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苗苗[1]2018年在《中澳反倾销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如今各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往来日益密切,贸易中不可避免的会有摩擦,为了保护本国国内产业和经济免受伤害,发起反倾销调查的次数不断增加。中国作为一个贸易大国,深受他国倾销与反倾销之苦。中国是澳大利亚最大的贸易伙伴,但同时也是澳大利亚发动反倾销调查的第一目标国。随着中-澳自贸区的建立,两国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中国与澳大利亚的经济交往更加频繁,两国相互的反倾销调查也越来越多。加紧研究中澳反倾销法律制度异同,为中国企业应对反倾销提供对策,更好的解决中澳贸易摩擦显得很必要。随着加拿大反倾销法的颁布,各国也纷纷效仿,我国虽然有自己的反倾销法律制度,也对保护我国国内产业和经济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立法层次、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等方面的一些不足,使得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对于应对日益复杂的贸易环境还是显得力不从心。本文通过对中澳反倾销法律制度对比研究,提出完善我国发倾销法律制度的建议。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展开: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中国和澳大利亚反倾销法律制度的立法渊源、立法现状以及实施概况。第二部分通过详细对比中国和澳大利亚反倾销法律制度在倾销的确定、损害的确定、倾销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确定、反规避制度四个方面,探究两国在实体规则方面的差异。第叁部分通过详细对比中国和澳大利亚反倾销法律制度在主管机构、反倾销调查程序和行政复审叁个方面,探究两国在程序规则方面的差异。第四部分通过对中澳两国国内反倾销法律制度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的比较研究,探究两国国内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异同,并据此得出完善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建议。
曾艳军[2]2015年在《我国应对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允许用来抵制倾销的贸易救济措施,同时也是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做法,该做法已经对我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从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出口商品发起第一起反倾销调查以来,我国逐渐成为世界上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在WTO公布的反倾销报告中讲到:“中国依然处于被反倾销调查最频繁的对象地位”,“从中国出口的商品仍然遭受到最频繁的最终反倾销措施”。中国出口产品符合反倾销法上的倾销构成要件,是进口国对华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前提。反倾销法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条约。WTO《反倾销协议》是反倾销法上非常重要的国际条约,在成员国内具有普遍效力。它规定反倾销措施仅适用于《关贸总协定》(GATT)1994第6条规定的情况。因此,关于倾销的构成要件,目前最常用的标准是GATT1994第6条的规定,即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进入另一国商业,如因此对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一国内产业的新建,则构成倾销。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构进行裁决时,会涉及正常价值的确定、正常贸易过程、损害的确定、同类产品、国内产业、因果关系等具体问题。对中国而言,因为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还会涉及替代国制度和单独税率等等。这些问题是研究我国应对反倾销之前首先要解决的。WTO允许其成员方采用反倾销的手段维护公平贸易秩序,抵制不正当竞争,因此反倾销法律已成为WTO成员方贸易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入世后,我国既是贸易大国,又是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反倾销是中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主流之中一个不能回避的现实,对华反倾销具有一定的必然性、长期性和复杂性,这种局面难以在短期内根本扭转,因此要认真对待,只有正视问题才能解决问题。我国应对反倾销过程中出现不少对我国有较大影响的问题,例如替代国制度、倾销与损害之间一般因果关系、日落复审、单独税率、“双反调查”、环境倾销和劳动力倾销等等。这些问题一方面是因为WTO《反倾销协议》的模糊规定和缺漏,给了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是由于进口国违反WTO《反倾销协议》,滥用反倾销措施,导致我国出口产品没有倾销的认定为倾销,倾销幅度低的认定为倾销幅度高,给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造成极大的阻碍。