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反腐败力度与公众清廉感知:差异及解释——基于G省的实证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清廉论文,实证论文,力度论文,公众论文,差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一种背离现象的出现 2012年以来,中国掀起了新一轮的反腐败斗争高潮。从中央到地方,从党政机关到国有企事业单位,再到社会各行业、各领域,无不显示出反腐败的高压态势。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的消息显示,2013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2.4万起,处理3万多人,其中给予党纪政纪处分7600多人①。2014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53085起,处理71748人,其中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3646人②。 作为对中央的积极响应,G省的反腐败工作也进入到一个崭新阶段。G省纪委一方面加强办案力度,试点“两个为主”③,增强上级纪委对基层纪委的领导,减少基层党委对同级纪委办案可能的干扰;另一方面整合各种反腐败的制度、力量和资源,形成反腐败合力,提高打击腐败的力度。2013年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腐败案件立案数突破7200件,再创历史新高。如图1④所示,G省反腐败力度在2012年和2013年明显高于前几年的均值,腐败案件立案数几乎翻了一番。对于基层腐败⑤,G省同样加大了打击力度。如图2所示,2011年以前基层腐败案件立案数基本维持在每年800件左右,到2012年飙升至1326件,2013年更是达到了1441件的新高度。 对腐败案件的查处情况,也反映了政府反腐败力度的加强。如图1所示,G省纪委2005~2013年的立案与查处情况非常一致,意味着只要立案便极有可能查处。图2显示的情况与此类似,虽然各年份查处的基层腐败案件数略低于立案数,但这种差异并不明显。总体而言,无论是对于整体的腐败案件还是对于基层腐败案件的处理,2012年之后G省反腐败力度与过去相比较,均提升到更高的水平。 图1 G省纪委查办腐败案件立案数与查处数 图2 G省纪委查办基层腐败案件立案数与查处数 按照一般的反腐败工作逻辑,反腐败绩效包括投入、管理、产出与结果等四个环节。目前,政府正在持续增加反腐败机构的人、财、物等资源的投入,优化和创新内部管理,改善反腐败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方法策略,并取得了引人瞩目的反腐败产出,立案查处的腐败案件数量和质量都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按照常识,这可以使得更多的腐败案件浮出水面,“老虎苍蝇一起打”的结果应该会极大地改善各地区的清廉水平,使政府因此赢得公众的更多支持。与此相反,另外一种可能出现的现象是,由于查处腐败案件越多说明有更多的腐败现象存在,表示该地区清廉水平更差,公众可能对地方政府的清廉水平持更负面的看法。上述两种观点之间的分歧背后,蕴涵着极为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亟待通过实证研究进行澄清。 为准确了解G省公众对县/区(含县级市,下同。)党政机关的清廉感知状况,中山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于2014年1月开展了大规模的问卷调查。⑥依托本次问卷调查的数据,本文分析发现,尽管政府做出了很大努力,但是公众对反腐败工作的满意度并不高。如图3⑦所示,对G省的县/区党政机关过去一年的反腐败工作,有14.75%的受访者表示“非常不满意”,34.98%的受访者表示“不是很满意”,只有36%的受访者表示“满意”或“非常满意”,还有12.27%的受访者表示“不了解”。由此可见,与政府反腐败力度不断提升的趋势不一致的是,公众对反腐败工作的满意度并不如想象的那么高。另外,如图4所示,公众的清廉感知数据同样出现了这种背离现象。对G省的县/区党政机关当前清廉情况,有36.52%的受访者认为腐败“普遍”,32.95%的受访者认为腐败“很普遍”,即有近70%的受访者认为其清廉程度较差或很差。这种背离现象引起了我们的研究兴趣,因此,本文研究的核心问题是:在政府反腐败力度大幅增强的情况下,为什么公众感知到的清廉程度仍然不高?要回答这一核心问题,必须涉及以下子问题:政府的反腐败力度与公众的清廉感知之间是如何出现背离的?