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邓小平制度创新的理论与实践_制度创新论文

论邓小平制度创新的理论与实践_制度创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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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在指导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形成了丰富的制度创新思想。认真发掘和研究这一思想,不仅对深入领会和掌握邓小平理论有重要意义,而且对如何运用和发展邓小平理论更有重大指导作用。本文是作者研究邓小平关于这方面思想的初步成果,兹分以下四端阐述如后,以就教于同行的专家们。

一 制度创新的侧重层次

明确制度创新的侧重层次是邓小平制度创新理论和实践的首要问题。制度作为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的规范体系,它是由根本制度与具体体制这两个不同的制度层次构成的。根本制度是就整个社会形态而言的,它是决定或影响社会本质特征的制度。具体体制则是根本制度在社会各个领域的表现形式,它不决定社会的本质特征。

邓小平关于制度创新的理论和实践告诉我们:在制度创新时,对于根本制度和具体体制这两个制度层次,创新的侧重点是具体体制这个层次。在坚持社会主义根本制度不变的前提下,变革具体体制以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是邓小平制度创新理论和实践的主要内容。一方面,邓小平强调坚持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他指出:“过去行之有效的东西,我们必须坚持,特别是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公有制,那是不可能动摇的。”[1]另一方面,他又十分强调对具体体制的改革和创新。早在1978年10月,他就指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这场革命既要大幅度地改变目前落后的生产力,就必然要多方面地改变生产关系,改变上层建筑,改变工农业企业的管理方式和国家对工农业企业的管理方式,使之适应于现代化大经济的需要。”[2]邓小平在此处所讲的“改变生产关系”、“改变上层建筑”、改变“管理方式”,就是指的对具体体制的改变。

二 制度创新的客观必然性

制度创新有无客观必然性,是邓小平制度创新理论和实践所回答的第二个重要问题。邓小平关于制度创新客观必然性的理论,可以概括成如下三个客观要求。

第一,制度创新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

从理论上看,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改变不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以建立充满活力的推动生产力发展的新体制。这是普遍真理,社会主义也不能超越这一真理。这就是说,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当其具体体制不适应并阻碍其生产力发展时,也必须对它进行变革和创新,否则,社会主义的生产力就不可能得到解放和发展。

从中国的现实来看,邓小平深刻地指出,我们现在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是好的,但在一些具体制度上却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过时的甚至错误的地方。具体来说,在经济上,所有制结构过分单一;指令性计划过于僵化;政企不分,条块分割;排斥商品经济、价值规律和市场的作用。在政治上,官僚主义严重;权力过分集中;党政不分;实际上的干部领导终身制等。这些都严重影响并制约着我国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优越性的发挥,阻碍着本来就落后的生产力的发展。因此,“为了扫除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障碍,使中国摆脱贫困落后的状态”,[2]我们必须进行制度创新。实践表明,当邓小平把社会主义建设的重点转移到切切实实发展生产力之后,当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创新措施出台付诸实施之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迅猛,已经成了举世瞩目的事实。这就雄辩地证明,邓小平制度创新的理论和实践,并非想当然的产物,而确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

第二,制度创新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客观要求。

众所周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突出表现之一。但自50年代中期以来,由于党在指导思想上的“左”的错误及其他因素的影响,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受到很大干扰和破坏,并最终导致“文化大革命”这一全局性错误的发生。邓小平在总结这一触目惊心的历史教训时说:“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1]邓小平不仅认识到制度建设状况对民主政治建设以至整个社会主义建设的巨大影响,而且把制度问题置于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来认识,认为制度问题是“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说它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1]为解决制度不利于民主政治建设的问题,邓小平在制度创新方面作了大量工作。他在实践中注重从制度入手推进民主政治建设,提出要对领导制度、干部制度、组织制度、工作制度等具体制度进行改革,使之更加完善和健全;他设想通过党政分开,权力下放,机构精简等制度建设举措来克服具体制度中的一系列弊端。他认为民主政治建设的“重点是切实改革党和国家的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1]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成功实践表明,不改革制度,不从制度创新着眼,墨守成规,今天的政治民主气氛是不可能形成的。所以,制度创新确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客观要求。

