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化旅游及其开发模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模式论文,论文论文,旅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目前,学界对于“文化旅游”的研究还很薄弱。不仅在概念和内涵的理解上存在着较大的观点分歧,且不少研究者还常将“文化旅游”等同于“旅游文化”[1]。至于文化旅游开发模式及其选择原则的系统论述则更是很少有人问津①。鉴于此,本文拟就文化旅游的上述相关问题进行尝试性探讨,以将这一问题的研究引向深入。
一、对“旅游文化”、“文化旅游”的本质认知
(一)国内外对“旅游文化”的概念界定
就国内来说,人们对“旅游文化”一词并不陌生。在旅游业尚处于起步阶段的20世纪80年代初,“旅游文化”就是一个被广泛关注与热烈探讨的概念与范畴。起初,它被用来与“旅游经济”一词相并列甚至相对立而使用,用来强调旅游业的文化性。随着国内旅游业的繁荣及相关学术活动的开展(1991年和1998曾先后两次掀起了对“旅游文化”研究的高潮),人们赋予了它更多的内涵与外延:
(1)旅游文化是人类过去和现在所创造的与旅游有关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
(2)旅游文化是旅游主体、旅游客体和旅游媒体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物质和精神成果。
(3)旅游文化是以一般文化的内在价值因素为依据,以旅游诸要素为依托,作用于旅游生活过程中的一种特殊文化形态。
(4)旅游文化是通过旅游这一特殊的生活方式,满足旅游者求新、求知、求乐、求美的欲望而形成的综合性现代文化现象(魏小安,1987)。
(5)从广义上说,旅游文化学是一门研究人类旅游活动发展规律的学问;狭义地说,它是一门研究商品经济运行环境下如何合理开发利用过去时代所创造的旅游文化遗产,如何立足本国本地创造有时代精神和地域特色的旅游文化的学问(喻学才,1996)。
(6)旅游文化是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在旅游消费或经营服务过程中所反映、创造出来的观念形态及其外在表现的总和,是旅游客源地社会文化和旅游接待地社会文化通过旅游者这个特殊媒介相互碰撞作用的过程和结果(马波,1998)。
(7)旅游文化是以旅游活动为核心而形成的文化现象和文化关系的总和(王志刚,1999)。
(8)旅游文化是以旅游行为为核心、旅游产品为依托、旅游环境为背景的系统性的场景文化。旅游消费与旅游服务行为文化、旅游资源文化和旅游产品文化、旅游环境文化共同组成了这一场景文化体系(张国洪,1999)。
(9)旅游文化的界定,应借鉴国外这一领域的研究成果,与国际横向对比并相衔接(徐菊凤,2005)②。
上面关于“旅游文化”内涵和外延的不同说法,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两大部类:第一大部类强调“旅游文化”是一种体现在旅游活动中的广义文化(即包含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前面提到的(1)、(2)、(6)、(7)、(8)、(9)均可视为此类。第二大部类更倾向于认为“旅游文化”是体现在旅游活动中的一种学问(即精神文化),如前面提到的(3)、(4)、(5)即属此列。但不管是哪一部类的研究者,都认为旅游文化涉及旅游主体、旅游客体、旅游中介三方,体现于旅游这一活动之中。
就西方来说,他们在表述“旅游文化”概念时,往往把旅游者放置在旅游文化结构框架研究之中心位置,认为旅游过程中主客及媒介三方相互“碰撞”而产生的各种文化现象都属研究范畴(肖洪根,1994)。显然,西方对“旅游文化”概念的界定与第一大部类某些研究者的观点比较接近。但对于这种所谓的主流观点的“碰撞说”,笔者认为仍大有商榷的余地。三方“碰撞说”将与旅游活动相关联的各种文化现象“一碗水端平”,貌似公允,但事实上,旅游中呈现的各种文化现象并不是没有主次之分的。笔者以为“旅游文化”中所涉及的文化现象是以目的地文化(或称之为“旅游客体文化”)为主,而其他几方文化现象是处在一个非常次要的几可忽略的位置。试想,中国游客到巴黎旅游,客源地的中国文化究竟又能使旅游目的地文化发生多大程度的变化?千百年后能使其易为中国文化吗?答案无疑是否定的。“碰撞说”,从某种程度上说,犹如“鸡蛋文化”碰“石头文化”,不可能使后者发生质上的多大易变。因此笔者认为所谓支撑三方“碰撞说”的基础并不牢固。