有哪些因素影响公众个体的清廉感知差异?这些影响因素发生作用的机制是什么? 图3 G省公众的反腐败工作满意度 图4 G省公众的清廉感知 对上述问题的研究,在实践上有助于厘清这一问题:为什么政府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反腐败机构改革,开展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而公众的满意度却不高,仍然有相当多的公众感知到县/区党政机关清廉水平较差。在理论上,探寻清廉感知的发生机制是学术界近年兴起的重要议题,本文力图通过绩效机制、文化机制和信息机制来解释公众个体之间的清廉感知差异,完善其分析框架,弥补当前国内该领域研究的空白。 在现有的研究文献中,关于腐败感知的影响因素有四种主要解释逻辑: 第一种解释逻辑认为,影响腐败感知的关键因素是公众自身的腐败经历⑧。第二种解释逻辑强调大众媒体所释放的信息对于腐败感知差异的影响。第三种解释逻辑认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影响着腐败感知差异。第四种解释逻辑认为,影响腐败感知的因素可以归结到人口统计学特征上。 这些研究只是各自强调了某一变量对于腐败感知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没有回答政府反腐败力度的提升会导致公众的腐败感知出现何种变化,以及其中的作用机制是什么。此外,现有的研究忽视了文化维度对于腐败感知可能产生的影响,也缺乏来自中国语境下的实证研究。这些正是本文力图进行弥补和突破的地方,也是本文的研究价值所在。本文基于此,提出分析框架和研究假设,介绍调查数据收集和变量设定,报告路径分析结果。 二、清廉感知:绩效、文化和信息机制的作用 图5⑨展示了本文的分析框架。其中,因变量是公众的清廉感知程度,自变量包括反腐败力度、反腐败工作满意度、腐败容忍度和腐败经历。发生作用的机制有三种,即绩效、文化和信息机制。必须指出,这些自变量之间存在着复杂的交互关系。例如,那些有过行贿或被索贿经历的人比没有这些经历的人更有可能对当前的反腐败工作不满意,进而影响到清廉感知。同样,腐败容忍度高的人可能会接受更高程度的腐败,从而对当前的反腐败工作更加满意;反之亦然。为了有效厘清自变量之间的互相影响,学术界权威的做法是采用路径分析方法。本文也沿用此种方法,并据此提出具体的研究假设、分析框架和操作模型。 图5 本文的分析框架 (一)绩效机制:反腐败工作满意度与清廉感知 政府反腐败力度的加大是否真正带来公众对反腐败工作满意度的提升?这种满意度的提升又是否会改善公众的清廉感知水平?在现实生活中,一方面,政府加大打击腐败的力度,优化反腐败机构设置,形成反腐败合力,查处更多的腐败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营造清廉的政务、商务环境,有助于提升人们的反腐败工作满意度;另一方面,在制度不够健全、信息不够公开的情况下,公众也可能认为,反腐败力度的增加仅导致所谓的腐败转移现象,即总体清廉状况并未真正得到改善,而只是腐败者发生了变化。 当前,一般公众对权力机关的运作情况并不熟悉,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在所难免,他们对于反腐败工作的知晓大多通过大众媒体和小道消息来获取。基于此,大众媒体对反腐败案件的报道和解读,开展的一系列廉政宣传教育活动,可以有效地提升公众对当前反腐败工作的满意度,进而改善其清廉感知程度。但是,如果大众媒体宣传不到位,小道消息盛行,即使政府反腐败力度加大了,公众依然会持怀疑态度,此时人们并不会认为当前的反腐败工作开展得较好,可能会感知到较差的清廉水平。所以,政务公开透明、进行相关制度建设、发挥良好的舆论导向作用就显得极为重要。 因此,本文提出研究假设1.1: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政府反腐败力度越大,公众感知到的清廉水平越高。 研究假设1.2: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公众对政府反腐败工作的满意度越高,其感知到的清廉水平就越高。 (二)文化机制:腐败容忍度与清廉感知 腐败容忍度是指公众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接受贪腐行为。从广义上讲,对腐败的容忍度还应包括公众如何理解社会道德规范,以及他们如何对行为偏差做出反应。腐败容忍度更多的是一种文化上的概念,具有长期性的特征。腐败容忍度受地域文化与制度背景影响较大,不同背景下的腐败容忍度会出现巨大差异⑩。人们的腐败容忍度是在社会环境中培养出来的,社会的廉洁文化氛围,而不是正式制度,影响着人们的腐败容忍度(11)。