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反映代际公平_伦理学论文

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反映代际公平_伦理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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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利用伦理的概念

资源利用伦理是指建立在一定道德价值观念上,人类利用资源的行为规则。当人类改造自然能力十分有限,资源利用活动不足以危及资源再生能力和环境生态质量时,资源利用伦理主要用于协调同代人之间的关系,帮助实现人类利益分配代内公平之理念。

社会步入工业化之后,人与自然和当代人与未来人的矛盾出现激化,伦理协调的关系范围也就扩大到人与自然,或当代人与未来人的矛盾,道德顾客也扩展到地球上万物和人类的所有后代。绝大多数现代资源利用伦理学都在阐释人类社会代内公平理念的基础上,增添了反映代际公平和种际公平的内容。“资源可持续利用”就是一种能体现后者的伦理原则。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成为普世伦理原则的两条基本条件:一是与绝大多数完备合理性资源利用伦理学说所相容;二是符合人们建构资源利用伦理的信念基础。

资源可持续利用伦理的历史和发展

资源可持续利用能够被社会作为伦理原则广泛接受,成为社会的道德共识,关键之一就是它能经得起当期的伦理竞争和满足迫切的现实需求。在人类文化,特别是中化文化发展过程中,资源可持续利用伦理经历了几千年的历史考验。今天当资源环境问题日益加重之时,我们特别需要这种伦理来维护人类的生存和繁衍。

中国古代资源利用伦理深受“顺天无为”、“制天有为”和“天人合一”等哲学思想的影响,提倡因时利用资源,禁止在野生动植物幼年期、繁殖期和生长旺盛期狩猎或采伐,使资源可持续利用,保持经济和社会自可持续性。

现代资源利用(环境)伦理学既吸纳了东方哲学中“一元论”思想,又依托于现代西方主流伦理学新自由主义和社群(共同体)主义的一些基本理念。现代资源利用伦理学沿着“自我”的时间尺度和社群的范围广度两个方向延伸。一些资源利用伦理学将新自由主义伦理学家罗尔斯的社会正义之两大原则适用范围扩展到“未来人”,如诺顿的“弱人类中心论”和布伦特兰等人的“可持续发展论”。而另一些资源利用伦理学将社群主义的“社群”概念从人类社会推向所有动物、或生物、或整个地球生态系统,如辛格和雷根等的“动物权利论”、施韦泽和泰勒等的“生物中心论”与利奥波德、奈斯和罗尔斯顿等的“生态系统中心论”。

尽管上述资源利用伦理学强调的伦理境界和道德原则各有侧重,但是都能从其中演绎出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伦理要求。也就是说,资源可持续利用原则是诸多现代资源利用伦理学之共识。相对于其他伦理原则而言,资源可持续利用更接近于现实社会的伦理意识,为社会所接受。同时,它又能基本上发挥其他原则相应的道德实践之功效。

资源可持续利用与代际公平

为了生存和发展,无论是当代人,还是未来人都需要利用资源。人口和贪欲膨胀又会驱使当代人过度利用资源,破坏资源再生能力,损害未来人的利益,甚至生存基础。这样当代人与未来人的利益就发生冲突了。因为,未来人无力制止当代人损害他们利益的行为,如何代际公平地处理当代人与未来人利益就成了一个怎样界定当代人道德义务的问题。这里所说的“代际公平”中的“公平”概念自然是我们传统“公平”概念的延续,而非我们个人意念的刻意构建。在东西方传统伦理中,关于“公平”的本质表述是相当接近的。

在中国传统伦理中,“公平”原则是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伦语·卫灵公》)和“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为基点的。在古希腊时期的斯多葛伦学派也有类似的“公平”思想。近代西方伦理学继承了这种思想,美国哲学家罗尔斯在他的巨著《正义论》中就是从“无知之幕”导出他的两条正义(公正)原则:第一,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它们:①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②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条件下的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为了解决代际公平问题,我们也可以模仿罗尔斯的“无知之幕”构思,按基本“公正”原则导出资源可持续利用原则。设想让所有代际的人都处在一个“代际无知之幕”(即除了解一些资源利用的一般知识外,大家不知道自己所处的代际和资源的代际分配情况等特殊信息的状况)之中签订代际资源利用伦理契约。这时,签约的各方会运用博奕论中的“最大最小准则”(即在每个行动方案的最坏结局中选取较好的结局所对应的行动方案的选择准则)选择契约内容。这样他们就可能会选择以下一些资源利用伦理原则。

①机会平等原则。任何代际的人都有同等权利要求能够利用地球上所有曾拥有过资源的机会。它要求当代人尽量保护现有资源的种群和再生能力,反对当代人为了自己的非基本需求(奢侈性消费或投资需求)过度使用某些资源,彻底毁坏它们的种群和再生能力,导致未来人根本无法利用这些资源来满足基本需求(生存性消费或投资需求)。因为如果基本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其他需求也就变得无意义。基本需求没有满足的损失要大于非基本需求无法满足的损失。所以,人们按基本“公平”原则和“最大与最小”准则就会选择这一原则。②损害最小原则。在资源利用过程中,当当代人为了自己的基本需求不得不损害未来人利用资源机会,甚至基本需求时,原则就要求当代人把对未来人利用资源机会的损害控制在最低限度内。③利益补偿原则。如果前面两项原则得不到完全履行,原则要求当代人留给未来人足够的资本设备和科技知识,以帮助未来人使用节约资源技术和开拓利用资源范围,补偿他们对未来人利用资源机会方面的“损失”。