(二)国内外对“文化旅游”的概念界定
目前国内外学者对于“文化旅游”还没有给出统一的定义,而国内对“文化旅游”的研究则还处于起步阶段,绝大多数的研究仅停留在对浅层次的文化类资源开发的论述上,系统的、理论性的研究几乎缺席,经常将“文化旅游”混同于“旅游文化”[1]。相对而言,西方对“文化旅游”的研究比较成熟,他们分加从广义、狭义、中义三个层面对“文化旅游”作了概念性界定。
(1)广义定义的主要观点
“文化旅游包括旅游的各个方面,旅游者从中可以学到他人的历史和遗产,以及他们的当代生活和思想。”麦金托什(Mclntosh,1986)以及世界旅游组织(1985)均提出过这种观点。
(2)狭义定义的主要观点
文化旅游是一种对“异质”事物的瞬间消费,经常是比较异常的“那一个”(于赫Urry 1990,1995;歌邦Grabum 1989)。在他们看来,文化旅游者是一些浓厚怀旧情绪的人,对于异常的“那一个”有很强的好奇心。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种观点近乎把“文化旅游”视为“好事者”的一种“猎奇”行为。
(3)中义定义的主要观点(含概念性定义和技术性定义,这种观点是由欧洲旅游与休闲教育协会1996年提出)
概念性定义(conceptual definition):人们离开他们的日常居住地,为获得新的信息与体验来满足他们文化需求而趋向文化景观的移动。
技术性定义(operational definition):人们离开他们的日常居住地,到文化吸引物所在地,如遗产遗迹、艺术与文化表演、艺术歌剧等的一切移动②。
综合国内外学者对“文化旅游”的定义,可以知道它们有如下共性:第一,都强调旅游资源,认为“文化旅游”是指以文化资源为支撑,旅游者以获取文化印象、增智为目的的旅游产品;第二,强调旅游者的体验,认为“文化旅游”是指旅游者为实现特殊的文化感受,对旅游资源内涵进行深入体验,从而得到全方位的精神和文化享受的一种旅游类型。也有学者认为“文化旅游”是以文化的互异性为诱因,以文化碰撞与互动为过程,以文化的相互融洽为结果的[2]。
笔者认为,上述的国内外(主要是西方)学者关于“文化旅游”的诸多讨论,一定程度上阐明了“文化旅游”的本质特征,但仍有失偏颇,要确切地把握“文化旅游”的本质,还很有必要将其与“旅游文化”这一易混概念作一详细对照。
(三)对“旅游文化”、“文化旅游”概念及本质的厘定
将目前国内外对“旅游文化”、“文化旅游”这两个密切相关的概念的不同观感与笔者多年的旅游教研实践相结合,笔者认为对于这两个概念可作如下辨析:
1.两者的关联点。(1)从概念范畴上看,两者都是对旅游和文化结合点的研究,他们的交集,一是旅游资源,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二是趋向于文化景观的旅游活动。(2)从学科研究的意义上来看,在理论上两者互为指导共同提升,在实践中都有助于旅游既定的综合目标的实现。
2.两者的区别点及本质。“旅游文化”的核心词是“文化”,“旅游”是限定词。可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广义上就是指与旅游活动发生了关联的客观存在的各种文化现象,包括旅游主体文化、旅游中介文化、旅游客体文化、旅游管理制度文化等诸多层面的内容。狭义上就是仅指旅游客体文化,即旅游目的地文化。我们在实践中和研究中所谈论的“旅游文化”实际上大多都属于此类。
“文化旅游”的核心词是“旅游”,“文化”是限定词。但这里的“文化”不能等同于“旅游文化”中的“文化”,“文化旅游”中“文化”一词的内涵更多地倾向于旅游者的“文化消费”和旅游经营者的“文化创造”(“旅游文化”中的“文化”一词的内涵则倾向于“旅游客体文化的实际形态”)行为。质言之,“文化旅游”它既包含旅游者的“文化消费”行为,又包括旅游业经营主体的“文化创造”行为。
