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的诉讼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注册会计师论文,对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上市公司与审计机构相互关系
我国由于国有法入股占绝对控股地位的股权结构和国有资本主体的构建不健全,上市公司审计的实际委托人为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即由管理局聘请审计机构审计、监督管理者自己的行为,并且审计费用等事项由公司管理层来决定。这必然从根本上破坏了审计关系中的平衡关系。在对上市公司的“审计”这一特殊“交易”的合约安排中,出现了一种独特的现象:公司经营管理层是所有者经营管理公司资产意义上的“代理人”。上市公司的审计只是“代理人”“监督”“代理人”或相互监督。因而在原有的层级模式中引入新的层级模式后出现了新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传统的委托代理理论监督者被假定为仁慈的或值得信赖的,不会扭曲信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信息会真实传递,双方之间没有子契约,不会发生勾结、共谋。但事实上在委托代理过程中增加层级时会增加新的关系。具体地说,上市公司与审计机构存在着包含审计机构的聘用、续聘及审计费用标准等内容的子契约。审计机构在审计“交易”的子契约安排中明显处于被动地位,于是出现审计机构在同行业务竞争中让步、“迁就”上市公司的现象。
二、构成审计业务风险的主要因素
近两年来,特别是1998年高院对验资公司司法解释发布以来,随着注册会计师诉讼案件的增多,注册会计师越来越深切的感受到验资风险和审计风险的影响。川渝的会计事务所有17%的面临或曾面临法律诉讼纠纷。目前审计业务风险主要来自:①执行环境恶劣、客户不成熟。②执业标准不完备。③注册会计师业务能力较差。④事务所之间无序竞争严重。在大部分企业出资者缺位、委托代理机制尚未有有效建立的情况下,企业的经营者聘请注册会计师并非是自愿,而是迫于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经营者所需要的并非是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意见,而只能是低廉的收费使得会计师无力对企业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的调查和分析,无法建立专业判断、发表专业意见,最后也只能卖签字了。同时,低廉的收费也使得各所无力对员工进行培训和提高,从而使得会计师事务所陷入恶性循环境地。这样,即使有企业需要真正的专业判断和意见,会计师也已不能和不会提供,只能拱手将机会让出。
三、审计职业界应对诉讼“爆炸”的对策
1.开展审计研究。理论来源于实践,又高于实践,同时指导着实践。坚持审计研究,有助于探索更好的方法,用以揭露无意的重大错报和管理当局及职工的欺诈,用以向报表的使用者传达审计结果,用以保证审计人员的独立性。
2.确定审计收费标准的问题。目前国内会计师行业的收费确定方式非常不合理,由此导致许多问题的发生。是否可以考虑放开收费标准?这就需要注册会计师协会确实履行自己作为行业自律组织的职能,对行业对采用降价进行恶性竞争的某些害群之马清理出本行业。二是加强对事务所承接及企业变更事务所的监督,防止“购买会计制度”行为的发生。
3.对行为不当者给以惩罚。由于目前惩处力度小,注册会计师冒险违规执行业务所带来的收益高于严格遵守执业规范所带来的益处。所以要对审计职业中行为不当者严加监查,严厉惩罚。
四、审计人员应对诉讼“爆炸”的对策
1.遵守专业标准和职业道德要求。只要审计人员严格遵守各项专业标准和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执业时保持认真与谨慎,就一般不会发生过失,至少不会发生重大过失。因此,审计人员一定要理解掌握专业标准和职业道德的要求,并在执行时严格遵守。会计师事务所也应当大力加强本所从业人员的专业标准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职业团体对于违反准则和守则的从业人员予以惩罚。
2.招收合格的人员,并对他们进行适当的培训和监督指导。对于大多数审计项目来说,相当多的工作是由缺乏经验的助理人员完成的,会计事务所就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因此,必须严格助理人员的条件,并对他们有效的培训,同时在工作过程中要对他们进行适当的监督指导。
3.签订业务的约定书,取得管理当局声明书,这是确定审计人员和委托单位责任的两个重要文件,不论承接何种业务,都要在执业前与委托单位签订业务约定书,明确业务的性质、范围和双方的责权利,这样才能在发生法律诉讼时将一切口舌争执减少到最低限度。
4.深入了解委托单位的业务。在很多案件中,审计人员之所以未能发现错误,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他们不了解委托单位所在行业的情况和委托单位的业务。会计是经济活动的综合反映,不熟悉委托单位的经济业务和生产经营,仅局限于有关的会计资料,就可能发现不了某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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