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保险市场论文

社会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保险市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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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多万人口的临澧县,近年来,先后有民政、劳动等7个部门办起了社会保险,包括代办站在内共有24个机构之多,开办险种达28个。1995年,共收取保费及储金827.84万元,承保标的金额达23797万元,全年共处理赔案5724件,补偿经济损失469.43万元,提取养老金积累达900多万元。总的来说,保险业的迅猛发展,为经济补偿、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通过调查也发现,该县的社会保险市场还处于低水平、不发达、不完善的初级状态,社会保险市场比较混乱,保险业急需整顿。

一、从业人员素质低。社会保险大都是近几年才开办起来的,成立时间较晚,有些还是仓促上马,大部分员工未受过正式专业培训,从业人员来源渠道较多,或政策安排、或社会招聘、或内部抽调,有的还是兼营或兼管,无必备专业知识,更谈不上精通。这些直接影响了社会保险业的业务开展,影响了社会保险业的声誉和社会效益。

二、内部管理比较混乱。由于人员素质差,导致很多部门的保险业务手续不规范,帐务处理不规范。如该县救灾保险办的劳力、农房、农作物、大牲畜保险,仅以投保人花名册替代全部的投保手续,无一份投保单或类似投保单之类的凭证,内部管理极为混乱。

三、保险基金使用不合规。目前,社会保险由民政、劳动等部门分别管理,政出多门,运转时间不一,并且缺乏必要的严格的行政监督、社会公众监督和金融监督,透明度极低,使得保险基金管理陷入混乱状态。突出表现在:一是高费用率挤占基金。如该县某保险站社会养老保险费用提取标准定为5%,但实际提取标准却高达12%;某保险办产险费用率为15%,寿险费用率为3%,但实际综合费用率高达18.01%。高费用率必然扩大费用开支,隐形占用保险基金。二是挪用保险基金。调查发现,有些部门私自将保险基金挪作它用,或搞基建、或买小车、或搞装饰。三是搞不合理投资。一些部门盲目地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旗号下将保险基金直接用于不合理投资,投资于一些“行政足迹”项目,如经济实体,或以贷促保等。四是保险基金专款不专存。保险基金的使用管理不合规,已威胁到保险基金的安全。

四、保险费率趋于商业化。由于该县社会保险业部门众多,其主管部门及其规定的政策不同,加之大多机构和险种又未经人民银行批准,导致管理混乱,费率标准不一,制定费率趋向商业化、市场化,从而加大了保险市场竞争的不公平性。如在相同的条件下,所调查的险种中除供销车险外,其余的都比人保的费率平均高60%,最高的达200%。

五、保险业务发展行政化。多家办保险,打破了原人保一家垄断保险市场的格局,出现了同行业之间的激烈竞争。但从调查情况看,部门所办保险,不少部门为了拓展保险业务,给乡镇政府好处,从而借助政府力量对保险市场划地为牢,给下属单位下达硬性任务,强制某些单位、团体和个人参加保险。即便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的人身险、失业险等也想方设法“单位组织,集体投保”,以致形成部门所办保险业务发展行政化,导致畸形的行政保险。

六、越权行为严重,监管乏力。突出表现在:一是机构越权。有些部门未经人民银行批准就擅自设立社会保险基层机构。某县现有的7个部门中有5个部门的15个分支机构未经当地或上级人民银行批准,占现有保险机构数的62.5%。二是险种越权。该县所开办的28个险种中17个未经人行审批,占已办险种的60.7%。三是理赔越权。如一次性较大的理赔金额也基本无上级部门批复文件。现办了保险业务的部门对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也不太理解,认为是“多管闲事”。

七、保险服务滞后,保障受阻。一是理赔不及时。目前,社会保险部门在人力、物力、财力上难于满足业务规模的需要,在服务质量上明显滞后,主要是办理理赔手续过于繁杂,保户难以及时拿到赔款,正如有一保户戏言:“想赔款要腿长——会跑,要命长——能等,要关系长——善走后门”。二是代理制度不适应。目前农村养老保险等主要利用和依靠乡镇保险代办站办理,但代理制度不适应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突出表现为代办站力量薄弱,监督管理乏力等。

以上问题,如不妥善解决,其后果和危害是严重的:一是使投保人利益失去保障;二是加大了企业、群众的负担;三是易诱发保险市场费率大战;四是加大央行等监督部门监管难度;五是严重阻碍社会保险自身的生存、发展等。

我们认为,对社会保险市场的整顿是一个迫切的任务,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监督管理,促进依法经营。首先要切实加强中央银行对社会保险业的监督。中央银行分支行要改变金融监管重银行业轻保险业的作法,拓宽监管视野,理顺多方关系,把社会保险纳入监管目标之下,加强对社会保险业的监管力度。二是各级政府部门应充分认识到加强对保险业监管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对人民银行分支行依法行使监管职能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三是把握好社会保险市场准入关,对社会保险机构设立和险种开办坚持严格审批,清理查处任何不合格的机构和险种,确保保险竞争的公平性。四是尽快制定出《保险法实施细则》,依法界定保险业务界限,明确具体操作办法,使社会保险有法可依,依法经营,最大限度地保护投保人的利益,对违反《保险法》和其它有关规定的人和事,由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条款处罚。

二、提高人员素质,适应工作需要。一方面尽快提高中央银行监管人员的保险理论知识和政策水平,以适应对保险业务监管的需要;一方面应加大社会保险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多途径、多层次、多方面进行培训,尽快提高员工的政治业务素质,以适应保险市场改革开放和发展的需要。

三、实行政企分开,扩大保险经营自主权。各级政府部门要尽快与社会保险彻底分开,实行间接宏观调控,让社会保险业放开手脚、大胆经营;要坚持社会保险与经济实体脱钩,实行独立核算,以丰补欠,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坚决杜绝“长官点保”、“长官压保”、“长官用保”现象。

四、普及保险宣传,自觉接受监督管理。通过大力宣传保险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保险意识,特别是提高农村群众的保障意识,自觉参加保险,自觉参加监督管理。各社会保险部门也应加强管理,为保户多提供优质服务,自觉接受各方面的合法监管。

五、健全经营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各有关社会保险部门应认真按照《保险法》,结合实际制定出严格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内控机制,规范经营行为,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合理组织和使用保险基金,保障投保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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