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后期中国的合作政策与区域社会--以江浙两省为考察对象_农民论文

民国后期中国的合作社政策与地域社会——以江苏、浙江两省为考察对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江苏论文,浙江论文,中国论文,合作社论文,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DIO:10.3969/J.ISSN.1674-1471.2011.04.004

中图分类号:F306.4;K26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471(2011)04-0018-10

本文的主要目的是解析1927年至1949年国民政府统治时期(民国后期)中国农村社会的特征及合作社的发展情况。由于准备时间有限,将研究时间定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研究对象也限定于该政府所辖江苏、浙江两省,至于抗日战争后的动向仅作展望。

从研究中国农村及合作社的视角来看,斎藤仁的日本“自治村落”及“初期合作社”理论非常有价值[1]。斎藤将日本的封建村落定义为“拥有固定的领域和成员,对该领域及成员行使行政权和司法权,并拥有独立财政权的组织”。他认为日本的近代村落源于这种封建制度下形成的“自治村落”,这种认识证明它本身是拥有某种公权力的村落社会。此外,日本的初期农协(1900年《产业组合法》颁布前后成立的合作社)多半是以这种村落为基础形成的部落合作社。斎藤的“自治村落”理论对日本初期合作社顺利发展的原因做出了有力的解释。从以“自治村落”为基础的日本初期合作社的发展进行比较的角度,本文深入研究了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的“中国式初期合作社”。

石田浩和内山雅生对旧中国的农村社会做过实证性、理论性研究。石田虽然承认旧中国并不存在以公有土地为媒介的“村落共同体”,但仍认为互助关系是维持农业生产、农村生活所不可缺少的,因此他提出了以人的联合为基础的“生活共同体”的存在。他还举出换工(劳动力的互换)、农具耕畜的共有共用、水利灌溉时的共同劳动,还有农民的互助金融机构钱会等作为这种“生活共同体”的实例[2]。另外,内山着眼于华北农村的看青、打更、搭套等共同劳动习惯,将这些“共同关系”定位为中国“农业集体化”的基础[3]。

和石田、内山的研究不同,足立启二则明确地否定了旧中国农村社会的“共同体”性质。足立通过对欧洲、日本等的比较研究,否认了中国村落中“团体性”的存在,并认为农村的社会功能是由个人或者目的不同的任意团体所承担的。他还指出中国社会在向近代推移的过程中,任意团体的“自治”功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4]。笔者基本赞成足立的观点,中国的传统村落不能称之为“村落共同体”,且农村的“自治”功能并没有覆盖整个村落,不能称作是斎藤仁所定义的“自治村落”。在欠缺村落自治功能的中国,合作社的组织化过程中面临了哪些困难是问题的关键。此外,对南京政府时期合作社大量形成的机理有必要进行深入的研究。石田浩和内山雅生所指出的村落内部的互助关系、人的联合对合作社组织化的影响等研究问题的角度很重要。进一步说,即使缺少“自治村落”,也有可能是行政权力从上自下强制普及了合作社,因此有必要探讨行政权力在农村社会应有的姿态。

南京政府时期的合作社研究也极具现代意义。现在,中国为将人民公社解体后分散的小农纳入市场经济体制并与之适应,正在向日本农协学习成立农民合作社[5]。中国有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等形式上的合作社,但都不是农民自发组织的,属于官方组织[6]。现在成立的农民合作社与人民公社不同,是以小农为前提的农民组织化的摸索,南京政府时期的动向可以定位于其前期发展史。

一、合作社政策推进主体的形成与地域社会

(一)中国合作学社与合作社政策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农村合作事业是由华洋义赈救灾总会、中华平民教育促进会、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等民间团体开展的。中央政府、省政府等行政机关也积极推进合作社的组织化,尤其是南京政府所辖江苏、浙江省以及“剿共”地区江西、湖北、湖南等地行政机关的支持政策是合作社发展的重要因素。对中央、地方政府的合作社政策的制定产生巨大影响的团体,就是合作社学术研究组织中国合作学社。

