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伯世界中的民族冲突与建国(之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阿拉伯论文,之二论文,冲突论文,民族论文,世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建立国家的任务
阿拉伯世界近现代国家的建立过程已有70多年的历史。立国最早的埃及(1922年)采取折衷妥协办法解决认同问题。虽然埃及的第一部宪法(1923年)是世俗的,公民资格完全取决于与生俱来的权利,而不论其宗教、种族如何,但是有一条规定:“以伊斯兰教为国教”。然而在埃及以及其他颁布类似宪法和规定的阿拉伯国家中,这一条规定所包含的两层意思,并不对非穆斯林融入政体造成严重障碍:首先,国家元首必须是穆斯林;其次,伊斯兰教教法是立法的(但不是唯一的)源泉(注:Review of constitutional texts and similar documents
of Arab Countries in A.Sarhal.Political and
ConstitutionalSystems in Lebanon and the Arab Countries ( Beirut:El Baath Publishing Center),1980(in Arabic).)。
事实上,当今每一个阿拉伯国家都避免在铸造其政治—文化认同时明确采取非此即彼的二分法——例如以宗教的对世俗的,或以民族的对国家的(Qawmiyya vs.Wataniyya)。相反, 所有的阿拉伯国家(或政权)都致力寻找各自的调和办法,即偏重某一方面,又决不完全排斥另一方面。所以有可能按照“宗教—世俗”和“国家(watan )—阿拉伯民族(Umma Arabiyya)”这两个连续体将阿拉伯各国排列顺序,如图1所示。黎巴嫩是阿拉伯国家中的惟一特例,自40年代以来,该国宪法规定国家元首由马龙派(天主教派)教徒担任;总理由逊尼派穆斯林担任;议会议长由什叶派穆斯林担任。1980年的宪法改革并未改变这一传统,虽然这几个职务的权力有所调整;议会中穆斯林和基督徒议员的比例更趋于平衡。
第一个(宗教—世俗)连续体的国家排序是依据有关国家政体基本文件中宗教符号与合法性规则所居位置的高低,例如沙特阿拉伯的旗帜和国家符号是一部古兰经图,侧翼有两把交叉的剑。第二个(国家—阿拉伯民族)连续体的国家排序是依据有关国家的基本政治宪章中泛阿拉伯民族原则所居位置以及条文对之加以援引的情况。
把世俗的和宗教的考虑切实加以调和还不是铸造新国家认同的惟一问题。早期肩负建国使命的领袖人物还必须设法调和泛阿拉伯民族与亚民族认同(Qawmmi VS.Qautry)问题。英法两国拒不履行阿拉伯独立和统一的诺言(这一点后来为秘密的赛克斯—皮科协定所揭露),曾使阿拉伯大起义时(1916年)团结在麦加的谢利夫·侯赛因周围的泛阿拉伯运动领袖们因英法的出卖而大为沮丧。然而阿拉伯民族主义的希望仍保持着活力。随着20世纪中叶一个又一个阿拉伯国家的独立,早期的建国者们作出了另一个务实的妥协。在他们的宪法或独立宣言中常常声明,虽然他们的国家已宣布为“独立的主权国家”,但仍然是“阿拉伯民族”或“阿拉伯家园”一个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一旦时机成熟,将同“阿拉伯世界的其他部分再度结合”(注:Ibid.)。1945 年阿拉伯国家联盟的成立无异于这一妥协的正式宣言。它保证其成员国各自的独立地位,但又为逐步开展合作以至实现一体化和统一敞开了大门。
由此可见,尽管阿拉伯的意识形态专家们总在为各自的、其中一些是相互排斥的观点争论不休,务实的政治家和政治人物却致力从事“可能的艺术”。上述两种妥协即是例证,而且在几个阿拉伯国家前几十年的独立期间运作得比较出色,这几个国家都采取了“开明的”或准开明的治理体制——例如埃及、伊拉克、叙利亚、黎巴嫩、约旦和摩洛哥等国。在这种“开明的”体制下,凡属存在较大的亚群体者在政治上都有一席之地。在某些国家(如黎巴嫩和约旦),这些亚群体的政治地位得到正式或明确的承认,并在经由选举产生的行政性的委员会中占有一定比例的席位。在另外一些国家(如埃及、叙利亚、伊拉克),尽管没有明文规定,亚群体也同样拥有一席之地。事实上,叙利亚独立后的第一位总理法理斯扈利是基督徒,曾任埃及总理的布特洛斯·加利和优素福·沃赫拜都是科普特基督教徒。伊拉克则有什叶派和库尔德人担任过总理和议会议长,如依·库巴。换句话说,与社会一民族多样性相对应的是实行政治多元主义。
