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以余额宝、微信理财通、拍拍贷、众安在线、阿里小贷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引发了国内市场的高度关注。特别是近期关于是否应该取缔余额宝所引发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的争论,已成为社会热点话题。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有效监管
1 互联网金融:概念与运行逻辑
1.1 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虽然目前国内尚未就互联网金融形成一致的概念,但普遍认为,互联网金融是指互联网信息技术(主要是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为代表)和金融业深度融合所形成的金融新业态新模式,并具有融资、支付和交易中介等金融功能。目前,互联网金融模式大致包含三类:一是电子商务企业从事金融业务,如支付宝、余额宝、网上保险销售;二是工商企业利用互联网平台从事筹资和融资活动,如P2P(有拍拍贷、人人贷、积木盒子等);三是互联网企业开设的网上金融超市,销售金融产品和服务等。互联网金融主要通过移动支付、供应链金融和大数据服务营造互联网金融生态圈,降低市场信息不对称,帮助资金供需双方直接交易,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大幅减少交易成本,从而创新性地破解融资难题,并推动金融行业加快变革。
1.2 互联网金融的运行逻辑
1.2.1 信用为前提
互联网金融通过构建虚拟信用平台,为更广泛的金融需求创造了信用。特别是对于小微企业,因其存在缺乏信用评估、有效抵押物等缺陷,往往难以从传统金融机构获得意愿的资金支持;而通过互联网的数据发掘,小微企业可以充分展现其“虚拟”业务轨迹,从而为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评估其信用的基础数据及模式,由此为小微企业的信用融资创造条件。
1.2.2 信息为核心
互联网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就是提供信息支撑。在信息接入方面,由于互联网快速发展,信息接入变得更加容易,客户接触和服务渠道由实体向虚拟转移;在信息处理方面,包括搜索引擎和即时通信后台大数据处理能力的提升,使信息不对称大幅降低。同时,依托海量数据的深度挖掘,大大降低了客户网络行为分析、消费行为分析、消费心理分析成本分析,也降低了客户违约风险,提高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
1.2.3 技术为基础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离不开现代互联网技术的支持。比如,海量数据挖掘技术实现了客户的精准分析和风险控制;云计算技术实现了数据集中处理和安全存储;动态交互技术保障资金融通的即时完成;搜索引擎技术实现了对大量信息的有效过滤和查找;安全技术使隐私保护和交易支付顺利进行。
1.2.4 法制为保障
个人信息保护、信用体系、电子签名、证书等体系建设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互联网金融涉及的支付技术、客户识别技术、身份验证技术等技术环节涉及公民权益甚至国家安全,这些都需要健全的法制体系作保障。同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跨种类金融机构、跨市场金融活动、跨时空交易的统一协调监管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2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2.1 法律及政策风险
国内关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立法和相关政策尚不完备,其性质还未从法律上进行明确的界定
和定位,相应的监管主体、职责和标准也不明确。
2.1.1 第三方支付从事的业务介于网络运营和金融服务之间,属于支付清算组织提供的非银行类金融业务。虽然多数第三方支付试图确立自身为用户提供网络代收代付的中介地位,但从实际运行看,其支付中介服务实质上类似于结算业务。同时,在为买方和卖方提供第三方担保的同时,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积聚了大量在途资金,表现出与银行类似的吸收存款功能,如储值功能、接受银行卡资金充值和支付交易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一章第3条规定,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是银行的专有业务。第三方支付机构办理结算和吸储等业务,超出了法律对其业务范围的规定,且未纳入中央银行的账户管理范围,其可能为非法转移资金和套现提供便利,构成潜在的金融风险。
2.1.2 目前国内有网贷公司数百家,迅速扩张的行业规模使行业乱象日益暴露。由于部分P2P网贷公司参与资金运作,致使其公司性质由第三方中介转为吸储和放款的机构,从而触碰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政策红线。一旦借款人违约,出资人、借款人以及网络平台和第三方担保人之间的合同纠纷还会导致大量的“三角债”,因此亟须对P2P这种筹资模式进行法律规范。
2.2 运营风险
2.2.1.资金安全风险
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高杠杆率导致其容易产生流动性风险。截至2013年末,国内已发生多起网络信贷公司蒸发事件。如,2012年6月淘金贷在网站运营仅一周后,就携款百万元失踪;2012年12月,“_____优易贷”突然停业,工作人员全部失踪,涉及金额2000余万元。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又如,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中,沉淀的在途资金通常放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银行账户中,由于商家的资金会滞留数天至数周时间,致使这部分在途资金可能发生以下风险:一是在途资金的持续增加,造成第三方支付平台本身的信用风险指数加大,第三方支付平台为网上交易双方提供担保,但却没有第四方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担保;二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有大量资金沉淀,如果缺乏有效的流动性管理,可能引发支付风险。因此,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而言,无论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还是内部交易模式,都有资金吸存行为,当吸收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后,就可能产生资金安全和支付风险问题。