中国合作学社的核心人物曾是复旦大学平民学社的成员。这些积极参加五四运动的复旦大学学生们,开始了宣扬平民主义的实践活动。他们组织了以提高劳动大众地位为目的的平民周刊社,发行了机关报纸《平民》,旨在推动对劳动人民的启蒙和教育普及活动。此后,平民周刊社受提倡合作主义的教师薛仙舟的影响,转变成提倡合作主义的团体,改组为平民学社。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在国民党实力派陈果夫的领导下,平民学社成员再次聚集,并于1928年12月成立了中国合作学社。

王世颖、寿勉成、陈仲明三人是中国合作学社的核心人物,具体负责研究、教育、实务方面工作。南京政府时期,他们在中央政治学校(国民党及政府官僚培训机构)培养合作人才的同时,作为江苏、浙江的合作事业行政负责人对合作社进行了指导。抗战后,他们分别担任了合作事业管理局局长、中央合作金库总经理、全国合作社物品供销处总经理等负责合作事业的行政职位。

中国合作学社的政治支柱陈果夫主张:“合作制度,是资本主义及共产主义两端中间的一条中庸大道,它调和着公利及私利,公有和私有,公营和私营,而且具有计划统制之长,而无其短,所以是实行三民主义社会经济建设的康庄大道”[7]。对陈果夫来说,合作社是实现三民主义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调和资本主义产生的阶级对立,对抗共产主义的有力手段。因此,国民政府的农村合作社政策提出了保护佃农贫农免受地主、商人、高利贷的残酷剥削,通过政府援助和自我努力提高经济地位的理念。

(二)江浙地区基层行政机关的设置

清末民初的基层农村中,都有什么样的管理机构呢?从结论上来说,基层农村的管理模式基本延续了清代的制度。清代江南农村被划分为若干以征税和维持治安为目的的“图”(1图约为100户农民),其工作分别由“经造”、“图正”以承包形式负责,并未设立行政单位。“经造”是以“图”为单位承包一切赋役徭役的人,“图正”原本是里役的一种,负责丈量土地、制作“鱼鳞册”(即地籍簿),后来成了从事土地证过户等征税事务的人。但在清末的苏州府等地,通过选任“图董”(图的领导)使“图”有了行政组织的功能。总之,清末民初的基层农村被纳入“图”这种松散的行政区划之中,但农民并不是在“图”或者自然村落内实现了联合,而是根据需要组成了庙会、钱会、水利灌溉组织等各种团体。

南京国民政府为实现以县为单位的地方自治从“训政”到过渡到“宪政”,县以下设置了自治组织“区”,区以下设置了“乡”、“镇”。政府希望利用自然村落的自治功能,将“乡”控制在接近自然村落的规模。当时江浙两省的乡镇户数平均约为300-400户,乡镇公所仅设乡镇长和副乡镇长且无报酬。因此,乡镇规模很小,财政和人力方面都非常薄弱,能力有限。1934年,国民政府试图强化其功能,将乡镇定位于行政机关。此后,江浙两省也开始通过合并乡镇以扩大规模,并推行了以户为单位的保甲制度。保甲制度是以维持治安为重点的地方改组政策,10户为1甲,10甲为1保,分别选任甲长、保长。

综上所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乡、镇基层行政机关的构建和合作社的组织化是同时被推进的,因此国民政府无法利用行政机关推动合作社的组织化进程。这是阻碍合作行政发展的重要原因。

二、合作社各项业务的开展与地域社会

(一)合作社的发展概况

1.信用合作社的开展状况

为解决农村资金匮乏问题,向农村提供低息贷款,江苏、浙江两省在省政府的主导下计划成立省级农业金融机构。江苏省于1928年7月创立了江苏省农民银行,浙江省也打算成立省立农民银行,同年8月为此设置了浙江农民银行筹备处。但最终浙江省因诸多原因放弃了该计划,将农业金融业务委托给中国农工银行(总行在北京的民间银行)办理。同时该省依次在各县设立了县农民银行等小规模的农业金融机构。1928年后,为从上述金融机构借入低息贷款,江浙两省各地成立了信用合作社。此时,中央政府尚未制定合作社组织的相关法律,江浙两省是以各省政府单独制定的条例作为合作社成立的法律依据。1928年7月《江苏省合作社暂行条例》和《浙江省农村信用合作社暂行条例》出台后,依照上述规定两省开始了合作社的组织化。