50年代及60年代,这些阿拉伯国家初期的开明试验宣告结束,从而给他们的少数人群体带来了潜在的问题。在上述许多阿拉伯国家中,由军人接管了政权,他们推崇战斗的阿拉伯民族主义意识形态,实行大胆的社会经济改革。由于这两方面的原因,军人政权必然疏离各自国家中的某些群体。例如在埃及,1952年7 月的纳赛尔革命采取的一些行动使穆斯林群体感到震惊。发动革命的100名自由军官没有一人是基督徒,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仅科普特基督教徒(不算其他基督教教派的信徒)就大约占人口总数的8%。 埃及的科普特教派群众也不会对新政权的阿拉伯民族主义取向表示出特别的热情。尤其糟糕的是,新政权的社会主义政策总体上给基督徒的打击更大,这是因为埃及拥有土地的资产阶级中,基督徒所占比例远高于其他教派。在阿拉伯世界的其他国家里,凡是军人政权或一党执政的政权统治了数年的,都发生了同埃及类似的情况。在民族或宗教多种多样的国家里,政治上不实行多元主义肯定会导致紧张局势。即使军人当权或一党执政的政权试图调和少数人群体的利益,但这种调和往往有名无实或反复无常,全凭统治者的一时心血来潮, 从而使这些群体深感被视为异己(注:S.E.Ibrahim.Future ofSociety and State in the Arab World,pp.400-450.)。
关于少数统治取代多数统治的情况,有两个极端的例子。自1970年以来,以阿拉维派(什叶派支派)教徒为首的军政府打着阿拉伯复兴社会党的旗号,加强对阿拉伯穆斯林逊尼派多数(占总人口的65%)的统治。在伊拉克,自1968年以来,则是逊尼派少数(占总人口的35%)占了其他各派的上风,后者中的一派(什叶派)约占伊拉克总人口的45%。
在苏丹,军政府统治集团的精英成员无一例外地来自首都喀土穆周围的一个阿拉伯穆斯林北方省。1958年、1969年、1989年,来自北方的阿拉伯穆斯林军官先后举行了三次军事政变,第一次打的是平民主义旗号,第二次打的是社会主义旗号,第三次打的是伊斯兰主义旗号。发动政变的军官没有一人是南方的非穆斯林。后来才加上几个南方军官摆摆样子。
与军方—意识形态一党统治的政权相疏离的少数人群体,除埃及以外,都已发展为公开的动乱。在伊拉克、叙利亚、苏丹、阿尔及利亚、索马里和毛里塔尼亚等国,动乱已经激化为不同程度的暴力对抗。目前,苏丹、索马里和伊拉克都存在着持久的武装冲突。遭遇挑战的不仅是统治政权的合法性,而且还有国家本身的合法性。因此,苏丹、索马里和伊拉克的领土完整如今都存在着严重问题。持续了几十年的建国过程正让位于国家解构的逆过程。
社会问题:动员与平等
阿拉伯世界中两个密切相关的过程——西方化和奥斯曼帝国的解体再加上其他一些因素,导致了阿拉伯世界民族群体传统组织的崩溃。他们的居住模式和就业模式不再像以往那样封闭隔离。随着国家的独立、社会动员程度的提高以及融入社会主流的进程大大加速,他们的政治觉悟也显著提高了。在这方面,现代教育、城市化、通讯手段的改善、大众传媒的影响,都发挥了促进作用(注:On this topic in
regard to the Arab world see the following:K.W.Deutsch, 'Social Mobilization and Political Development',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Vol.55,No.3,September 1961,p.493, andNationalism and Social Communication:An Inquiry into theFoundation of Nationality,2nd edn.Cambridge,Mass:MIT
Press,1966.S.E.Ibrahim,Bridging the Gap Between Decision- Makers and Intellectuals in the Arab World,Amman:the Arab
Thought Forum,1984,pp.16-32( in Arabic) .D.Lerner,The Passing of Traditional Society:Modernizing the Middle East,Glencoe,Ill:Free Press,1958.I.Harik,'The Ethnic Revolution and PoliticalIntegration in the Middle East',International Journal ofMiddle East Studies,Vol.3.No.3,July 1972,pp.303,323.
