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解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远期论文,债券论文,债券市场论文,银行间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5年5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5号,以下简称《规定》),标志着我国债券市场第一个衍生产品——债券远期的正式推出。
债券远期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以约定价格和数量买卖标的债券的合约。作为最基础的金融衍生工具,债券远期具有规避风险及价格发现功能,对促进现货市场发展、完善市场价格发现功能、维护金融稳定以及央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一、债券远期推出的背景
1997年以来,我国债券市场取得了长足发展,投资者数量、债券存量和市场交易量都有了大幅增加,并初步形成了以银行间债券市场为主体、交易所市场为补充的格局。然而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以及市场参与者资产管理水平的提升,债券交易下具的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也日渐突出,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利率风险逐步显现,债券市场避险工具匮乏
2001年以来,随着市场日益活跃,利率波动、市场预期等对我国债券市场价格的影响日趋明显。而与此同时,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进一步加快,利率风险日益显现,迫切需要推出相关的衍生工具加以规避。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仅有现券买卖、质押式回购及买断式回购等几个品种,缺乏避险工具的现券市场正暴露在逐步显现的市场风险之中。
(二)买断式回购的推出为开展债券衍生工具、特别是远期交易奠定了基础
买断式回购的推出,使投资者对债券衍生工具的认识不断深入,其内控和风险管理制度经受了初步的考验,市场主管部门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水平也有了相应的提升,这些都为其他债券衍生产品的成功推出奠定了市场基础。同时,买断式回购在形式上表现为即期交易和远期交易的组合,到期交割价格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利率的走势,因此在买断式回购的基础上更进一步,顺势推出远期交易理应成为市场下一步发展的方向。
(三)银行间市场较完善的交易和结算系统为债券衍生工具、特别是债券远期交易提供了必要的技术准备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负责管理运行的交易系统、中央结算公司的债券簿记系统和人民银行的大额支付系统,目前承担着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结算功能。债券远期交易与现券交易相比,除结算日的要求不同外,其他基本一致,因此银行间债券市场现有的基础设施可以为债券远期的开展提供完善的交易和结算平台。
二、债券远期的产品框架
(一)债券远期的期限与标的券种
债券远期与现券买卖最主要的差别在于可以在未来进行交割。考虑到我国刚刚推行远期产品,有关制度需要逐步完善;同时,因期限过长,债券价格波动可能较大,为避免过度投机或操纵,《规定》要求,远期交易从成交日至结算日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5天,并规定其标的债券券种应为已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交易的中央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金融债券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债券券种。同时《规定》也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可视远期交易业务发展情况适时对交易期限及标的券种范围进行调整。
(二)债券远期合同形式
与场内交易的标准化衍生产品不同,个性化是场外市场衍生产品的主要特征,这就可能导致在场外衍生产品交易时,一方面交易双方就合同条款的谈判成本较高,另一方面法律部门对交易纠纷的处理成本也很高。《规定》要求“参与者进行远期交易应签订远期交易主协议”,并规定远期交易主协议和成交单及补充合同共同构成远期交易的完整合同。
(三)债券远期交易主体与交易方式
此次,债券远期交易的推出并没有严格限制参与者范围,原则上,只要是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均可进行远期交易。这有利于满足各种类型参与者规避风险的需要,同时也有利于避免因参与者过于趋同而导致的远期交易流动性的不足。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同业拆借中心的交易系统进行,二是交易双方直接签订合同进行。《规定》要求市场成员通过交易系统进行交易,这有利于主管部门及时掌握远期交易情况,并向市场披露。
(四)债券远期交易保障机制的设定
债券远期通常是以交易双方的信用为基础的。国际上,远期交易参与者通常对交易对手进行信用评级,再根据评级授予对手方一定的风险额度,并在此额度范围内与客户签定远期合约。信用等级较高的参与者之间的债券远期交易一般并不交纳保证金,只有少数信用等级较低的参与者为提高交易额才交纳适当的保证金,保证金的管理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
在保障机制的设计上,此次推出的债券远期交易借鉴了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即由市场参与者双方协商决定是否交纳保证金或保证券及交纳比例。同时,考虑到我国现实情况和市场成员的客观要求,也为交易双方提供了一种由第三方集中保管保证金的制度安排,由交易双方自由选择。这种保证金的管理方式,可以有效弥补目前由于缺乏行业自律及信用评级带来的信用风险。
(五)债券远期交割方式
国际上债券远期通常采取两种交割方式:一是到期实际交割资金和债券,二是就远期价格与标的债券价值的差额直接采用现金进行交割。采用现金交割,可以更好地满足参与者套期保值的需求,活跃远期交易,也可避免流动性风险。但目前我国直接采用现金交割的时机还不成熟:一是银行间债券市场部分券种缺乏连续的报价,难以找到可参照的公允的市场价格,致使现金交割价格难以确定;二是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的内控机制、内部治理机制尚未完全成熟,如允许现金交割,空头方与多头方因不存在到期交券或买券的压力,可能在市场上通过过度做空或做多的方式操纵价格,引起现货价格巨幅波动。同时,也可能导致部分参与者沉重的经济损失。
考虑到现金交割的优点及存在的问题,远期交易初期,《规定》要求“远期交易到期应实际交割资金和债券”,同时也在第二十五条明确指出,中国人民银行可视远期交易业务发展情况对交割方式进行调整。
三、债券远期制度架构
债券远期的制度架构主要由四部分组成:首先,由人民银行制定《规定》,对远期交易的政策框架予以明确,《规定》是针对债券远期交易而制定的外部监管规章;第二,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分别制定配套的交易规则和结算规则,将债券远期的制度分解落实为市场参与者在交易和结算环节的操作细则;第三,由人民银行组织同业拆借中心、中央结算公司、市场参与者共同拟定和签署《主协议》,在《规定》的业务框架下,以多边约定的形式对债券远期的交易确认、违约及处理等做出具体约定,并作为市场参与者共同遵守的行业自律性文件;第四,以中国人民银行通知的形式对债券远期信息披露等具体事项加以明确。
四、债券远期的风险控制与管理
远期交易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违约风险、价格操纵风险。管理当局应重点防范价格操纵风险以及因违约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此次推出的债券远期交易,主要从产品设计、交易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和监管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对风险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防范和控制。
(一)产品本身的风险控制措施
将远期交易期限限定在365天以内,可以防止因交割期限的延长导致的价格波动与违约等风险。此外,《规定》也通过对单只券种远期交易规模、任一市场参与者远期卖出总余额以及远期净买入总余额的控制,来防止市场过度投机及价格操纵,同时也可部分避免因参与者违约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二)远期交易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和监管措施
在远期交易过程中,主要通过交易双方的内控与行业自律、中介机构的监测和主管部门的监管等几个层次来防范远期交易风险。《规定》要求参与者在开展远期交易前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并签署远期交易主协议。通过投资者的内部控制,可提高参与者对风险的认识和管理水平;而通过签署远期交易主协议,形成标准化的行业自律规范,可对远期交易的具体行为进行约束。
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中介机构的监测和人民银行的监管是防范远期交易风险的重要保障。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对债券远期交易、结算进行实时监测,对异常交易和结算情况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风险蔓延。而主管部门对远期交易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严格处理,进而规范远期交易秩序,维护市场平稳运行。
(三)完善的信息披露
通过提供及时、准确的交易和结算信息及违规、违约情况,向市场成员提示交易中的风险,为其提供决策参考,从而最大程度地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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