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最低工资制度的对策_最低工资论文

完善最低工资制度的对策_最低工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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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推行最低工资制度的现实考究

最低工资制度是商品经济和现代工资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如今,它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对劳动力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弥补市场缺陷的通行手段之一。1989年,珠海市在我国率先提出了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并加以实施,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在我国的真正推广实行则是1995年《劳动法》颁布实施之后的事。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实施五年以来,它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为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安定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首先,作为一项基本工资制度,它是个人,特别是初级劳动者物质生活资料的重要来源,同时它还有推动社会整体工资水平,改变我国长时期低收入分配状况,提高人们整体生活水平的功效,这样,有利于增加有效内需,启动并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使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地发展。其次,作为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它为工薪劳动者提供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部分企业乱扣滥罚,随意压低工人工资,实行“下不保底”政策等现象的发生,促进了社会公平,维护了社会稳定。最后,作为一项强制性的国家法律制度,它使我国企业工资管理和调整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因为,最低工资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整,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工人的工资,而同时又避免国家对企业内部分配的干扰。

但是,目前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的立法、执法、法律监督系统尚不完善,与企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的改革不配套,致使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不少障碍和问题。

(一)作为最低工资制度本身仍不完善

目前,我国有关最低工资的问题只在《劳动法》中以法定形式提到,除此之外,仅有《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等一类的政府法规,远远没有达到全民共识的高度。而且,条款设置和有关规定缺乏科学性,存在不少法规、政策空档。例如,在《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中提到最低工资是劳动者以“提供了正常劳动”为前提所得的“最低劳动报酬”,但是没有界定正常劳动,而且没有明确指出适用最低工资的劳动者的范围,使得有些企业以工人的试用期为由,压低工资,有的还随意延长试用期,期后任意裁减员工。

我国的最低工资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的不配套,造成了制度的失效,一旦出现如下情况就会导致分配关系的扭曲:某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200元,现将社会救济金调整到220元,相应地调整失业救济金(为社会救济金的120%-150%),那么结果将是:领取最低工资的劳动者情愿选择失业,去领救济金。显然,这同合理开发和利用劳动力资源的要求相违背。

对于最低工资制度的执法监督问题,虽然已明确列入劳动监督范围,但是由于专业人员有限,缺乏必要的制约手段,不少罚则仅是写在纸上的条文,缺少有效的组织保证、实施细则和监督措施,这就形成一大政策空档。

(二)作为执行主体的各经济部门实施最低工资制度不理想。

我国于1993年颁布实施的最低工资制度规定和《劳动法》都明文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是,保障有标准而标准实施无保障的情况在各经济部门中并不罕见。其中,非国有经济部门违背最低工资制度的现象尤为严重。特别是劳动密集型的外商独资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在《劳动法》出台之后,克扣、拖欠工人合法工资的情况仍然时有发生。

对于国有企业,目前正面临减员增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艰巨任务。企业生存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的情况下,亏损面扩大,使实施最低工资制度的外部条件恶化,因此,甭提支付工人的最低工资,拖欠工资(对职工“打白条”)的现象都极为普遍。有些已实施最低工资制度的省市干脆对一些经营困难的企业实行暂缓的优惠待遇。

(三)作为受保护主体的广大劳动者对最低工资制度知之甚少。

实施最低工资制度已五年了,但是仍有相当多人不知道有最低工资这一制度。即使知道最低工资规定的劳动者,对其内涵和组成也不了解,更不清楚用人单位是否违反了该制度。在自身利益受到侵犯时,多数劳动者不敢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当前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为了保住自己的工作,劳动者即使明知自己的工资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也不敢向劳动部门投诉。

二、完善最低工资制度的构成及对策

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制定健全的法律制度,推行科学的运行机制,建立约束体系,强化劳动执法监督机能,势必增加最低工资实施的有效性。

(一)法律规范

相比世界其他国家对最低工资制度的法律规范工作,我国的立法水平有待再上一个阶梯,才能更好地约束企业执行该制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笔者认为,要达到全民共识的高度,就有必要把我国的最低工资制度写进国家宪法;要达到制度系统的完善,就有必要早日出台最低工资法,科学解释重要条款;要解决企业钻制度空档的问题,就必须加快修订最低工资制度,特别地对原规定中含糊不清,弹性过大的内容加以弥补改正;要保护特殊行业部门的劳动者,就必须订立行业最低工资标准;要想取得立法的预期效果,就必须制定可操作性强的最低工资规定实施细则,并制定相关法令责任及罚则等。