反倾销不仅是国内问题,还是国际问题;不仅是贸易问题,还是经济问题、法律问题、政治问题、企业问题。因此反倾销的应对是一项相当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采取措施,从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叁个角度来应对。从国际层面上,我国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进行应对:如果其他成员国利用WTO《反倾销协议》的不合理和模糊规定之处,对我国采取反倾销措施,我国可以提议修改WTO《反倾销协议》相关规定或者进行合理解释。如果其他成员国的反倾销措施不符WTO《反倾销协议》的相关规定,我国可以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若胜诉可以要求其按照WTO的裁决修改其反倾销法。对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构作出的反倾销行政行为不服的,我国出口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在进口国寻求司法救济。由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我国出口产品在反倾销调查中遭到歧视对待,我国政府可以通过多方交涉和谈判,争取合理对待,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待遇。从国内层面上,政府应对反倾销,主要从加强立法,争取市场经济国家的对待,加强政府机关在反倾销中的服务意识,推动产业转型等方面采取措施;行业协会应对反倾销,则是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及时有效地组织企业应诉,建立应诉基金制度等等;企业应对反倾销,应该转化观念,改变低价出口的竞争战略,内部协调,改变出口低端无序的状态,积极应诉等等。应对反倾销是一项多方位的工程,仅靠任何一方是不行的,需要综合政府、企业、外贸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力量,各方面要通力合作并积极配合。2016年12月我国根据《入世议定书》将自动取得市场经济国家地位,进口国不能再采取替代国制度来计算我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我国应对反倾销的问题会不会迎刃而解呢?情况不容乐观,因为西方发达国家不会轻易放弃反倾销这种对中国出口产品非常有效的贸易保护手段。不少国家已经开始对我国提出环境倾销和劳动力倾销的指控,这是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反应。同时,国外对我国规避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数也增长很快,成为我国继反倾销之后面临的新一轮贸易壁垒,将进一步削弱中国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的能力。这些问题跟传统的反倾销比较起来,应对的难度更大,又具有现实紧迫性。面对反倾销的新发展,我国不能再沿用过去的解决办法,否则只会徒劳无功。我国应该从理论上阐述新型反倾销的缺陷,同时深刻理解国际条约中的相关条款,并加以运用,在实践中寻求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为维护国际贸易秩序和我国企业的正常出口保驾护航。
邢雅君[3]2011年在《论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反倾销是国际贸易中一个重要的不可忽视的问题,它不但影响着我国的出口贸易环境,也关系到国内产业的健康发展。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的今天,正确应对和合理使用反倾销手段是保护国内产业,增强国际竞争能力的重要课题。本文从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入手,论述了完善反倾销法的必要性,通过介绍欧盟、美国及印度反倾销法的立法现状及反倾销法在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方面的先进规定,分析当前我国在反倾销立法方面存在的不足和缺陷:首先,我国的反倾销立法层次较低,仅有国务院在2001年以条例的方式颁布的《反倾销条例》,相关配套法规也比较分散,立法缺乏统一性。其次,在反倾销实体规则方面,我国反倾销法在认定正常价值时缺乏“正常贸易”和“可比价格”以及如何确定出口价格等相关规定。同时在损害程度的认定标准上划分的比较模糊,有关同类产品的确定和国内产业范围的界定也不明确。最后,在反倾销程序规则方面,我国反倾销管理机构的权限划分不明确,在一项具体的反倾销案件中容易造成权利和责任的冲突。同时我国反倾销调查自行发起机制不健全,导致在没有反倾销调查申请人时,反倾销主管机关来不及实施反倾销调查,不利为维护国内生产者的利益。此外,我国反倾销法的司法审查制度也不合理。对此,我国应参照欧美和印度反倾销法的先进规定,在实体规则方面进一步完善有关正常价值、可比价格和出口价格的法律规定,分别规定损害程度的确定标准,明确在确定同类产品时应参考的相关因素,并且应参照印度的反倾销法扩大国内产业的范围。在程序规则方面,进一步明确反倾销管理机构的权限范围,在反倾销法中增加反倾销自行发起机制的法律规定,完善司法审查制度。因此,我国应尽快制定出一部统一的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反倾销法。