表1、表2显示了江浙两省合作社的发展情况。至1935年12月,江苏省合作社数量逐年增加并超过了4000家,社员人数也达到了13万人以上。以信用合作社为主的浙江省合作社数量也呈逐年增加趋势,到1935年共成立合作社1793家,社员数59822人。据东亚研究所的支那农业基础统计资料推算,1930年代初江苏省农户总数为5056536户,浙江省为3 164857户。以该数字为基础计算的发展高峰期江苏省和浙江省的农户组织率分别为2.73%、1.89%。

1)江苏省的信用合作社成立和贷款情况

1929年江苏省农民银行(以下省略为农民银行)和合作社的交易情况如表3所示。合作社申请融资的条件为,成立期满6个月且在所在地县政府进行登记。满足上述条件的合作社向农民银行支行提交融资申请书和章程、社员职员名单、贷款用途详细说明书等后,由支行派调查员调查情况是否属实。被确认情况属实后方可获得融资[8]。1929年,申请融资的666家合作社中有484家(社员15501人)得到贷款。其中,信用合作社441家、生产合作社29家、运销合作社11家、共同购买合作社3家[9],信用合作社占绝大多数(见表3)。农民银行的融资条件十分苛刻,不少合作社即使提出融资申请也未被批准。本来合作社的成立、融资申请等繁杂的事务就需要有对业务有一定熟练程度的人来操作。此外,融资需要找“可靠的商店或个人”作保证人,土地担保贷款还需要准备土地证,且要求社员负有连带责任。这些苛刻条件必然把贫困农户从合作社排除。贫困农户多为文盲,自发地组织合作社比较困难;不持有田面权(两田制下的永久佃耕权)的佃农或者雇农也不在担保贷款对象范围之内;实行连带责任制的合作社也不允许缺乏信用的贫农加入。表面上农民银行提倡救济贫农,但实际上不可能让贷款出现坏账,融资时必须提供担保或保证人。

1930年3月,在江苏省农民银行第二次业务会议上,昆山办事处主任就合作社贷款难问题做了以下发言:“信用合作社之组织往往由一二人以借钱为目的者、呼朋引类、凑足人数而成,入社者未必真正贫农,而真正贫农,每无此组织能力,故社内有操纵之弊,社外抱向隅之感”[10]。农民银行虽有以低息贷款来救济贫农的理想,但事实上很少惠及贫农。

与上述事例不同,江苏省也有积极开展金融事业的信用合作社。合作社不但从外部借资金转贷给社员,还鼓励社员储蓄,更兼营共同利用、共同采购、共同销售等各种事业。吴县(苏州)的合作社就是其中的典型。

1928年9月,江苏省农矿厅向吴县派了3名合作指导员,由胡昌龄任主任一职。胡既有在县农民协会的工作经验,又熟识各乡领导,因此利用这些人脉组织了合作社。其组织方针是重视质量,避免合作社泛滥。1931年4月,以信用合作社和养蚕合作社为主,联合17家养蚕合作社成立了合作社联合社[11]。表4是1930年当时该县信用合作社的情况。社员多是自耕兼佃农或佃农,耕地多为佃耕地,每户的平均耕地面积仅为14亩左右。也许是胡的农民协会的人脉起到了作用,成立的是以佃农为主的合作社,但基本上没有雇农参加。因此,可以说该合作社还是排除了部分极端贫困的人。社员中文盲占七成,识字的人也仅受过私塾教育。

上述均为吴县责任信用合作社,仅仇家木桥和晓春乡是兼营生产合作社。合计栏中的每户平均耕地面积是12家合作社的平均值。

吴县的府巷村信用合作社成立于1928年12月,理事主席范仲康受过7年以上私塾教育,曾在该村做过小学助教。社员的儿子们多毕业于村初级小学。该村有国民党党员10余人,年龄为20-30岁之间,大多是社员的儿子。这些年轻人不仅为合作社进行宣传倡议活动,还成立了青年自治团来配合合作社的工作。该社曾四次从农民银行成功申请到贷款,并全部按期还清。同时该社还成立了促进储蓄业务的团体——“储蓄会”。该会由合作社社员及非社员组成,以“摇会”(钱会的一种)式储蓄为目标。即会员每月出3角大洋,收回本金者将其中一半存入合作社[12]。