B.Ghalyoum,The Sectarian Issue and the Problem of the Minorities,MMS,1986,pp.71-79(in Arabic).)。
与其他发展中地区一样,阿拉伯世界与这种社会动员相伴而来的、或继之而起的是少数民族的期望逐渐膨胀。这些期望包括在新独立的国家分享较多的权力、财富和威信。几个阿拉伯国家为期短暂的开明试验曾经满足了少数民族群体对政治参与的要求,但是他们对社会公正的要求,即公正地分配社会财富并没有得到满足。就社会公正而言,军方—意识形态—党统治的政权曾经奉行平民主义,一度满足或承诺满足少数民族的要求。他们曾经实行若干再分配财富的措施,如土地改革,外国资本和上层阶级财产的国有化,开放且免费的教育,以及人员选用上的任人唯贤等。然而,随着这些政权趋于巩固,执政时间增加,给包括少数民族在内的所有非统治集团以较大公正的实际行动和/或做出的承诺都开始消失。
这样一来,随着政治参与长期遭到限制,而社会动员却日益发展,社会公正的进步便趋于停止或恶化;自70年代以来,结构性的和相对的贫困化不断加剧。少数民族社会中这种贫困化的影响尤为严重。因此,少数民族第一个发出了对统治阶级的最强烈的愤怒呼声。此时,统治阶级已变得极其专制,官僚气十足,意识形态的各种装饰品已黯然失色。
面对这种抗议的呼声,大多数阿拉伯政权不但没有改弦易辙,追求社会公正或重新开放政治体制,争取人民的参与,反而在国内实施更加严厉的专制统治,在国外搞军事冒险。诸如叙利亚政权卷入黎巴嫩内战(1975年以来);伊拉克政权卷入两次海湾战争(1980—1988年与伊朗,1990—1991 年在科威特与多国部队); 利比亚政权卷入乍得战争(1975—1988年);阿尔及利亚在撒哈拉卷入反对摩洛哥的代理人战争(1976—1990年);索马里与埃塞俄比亚在欧加登交战(1977年);毛里塔尼亚政权同塞内加尔发生一系列小规模的武装冲突(1990—1991年)。
国内强化专制统治,国外进行军事冒险,这一切都增加了国家的军费开支,而用于社会进步的支出则相应减少。如此,社会公正状况无疑会继续恶化,所有非统治集团、尤其是少数民族会倍加困苦。在几个阿拉伯国家中, 阶级对立使民族对立进一步激化(注: S.E.Ibrahim,Sects.Ethnicity and Minority Groups,op.cit.pp.735-40.)。不过,阶级的和民族的贫困化还需因另外一个因素、即外国同盟者的加入才会爆发为公开的武装冲突。这就使我们转入外部干预问题的讨论。
阿拉伯世界中的外部势力渗透与民族特性
过去两个世纪以来,阿拉伯中东地区由于其独特的战略地位和资源,特别是石油,一直是相互抗衡的外国列强争夺的目标。同时,这一地区自身具有的结构性弱点也因列强争霸而更加突出。民族问题就是其中之一。
早在18世纪末,正在衰落着的奥斯曼帝国已有“欧洲病夫”之称,相互抗衡的西方列强则竞相充当居住在奥斯曼帝国各省的少数民族的后台,寻找借口以便在“病夫”最后死亡时将这些省作为遗产继承下来。于是,法国支持马龙派天主教徒,英国支持德鲁兹教派穆斯林,俄罗斯支持基督教的正教信徒——他们都居住在一个阿拉伯—奥斯曼省—大叙利亚(包括黎巴嫩山地)。这些列强保护者不请自来,阿拉伯世界的各民族群体并不情愿接受他们的保护。但是,奥斯曼帝国病魔缠身,腐败和暴虐都已登峰造极。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少数民族便接受了外国势力的保护,一是借以抵抗当局的暴政,同时也为了反抗本地区其他民族群体或是真实或是想像的威胁。