2.2.2.洗钱、套现风险。这是由于现行的《反洗钱法》等法律规章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行为无任何规范和约束。例如,第三方支付所提供的通道存在诸如逃匿和快速了结的欺诈风险,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可能引发公众对第三方支付业务的信任危机。
2.3 信用风险
由于央行征信系统未将网络融资平台等纳入其中,因此互联网金融业务也存在信用风险。与传统商业银行借贷模式相比,网络借贷活动大多在电子信息构成的虚拟环境中运行,网络借贷行业的信贷信息缺乏统一、开放的信息库,呈彼此封闭、割裂的状态,这增加了确认交易者身份、信用评价等方面的不确定性。客户可能会精心设计虚假信息、提供失真数据,致使基于数据分析进行金融活动的风险大幅增加。最重要的是,现有的网络借贷平台都未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实现对接。加之部分网络借贷公司操作不完善,管理制度、风控体系不健全,使得借款者信贷信息有很大差异,进而为同一借款者多处借贷、多处违约等行为的出现打开了便利之门,交易不确定性与复杂性的增加影响到借款者的风险识别和控制,甚至影响到整个网络借贷业的健康发展。在实际运营中,国内网络借贷平台没有来自第三方征信机构的信息,也没有对借款者违约的有效制约办法。部分网站为了兑付对投资者允诺的收益,吸引潜在客户,甚至独自承担贷款信用风险,造成借贷平台存在巨大的运营风险。
2.4 技术风险
以往商业银行网站遭遇黑客袭击、个人金融信息被盗取的事件并不少见。而互联网金融本身就是以高技术为支撑,若技术存在漏洞,哪怕是细微的漏洞都可能使网络借贷平台受到攻击,其资金安全和正常运作就会受到影响,进而影响到投资者的信心。而且,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融资支付平台是多边信用网络,不同网络节点相互交织,任何环节出现风险损失都有可能波及整个网络,甚至导致系统瘫痪,同时,高度发达的互联网技术所具有的快速远程处理功能,容易导致风险的积聚和爆发。
3 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监管
3.1 创新监管思路,推动实现混业监管
互联网金融横跨不同行业和市场,涉及主体众多,交易方式广泛,由于国内目前分业监管和机构监管为主导的格局,导致监管部门各自为政,职能部门监管边界不清晰,存在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因此,要有效控制风险的传染和扩散,必须加强各部门间的监管协调,提高监管效能,打破分业监管格局,推动混业监管的实现。一要创设新的议事机构,加强监管机构间的协同合作。建议由人民银行、工信部、银监会、保监会等主管机构联合组建“互联网金融协调委员会”,全面统筹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通过委员会的协调、定期会晤,协商解决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逐步由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转变。二要发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在互联网金融行业标准、规范制订中的作用,推动互联网金融产业的规范有序发展。三要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企业或组织的牵头作用,通过组织制订行业自律公约,规范会员单位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相关风险。四要结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最新情况,重新梳理各类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互联网金融统一数据平台,进一步明确相应企业、相应业务的监管部门,取缔未经监管许可的金融平台。
3.2 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由于已出台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均不含金融消费者保护内容,这直接导致国内在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方面存在严重空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面临资金、技术和个人信息泄露等诸多风险问题。而反观发达国家,无不将金融消费者的立法保护放在突出位置予以考量。特别是次贷危机在全球范围内蔓延后,西方各主要国家更深刻地领悟到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价值。因此,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适时出台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规,通过建立畅通、多元化的互联网金融消费投诉受理渠道,积极开展消费者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从法律层面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
3.3 完善个人信息征信系统建设,积极建设社会信用体系
一要完善信用评价机制,信用评价与监管机构应具备统一的信用管理办法、评价方式及对支付平台双方进行信用评价、分级管理等。二要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将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和网络平台进行嵌入式对接,实现信用信息共享。三要引入第三方个人征信系统,完善借贷违约惩罚机制,降低信用风险,建立覆盖全国的征信体系。四要推动征信披露法制化、征信申请自愿化、征信合作流程化和征信数据标准化,实现网络借贷企业与征信机构的的双赢。
结束语
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创新的产物,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金融交易结构,对金融创新乃至经济运行都产生了深远影响。本文概述互联网金融的特征,重点剖析互联网金融蕴含的风险,提出包括创新监管思路、加强完善法律法规建设、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完善征信体系建设的有效监管框架。
参考文献:
[1]郑宝利.正视互联网金融带来的挑战[N].金融时报,2013-10-22.
[2]陈煜辉.证券公司互联网金融的探索与政策建议[N].上海证券报,2013-07-15.
论文作者:朱先法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3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2/18
标签:互联网论文; 金融论文; 第三方论文; 风险论文; 资金论文; 征信论文; 网络论文; 《基层建设》2018年第32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