在各种钱会中,摇会是江浙地区较普及的,现将其最简单的运作方式介绍如下:如甲要发起100元的“会”,甲就是会首,邀请乙、丙等10位亲友作为会友,共计11人。第一次由每个会友分别出款10元计100元交给会首。会友们所出的钱称为“会款”,其金额总数称为“会额”。会首可以无息借入所需资金,并宴请会友以表达感谢之情。之后每月或每年几次定期开会。第二次会首出10元,会友们各出9元共计100元,10位会友中掷骰子点数最多者获得会额(或者通过抽签决定)。之后同样的会议将召开9次[13]。从浙江省的事例来看,摇会会友多为11人,每次的会额从数十元到100元不等[14]。

府巷村储蓄会的特点在于每次筹款金额少,每月定期开会,这也许是因为和资金的相互融通相比,他们更重视储蓄方面。总之,府巷村信用合作社是利用传统合会的强制力促进储蓄发展的。对合作社社员来说,直接把钱存到合作社不如通过储蓄会更放心。

吴县通过上述方式使得信用合作社的泛滥得到抑制,加上合作社指导员的悉心指导,顺利地申请到农民银行的贷款。因此这些合作社不仅是以借款为目的的“合借”社,还发挥了比较健全的合作社功能,甚至有些合作社开始发展储蓄业务。这种储蓄业务是以钱会,尤其是以摇会的方式进行,这也是信用合作社以钱会的方式被农民们接受的旁证。

2)浙江省信用合作社的情况

表5显示的是从浙江农民银行筹备处或中国农工银行获得融资的信用合作社的概况。仅萧山县的合作社社员人数较多,其他大多只有十几人。《浙江省农村信用社暂行条例》中规定合作社人数不低于11人,所以大多数合作社都是以最少人数组织起来的。从社员农户阶层上看,仅萧山县多为自耕兼佃耕农或佃农,除该县外都是以自耕农或自耕兼佃耕农阶层为主。此外,其他阶层也是萧山县最多,这些人可认定为雇农等贫困阶层。每户的平均耕地面积也是萧山县较少,除该县外有的甚至有多达20多亩。除情况特殊的萧山县,浙江省信用合作社的共同特征是由10-20户农民组成;排除了雇农等贫困阶层;以自耕农、自耕兼佃耕农为主。

表内的合作社除宁海县牧港村合作社以外都接受外部融资,办理贷款业务。除萧山县3家合作社以及杭州市笕桥富饶址合作社外,其他均为无限责任合作社。

国民革命时期成长起来的东乡自治会指导萧山县在全省率先组织了信用合作社,所以萧山县的信用合作社是团结在东乡自治会下以佃农为主的组织。因合作社是东乡自治会单独成立的,其组织内容与《合作社暂行条例》并不相符。1930年东乡自治会被省政府解散后,这些信用合作社也就有名无实了。

下面的事例,均源于中国合作学社的陈仲明于1930年所做的调查报告。陈仲明指出,没有省农民银行的浙江省合作事业远落后于江苏省,但该省也有典型事例[15]。陈首先积极评价了海宁县安南村何公漾无限责任合作社的活动。该合作社的社员大多识字,虽账目为旧式记账法,但还是做了详细的记录,同时也在计划成立销售和采购部。此外,该社举办十五种会(钱会的一种)鼓励社员储蓄,但因连年歉收而作罢。信用合作社结合传统钱会的方式开展储蓄业务的构想十分值得关注。其次,嘉兴县焦山门信用合作社在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的积极参与下运营良好,还购置房屋成立事务所且兼作小学,共61名学生在该处学习。另外,嘉兴县新塍区销售合作社于1929年秋由农民协会发起,开展了蚕茧的共同销售活动,截止1930年6月其销售额达148000元,社员也从最初的61人增加到91人,出资额为1668元。上述事例表明,小学教师参与合作社的指导工作、合作社经营小学的事例也不少,甚至有合作社打破信用合作社的框架,开展了蚕茧的共同销售等活动。