这三项原则所代表的代际道德水准依次降低,我们可以把第一原则看作是最高代际道德水准要求,而把这三原则看作是道德水准底线。这样遇到两难困境时,人们仍然可以利用这三项原则做出选择,而不致无所适从。前两项原则就是资源可持续利用原则,属于强可持续发展原则,而最后一项原则属于弱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利用伦理意识的功能

如果上述这些资源利用伦理思想能被人们接受,成为广泛认同的伦理意识,许多不良资源利用行为就会改变。

为了反映资源可持续利用伦理意识对人们资源利用活动的影响,我们用一个甲乙两人博奕的模型加以说明。假定甲乙两人都有“可持续”、“非可持续”两种利用方式策略,他们具有“资源可持续利用”道德共识,那么,他们就会根据“资源可持续利用”伦理原则来做道德判断,“可持续”策略是“善”的,“非持续”策略是“恶”的。

社会伦理意识能从内、外部非经济激励人们选择其道德观所倾向“善”的行为。在内心信念激励下,人们会选择合乎道德的行为,因为这样良心能得到肯定和安慰,引起情感上的满足;在外部社会舆论约束下,人们也会选择合乎道德的行为,因为这样会受到社会舆论的称赞和尊重,引起自我实现成功的满足。所以,选择符合社会道德共识的行为能帮助人实现某些价值,或得到某些效用,给履行者自己带来非经济利益。假定人们的道德水准可以是有限的,当选择符合道德行为的机会经济成本足够高,超过履行道德所得的非经济利益时,他们就会选择不道德行为。

1、“囚徒困境”的克服及伦理失灵

道德通过人们在非经济方面的满足来减弱纯经济收益对博弈的影响,改变策略的选择,即道德利用它的非经济利益值叠加在纯经济博弈矩阵之上,改变纯经济博弈均衡来影响经济活动。道德能够避免“公地悲剧”中的“囚徒困境”就是其中著名的例子。要是每个资源利用者都具有较高“可持续利用”道德水准,即使在不知道其他资源利用者策略选择倾向的情况下,每个人也会坚决选择“可持续”策略,实现“纳什均衡”与“帕累托最优”相一致。由此可知,道德可以帮助人们节约信息成本和克服博弈中的“囚徒困境”。在一些政府影响较弱的地区,伦理对资源利用行为起着主要调节作用。在贵州省的梵净山区,当地居民主要是土家族,他们长期视山林兴衰与地区兴亡相关,具有极强的保护森林资源伦理意识,偷砍山林事件极少,森林一直没有遭受大规模人为破坏。

如果资源利用者履行“资源可持续利用”伦理的机会经济成本很高,大于履行该伦理原则给他们带来的非经济利益,博弈的“纳什均衡”仍旧是两人都选择“非持续”策略,这是伦理完全失灵问题。“孤立悖论”,即如果其他人去做好事,他也愿意去做好事,但如果他害怕成为惟一的道德主义者,他就不会去做好事了。无论是伦理完全失灵,还是“孤立悖论”都不利于资源的最佳配置,都属于伦理失灵。事实上,许多从事掠夺式利用资源的人并非完全没有“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伦理意识,他们在进行掠夺式利用资源活动时,也会受到内心不安的折磨,也怕社会舆论的谴责,只是这种道德的水准不高,经不住巨大的道德“机会利润”或社会道德风气诱惑,而选择违背良心的行为。比如,在我国一些落后地区,人们的资源可持续利用意识淡薄,一旦公路修通,当地木材价格大幅度提高,原有的伦理的非经济约束就难以控制人们受到的经济利益诱惑,大规模毁林事件就很可能发生。这些例子说明仅仅靠道德自律难以杜绝违反道德行为。

2、伦理法律化

在人们道德水准不高的情况下,为了克服伦理失灵问题,人们就会有伦理法律化的要求。只要法律履行的成本不是很高,人们就会选择伦理法律化,即对选择“非持续”者重罚。

只要社会伦理意识的一致性程度足够高,社会就能在公共选择中将有关道德规范确定为法律制度。在法律制度约束下,实现伦理目标所要求道德水准可以大大降低。在上述例子中,只要甲乙两人都有“资源可持续利用”伦理意识,在经济可行的情况下,他们就会共同选择这种伦理意识的法律化。例如,人们普遍认同的物种资源可持续利用理念就在1992年,以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制定《生物多样性公约》形式,使其准法律化,成为许多国家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相关立法的指南。相反,大多数人没有这种伦理意识,相应法律也就难以产生。即使道德水准不高,在“资源可持续利用”伦理原则法律条件下,他们也会按此伦理目标行事。法律化的目的是要防止低道德水准者冲动产生的思想,对他们的行为加以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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