(二)运行机制

第一,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的考量因素及测算方法。

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1970年确定最低工资公约》和《1970年确定最低工资建议书》中列出了有关确定最低工资时应考虑的因素:(1 )工人及家庭的需要;(2)社会总工资水平;(3)生活费用及其变动情况;(4)社会保障津贴;(5)其它社会阶层的相应生活标准;(6 )经济方面的因素。我国的《劳动法》第四十九条列出的综合参考因素为:(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3)劳动生产率;(4)就业状况;(5 )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比照国际劳工组织的文件内容,借鉴世界各国确定、调整和实施最低工资的经验,并考虑我国的国情,笔者认为,除上述考量因素外,还应该作如下补充:需要考虑大多数企业的支付能力和社会保障津贴等。因为,企业是支付工人工资的承担主体,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时有必要顾及他们的承受能力。考虑到最低工资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的配套工程建设,在确定最低工资水平时,就应该考虑社会救济金和失业救济金水平的高低及其变化,明确两者的比例关系,这有利于实现最低工资的“公平”原则,也有利于社会各项改革的配套实施。

明晰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考量因素后,就必须采用科学的测算方法以具体确定各地区或各时期的最低工资水平。目前,国际上通用恩格尔系数法进行测算最低工资率。

就我国而言,可推广采用动态分析法来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水平。即对过去已通过立法为企业规定了最低工资的地区,以上一时期最低工资构成中各组成部分的费用水平为基础,再结合现时经济发展水平、生活费用价格水平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等的变动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综合确定出本时期的最低工资。

另外,依据国际经验,最低工资一般相当于平均工资的40%-60%。针对我国长期低收入的特点,目前可考虑使最低工资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的50%-65%,当然,还要在此基础上考虑相关因素,并进行可行性分析,以作最后决定。

第二,最低工资标准的评估、调整频度和幅度。

实施最低工资制度后,劳动部门应该就其可行性进行追踪调查,评估其社会损益,并且定期或不定期地调整标准。例如,有个地区1993年的最低工资标准为210元,到1994年调整为220元,增长4%, 低于通货膨胀率。显然,这与经济发展水平是不相称的,势必进行重新调整。不过,只有适时、适度调整才能起到有效保护劳动者这一目的,如此可见确定最低工资调整频度和幅度的重要性。

结合我国的实际,以笔者之见,最低工资的调整不能过于频繁,而且幅度的大小应该因时因地而宜。虽然我国目前经济形势大好,但是地区发展极不平衡。既然我国“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劳动法》第四十八条),那么,对于不同经济发展层次的地区就应按自身的情况确定标准、调整频度与幅度。对于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广东省,自1995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铺开最低工资制度,当时的标准分五个层次,分别为:320元,280元,250元,230元和190元。自此,基本上每年上调一次。时至1999年9月,省人民政府发出通知,自10月1日起,在原有七个类别的标准(即是1998 年的最低工资标准)基础上,调整为八大类,分别为550元,450元,400元,360元,320元,290元,270元,250元,其中,第一类是深圳市必须执行的标准。可见,广东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呈年度性,层次趋向多元化,这与广东经济发展的步伐,经济发展的多层次性是相适应的。但是,内地一些省市,面临严峻的就业问题,因此必须特别小心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问题,千万不能与其它地区攀比。

第三,最低工资的分配。

《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八条规定“最低工资率一般按月确定,也可按周、日或小时确定”。根据调查表明,绝大多数地区都选用了按月的最低工资率,或许这是因为我国长期适用月工资制。虽然规定中写明“各种单位时间的最低工资率可以互相转换”,但是,人们一般在乎按月计算的工资,不留意小时工资。因此,有些外商敢于顶风而作,只保证工人的月最低工资,不支付或支付少许的加班费。为弥补工人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笔者建议,各地在公布当地月最低工资率的同时,相应地明确标识小时工资或强调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换算小时工资。有关部门必须严惩违章者,保证最低工资分配到位。

(三)执法监督机制

规范的法律制度,对企业经营者确实能起到一个很好的法律约束效力,但更重要的是要提高劳动者和行政领导者等的意识,健全企业工会组织,增强执法监督人员对企业的约束力度,以形成一个严实的约束体系。

在一定的认识高度和组织建设基础上,加快建立以各级劳动部门、各级工会及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法律监督网络,才能让个人、社会团体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参与这个监督网络的建设,达到立法的初衷。

既然,最低工资制度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强制性措施,那么,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就必须坚决纠正,严惩违法者。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企业经营者,劳动部门除责令其限期改正、经济处罚外,对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给予停止、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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