陈明聪[4]2004年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下反倾销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反倾销法是世界贸易组织(wT0)货物贸易多边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存wTO法律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趋势下,反倾销的强化之势非常明显,呈现出与传统反倾销格局不同的新特点。反倾销已经不只是经济上针对不公平贸易的救济措施,而是已经发展成为一种服务于国内产业利益的战略性工具。WTO体制下中国面临出口产品屡遭反倾销的严峻挑战。中国自20 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后,对国际贸易中的整套反倾销法律制度是相当陌生的,再加上国外对中国不公平的反倾销政策,因此而成为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虽然中国已经成为WTO成员,由于中国“入世”在反倾销问题上的承诺,中国在“入世”15年内仍然受到与WTO其他成员不同的、特殊的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反倾销规则。“入世”并没有改变中国成为国际反倾销最大针对国的境况,并没有改变中国应对国外反倾销的被动局面。WTO体制下中国面临运用反倾销合法保护国内产业的严峻挑战。“入世”后,中国面临的进口压力和外国不公平贸易的冲击也愈来愈大。在进口贸易环节,只能使用市场经济的方法和WTO允许使用的手段进行管理,国内产业也只能在这个框架下寻求权益的保护。反倾销被认为是企业寻求政府保护的第一选择。在面临进口产品不公平的价格竞争,应该合法使用反倾销的方法保护自己。笔者以“经济全球化趋势下反倾销的法律问题研究”作为博士论文的选题,立足第一手资料,努力将WTO《反倾销协定》的文本解读与反倾销争端解决报告的法律解释相结合,跟踪反倾销领域的最新动态,深入剖析这一庞杂的法律体系;在这基础上,<WP=4>研究中国出口产品屡遭反倾销的对策,研究进一步完善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研究如何正确运用反倾销合法保护国内产业 本文共分七章。第一章“反倾销法律问题的背景;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首先分析WTO体制下反倾销呈现的新特点和反倾销日趋强化的法律成因。新特点包括:反倾销案件数量总体呈增长趋势;发起国数量不断增加;发展中国家发起案件数量增长迅速;反倾销调查针对的国家(地区)比较集中:涉案产品相对集中于国际贸易中矛盾较为突出的产品;反倾销措施趋向强硬化。反倾销问题同趋严重的法律成因包括反倾销自身的特点受到各国广泛采用、成员方政府切身利益的需要以及国内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用。其次考察了wTO反倾销法的历史发展,认为WTO《反倾销协定》是各国妥协的产物,它是不同国家不同经济、政治力量斗争和妥协的产物,但更多的是发达国家意志的体现。同时,《反倾销协定》是国际反倾销法的“范本”,对于指导各国反倾销立法和实践,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接着分析了目前关于反倾销与自由贸易争论的不同的观点,认为反倾销立法与适用会同益普遍,普遍化的同时也意味着变革的可能性。 第二章“倾销构成要件研究”。本章研究倾销确定、产业损害确定和因果关系确定中的各种经常引起争议的法律问题。倾销确定中研究了正常贸易过程的确定、计算正常价值的核心问题、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比较规则。产业损害确定中的法律问题主要探讨了损害的认定方法、损害的客体及损害的程度。因果关系也是倾销构成要件中的核心内容之一,论述了因果关系的标准问题,审查因素及“不归因于”因素。第叁章“反倾销程序规则研究”。程序规则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特别强调和增加的主要内容。反倾销法在实体规则方面富有弹性,但在程序规则方面,WT0《反倾销协定》在程序上更加严格,以确保反倾销措施的公正性。本章研究反倾销行政调查程序、行政复审程序和司法审查程序中的法律问题。行政调查程序的法律问题包括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主体资格、反倾销调查的通知和公告制度、反倾销调查的抽样制度和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制度。接着,仔细解析了行政复审程序和司法审查程序。GATT第6条没有对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作出规定,WTO《反倾销协定》对此作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规定。司法审查程序是《反倾销协定》<WP=5>新增加的条款,是国际反倾销立法上的一次有意义的突破。《反倾销协定》注重程序,主管机关的任何一个行为、不行为或是不充分行为都可能导致违反该协定。这对于注意实体法的wTO成员的挑战更为明显。第四章“反倾销证据制度研究”。纵观WT0反倾销案,证据的认定和使用从来都是最关键的问题。与东京回合反倾销协议相比,WTO《反倾销协定》关于证据的规定相当具体,且具可操作性。本章研究了证据制度中较易引起争议的五个法律问题,即反倾销调查中的证据提供、发起反倾销调查证据审查、机密信息、可获得最佳信息、证据披露等法律问题。第五章“反倾销争端解决主要程序问题研究”。反倾销领域的争端解决在wTO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中占有特殊的地位,该类型案件数量居各种类型案件之首。本章着重研究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反倾销领域一些主要程序问题,包括反倾销争端解决程序的新发展、反倾销解决机制的管辖权问题和对政府决定的“评审标准”问题。上述四章运用案例分析方法,充分利用wTO反倾销争端解决报告,乃至GATT体制下有关反倾销争端的专家组报告。 第六章“反倾销法的发展趋势”。本章研究WTO反倾销法的扩展问题、改革问题和新一轮谈判的反倾