2.生产、运销合作社开展的业务

如上所述,江苏、浙江两省的初期合作社以信用合作社为主,借入低息贷款为其主要业务。两省政府为发展合作事业,鼓励成立生产、运销合作社。但生产运销合作社也未取得顺利发展。首先来看浙江省的事例。鄞县堇江贝母(中药原料)运销合作社,是短时间内由5000户农民成立的。农民们期望通过统一销售活动提高贝母的价格,该活动失败后私自销售及内部纠纷不断,最终合作社被省政府建设厅解散。桐油生产合作社在桐油价格上涨时其社员数量不断增加,但合作社并非油桐种植户联合成立的,而是由兼营榨油业的农户的“合股”组织改名而来。社员原料不够时只能从合作社外大量收购,这就已经背离了合作社的原则。金华区合作糖厂从其运作情况来看也不能称之为合作社,是在省政府及县政府官僚主导下成立的制糖工厂,曾试图向甘蔗种植农户合作社转变,但计划出现重大纰漏而以失败告终。

江苏、浙江两省的生产合作社中,养蚕合作社占了很大的比重。1934年2月江苏省蚕业改进管理委员会(以下记为苏蚕委)成立后,养蚕业发达的无锡县、金坛县被指定为蚕桑模范区,其目的在于通过普及优良蚕种、指导养蚕农家、控制茧行改善流通。但两县养蚕合作社的情况却不尽相同。

无锡县被指定为模范区之前已有多数永泰(无锡有代表性的制丝资本)下属的养蚕合作社,其购买永泰提供的蚕种,收获的蚕茧销售给永泰。这些养蚕合作社没有在县政府登记,也不曾和江苏省农民银行有过金融交易。为了和永泰下属的养蚕合作社相抗衡,蚕桑模范区成立了“自发组织的养蚕合作社”。这是指在蚕桑模范区的指导下共同进行消毒、催青(孵化蚕卵)、幼蚕饲养的农民团体,都是临时组织而并非正式的合作社,但其中也有不少转变为正规的养蚕合作社。农民银行也鼓励成立产销合作社(以共同发展农业、养蚕业、养猪业为目的的合作社)。其目的是与蚕桑模范区合作,将养蚕农家组织起来,以此和永泰等制丝资本的养蚕合作社进行竞争。1936年在县政府、蚕桑模范区、农民银行的倡导下,开展了合作烘茧业务(合作烘干蚕茧)但实施范围较小。

苏蚕委指定蚕桑模范区之前,金坛县就已成立了不少正规的养蚕合作社。这些养蚕合作社办理手续后成立并在县政府登记,获得过农民银行的融资。它们的发展得益于该县制丝资本下属合作社组织力量的薄弱。1934年永泰开设了4家拥有机械干燥设备的茧行,企图垄断县内采购市场。对此农民们发起抵抗运动,最终垄断阴谋以失败告终。1936年春天,养蚕合作社联合社开展了合作烘茧业务。虽说是共同销售干茧,但社员农户的经济基础较薄弱,又恐于受到代销价格变动的风险,绝大多数社员都选择按市场价格出售给与合作社签约的上海商人。

(二)合作社面临的问题与合作社改编

江苏、浙江两省在短时间内成立了不少合作社,自然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大多数合作社是以从政府金融机构借低息贷款为目的而成立的,因此围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等产生了许多问题。

1933年,余杭县合作社爆出干部违法和经营漏洞问题后,进行了彻底的调查和组织改编[16]。其中一例是1930年由20个社员成立的前喝乡无限责任信用合作社。该社理事主席为茶叶商人兼农民,收购乡里的茶叶到余杭县城贩卖。该社第一次从农工银行贷款400元时未记账。第二次同样贷款400元,却加入了为办贷款手续所发生的15元交通费、杂费,且面向社员的月贷款利率高达3%。总的来说,该社社员唯利是图,并未理解合作社的真正意义。1933年组织改编前余杭县共有71家合作社获得27600元贷款,其中50家拖欠贷款金额高达18820元[17]。