不同的生活环境与经历,显著影响着人们对腐败的容忍度。那些腐败容忍度较高的人,比较容易接受一些模糊的腐败行为,更有可能感知到较高的清廉水平。与之相反,那些腐败容忍度较低的人,眼睛里容不得沙子,比较不容易接受腐败行为,更有可能感知到较低的清廉水平。 研究假设2.1: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公众的腐败容忍度越高,其感知到的清廉水平也就越高。 (三)信息机制:腐败经历与清廉感知 社会公众所接触的腐败信息,主要有间接和直接两种来源。间接信息来源包括大众媒体(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和小道消息,它们对于公众清廉感知的影响非常显著,并获得了强有力的经验证据支持。相对于间接信息来源,直接的腐败经历对于公众清廉感知产生着更为深远的影响,故本文将重点讨论直接腐败经历的影响(12)。 在这一点上,现有的研究文献存在着明显的分歧。一方面,有学者认为那些经历过腐败的人比没有经历过腐败的人感知到更加严重的腐败(13);另一方面,有跨国研究表明,当控制了制度这一主要因素之后,腐败经历对于人们感知到的腐败程度没有显著差异(14)。本文的分析对象是中国的一个具体省份,制度因素天然地被控制住,有利于我们集中探讨前一种观点的有效性。此外,本文从主动和被动的维度出发,将腐败经历划分为两类:一类是行贿,即公众为了办事方便、获取利益、降低成本而进行的主动性行为;另一类是被索贿,即官员利用所掌握的公权力主动索取利益,公众被迫服从的行为。主动的腐败经历具有自愿性,被动的腐败经历具有强迫性,因此,前者相较于后者对公众的清廉感知影响更小。 研究假设3.1: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与没有行贿经历的人相比,有行贿经历的人感知到更低的清廉水平; 研究假设3.2: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与没有被索贿经历的人相比,有被索贿经历的人感知到更低的清廉水平。 (四)三种机制之间的相互作用 公众对政府反腐败工作的满意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反腐败的绩效如何,而一般公众对反腐败机构如何运作并不清楚,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的反腐败工作满意度就和政府的打击力度联系到一起。尤其在基层,公众日常生活中所接触到的公共机构的腐败能否得到有效治理,直接影响到其对反腐败工作的满意度。 那些经历过腐败的公众,会对政府官员的腐败状况印象深刻,无论政府反腐败工作多么努力,在短期内也无法有效扭转其所形成的认知。公众行贿是一种寻求自我方便的主动行为,而被索贿则是满足官员勒索的无赖之举。后者的影响更为恶劣,对公众反腐败工作满意度的影响更为负面。 此外,腐败容忍度虽然是一种文化现象,其形成具有长期性,但处于文化中的行动者对于文化的塑造具有显著的作用。那些经历过腐败的公众,深刻认识到腐败官员的丑陋之举,非常痛恨腐败,因此其腐败容忍度会比那些没有经历腐败的公众要低。而那些腐败容忍度较高的公众,即便经历过一些腐败行为,或者听到过一些小道消息,仍然会比较积极地评价反腐败工作所取得的成就。因此,其对政府反腐败工作的满意度会比那些腐败容忍度低的人更高。 因此,我们提出研究假设1.3: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政府反腐败力度越大,公众对反腐败工作的满意度越高。 研究假设1.4: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公众的腐败容忍度越高,其对政府反腐败工作的满意度越高,感知到的清廉水平越高。 研究假设1.5: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有行贿经历的公众相对于没有行贿经历的公众。其对政府反腐败工作的满意度更低,感知到的清廉水平更低。 研究假设1.6: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有被索贿经历的公众相对于没有被索贿经历的公众,其对政府反腐败工作的满意度更低,感知到的清廉水平更低。 研究假设2.2: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有行贿经历的公众相对于没有行贿经历的公众,其腐败容忍度会更低。 研究假设2.3: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有被索贿经历的公众相对于没有被索贿经历的公众,其腐败容忍度会更低。 