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期刊版权侵权现象及保护对策研究_著作权法论文

科技期刊版权侵权现象及保护对策研究_著作权法论文

科技期刊著作权侵权现象及保护对策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著作权论文,现象论文,对策研究论文,科技期刊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科技期刊是我国新闻出版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9800多种期刊中,自然科学、技术类期刊比重最高,在1978年“文革”后恢复出版的科技期刊为780余种,到2007年底,我国大陆的科技期刊已经达到约5100种,增长了6.5倍,超过期刊总数的50%。随着科技期刊的网络化,国际化传播已成为时代的潮流,对科技期刊著作权的保护的问题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我国自2001年修改著作权法之后,2006年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8年又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指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着力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1]然而,在著作权法逐渐完善,逐步为人们所接受、遵守的环境下,在科技期刊出版行业中,对科技期刊及科技期刊作品侵权现象也时有发生。例如,2004年涉及国内数千家期刊社或期刊编辑部的“维普公司侵权案”就分别被《法制日报》、《中国新闻出版报》列为我国“2001年十大著作侵权案”和“2004年十大知识产权司法要案”之一[2]。科技期刊是保护作品著作权的主战场,具有“核心”位置,期刊编辑同仁应认真学习著作权法,深入理解、正确应用,以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加强对科技期刊著作权的保护,不仅是在维护期刊及作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促进科技期刊的健康发展起着关键的作用。

1 科技期刊著作权侵权类型

1.1 作者侵权类型

作者侵权行为主要是指作者的学术不端行为,可分以下几种情况:

(1)未经合作者许可而将与他人合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2)未正确署名,没有参加创作而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3)没有做到合理引用,抄袭、剽窃他人作品;

(4)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

1.1.1 保护作者正确署名权利的“边缘化”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也就是说,在不违反《著作权法》的前提下,只要著作权人愿意,在作品上署不署名,署什么样的名,这是他的权利,更是他的自由,别人无权干涉。但在科技期刊来稿中,署名违反《著作法》的情况比比皆是。

例如:有些学历、职称或行政级别较低的作者,对自己的稿件能否通过专家评审没有信心,为了增加保险系数,就把自己导师或领导的名字也署上,希望以名人或权威效应来打动审稿者,或在拟发表稿件的编辑加工、校对过程中,调整作者的排序。

此外,还有互相挂名现象。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进行,许多高校和科研单位的职称晋升、干部选拔、年终考核及科研项目申报等都与发表论文数量有直接关系,论文对于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于是发表论文时相互带个名字以凑数,成为不少人应对的高招。这种名不副实的署名既是造成学术不端行为的原因之一,同时也显然违犯了《著作权法》的规定,说严重些是对《著作权法》的轻视和践踏。

上述情形的科技论文署名现象,并没有真实地反映出作者的实际劳动,显然,科技期刊在保护作者正确署名方面出现了“边缘化”现象。

1.1.2 难以界定的合理引用

一篇高质量学术论文的写作往往需要借鉴和利用他人已有的研究成果,因而为了说明问题、论证观点,文章中适当引用他人作品中的数据或观点是正常的,也是《著作权法》所许可的。然而,在学术期刊来稿中,却有许多作品引用形式不当,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引用过多。有些论文大段引用他人的观点,而自己的见解则很少,这实际上是变相的抄袭。

二是断章取义,曲解原文。有些作者为了说明某一问题或观点,不是完整地引用他人观点或数据,而是只引用其中对自己有利的某一部分,这样做显然会曲解原文,对读者产生误导。

三是故意不标明所引用文献。有些作者明明引用了别人的文献,但在文后的参考文献中,却故意不列出这些文献,而是列出一些虽与其作品相关,但他自己并未真正参考的文献。这样做的动机显然不良,会使读者误以为被引用部分是作者的原创[3,4]。

《著作权法》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该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5]。可以看出,引用过多有剽窃他人作品之嫌,断章取义违背了作者意志,故意不标明所引文献不仅是治学态度不严谨和对他人劳动成果不尊重的问题,而且严重地侵犯了所引文献作者的署名权。此种现象的出现,使得科技期刊在保护被引用文献作者的合法权益方面出现了“边缘化”现象。