诚然,“文化旅游”的原意本是指旅游者对某种特殊旅游产品的消费行为,即是对一定区域内旅游经营主体提供的富有深度内涵的旅游文化品的消费。从这个意义上言之,“文化旅游”和一般意义上的旅游活动是有层次上的区别的。但是,对于旅游者来说,究竟何种旅游行为是属于文化旅游,何种旅游行为又属于一般性旅游,事实上常常又是很难区分也是没有必要区分的。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绝少有某某人去“文化旅游”或某某人正从事“文化旅游”这一职业之说。故笔者认为“文化旅游”之于旅游者来说仅有其抽象上的理论意义,而无其具体的实际意义。“文化旅游”这个概念侧重的当还是旅游业经营主体“文化创造行为”这个层面,即着重强调“文化旅游”是旅游经营主体在政府相关部门的引导和支持下,以效益为指南,以自然与社会文化深度组合创造景观、开发利用各种休闲娱乐项目,使旅游者获得富有文化内涵和深度体验的主体性创造行为。
由上说来,在一些人的认知中,将“文化旅游”即等同于“文化旅游开发”或“文化旅游资源开发”也没什么大错,只不过有失片面而已,因它抹掉了旅游者的主观体验层。具体来说,“文化旅游”当包含以下五个层面的内容:1.文物、遗址、古建筑等为代表的历史文化景观的组合感知层;2.现代休闲娱乐、艺体活动的契合及参与体验层;3.居民日常生活习俗、节日庆典、祭祀、婚丧和衣着服饰等为代表的民俗文化的展现及感悟层;4.道德文明的认知层;5.旅游相关管理部门的制度层和经营者的实施层。
二、文化旅游开发的几种基本模式
国际经验表明,当恩格尔系数下降到50%以下,人均GDP为1000~3000美元时,文化消费需求会大幅增长。2005年我国人均GDP已经达到1700美元,东部发达地区超过3000美元[3]。也就是说,当前我国正处于一个文化消费大幅增长的黄金时期,发展文化旅游有着前所未有的的绝佳经济背景条件。然而,我国旅游业现今的发展状况仍还不尽如人意③,与欧美一些旅游发达国家相比差距仍还很遥远。个中原委固然很多,但旅游相关管理部门及旅游经营主体对文化旅游开发重视的不够与此不无重大关联。只有选择与本区域旅游资源特点最相匹配的文化旅游开发模式才能发挥本区域旅游业的最佳效能。为此,我们很有必要从理论的高度全面洞悉文化旅游开发的基本模式。
(一)几种常见的文化旅游开发模式
目前,学界从理论上对文化旅游开发模式系统地进行探讨的论著还未见刊载,仅有少数学者在论述某一具体区域的文化旅游开发时对此有过简要说明。大致说来,常见的文化旅游开发模式可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1.整合提升型。即整合一个区域的旅游文化资源或者多个区域的多种旅游文化资源,集中包装、提炼,采用人造景观的方式比拟再现传统文化的模式。深圳锦绣中华,北京中华民族园集中表现了中国传统文化和民族文化,台湾九族文化村、云南民族村则分别表现了台湾和云南地区的传统文化及民族、民俗特征,它们即都属此类型开发的典型。
2.原地浓缩型开发模式。这种开发模式系指一些传统文化旅游资源丰富独特的地区由于时代的发展已在建筑、服饰、风俗等方面有所淡化,不再典型,一些重要的文化活动原本在特定的时期才会呈现,令游客不能完全领会当地文化旅游的风韵,故当地政府或投资商在当地选取合适地段兴建以当地文化旅游为主题的主题园,集中呈现其文化旅游的精华。如海南中部的苗寨和黎寨风情园等即属此类。
3.主题附会型。指将文化旅游主题与某一特定功能的旅游业设施结合起来,形成相得益彰的效果。如苏州名园“网师园”传统上仅白天对外开放,让游人欣赏江南园林的造园艺术和文化内涵,夜间不对外开放,但近期“网师园”推出了“古典夜园”活动,利用园内各厅堂分别呈现一两段苏州评弹、昆曲等各种类型的地方文化旅游艺术,游客同时可以领略苏州园林在夜色下的意境。
4.直接利用型。即直接把现实的文化旅游资源开发成旅游产品,并保持其原貌的开发模式。法国著名的旅游城市斯特拉斯堡的开发就属于这类,斯特拉斯堡既没有巴黎那样的富丽堂皇的凡尔赛宫,也没有以收藏美术珍品而闻名于世的卢浮宫,但是城市里却充满了浓厚的文化生活气息。因为这个城市各类博物馆品种齐全,还有一个歌剧院、二十几个剧院、露天剧院、爵士乐舞厅和众多的流行音乐厅以及各式各样的免费的露天音乐、诗歌活动和定期的书市等。如此丰富多元的文化设施直接营造了这个城市浓郁的文化旅游情调,每年引来无数游客到此观光旅游。广州“文化艺术一日游”的开发模式也是这类开发的典范案例。
5.短期表现型。这是指充分利用一些特定的短暂的文化旅游资源(只存在于很短的时间内,只能激发短暂的旅游人流)促推一定区域旅游业突击发展的开发模式。可资利用的情况大致有二:一是出于民族民俗传统的节庆活动,如内蒙古的“那达慕”大会、回族的“古尔邦节”、白族和彝族的“火把节”等,这些节日其本意并非为了发展旅游业,故不会常年存在,但在节日期间会吸引大量的旅游者;二是流动性的文化旅游表演活动,如贵州组织民间表演队到国外演出松桃苗族花鼓、傩堂戏、下火海等,每次都能吸引不少国内外游客前来欣赏和旅游观光。