第三,制度创新还是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客观要求。

制度的规范性功能使它总是作为既有的存在制约着人和人的活动,因此制度的好坏对精神文明建设有很大的促进或阻碍作用,“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1]因此,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也不能就事论事,同样必须从制度创新着手,这正像邓小平解决官僚主义问题一样。邓小平曾经谈到“官僚主义还有思想作风问题的一面,但制度问题不解决,思想作风问题也解决不了”。[1]不从制度创新着手,精神文明建设就可能劳而无功,建设好了也难于巩固。在实践中,我们只有改革科技教育体制和政治体制,才能促进我国科学教育事业的繁荣,提高广大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从而大大加强我国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三 制度创新的重要原则

制度创新有无原则,有哪些重要原则,是邓小平制度创新理论和实践所回答的第三个问题。邓小平认为制度创新不能凭个人的好恶,为所欲为,它必须遵循以下三条重要原则。

第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实事求是”是无产阶级世界观的理论基础,邓小平理论的精髓。在社会主义制度创新这一问题上,邓小平也始终一贯地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这一根本原则。他认为,无论是社会根本制度的选择,还是具体体制的创新,都要从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和地区及每一部门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制度选择上,邓小平认为,中国选择走社会主义道路而不走资本主义道路,这决不是共产党人的独断专行,一厢情愿,而是由中国的历史和现状所决定的。众所周知,中国自辛亥革命起就开始尝试资本主义,企图通过资本主义走向繁荣、富强和民主,但均以失败而告终。“历史经验证明,中国走资本主义道路不行,中国除了走社会主义道路没有别的道路可走。”[2]同样,邓小平关于实行“一国两制”、和平统一祖国的伟大构想,也正是他从实际出发,在领导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关于国家制度的一个伟大创新。他说:“我们采取‘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办法解决香港问题,不是一时的感情冲动,也不是玩弄手法,完全是从实际出发的,是充分照顾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的。”[2]

 在制度创新问题上,邓小平坚决地反对机械地照抄照搬这一形而上学的作法。在谈到政治体制改革问题时,他说:“我们必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而这种改革又不能搬用西方那一套所谓的民主,不能搬用他们的三权分离,不能搬用他们的资本主义制度,而要搞社会主义民主。我们要根据社会主义国家自己的实践、自己的情况来决定改革的内容和步骤。”[2]

第二,“三个有利于”的原则

邓小平认为,作为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来说,大力发展生产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尤其重要。在改革过程中,针对人们过去往往忽略或不大注重生产力发展的“左”倾错误,邓小平从政治战略的高度提出了生产力标准。他说:“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不发展生产力,不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不能说是符合社会主义要求的。”[2]1992年,邓小平在南方视察时进一步提出了判断改革开放成功与否的“三个有利于”标准。他说:“判断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2]“三个有利于”原则,为工作作完之后提供了检验的尺度,是判断工作成败的标准,也是判断制度创新成败的标准。

第三,一切为了人民群众的利益的原则

尊重人民意愿,代表人民利益,是马克思主义一贯的、根本的立场和观点,也是邓小平进行社会主义制度创新的最高准则。他曾多次强调:我们共产党人是代表无产阶级根本利益的,我们坚持的是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的社会主义制度。我们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要紧紧依靠群众,密切联系群众,随时倾听群众呼声,把“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答应不答应”、“人民高兴不高兴”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