三、数据收集与变量操作化 (一)数据收集 中山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的2014年度调查,采用电话调查的方式在G省进行资料收集。之所以选择G省进行调查,主要基于两个原因:第一,G省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地带,经济发展领先于全国,率先进入改革的深水区,其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也先于内地出现,具有很好的代表性。第二,进行一个省份的研究,有利于控制制度变量,也是在现有人力和资金限制下的一种可行性选择。 为了准确反映公众对发生在身边的腐败状况的真实感知,本研究以每个县/区作为抽样总体。各县/区分别抽取了40~41个观察值,总样本量为5398个。经过三个问题的甄别(15),得到457l份有效问卷。G省共有21个地级以上市,下辖121个县/区。此外,A和B两个地级市无下辖县/区,而是直接管辖48个镇/街道。针对121个县/区和A、B两市的48个镇/街道,分别使用了不同的抽样方法。 1.抽样框1:121个县/区。抽样分为四个阶段: (1)确定固定电话区号:所有地级以上市都进入样本,不需要抽样,因此代表地级以上市的区号不需要进行抽样。 (2)抽取号段:在每个地级以上市中,固定电话的前几位数字表示号段,某个固定地理上的区域会使用相同的号段。抽样之前,查找出每个地级以上市所有的号段并区分出各个号段隶属的县/区。因此,在本阶段对每个县/区用简单随机抽样法抽取10个号段,共1210个号段。 (3)抽取电话号码:第一,通过计算机在每个号段后面随机生成数字形成电话号码,每个号段生成1000个电话号码,然后交给数据处理公司进行空号筛除。固定电话的空号率大概是60%,经过空号筛选后每个号段留下400个左右的有效号码。第二,从每个号段大约400个有效号码中随机抽取10个号码。第三,访问员按照顺序拨打这10个号码。根据问卷中的三个甄别问题,访问员需要确认受访者是否满足所有甄别要求。如果满足则可以开始访问,直到成功完成一个号段的4个电话访问为止。 (4)抽取调查对象:打通电话并确认接听者符合甄别要求后,则以电话接听者为对象开始调查。 2.抽样框2:A、B两市的镇/街道。抽样分为五个阶段: (1)分层:A市共有24个镇/街道。从中抽取6个镇街作为初级调查单位(PSU)。由于街道的号段是共享的,无法区分哪个号段隶属于哪个街道,因此A市城区的所有街道为第1层。其他镇根据2012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排序,用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为标准(cutting point)把这些镇分成2层,每层各有9个镇。 (2)每层抽取:由于第1层的街道无法识别号段,因此不以街道作为抽样单位,街道的所有号段直接进入步骤3。根据2012年常住人口统计数据,第2层的镇占该市总人口的33.7%,第3层的镇占40.6%。因此,第2层抽取2个镇,第3层抽取3个镇。 (3)抽取号段:从第1层所有号段中随机抽取20个号段,第2、3层每个抽入样本的镇各随机抽取10个号段。一共有70个号段进入样本。 (4)抽取电话号码:使用与抽样框1相同的方法,每个号段生成1000个电话号码,进行空号筛除之后,每个号段留下400个左右的有效号码。然后从中随机抽取10个号码。访问员按照顺序拨打这10个号码,确认受访者满足三个甄别问题的要求后,则可以开始访问。 (5)抽取调查对象:打通电话并确认接听者符合甄别要求后,则以电话接听者为对象开始调查。 B市与A市的操作方法一致。 (二)变量测量和描述 1.因变量:清廉感知程度。为了准确反映公众对县/区党政机关清廉程度的感知,本研究采用了三种办法进行测量: 一是对县/区总体性的清廉程度感知。问卷中询问公众:“总的来说,您认为____县/区腐败的普遍程度如何?”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很不普遍”的赋值为“5”,“不普遍”的赋值为“4”,“看情形,很难说”的赋值为“3”,“普遍”的赋值为“2”,“很普遍”的赋值为“1”。其中,817位受访者回答“不了解”,对此采用回归填补缺失值的方法进行了数据处理,对于“拒答”的赋值为缺失(16)。由此可见,赋值得分越高,意味着公众对该县/区的总体清廉感知程度评价越高。 二是对县/区党政系统的具体清廉程度感知。问卷中将与公众经常发生交往的党政系统和国家机关列出,请公众赋值打分(分值范围1~5)。具体包括党委、人大、政协、政府、检察院、法院等六大系统,赋值得分情况见表1。 三是对县/区政府部门的具体清廉程度感知。问卷中将与公众经常发生交往的政府部门列出,请公众赋值打分(分值范围1~5)。