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企业产权结构多元化_国企论文

促进企业产权结构多元化_国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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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把国有企业产权清晰,以及国有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作为搞活国有企业的重要举措,这是非常英明的决定。企业产权清晰与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实际上是内在的统一,涉及现代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即产权结构多元化的问题。因此,本文就这一点谈点学习体会。

企业产权清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的产权结构。企业产权结构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一元化产权结构,即企业的投资主体只有一个,是一元的;另一种是多元化产权结构,即企业的投资主体有好多个,是多元的。从现代经济的发展趋势来看,只有多元化的产权结构,才能使产权清晰,建立现代企业产权制度,使企业充满活力。我国的实践表明,无论是什么性质的企业,只要产权结构是一元化的,就必然难以使企业产权清晰,使企业充满活力。例如,国有企业产权结构一元化,即企业都是国家的投资和股权,企业就不可能摆脱行政干预,产权根本无法真正清晰,当然也就谈不到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就是民营企业,若其产权结构一元化,其结果也是同样。例如,若民营企业产权结构一元化,张三的企业就都是张三的投资和股权,李四的企业就都是李四的投资与股权,那么结果必然是企业根本无法摆脱家庭血缘关系的干预,产权关系必然要受制于家族血缘关系,从而不可能形成现代产权制度,产权当然难以有效清晰。

我国的国有企业原来基本上都是产权结构一元化,即都是国家的独资公司,因而企业根本无法摆脱行政干预,产权难以清晰。对此,大家都认为国有企业尽量不要采取独资公司形式,应该走向产权多元化,即非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如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国有企业,也不一定都采取国有独资形式,而是应该尽量实现产权结构多元化。当然,国防军事工业性质的国有企业是个例外,但即使是国防性质的国有企业,也应该是除了少数特殊的要采用国有独资的形式外,大多数也应该采用政府加工订货的方式,从而使此类性质的国有企业也实现产权结构多元化。

在改革的过程中,为了解决国有独资企业产权难以清晰,难以摆脱行政干预的问题,我们提出了股份制的思路,这是应该肯定的一大进步。但是在对国有企业的股份化进程中不应该强调必须是国有股绝对控股,尤其是要求国有股要占到51%以上。这样做的结果仍然解决不了国有企业的行政干预问题,产权仍然是难以清晰的。因为国有股绝对控股,仍然没有跳出政府管理企业的格局,政府作为大股东控制企业和政府独资办企业,在行政干预上没有多大区别。尤其应该看到,政府作为绝对控股的大股东,当然自己要任命董事长,任命总经理,从而使得企业甚至连“经理革命”都未能实现,实际上仍然是政府干预企业。因此,政府绝对控股是有碍于企业产权多元化的,是难以实现产权清晰的,必须要改变这种状况。

当然,对于有些性质特殊的企业,国家还是要控制的,但控制的方法不能采用独资形式和绝对控股的方式,而是要选择有利于企业产权结构多元化和产权清晰的方式。在这方面,国际上有不少可借鉴的方式。其中有两种方式很值得参考:

一是“黄金股”控制制度,其中最为典型的案例是英国电信。英国电信属于公用事业性质的企业,而且由于历史的原因几乎垄断了英国电信事业,属于垄断性质较强的企业,这种性质的企业当然政府需要控制,以防止其损害公众利益。但英国政府在后来的改革中并没有采用独资方式和绝对控股的方式,而是采取了“黄金股”制度,即:在英国电信公司中政府只有一股,其余的股份全都非国有化,但政府的这一股是“黄金股”,“黄金股”不同于一般的股权,它可以在英国电信损害公众利益时,例如装机费和通话费应该下降而不下降时,作废英国电信的董事会决定,使其价格强制下降。当然,在一般的正常情况下,“黄金股”并无任何特权,英国电信完全可以按股份制企业经营,“黄金股”不得干预。由此可见,“黄金股”仅一股就控制了庞大的英国电信,根本不需要政府非要完全独资或股权占50%以上的绝对控股,这比政府独资和绝对控股的效益要好得多。

二是国有民营,例如日本的国铁及法国航空公司就是采取这种方式。有些国有企业由于历史方面的原因,或者由于其所从事的产行业的特殊性方面的原因,采取了国家所有的形式,但是国有不一定国营,完全可以国有民营。例如法国航空公司是国家的,但按私营法经营,并没有按公营法经营。这样就可以摆脱政府的行政干预,排除产权结构一元化,形成清晰的产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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