1.1.3 防止“一稿多投”行为的无能为力

有些作者在完成一篇论文之后,或为了提高论文投稿命中率,或为了显示自己论文的水平,或为了其他目的,总喜欢同时将稿子投向两家以上刊物,这就是学术期刊界普遍存在的“一稿多投”现象。“一稿多投”行为不仅违反了科技期刊稿约,给科技期刊编辑出版工作带来很多被动,而且因一稿多投者未遵守一般规则而与他人形成了不公平竞争,侵犯了其他作者及时刊发作品的权利。这种稿件一旦被多家期刊采用,它浪费的不仅是珍贵的版面资源,而且还包括审稿者、编校人员以及广大读者宝贵的时间。我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一稿多投”虽然是一个世界性现象,但分析问题的实质,做到“合法授权”、“依法使用”、标本兼治、治本为主是科学出版、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6]。目前,很多学术期刊都坚持定期刊登稿约,可谓“双方另有约定”。既然有约在先,作者同时将自己的稿子投向两家以上刊物显然是违约的。

1.2 科技期刊侵权类型

通常情况下,科技期刊侵权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发表其作品;

(2)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对其作品涉及的内容、观点和风格进行修改,或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3)使用他人作品但不按规定付酬;

(4)处理稿件不及时等。

最常见的是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对其作品涉及的内容,观点和风格进行修改,处理稿件不及时以及不及时支付作者报酬等。科技期刊作为行为主体,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1.2.1 随意修改、删减稿件内容

修改、加工稿件是编辑的职责和权利,作为期刊编辑,面对每一篇来稿都应想到,论文写作过程是一个艰苦而烦琐的体力和脑力劳动过程,文章的每一段、每一句都是作者心血和智慧的结晶。但对稿件怎么修改,修改到什么程度,却是很有讲究的。《著作权法》第33条规定:“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著作权法》还指出:“要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因此,在改稿过程中,要慎之又慎,尽量保持作品的完整性,一般情况下,以不删减文章篇幅为好。

在编辑工作实践中,大多数编辑都能遵守此规定,但也有极少数编辑没有做到这一点,著作权意识较淡漠,不能正确对待和处理那些数据复杂、公式繁琐或参考文献众多的来稿。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在没有征得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大段删节原文或凭个人好恶删去作者的重要观点、数据。

二是以自己的思维方式或语言习惯等来改作者的稿子或将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作者。

三是在与作者交流修改意见时,强制规定论文字数,要求作者自己删减,有时为了节省版面等而有意删减参考文献。

显然,这些做法都不合适,不仅侵犯了作者的自由修改权,而且也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与《著作权法》的规定相去甚远。

1.2.2 处理稿件不及时

作者把稿件投到某编辑部,是作者对编辑部所办刊物的肯定。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编辑没有及时处理稿件,未在稿约规定的时限内针对稿件是否采用给作者以明确答复,作者又不好在稿约规定的时限内将稿件投向他刊,致使该作者的这篇文章失去了最佳发表的时机,甚至由于论文没有及时发表,其成果可能被他人抢先发表,给作者造成重大损失,侵犯了作者的合法权益。再如,由于编辑人员因调动,工作交接不彻底、编辑部搬家或清理废旧物品等原因,造成作者稿件的丢失,这种后果可能就更加严重了。稿件遗失是由于编辑或编辑部方面的原因造成的,编辑或编辑部既侵犯了作者的人身权(如发表权、署名权等),又侵犯了作者的财产权即获得报酬权。

1.2.3 未及时向作者支付稿酬

获得稿酬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不容侵犯。《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并依照约定或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此外,《著作权法》还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编辑部在转载其他报刊上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应注明首次发表该作品的报刊名称,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找不到著作权人的还应在作品使用后1个月内,将应付的报酬寄送给国家版权局指定的机构,由该机构转寄给著作权人。由此可知,获得稿酬是著作权人的权利,编辑部应在稿件刊登后向作者支付报酬。然而著作权人的这一权利,在现实中往往受到侵犯。一些编辑部在对待作者稿酬问题上采用一些手段,有的表现为不付稿酬:期刊做成光盘版或上网传播有赢利者,其所得的一部分应支付给作者,但这部分报酬并未到作者手中,编辑部采用以刊代酬抵消审稿费和稿费等。这不仅影响了编辑部的形象,还在编者和作者之间竖起了一堵无形的墙,长此下去还会影响刊物的质量和作者的投稿积极性。