具体包括公安局、教育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工商局、税务局、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城市管理局等九个具体部门,赋值得分情况见表2。 2.自变量:包括反腐败力度、反腐败工作满意度、腐败容忍度、腐败经历等,具体测量方法分别如下: (1)反腐败力度。县/区反腐败力度=(2012年和2013年县/区腐败立案数均值-前5年县/区腐败立案数均值)/前5年县/区腐败立案数均值。 (2)反腐败工作满意度。问卷中询问公众“在过去一年中,您对本县/区反腐败工作满意程度如何?”对于回答“非常不满意”的赋值为“1”,“不是很满意”的赋值为“2”,“看情形,很难说”的赋值为“3”,“比较满意”的赋值为“4”,“非常满意”的赋值为“5”,“拒答”和“不了解”的赋值为缺失。由此可见,赋值得分越高,意味着公众对地方反腐败工作的满意度越高。 (3)腐败容忍度。通过测量公众对某些行为是否属于腐败的判断而进行。问卷中询问公众“公职人员把办公室的纸和笔带回家使用”、“公职人员为私人事务使用公车”、“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子女找工作”、“公职人员接受监管对象请客吃饭”、“公职人员接受监管对象送的钱财”等五个现象是否属于腐败,对于回答“是”的赋值为“0”,“不是”的赋值为“1”,“看情形,很难说”的赋值为“0.5”,“拒答”和“不了解”的赋值为缺失。该变量是将公众在这五个问题上的得分求均值而得到。因此,赋值得分越高,意味着公众的腐败容忍度越高。 (4)腐败经历。关于行贿经历,问卷中询问公众“过去一年中,您或您的亲友是否有向本地公职人员请客送礼的经历?”关于被索贿经历,问卷中询问公众“过去一年中,您或者您的亲友是否碰到过本地公职人员向您索要好处?”对于两个问题的回答,“是”的赋值为“1”,“否”的赋值为“0”。 3.控制变量:包括性别、年龄、政治面貌、受教育年数、居住地、个人年收入(万元)、地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元)等。 其中,性别、居住地与政治面貌为虚拟变量。居住地分为城市和农村,政治面貌分为中共党员、民主党派、共青团员和群众,受教育年数中的小学及以下取值为“6”、初中取值为“9”、高中(含中专)取值为“12”、大专取值为“14”、大学本科取值为“16”、硕士及以上取值为“19”,个人年收入由受访者自报,地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数值取自G省2013年统计年鉴。 表3详细描述了各因变量和自变量的取值情况,包括各自变量的观测值个数、均值、标准差、取值范围等。 四、回归分析结果 由于本文提出的各自变量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交互影响,运用传统的普通最小二乘法模型(OLS)进行分析会发生偏差。所以,本文参照威廉姆斯(Williams,L.J.)等学者的做法,采用结构方程模型(SEM)进行路径分析,该方法可以有效地反映自变量与因变量、自变量与自变量之间的关系(17)。 表4描述了路径分析的主要模型及其结果。本文的数据使用stata12.0进行统计分析,为便于比较各自变量对因变量作用的大小,我们采用标准化的回归命令。由于自变量和因变量均通过调查问卷直接产生,所以不需要关注模型中的因子分析部分。按照威廉姆斯等人的观点,好的模型拟合度应该是CFI>0.95,RMSEA小于0.08,SRMR<0.100。而在本文中,chi2=860.432,p<0.001;chi2=731.999,p<0.001;chi2=928.845,p<0.001;RMSEA=0.000,SRMR=0.001;三个模型总体的拟合效果非常好。此外,三个模型的chi(2)分别为0.8321、0.8799、0.8251>0.05,并不显著,即没有证据表明估计的协方差矩阵和样本中的协方差矩阵之间没有差异,说明模型的拟合度较好。 研究假设被证实之后的逻辑关系,详见图6。从模型(1)、(2)、(3)中可以发现: 图6 研究假设证实后的逻辑关系(18) (一)绩效机制的作用:并不确定的关系 1.地区反腐败力度的加强与公众的清廉感知程度之间并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这一发现在三种测量清廉感知的变量上均不显著,因此,研究假设1.1并未得到经验证据支持。这可能意味着在信息不够公开、制度不够健全以及廉政宣传教育不够完善等情况下,政府反腐败力度的增加并不会直接改善公众的清廉感知程度。 2.公众对县/区反腐败工作的满意度与其清廉感知之间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即人们对政府反腐败工作越满意,其感知到的清廉水平就会越高。