19世纪列强干预阿拉伯世界民族事务的模式一直延续到20世纪,他们支离破碎的阿拉伯政策,不但见之于实行直接殖民统治的时期,而且在各国正式独立后也没有中断。在这200年里, 舞台上的大国角色已经发生变化,干预的模式却基本上一成不变。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阿拉伯中东地区有了更多的独立国家或新国家,并出现了几个地区性国家,对这一地区内部民族事务的干预往往是通过代理人进行的。在地区性角色中臭名远扬的有以色列(在黎巴嫩、伊拉克和苏丹)、伊朗(在伊拉克和黎巴嫩)、埃塞俄比亚(在苏丹)(注:Ibid.,pp.840-60.)。一些阿拉伯国家有时也干预相邻的阿拉伯和非阿拉伯国家的民族问题(如叙利亚之于黎巴嫩和伊拉克;伊拉克之于黎巴嫩、叙利亚和伊朗;苏丹之于埃塞俄比亚)(注:Ibid.,pp.840-60.)。
冷战时期(1945—1990年),大国之间的抗衡又给这种干预增添了一个意识形态维度,使事情更加复杂化。有时候,同一民族的不同派别彼此冲突,其模式与各自的外国后台之间的冲突如出一辙。严重的民族冲突主要是由上述种种当地的政治、社会—经济或文化因素引起的,完全由外部因素引起的冲突并不多见。
外部因素一旦参与其中,其作用就是使这种冲突复杂激化,而且旷日持久,这在民族之间的武装冲突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久而久之,这种冲突本身就会形成自己的政治经济学和亚文化,其影响远远超过引起冲突的问题本身。黎巴嫩、苏丹和伊拉克的内战就是典型事例。
民族特性、民间社会与民主化
总而言之,在阿拉伯世界,特别是在民族多样性突出的阿拉伯国家里, 民族问题是他们面临的最严重挑战之一。 新生的现代疆域国家(country-states)体系和阿拉伯的知识分子都未能直接理解或应对这个民族问题。首先,许多阿拉伯国家是由殖民主义接生婆用剖腹法催生出来的,从而造成了许多严重的畸形。若建国初期的开明试验得以继续,或者在中断了一二十年后能够恢复,许多早期存在的社会经济畸形或许能够通过真正的参与过程得到修正。不幸的是,事情的发展未能如此。
参与式政治
经验已经证明,参与式政治体制一般说来是和平解决社会矛盾冲突、尤其是民族冲突的最有效方式。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群体(如阶级和职业群体)的自然形成,原始形态的忠诚已经弱化、减少甚至消失。新的社会经济群体为民族成员提供了集体保护、增进合法权利及满足合法需要的替代物或部分替代物,从而使纵横交错的现代社会网络得以建立,这些社会网络已经被人们用“民间社会”(civil society )的概念予以概括。民间社会按其广义可包括政党、工会、专业团体和其他非政府组织(分地方和全国两个层次)。这种结社网络已被证明是参与式政治体制的神经,尽管其中一些团体公开声明“不过问政治”(注:See S.E.Ibrahim,'Civil Society and Prospects of Democratization inthe Arab World',in A.R.Norton.Civil Society in theMiddle East,Leiden:E.J.Brill.1995,pp.27-54.)。
在某些阿拉伯国家,参与式政治有可能在初期造成政治不稳定或出现各式各样蛊惑人心的宣传。争权夺势的民族领袖可能从事“旨在压倒他人的政治”(upmanship politics),但是从中期或长期观点来看,负责任的民主政治最终会占上风。一些国家的某个省或地区有大量的某一民族群体聚居,一旦政治体制允许言论自由和实行自由选举,很可能会产生分离主义倾向——如我们在苏联和南斯拉夫所见到的,既有生动活泼的景象,又有惨不忍睹的情形。在原则上,必须赋予人们以政治参与权,但是在实践中这又有可能导致混乱。
联邦制
为了避免少数民族的政治参与引起混乱,“联邦制”(federalism)或者甚至“邦联制”(confederalism)应当是切实可行的选择。 灵活地、创造性地运用“联邦制”,可以造成一个与奥斯曼帝国的米列特制度(mllet system,奥斯曼帝国15世纪开始建立的非穆斯林宗教自治体系——译者注)具有相似功能的现代制度。联邦制可以调和两种利益:一方面是阿拉伯国家坚决维护领土完整的合法愿望,另一方面是民族集团有维护各自文化、人的尊严及政治自主权的合法权利。