张艳[5]2006年在《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当一国采取的反倾销措施执行5年期满时,反倾销主管机关可以利用日落复审程序决定是否需要继续实施。如果说原始反倾销裁定是游戏的开始,日落复审则是决定这一游戏是否继续的关键。自从1994年WTO《反倾销协定》正式明确日落复审制度后,各成员方相继修改了反倾销法律,以引入或完善这一制度。其中以欧盟和美国规定的较为完善,并且各具特点。虽然我国现行《反倾销条例》也规定了日落复审内容,但内容比较简单。在日益重视日落复审的国际大环境下,我国应该总结反倾销主管机关已有的日落复审操作经验,并且借鉴欧美成熟的立法理念,确立我国相应的日落复审操作规则,以更好地指导反倾销工作。本文包括四个部分,主要利用比较的方法来研究欧美及WTO的日落复审制度,理论联系实际,为我国企业应对外国的日落复审措施提出对策,并为我国日落复审的制度建设提出参考意见。
潘孝强[6]2007年在《反倾销会计存在的相关问题与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所允许采用的抵制外来不公平竞争的手段之一。在过去的一个世纪里,反倾销手段得到不断完善和强化,现已成为世界各国贸易政策和贸易经济中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但是反倾销措施现已背离了它原有的目的,一些国家,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不断借“反倾销”之名,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以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出口产品遭遇到反倾销立案调查,我国已成为反倾销诉讼的重灾区。反倾销正成为一个严峻的课题,已引起社会各界和广大学者的广泛关注。无论是在反倾销提起、反倾销调查还是反倾销应诉举证中,都有很多事项涉及会计的专业问题,需要从会计与法律的角度来进行认定。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从中国企业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实际需要出发,采用规范研究为主,以实证研究为辅的方法,对中国反倾销应诉中的会计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和探讨。本文从我国目前面临的国际对华反倾销形势出发,对反倾销的判断模型进行详细的会计解析,再通过对我国企业反倾销应诉现状分析,分析了我国在企业反倾销应诉中存在的会计问题,具体表现为:反倾销应诉中相关会计资料准备不足,现有会计资料的通用性差,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缺少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相关专业人才匮乏。同时本文在最后重点提出了我国企业反倾销应诉中的会计支持对策,从理论方面:我国企业应当构建反倾销的会计理论框架;从实务方面:加快会计准则国际化进程,完善我国会计操作规范进程,建立行会联合定价制度,建立健全反倾销会计预警系统,加强对反倾销专业人才培养。
王荔红[7]2005年在《从美国和欧盟反倾销比较研究看我国政府的应对策略》文中指出在反倾销领域,美国和欧盟是两个应该重点关注的区域。应对和处理好美国、欧盟对华反倾销问题,对中美、中欧关系的全面发展,对于中国拓展对外贸易及全面应对外国对华反倾销问题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本文从理论和实务两个层面,相对系统地研究了在面对以欧美为首的国外对华反倾销战中,我国政府的应对措施这一课题。论文首先为论题研究的展开提供了一些基本知识背景,包括倾销和反倾销的基本概念、国际反倾销法的历史演变、欧美反倾销制度的历史发展等。其次,论文对美国和欧盟反倾销法中几个具有代表性的问题进行了比较研究,论述了美国和欧盟反倾销法对中国反倾销法的借鉴意义,并通过大量数据就欧美对华反倾销现状及共同特点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比较分析。最后,论文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对我国出口商品屡遭欧美反倾销指控的深层原因进行了剖析,论述了中国政府在应对国外反倾销中的职能作用,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政府与企业应对反倾销的现实状况,提出了我国政府相应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应对措施。
陈玉[8]2002年在《反倾销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反倾销法产生与发展的过程鲜明的昭示了一国在对外贸易中适度保护本国利益的重要性。反倾销法是WTO国际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如果我们只执行这套规则中的市场准入减让部分而忽略对自我保护部分的实施,则说明我们对这套规则的理解与执行是不完整的,也必将因此而损害我国的经济发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对外开放力度的加大,外国产品对我国市场倾销造成的危害越来越大,拿起反倾销武器自我保护已成为必然选择。同时,我国的出口产品在国外频遭反倾销,痛失了大量市场份额。痛定思痛,我们有必要对各国反倾销法律制度进行深入剖析,完善我国现行反倾销立法,以期以正确的理论更好的去指导实践,充分利用好反倾销这把国际贸易的双刃剑。 加入WTO之后,中国将无所保留地履行WTO各项协议与规则,这将是必然的选择。