这一发现,无论是用公众的总体清廉感知、党政系统清廉感知还是各具体政府部门清廉感知数据进行分析,均非常稳健地通过了显著性检验,研究假设1.2得到了经验证据的支持。 (二)文化机制的作用:滞后效应 腐败容忍度与总体清廉感知之间存在着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即腐败容忍度越高,人们感知到的清廉水平就会越高。这一发现在采用党政系统和政府部门的清廉感知数据时同样适用,即公众的腐败容忍度越高,其对党政系统和政府部门的清廉感知水平也就越高,研究假设2.1得到支持。由文献可知,腐败容忍度的形成具有长期性,导致短期内政府反腐败努力的提升不会被公众很快感知到,这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为什么研究假设1.1不成立。 (三)信息机制的作用:感知扩散 行贿经历和被索贿经历都与总体清廉感知之间存在着显著的负相关关系。比较分析发现,与没有行贿经历的人相比,有行贿经历的人感知到更低的清廉水平;与没有被索贿经历的人相比,有被索贿经历的人感知到更低的清廉水平。由于两者测量方法一致,均使用虚拟变量,分析发现与行贿经历(-0.334)相比,被索贿经历的系数绝对值(-0.392)更大,说明在其他条件一致的情况下,被动行为对公众清廉感知带来的影响更大。即遭遇过官员索贿经历的公众,平均而言会感知到更差的清廉水平。而且,这一发现在采用党政系统和政府部门清廉感知数据时,依然成立。因此,研究假设3.1和3.2得到充分的经验证据支持。 (四)三种机制的相互影响 1.反腐败力度与反腐败工作满意度之间没有显著关系。根据反腐败工作满意度的模型,如模型(4)、(5)、(6)所示,可以发现政府反腐败力度的增加与公众的反腐败工作满意度之间并没有显著的相关关系。因此,研究假设1.3并未得到经验证据支持。这说明反腐败单独依靠提升政府打击力度是不够的,而应该与公众的主观判断相吻合,瞄准公众感知到的腐败原因,才能够对症下药,起到事半功倍的成效。 本次调查询问了公众认为当前导致腐败的主要原因,结果如表5所示。事实上,目前政府的反腐败努力主要集中于严惩腐败分子和腐败行为,对政治透明度、政商勾结、法制健全等方面的关注度不够,与公众感知的腐败原因之间出现一定背离,这可能是导致公众对目前政府反腐败效果的认可度不高、清廉感知评价较差的重要原因。 2.腐败容忍度与反腐败工作满意度之间存在着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即公众的腐败容忍度越高,其对政府的反腐败工作满意度就会越高,研究假设1.4得到经验证据支持。近年来各国都在提倡对腐败“零容忍”的理念,表明了政府和社会与腐败现象水火不容的决心,绝不允许任何形式腐败行为的存在。但上述分析发现,当腐败容忍度为零时,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公众感知到的清廉程度会大大降低,对反腐败工作的满意度也会随之降低,这将给腐败治理带来更大的压力和挑战。 3.腐败经历与反腐败工作满意度之间存在着显著的负相关关系。那些有过行贿经历的公众比没有行贿经历的公众,有更低的反腐败工作满意度。同样,遭受过官员索贿经历的公众与没有遭受索贿经历的公众相比较,对反腐败工作满意度更低。而且,被索贿经历的系数(-0.448)绝对值要远远大于行贿经历系数(-0.225)的绝对值,研究假设1.5和1.6得到支持。这说明,公众一旦遭受官员索贿。其对于反腐败工作满意度的影响要远远大于公众主动行贿的影响。有研究发现,大众媒体和小道消息在塑造公众的清廉感知差异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该研究者只是关注了间接信息来源的影响,(19)而本文重点讨论了直接信息来源的影响,完善了关于信息影响机制的讨论。 4.与行贿经历不同,被索贿经历与腐败容忍度之间有着显著的相关关系。根据模型(7)、(8)、(9),可以发现遭受官员索贿经历的公众比没有遭受此类经历的公众,其腐败容忍度要低很多,研究假设2.2未被证实,研究假设2.3得到了证实。这说明公众主动行贿的经历可能与腐败容忍度之间没有太大的关系;而一旦公众遭受过官员索贿,其对腐败印象将极为深刻,深切感受到腐败带来的麻烦和痛苦,非常痛恨腐败,因此腐败容忍度很低。 (五)控制变量的影响 1.性别对清廉感知没有显著影响。如模型(1)、(2)、(3)所示,与阿南德(Anand,S.)等学者的发现不同(20),我们的研究并未发现性别对公众的清廉感知水平存在影响。 2.年龄与总体清廉感知之间存在着U型关系。在年龄为52岁以下的情况下,随着年龄的增加,公众感知到的总体清廉水平在降低;而在年龄为52岁以上的情况下,随着年龄的增加,公众感知到的总体清廉水平却在增加。但是,采用党政系统和政府部门作为因变量时,并未发现两者之间存在着显著的相关性,说明该发现并不稳定,需要进一步研究。