只有在多数人的合法人权和政治权利得到尊重的条件下,才有可能实现对少数人和少数民族集团的合法人权和政治权利的尊重,这是不言而喻的。实际情况正如黎巴嫩社会科学家安托万·梅萨拉曾经说过的那样:“没有一个阿拉伯政权不是既有一个严重的少数民族问题,又有一个多数人的严重问题”(注:A.Messarra,'Minority Rights in
the Arab Mashrique',in A.A.Naim(ed).The Cultural Dimensions
of Human Rights in the Arab World ( in Arabic),Cairo: IbnKhaldoun Center and S.Al-Sabah,1993,pp.427-52.)。早已拿起武器反对中央政府的库尔德人和南苏丹人也在近年得出同样的结论:他们的问题是不可能解决的,除非把整个政治制度改造成为既对多数人的要求作出回应、向他们负责,也对少数民族的要求作出回应、向他们负责的制度。库尔德民族运动把这一主张总结为“让所有伊拉克人享有民主,让所有库尔德人享有自治权”。苏丹解放军(大多数为南方人)提出了类似的口号:“让整个苏丹享有民主,让南方享有联邦制”。
尽管阿拉伯世界存在着这些严重而持久的民族之间的武装冲突,也有一些事例表明,这类冲突可以得到较好的控制或完全避免。这又是实行参与式政治和权力下放或联邦制的结果。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摩洛哥和阿尔及利亚的柏柏尔人的处境,他们在两国人口中的比例接近,为25%—35%。两国的柏柏尔人在文化和语言上是少数派,但是同大多数阿拉伯人一样,在宗教上属于逊尼派穆斯林。自公元7世纪以来, 柏柏尔人已成为马格里布历史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他们参加了阿拉伯—穆斯林对伊伯利安半岛的征服。同样,他们在近代都遭受到法国的殖民统治,都抵制法国“分而治之”的政策,都参加了50年代摩洛哥和60年代阿尔及利亚争取国家独立的战争。独立之后,两国的柏柏尔人都表达了维护其独特文化的愿望。摩洛哥国王允诺满足这种愿望;而阿尔及利亚实行一党统治的民族解放阵线则对此予以拒绝。到了90年代,摩洛哥的柏柏尔人融入本国政治的程度远远高于阿尔及利亚的柏柏尔人。后者日益强烈要求在文化上得到承认。伊斯兰好斗成性的威胁及其“过分追求阿拉伯化的倾向”,正迅速促使阿尔及利亚柏柏尔人的文化追求转变为同样好斗的政治抗议(注:'The Berbers Demand a Voice',Al- Ahram Weekly,20 October 1994,p.5.)。在本文写作时(1995年),阿尔及利亚国家正处于伊斯兰和柏柏尔人两个好斗者的重压之下(注:Ibid.)。如此一来,当摩洛哥稳步实现阿拉伯人和柏柏尔人享有同样民主权利的局面之际,阿尔及利亚却因某些阿拉伯人和柏柏尔人的好斗成性而濒临解体。
苏丹是另一个有助于说明问题的案例。苏丹在独立后的39年(1956—1995年)中,只有10年(1972—1982年)时间南方同北方的关系相对平静。这10年太平要归功于决定南方实行自治的亚的斯亚贝巴协定。而一旦努迈里军政府践踏了亚的斯亚贝巴协定,恢复喀土穆对南方的直接统治,并把伊斯兰教教法强加于非穆斯林人,南方就再度掀起武装反叛。尽管此后政府更换了3届(1985年,1986年,1989年), 形势依然没有好转(注:Minorities Concerns in the Arab World.the 1993 Annual Report,Cairo:Ibn Khaldoun Center,1994.)。
上述三国事例中,摩洛哥和阿尔及利亚代表了两个同时展开并形成强烈对比的治理和民族管理的案例,苏丹则代表一个历时的案例。结论基本一致:在当今世界,在多民族的社会里,政治上必须是多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