邓小平一生的实践从未曾背离过一切为了人民群众利益的原则。凡是有益于人民群众,能得到人民群众拥护和赞成的制度创新,他都给予积极肯定与支持。早在1962年,邓小平在《怎样恢复农业生产》一文中,就明确指出,生产关系究竟以什么形式为最好呢?哪种形式比较容易发展农业生产,就采取哪种形式;群众愿意采取哪种形式,就应采取哪种形式;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当安徽凤阳犁园公社小岗生产队自发地签订契约,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时,邓小平也给予了大力支持。他说:“有的同志担心,这样搞会不会影响集体经济。我看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1]这就是说,在邓小平看来,“一切为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是我们办理各项事业的根本出发点,是我们办事之前就应该遵循的一条原则。制度创新这样至关重要的大事,更应该遵循这条原则。

制度创新的三条重要原则,头一条实事求是是管总的,它放之四海而皆准,施于万事皆相宜;第二条原则是检验标准,它适于制度创新之后的回头判断;第三条原则是办事出发点的原则,它适于端正制度创新之先的思想动机。三者有机结合,缺一不可,构成一个制度创新的完整原则体系。

四 制度创新的方式方略

制度创新要选择何种方式,采取何种方略,是邓小平制度创新理论和实践所回答的第四个问题。

第一,关于制度创新应选择的方式。

邓小平认为,任何制度创新不但要坚持正确的原则,而且应采取正确的实现方式。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创新应从中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在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选择正确的方式。邓小平曾指出,改革的目的就是要花几十年的时间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在这个制度下的方针、政策,也将更加定型化。”[2]我们不难发现,在中国的制度创新方式上,邓小平选择了渗透式地推进社会转型的方式,即将制度创新看成是一个逐步试验,逐渐推进的过程。这种制度创新方式的特点是将改革、发展与稳定三者有机统一起来。中国属于世界现代化进程中的后发国家,要能回应当代世界发达国家经济与科技的挑战,就必须抓住机遇,发展自己,改革中制度创新的目标取向必须是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但是,要发展就必须对阻碍生产力发展的的旧体制进行改革;而改革、发展的前提是稳定,“离开国家的稳定就谈不上改革和开放。”[2]在邓小平看来,改革既要胆子大,又要步子稳。只有新旧体制的交替平衡、社会不出现较大的震动,制度的创新才能顺利、有序地进行。

第二,关于制度创新所应采取的方略。

在制度创新中除了要选择正确的方式外,还需采取正确的、行之有效的策略。邓小平认为,中国的制度创新应采取以下策略:

其一是创新突破的策略。创新就是要大胆试验,敢于标新立异,敢于突破。旧体制是由一套慢慢固定下来的结构、一套人们早已习以为常的思维方式和一套已经规范化了的办事程序构成的。创新就是要突破原有结构框架,思维方式和规范程序,并在实践中摸索、构建出新的结构、模式与程序。因此,在邓小平看来,要改革创新,就要解放思想,突破教条,打破框框,大胆地闯。如果“没有一点闯的精神,没有一点‘冒’的精神[1],就走不出一条新路,干不出一番新的事业。

其二是保留等待的策略。创新说到底就是要改变人们原来早已习惯的生活状态,这就必然会引起人们心理上的不安和思想上的疑虑,有些人甚至会对创新持观望态度,持怀疑态度。对此,邓小平认为,我们的做法是允许不同观点存在,甚至允许有些人对创新持保留态度;对多数人不理解的事情,暂时先搁置起来,等到绝大数人理解了、愿意参与了再去干。

其三是避免争论的策略。制度创新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场革命。它会触动人们的经济利益,会调整人们的社会地位。这样就必然招来许多激烈的争论。但制度创新中的许多问题靠争论是无法得到解决的,而只能在实践中试验,走一步,看一步。因此,邓小平认为,为了将更多的精力用于探索和试验,就应当尽可能避免争论。他说“不搞争论,是我们的一大发明。不争论,是为了争取时间干。”[2]

由以上论述可知,邓小平理论中蕴涵着深刻的制度创新思想,制度创新是邓小平改革实践的题中之义,从某种意义上说,改革就是一种制度的创新过程,是一种制度的重新安排,在深化改革的今天,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这一点。我们只有认真研究邓小平的制度创新思想并用以指导我们的实践,我们的改革才能得以进一步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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