另外,年龄与腐败容忍度之间也存在着U型关系。比较有趣的是,公众在50岁以前的腐败容忍度与年龄之间负相关,即随着年龄的增长,腐败容忍度不断下降;而到50岁之后,随着年龄的增长,公众的腐败容忍度却在不断上升。 3.受教育年数与清廉感知之间存在着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即随着受教育年数的增加,公众会感知到较低的清廉水平。这一发现在采用三种测量方式时均成立。另外,如模型(7)、(8)、(9)所示,在其他条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公众的受教育程度越高,其腐败容忍度则会越低。 4.政治面貌与清廉感知、腐败容忍度之间的关系并不稳定。 5.居住地与公众的清廉感知之间存在着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如模型(1)、(2)、(3)所示,与居住在城市的公众相比,居住在农村的公众感知到更高的清廉水平。 6.收入与清廉感知之间呈负相关关系。如模型(1)、(2)、(3)所示,公众的年收入越高,其清廉感知状况越差。 7.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与清廉感知水平之间存在着正相关关系。如模型(1)、(2)、(3)所示,一个地区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水平越高,该地区公众感知到的政府清廉水平也就越高。 五、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的研究发现,在绩效、文化和信息三种机制的共同作用下,政府反腐败力度的加大很难直接提升公众的清廉感知水平;有过腐败经历的公众对政府反腐败工作评价较差、清廉感知评分较低,这种体验会再次以小道消息的形式在公众个体之间传播;公众个体在腐败容忍度上存在着差异,这种差异的塑造具有长期性的特点,其对清廉感知的影响存在着滞后效应。 在政策层面,上述研究发现对于中国当前的反腐败实践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第一,政府反腐败工作要获得公众的更多支持,仅仅通过加大反腐败力度、提高反腐败工作绩效的逻辑是不够的。公众在调查中所提到的“缺乏透明度”、“政商勾结”、“法制不健全”和“缺乏民间参与”等问题,亟待解决。第二,在努力培养对腐败零容忍文化的同时,政府反腐败工作需要同步提升,否则只会让公众感知到更差的清廉水平。第三,“老虎苍蝇一起打”的策略无疑是正确的,但下一步要更加关注“拍苍蝇”的问题。公众日常生活中的腐败经历直接而显著地影响着其对政府反腐败工作和清廉程度的评价,必须大力规范那些与公众互动较多的基层党政机关行为,切实提升基层政府公共服务水平。第四,反腐败机构要改进和优化廉政宣传教育方式,引导社会舆论积极看待反腐败工作方式和实际成效,通过主流的大众媒体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堵塞小道消息的传播途径。 在理论层面,本文基于中国G省的经验数据,提炼出绩效、文化和信息三种机制,探究三种机制彼此之间交互作用、共同影响公众清廉感知的作用机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有研究的空白。其中,腐败经历一方面可以对公众清廉感知产生直接的影响,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反腐败工作满意度这一中介变量,间接对公众清廉感知产生影响。这一发现增进了我们关于腐败经历与清廉感知关系的认识,对于解决该领域现有的理论分歧具有一定意义。另外,腐败容忍度对公众清廉感知产生直接的影响,又可以影响反腐败工作满意度,进而间接影响公众清廉感知。相对于现有文献主要关注间接信息来源对清廉感知的影响,本文的发现揭示了直接信息来源的影响机理。对既有研究也是一大补充和推进。 当然,本研究也存在一些缺陷。我们采用的是截面数据,难以有效解释因果关系的问题,这一点有待通过后续研究不断完善和深化。 注释: ①《持之以恒抓作风,坚定不移反腐败——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黄树贤答记者问》,2014年3月2日,http://www.ccdi.gov.cn/xwtt/201403/t20140302_31371.html,2015年1月7日。 ②《中央纪委监察部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14年工作》,2015年1月7日,http://www.ccdi.gov.cn/xwtt/201501/t20150107_49842.html,2015年1月7日。 ③即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④图1、图2均由作者根据G省纪委提供的数据制作而成,其中的实线代表立案数,虚线代表查处数。 ⑤本文将基层腐败定义为乡/镇/科级及以下层级官员的腐败。 ⑥本次调查通过电话访问的形式询问G省公众对上一年度政府清廉水平的主观感知和对政府反腐败工作的相关评价。共调查了5398位公众,得到有效问卷4571份,有效回收率85%。 ⑦图3、图4均由作者根据本次调查获得的数据制作而成。 ⑧公众的腐败经历包括主动的行贿和被动的被索贿两种类型,下同。 ⑨箭头代表变量之间的关系,矩形框中的数字代表对应的研究假设,左侧三个虚线框代表三种相应的影响机制。 ⑩Alatas,V.,Cameron,L.,Chaudhuri,A.,Erkal,N.and Gangadharan,L.,"Subject Pool Effects in a Corruption Experiment:A Comparison of Indonesian Public Servants and Indonesian Students",Experimental Economics,Vol.12,2009; Treisman,D.,"The Causes of Corruption:A Cross-national Study",Journal of Econometrics,No.3,2000. (11)公婷、王世茹:《腐败零容忍的政治文化——以香港为例》,《复旦公共行政评论》,2012年第2期。 (12)Jiangnan,Z.,Lu,J.and Tianjian,S.,"When Grapevine News Meets Mass Media:Different Information Sources and Popular Perceptions of Government Corruption in Mainland China",Comparative Political Studies,Vol.46,No.8,2013. (13)Sharafutdinova,G.,"What Explains Corruption Perceptions? The Dark Side of Political Competition in Russia's Regions",Comparative Political,Vol.42,No.2,2010. (14)Claudio,W.A.,"How Much Do Perceptions of Corruption Really Tell Us?" Economics Discussion Papers,Vol.19,2007. (15)三个甄别问题:第一,本调查只接受家庭电话;第二,要求受访者在G省居住不少于两年;第三,要求受访者的出生年份为1948年至1997年间。 (16)由于回答“不了解”的受访者较多,如果忽略不计会影响结果,故进行回归填补缺失值。其他选项的缺失较少,忽略不计不会影响结果,故没有以同样方式处理。 (17)Williams,L.J.,Vandenberg,R.J.and Edwards,J.R.,"Structural Equation Modeling in Management Research:A Guide for Improved Analysis",The Academy of Management Annals,Vol,3,No.1,2009. (18)虚线代表没有通过验证的机制,实线代表通过验证的机制,数字代表彼此之间关系的系数,ε1、ε2、ε3代表变量对应的方差。 (19)Jiangnan,Z.,Lu,J.and Tianjian,S.,"When Grapevine News Meets Mass Media:Different Information Sources and Popular Perceptions of Government Corruption in Mainland China",Comparative Political Studies,Vol.46,No.8,2013. (20)Anand,S.,Stephen,K.,Young,L and Omar,A.,"Gender and Corruption",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Vol.64,2000.政府反腐败强度与廉政感知:差异与解释&基于G省的实证分析_工作满意度论文
政府反腐败强度与廉政感知:差异与解释&基于G省的实证分析_工作满意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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