WTO《反倾销守则》第18条第4款明确规定:“各成员应在不迟于WTO协议对其生效之日起采取所有一般或特殊的必要步骤,以保证其可能适用于有关成员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与本协定的规定相一致。”相比之下,我国现行反倾销法律制度不乏缺漏与不符之处;而且关于反倾销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规定主要是一些原则性与概括性的规定,在此框架下各成员国一般都保留或新设了国内反倾销法。因此,剖析各国反倾销法、及其与WTO《反倾销守则》的异同,不仅有利于我国做好反倾销应诉工作(包括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反倾销争端),而且对我国完善自身反倾销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基于此,作者在经历两年多的反倾销问题跟踪研究之后,慎重地选择了《反倾销法律制度研究》的毕业论文题目,从实体法、程序法方面将中国的反倾销法和WTO《反倾销守则》、美国、欧盟等国的反倾销法进行比较分析,找出我国《反倾销条例》的不足,进而提出完善中国反倾销立法的具体建议,希望能对中国反倾销立法工作有所贡献。
刘超[9]2008年在《欧盟反倾销的“适当论”观照》文中研究说明反倾销“反竞争优势”的本质造成反倾销法律供求的失衡,虽然欧盟采用了“欧共体利益”条款,试图通过自身的努力使得反倾销法律活动有所收益,但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很难得出欧盟反倾销收益大于成本这一结论。由于欧盟反倾销法律供给对需求的暂时和局部满足等原因,其存在仍然具有经济合理性。欧盟反倾销的价值取向既不是效率,也不是公平,而是一种利益上的“均衡”;但其实际功效却是因为对均衡的追求而导致的不确定性及原则的丧失,“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在其中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欧盟自身也试图对现状有所改变,但收效甚微。源起于国际私法的“适当论”具体到反倾销领域可以细化为“适度和正当”,可以作为解决欧盟反倾销问题的原则、标准和方法。其在欧盟对华反倾销实践中渐渐得以实际应用,这彰显了“适当论”的理论力量和实践意义。
李洪雷[10]2006年在《WTO机制下我国反倾销立法的完善》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我国正经受着倾销与反倾销的双重冲击与考验,一方面,我国正成为国际反倾销的主要目标;另一方面,我国也正在经受国外倾销产品的猛烈冲击。我国对外贸易及相关产业因此遭受了巨大损失。我国成为WTO成员后,这种局面也不会得到根本改善。而我国现行的反倾销法还很不成熟,如立法层次低、效力差;有些规定过于笼统、不利于操作;缺少公共利益条款;司法审查制度有待建立与完善等等。因此,以WTO反倾销规则为原则,借鉴美国、欧盟等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来修改和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本文主要以WTO的反倾销规则为参照,对比研究当前我国在反倾销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与不足,进而提出完善我国反倾销法的建议,以期今后我国作为世贸组织的一员,能够在遵循WTO反倾销规则的前提下,合理、合法地保护国内相关产业。 全文除绪论部分外主要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简单介绍了倾销的基本法律理论。首先介绍了倾销的定义及其确定;其次介绍了倾销的种类;最后介绍了WTO许可的叁种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最终征收反倾销税和出口价格承诺。 第二部分为WTO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定及评价。首先介绍WTO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实体规则;然后介绍WTO反倾销法律制度的程序规则;最后对WTO《反倾销协议》进行评价和展望。 第叁部分为我国反倾销法。本部分介绍了中国反倾销立法的概况,对我国当前反倾销法的实体部分及程序部分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深入分析,并与WTO反倾销规则的相应规定作了细致的比较,指出了我国当前反倾销法存在的不足。
参考文献:
[1]. 中澳反倾销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 苏苗苗. 贵州大学. 2018
[2]. 我国应对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D]. 曾艳军. 湖南大学. 2015
[3]. 论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完善[D]. 邢雅君. 延边大学. 2011
[4]. 经济全球化趋势下反倾销的法律问题研究[D]. 陈明聪. 华东政法学院. 2004
[5]. 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研究[D]. 张艳. 苏州大学. 2006
[6]. 反倾销会计存在的相关问题与对策研究[D]. 潘孝强. 东北财经大学. 2007
[7]. 从美国和欧盟反倾销比较研究看我国政府的应对策略[D]. 王荔红. 暨南大学. 2005
[8]. 反倾销法律制度研究[D]. 陈玉. 大连海事大学. 2002
[9]. 欧盟反倾销的“适当论”观照[D]. 刘超. 吉林大学. 2008
[10]. WTO机制下我国反倾销立法的完善[D]. 李洪雷.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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