6.复原历史型。即对已失传的传统文化,按照历史记载,挖掘题材,恢复历史面貌的一种开发模式。这种开发模式往往也和整合提升型相结合,以人造景观的方式历史再现民族文化。美国的“活人博物馆”通过仿照当年格式建造的房屋、棚圈、碉堡、果园组成的“移民村”,向游客表演用方形的扁担挑水、用原始的农具耕作……它通过对古代建筑式样及生活场景的复原,每年也吸引了大量国内外游客。杭州的宋城、吴文化公园等也属于这类开发模式。
7.虚拟型。这是指一些旅游文化资源本来较为贫乏的区域根据该区域的相关传说或历史故事营造各种自然景观、历史性场景以吸引游客的一种文化旅游开发模式。这种开发模式亦常和主题公园相结合而使用,它与主题公园的明显区别就在于它的“虚拟性”。如常州恐龙园就属于这类开发的典型。常州除了在传说中有“龙城”之称外,本来与“恐龙”毫无任何关系。但常州市政府、社会各界抓住各种机遇、综合运用各种合力仅凭借于这个“传说”硬是将其营建成了目前国内最大的集博物、科普、高科技和游乐于一体的中华恐龙园。2000年9月第一次对外开放后,在最初的两年,年均接待游客就达100多万人次,创收6000多万[4](P232-237)。
(二)文化旅游开发模式的选择原则
上文笔者归纳了当前国内外常用的几种文化旅游的开发模式,某一特定区域究竟选择哪种文化旅游开发模式最适合?笔者以为这要视该区域本身的旅游文化资源特点及人文环境、经济发展状况诸因素而定。大致说来,特定区域文化旅游开发模式的选择要遵循以下原则:
1.理清家底,分门归类原则。这就是说在选择文化旅游开发模式之前,首先要对本区域现存及潜在的文化资源进行盘点,即要考察本区域文化资源的类型特点,对本区域的自然景观、历史遗迹、民族文化、民间艺术等文化资源要素进行质和量上的考究和定位,看本区域究竟哪种或哪几种文化资源因素占有优势地位。
2.扬长避短,轻重有别原则。这就是说在理清本区域文化旅游资源的类型之后,要选择本区域占有优势地位的文化资源进行重点开发,而将处于劣势地位的文化资源延缓开发或永久搁置,以将有限之人力、物力、智力用在重点文化资源的开发上,杜绝“烂尾楼”式开发的出现。
3.适时调研,力争上游原则。即指在选择文化旅游开发模式之时或模式的实施过程中,要及时地把握所选开发模式当前国内外的开发现状及未来走向,力图少走或不走别人的老路并对本区域所选的这种开发模式的绩效进行适时评估,若不能在当前或若干年内保持“上游”之地位则考虑取消或整改既定的文化旅游开发模式。
三、结语
“旅游文化”和“文化旅游”是旅游领域内两个难解难分的易混概念,一方面两者都涉及旅游行为的实施主体、客体、中介及各级管理层和制度层,都是研究旅游和文化的融合点。另一方面两者在本质上又有着明显相异的侧重点,前者的侧重的是旅游客体文化的实际形态,而后者强调更多的是文化旅游开发及其相关事象。要实现特定区域旅游绩效的最大化,各旅游业经营主体及政府相关部门不仅首先要在理论上透析“文化旅游”的本质,更需要在实践中遵循文化旅游开发模式的选择原则,通力合作、积极探求与本区域旅游文化资源特点、人文环境、经济发展状况诸因素相匹配的开发模式。
注释:
①笔者仅见少数学者在论述某一具体区域文化旅游开发模式时对文化旅游开发模式有过简单叙述。参见许志晖、丁登山、向东:《对南京文化旅游开发模式与整合重点的探讨》,载《人文地理》,第3期;庄大昌:《南京文化旅游深度开发策略研究》,载《商业经济》,2006年第16期。
②学界以往相关定义参见徐菊凤:《旅游文化与文化旅游:理论与实践的若干问题》,载《旅游学刊》,2005年第4期。定义1~3是冯乃康对1990年召开的“首届中国旅游文化学术研讨会”的相关观点分类汇总的结果。
③学界对于目前旅游业发展不尽如人意的状况多有说明:如,刘冰清在其《论湖南旅游文化资源开发与利用》一文中写道:“目前湖南旅游产品的开发严重偏低,与湖南旅游文化类型齐全、内涵丰富、特色鲜明的地位极不相称(参见(经济地理),2006年第3期)。”吴倩等人在(以文化为支撑打造贵州旅游品牌)一文中亦表露了对贵州旅游现状不满意的心声(参见《企业经济》,2007年第8期)。与刘、吴等相类似对当前旅游业“不满”的论述还可找到很多,这里不一一烦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