根据报告,嘉兴县第4区信用合作社的理事们有三个特征:非农民、大多家住镇上、品行不端。合作社是理事急需资金时拉拢农民成立的,贷款均被理事独吞。该县于1932年对合作社进行了整顿,解散了性质恶劣组织,对优良组织则指导其兼营多种业务[18]。

从上述浙江省的事例中,可以概括出信用合作社的问题所在。首先是在农村难以确保优秀的领导人。贫苦农民因缺乏组织能力和信用无法成立合作社,而富裕阶层又不愿同合作社扯上关系。于是合作社便偏离了原来的目的,以个人利益为目的成立合作社并胡乱经营的现象频发,而且还出现了业务内容和经济效益上的问题。陈仲明指出:“目前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组织既如是其狭小,业务又异常的简单,除办理些少放款业务外,对于存款的业务,毫不顾及,尤其是对于社员农产物的共同运销,日用品之共同购入,亦置之不闻不问。它——农村信用社对于农村经济发生极少影响,是毫无疑义的。于是社会上一般人士对于农村合作竟存着一种藐视的态度,他们怀疑农村合作社没有繁荣农村的效能,不过是社会中不占有什么重要位置的小事情而已”[19]。

1935年9月随着《合作社法》的实施,浙江省合作社需重新登记。这样一来如表2所示,到1936年信用合作社大幅减少,仅剩270家。业绩不良的信用合作社大量解散,而运销合作社和生产合作社却分别增加了73家和240家。以蚕种改良普及为目的成立的养蚕合作社是生产合作社的代表,1936年10月份登记注册的合作社达到223家。此外,还有56家桐油合作社,21家棉花生产合作社。

再看江苏省的合作社发展情况。首先是高淳县的事例[20]。截止到1931年6月底,该县以信用合作社为主共成立了129家合作社,有101家获得了江苏省农民银行的贷款。但合作社依然存在很多实质性问题,不断拖欠贷款并产生了高额的坏账。1931年6月底,79903元贷款仅收回53977元,有29家合作社被催款结账,相关金额达18000元。接受融资的101家合作社中45家业务停滞,7家被县政府下令解散。该县的合作社实际情况可总结如下:组织的领导者多为投机分子,打着合作社的名义利用农民谋求少数人的利益。因信用合作社成立手续简单,一个市镇有4-5家,一个小村庄也竞相成立了2-3家。多数合作社没有出资,连招牌都挂不起来,账簿不齐甚至连社员大会也不开。更有甚者“借款到手,职员朋分,能高利转贷于社员或非社员者,尚不多观。其他用以开粮行,压价售卖粮食、作杂货店、茶寮酒馆之资本者,不一而足”。

高淳县成立了4家灌溉合作社,仅一家恪守了合作社原则。仅有的一家是南荡圩灌溉合作社,是由200户农民(800亩圩田)成立的。其成功原因在于有优秀的领导人,他巧妙地利用了当地农民的信仰,在阴历二月初二土地菩萨生日那天举行成立合作社的最后准备会,利用农民们齐聚一堂的机会讨论决定了重要议题[21]。社员的圩田属于低地,本来就需要共同排水作业,因此灌溉合作社是以排水事业为主要业务的[22]。所以说该合作社不是少数人以盈利为目的,是以圩田的抽水作业集团为单位而成立。该合作社是农村组织成功转变为合作社的重要案例,其利用当地信仰这一点非常有趣。

如表6所示,1933年末对合作社贷款最多的是江苏省农民银行的常州分行,其次为丹阳分行。丹阳县的合作社数量在省内首屈一指,但内部存在很多问题,产生了各种弊端。1934年该县有161家合作社,其中133家获得了丹阳分行的贷款[23]。但仅有13家还贷成功后获得继续融资,53家仅偿还了利息并不断拖延还贷,40家因长期拖欠而陷入催缴诉讼案。信用合作社的纠纷有以下几种。首先是商人假装成农民借钱。刘家村信用社的社员大多是东洋桥的商人,借款目的是向农民发放高利贷。还有不少合作社负责人私吞款项。苏巷乡信用合作社于1930年借款1500元,但账簿中仅记账800元,余款皆被理事主席私吞。贷给社员的800元按期偿还后,又被他全部私吞,未偿还农民银行分毫。第二年农民银行调查该社时查明了真相,理事主席被县政府逮捕入狱。半年后,理事主席出狱,但贷款根本无法收回。像这样,信用合作社没有可靠的担保,加上个人违法行为甚多,追回款项需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

