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标志。

成人教育在面临教育信息化挑战的同时,也将极大地受益于信息技术的发展。现代网络信息技术不仅将改变成人教育的内容和结构,为人们提供新的知识传授的过程和形式,而且使得成教参加者有可能进行自己负责、自己组织的个体学习,并适应不同的、快速变化着的职业要求,也改变着继续教育机构的组织和运作方式,使成人教育的组织活动简单化。因此,在成人教育中积极广泛地运用新媒体,逐步提高成人教育教学双方运用新媒体的能力,实现成人教育技术手段的现代化、信息化,既是成人教育自身发展与提高的需要,也是对参与成人教育教学双方素质的潜在促进。

需要提出并值得研究的问题是,如何处理广泛运用了现代网络技术的成人教育机构与专门进行远程教育的机构之间的关系?我国大学现在所进行的远程教育,广泛地运用了网络技术进行教学活动,其教学对象、培养层次和教学内容也与现有的大学成人教育基本相同。然而,在一些大学中,成人教育机构和远程教育机构是分别设立的。从成人教育资源的综合利用角度上看,将两个机构合为一体较为合适。

(五)加强研究咨询与信息统计交流

在成人教育研究、咨询、信息统计和交流利用方面,发达国家例如德国的经验很值得我们借鉴。与成教管理体系相适应,德国成人教育的研究、咨询和信息统计、交流,也主要由成人教育研究和办学机构承担。成人教育学术研究的重点主要是成教的教与学,包括教学计划和教学的研究、工作和职业研究、学员研究、机构研究、成人教育历史研究等,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同时,对成人教育的实践促进和发展有意义的其他内容也予以了足够重视。其中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国家一级研究机构有德国成人教育研究所。该所拥有非常丰富的成人教育图书、资料,有完善的成人教育咨询网络;它和其他研究机构承担并完成的一些全国范围成人教育资料的调研和统计,为了解成人教育状况、促进成人教育发展、调整成人教育政策,起到了重要作用。

与成人教育的实践发展相比较,中国成人教育理论的研究工作明显落后。成人教育作为一门独立的现代教育科学被人们认识并予以系统研究,还只是近二十年的事。成人教育学科体系还处于创建阶段,研究的层次、深度和广度也只能说是初步的;成人教育咨询所涉及的范围还不够广泛,内容多数也还只局限于一些招生、课程、教学活动及组织等具体操作层面;信息统计还缺乏成人教育办学或研究机构的主动参与,教育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也缺乏灵活的机制和畅通的渠道。

在我国现行教育管理体制下,加强成教研究咨询和信息统计交流工作,一是需要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视与支持;二是要加快培养专门的成人教育研究和教学人才;三是成教研究机构要拓宽研究范围,提升研究水平和层次,主动参与各类咨询活动,积极承担全国性的成人教育信息调研和统计,建立民间的联系合作网络,促进信息资源的互通和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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