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几年来,因工程造价纠纷问题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多,因而也就出现了诉讼中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并且其也是工程造价咨询工作与司法鉴定工作的新型结合体。对于争议工程来说,对造价进行有效的司法鉴定,具有极高的现实意义以及经济意义。当前我国由于多种客观因素的存在,导致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存在较多的问题以及较多的难点。基于此,本文将对这些难点进行简单分析,并提出合理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技术难点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的工程造价定额标准,针对某一特定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及竣工资料来计算和确定某一工程价值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在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的过程中,工作人员需要对原本工程的实际情况以及具体的项目标准进行精准化了解,以此为基础,对司法鉴定工作进行有效落实,对工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处理。除此之外,在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时,相关的工作人员需要具备较强的专业性及技术性,能够对工程中所涉及到的参数以及信息进行有效应用,对司法鉴定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以此保证工作的稳定推进。
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
第一,鉴定人员选拔。综合来说,由于司法鉴定工作具备较高的重要性以及专业性,所以在进行人员选择时,工程参与主体就不能随意选择,而是需要对鉴定人员的工作能力、工作素养以及工作经验进行全面勘查。然而在当前的工程领域,结合实际情况分析来看,很多工程参与主体并没有做到这一点,导致整体的鉴定工作质量受到了影响;第二,证据资料有效性的明确。在司法鉴定工作推进的过程中,鉴定人员需要有一定的资料进行参考。比如工程的施工合同、设计图纸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起诉内容等等。对当事人来说,其在进行材料收集时,自然会收集一些对自己有利的信息。然而对于鉴定人员来说,这些信息是否具备有效性以及真实性则有待商榷。
2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相关对策
2.1有效贯彻从约原则
首先,从约原则指的是按照约定履行相关任务的一种工作方式。在当前的工程领域,有一部分鉴定人员在开展相关工作时,严重缺乏从约意识。在对工程造价进行处理的过程中,由于其本身缺乏一定的法律意识,如若发现合同中存在某些不合理的情况时,就会擅自对其修改。这一操作不仅违背了从约原则,同时法官也会要求其重新对合同进行司法鉴定。这样一来既影响整体工作的进度,同时也会影响合同主体双方的信任。一般情况下,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合同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合同代表着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并且在我国的《合同法》中,针对合同也提出了相关的要求。例如,针对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必须要对其进行遵守,并且在合同履行期间,当事人无权擅自对合同进行修改,也无权解除合同。换句话说,合同对于当事人而言,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只要合同双方所立下的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那么无论其所签订的合同中有无不合理的情况,也无人有权对其随意更改。因此,在开展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过程中,相关的工作人员必须要全面贯彻从约原则,一切按照合同中的相关约定进行处理,有效避免工程纠纷问题的出现。
2.2单列鉴定争议造价
虽然,站在客观的角度上,司法鉴定属于一种专业性的行为操作,但是针对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来说,由于多种客观因素的存在,其中仍旧存在大量的不确定性。例如,鉴定材料的真实性是否能够得到一定的保证、鉴定材料的有效性是否能够满足鉴定的标准等等,甚至很多情况下,不同的鉴定人员对于鉴定材料的理解也会存在一定的偏差,这些偏差自然会对整体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
站在法律意义的角度上来说,这些问题并不属于专业事实问题,而属于综合法律问题。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换句话说,当这些问题产生时,工程合作参与主体无权对其进行处理。所以针对于鉴定人员来说,当其在对阴阳合同进行处理,对有争议的签证单进行取舍时,就可以进行分项说明。由于法律的约束,鉴定人本身不能擅自对有争议的鉴定内容进行裁定,所以当其在接触到类似签证时,需要逐一的为其配备鉴定结论说明。而对于无争议的签证,鉴定人员可以将其与有争议的签证进行区分,然后统一上交给委托单位进行判断确定。这样一来,当其能够有效的将签证进行分类处理时,法院方面才能够有效的处理争议合同,也能够为整体工作提供一个可以回转的余地。
2.3把握技术路线程序
总体来说,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既属于一种专业性的工作,但同样也属于一项司法性的工作。所以在开展相关操作时,鉴定人员必须要遵循国家的相关要求以及相关标准,全面按照国家法律选择鉴定方法、采集鉴定材料、应用鉴定标准。但结合实际的情况来看,很多鉴定人员的鉴定意识并不严谨,比如当其在对工程现场进行勘察时,通常会通过口头的方式进行通知。这样一来,有一部分当事人就会故意钻取这一空子,借故不出场,也不承认鉴定人员的勘查结果;再比如,在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过程中,当双方当事人针对某一内容产生质疑时,由于鉴定人员不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并没有拟定书面记录。这样一来,当事情结束,其中某一方当事人若发现存在争议的事项对自己不利,那么就会予以否认,从而直接影响到后续鉴定工作。为了有效杜绝这些问题的发生,在具体工作中,鉴定人员一定要明确具体的技术路线,把握具体的技术证据。综合来说,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可以被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收集阶段,第二阶段为处理阶段。首先在收集阶段,鉴定人员需要结合相关的标准,对工程造价鉴定计算的相关素材进行整理收集。当收集工作结束,接着需要对素材进行鉴定,查询确定无误后可以出具鉴定初稿;在第二阶段,鉴定人员需要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共同对鉴定报告中的内容进行探索分析。针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异议,鉴定人员需要对其进行解释以及处理,然后对鉴定初稿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以此作为最终的鉴定结论。
2.4合理选择鉴定人员
鉴定人员是否具备较强的工作能力以及工作素养,是会直接影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质量的一个因素。所以在对鉴定人员进行选择的过程中,参与到工程中的双方当事人就需要对此形成高度关注。
首先,作为一名司法鉴定人员,其本身需要具备较为丰富的专业知识以及较强的专业技术,针对当事人所提出的所有建议以及所有内容,都能够冷静客观的进行分析,并能够对其进行有效的处理。一般情况下在司法鉴定的过程中都会产生一些有争议的问题或者是有争议的行为。在面对这些问题时,鉴定人员需要保持冷静专业的态度,对其进行处理,并且需要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有效的沟通;其次,在司法鉴定期间,鉴定人员经常需要通过口述的方式对报告中的内容进行阐述及表达,所以鉴定人员自身还应具备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以及逻辑思维能力。因此在日常工作中,鉴定人员就需要以此为标准,有针对性的对自身能力进行加强,以此保证能够满足司法鉴定工作开展的需要,也能够为自身在行业间的发展地位形成有效加固。
3结语
综上所述,在司法鉴定开展的过程中,工作人员若想要有效加强整体的造价管理质量以及司法鉴定工作能力,就必须要对现存的隐患以及问题进行有效处理。同时在日常工作之余,工作人员也应注意贯彻终身学习的理念,不断的提高个人的工作能力以及工作水平,丰富自身的职业认知以及职业素养,全面落实从约原则,把握技术路线程序,有效保证工程造价鉴定结果的公平性以及公正性,推动我国工程行业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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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叶茜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2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1/2
标签:司法鉴定论文; 鉴定论文; 工程造价论文; 工作论文; 人员论文; 合同论文; 当事人论文; 《基层建设》2019年第27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