1936年江苏省政府对合作社业绩进行审查,解散了业绩不良的合作社。因此同年12月末有1876家合作社被淘汰,和1936年6月相比合作社数量减少到一半以下(见表1)。为使合作社从以信用合作社为主的困境中脱离出来,政府鼓励成立各种特产合作社。同年12月,39家合作社联合成立了省运销联合社。同年各县区级单位的合作社联合起来,在12县成立了33家联合社[24]。

(三)制约合作社发展的地域及社会因素

通过前文的分析,明确了江浙农村社会及地方行政机构的实际情况。在地方省政府官僚的主导下虽推行了合作行政,但在农村内部这些政策并没有引起更多人的共鸣,因此难以找到可推动政策实施的核心人物。尤其是自耕农、贫农多为文盲,缺乏对合作社的组织能力。在知识分子、小学教师等的主导下部分地区合作社的组织化程度得到了提高,但上述事例在广大江浙农村社会中并不多见。另一方面,基层行政机构也很脆弱,尤其是直接同农民接触的乡镇机构依然在构建中。行政组织的力量薄弱,是阻碍合作行政发展的重要原因。

中国的农村并不是斎藤仁所定义的自治村落,但也存在各种共同关系。现实中这些共同关系也有成为组织合作社的基础一面。具体体现在以钱会为原型成立信用合作社,在水田共同灌溉组织的基础上成立灌溉合作社,兼营各种正副业的团体成立生产、运销合作社等中。尤其在江浙两省广泛组织了养蚕合作社,一部分合作社还实现了干茧的共同销售。此外,像贝母合作社,在现实利害关系下显示出了强有力的团结力量。但从整体上看,合作社还是一个脆弱松散的组织,社员们作为成员的自觉性较低,权利集中于一部分人手中更容易独断专行。日本的合作社实行成员合议制,即使是地主也要服从集体的决议,但中国没有成员合议制,因此可以推测在中国的合作社内部实行民主管理将非常困难。因此,合作社在地主、富农、商人、乡镇长等一部分人的胡乱经营下,成为他们的囊中之物。

三、抗日战争时期的合作社发展概况

1936年,陈仲明就合作社今后的指导方针做了以下阐述:第一,成立以村镇为单位的合作社。即由村镇(准确的说是当时的乡镇)等基层行政组织成立合作社,指导全体农户加入,合作社作为兼营合作社开展多元化业务。同时村镇内所有经济、社会及政治活动都要以合作社为主导。第二,建立村镇合作社——区联合社——县联合社——省联合社式强有力的合作体系。第三,统一全省的合作社会计制度,采用浅显易懂的新式簿记法。第四,鼓励合作社开展储蓄业务。第五,将全省分为几个区,设置合作巡回督导员巡回指导各县工作[25]。

上述陈仲明对将来的构想,目的在于成立和行政机构相统一,开展多元化业务的合作社。这应该是他对中国合作学社视察日本产业组合的结果形成的见解。抗战期间,《县各级合作社组织大纲》(1940年)出台后,合作社方针有了很大改变,开始向和保甲制度一体的农户全体加入型合作社组织发展。

据赵泉民研究,1944年抗战末期浙江省新县制合作社的组织情况如下:3297家保合作社(占全保的8.2%),875家乡镇合作社(占全乡镇的27.7%),19家县联合社(占全县的24.7%),社员人数912519人(占全户数的18.4%)[26]。这些只是在新县制规定下成立的合作社,加上其他各种合作社后,同年的合作社总数达到7236家[27]。因此,可以说抗战期间浙江省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有了提高,但问题是合作社是否有了质的提升,前人的研究还不能充分回答这点,作为今后的课题需继续研究。

注:本文是在《中国国民政府と農村社会—農業金融·合作社政策の展開—》(汲古书院、东京、2005年)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对重要的历史资料的出处进行了标注,其他则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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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后期中国的合作政策与区域社会--以江浙两省为考察对象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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