1.2.4 不尊重作者的署名权

有的期刊编辑因受人之托,未经论文作者同意,随便将姓名署在所发表的论文上,或者仅向作者打个招呼,不管作者愿意与否,强行署上他人的姓名。这种署名的随意性严重侵犯了真正作者的署名权。

2 对科技期刊著作权的认识误区

由于历史和社会的原因,无论是期刊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是期刊从业人员以及期刊原作品的作者们,对科技期刊著作权问题缺乏应有的关注,使之一直成为被遗忘的角落。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万方数据公司等数字化、集成化期刊出版单位的出现,尤其是一些侵权案的发生,人们才开始关心和研究这个问题。分析期刊编辑在著作权认识上的误区,查找原因,目的是提醒期刊编辑在编辑活动中,学习著作权法,维护著作权人的著作权。

误区之一:否认科技期刊整体著作权。

由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政府主管部门一直笼统地把期刊和报纸通称为报刊,并将其视为宣传工具,希望刊物上所刊登的内容不受限制地被转载,摘编的越多越好,从而忽视了或者根本没有意识到科技期刊本身也是作品,也具有著作权,需要受到法律的保护。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出台的相关政策或有关部门人员的谈话、发表的文章,大多是将科技期刊的“著作权人”仅仅理解为期刊中每篇原作品的作者,而将科技期刊的汇编者——期刊社完全排除在外;对于科技期刊这种汇编作品的属性,侧重的是其宣传和应用功能,而对其著作权问题,则更多的是限制、弱化,甚至视而不见[7]。这实质上就是否认了期刊社对期刊所拥有的“整体著作权”。

误区之二:否认期刊局部著作权。

这种看法认为,既然科技期刊是汇编作品,而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又是属于汇编者,则同其他作品的著作权人一样,期刊的汇编者,即期刊社就应该享有对期刊整体上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当对期刊拥有“整体”著作权的期刊社“整体”使用期刊时,如欲将整个期刊的网络传播权授予他人使用时,就没有必要获得期刊各原作品作者的事先许可[8]。这种观点不仅存在于部分期刊界、网络传播界人士中,甚至还存在于一些法学界人士中。应该看到,科技期刊这种作品的特点是“汇编”,而不是“原创”,即它是一种要依附于其他作品才能存在的作品,这是它有别于一般原创作品之处。科技期刊的整体著作权只能建立在其局部著作权基础之上。因此,认为科技期刊一旦产生,就可以不用经过其中各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而随意“整体”上使用之,是对科技期刊局部著作权的否定。其认识根源是混淆了汇编作品和原创作品的不同之处,没有弄清期刊整体著作权和局部著作权的区别与联系。

误区之三:认为已发表的作品存在著作权,没有发表的作品不存在著作权。

基于这种观点,编辑往往对已发表的作品的著作权比较重视,忽视尚未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比如,近些年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我国各个领域的学术活动都比较活跃,各种学术研讨会如雨后春笋般纷纷举办。一些科技期刊的编辑借此机会向参会者组稿、约稿,本是很正常的事。但是,也有一些编辑不经作者本人同意,通过各种关系从会议组织者那里得到一些参会者向大会提交的供交流的论文。在没有征得作者许可(没有与作者联系或联系不上)的情况下,经过选择,编辑在自己的刊物上发表。再如,有的编辑没有妥善保管作者投来的稿件,致使稿件被别人看到,观点被人抄袭。还有个别期刊社,由于档案制度不健全,对于不予采用的稿件没有妥善保存,导致这些稿件被随意毁损、丢弃。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著作权法》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等十七项人身权和财产权。作品不论发表与否,作为著作权人的作者都享有上述十七种权利,任何人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都不得侵犯。很显然,上述第一种情况期刊社侵犯了作者的发表权。所谓发表权,是指著作权人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具体来说,就是作品是否发表,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表,这些都完全取决于著作权人,他人不得干涉,行使发表权是著作权人行使其他各项权利的先决条件。作品只有发表了,才能为人所知晓,也才可能产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著作权人才可能因此获得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对于作者而言,由于作品是其花费多年时间和心血进行研究所获成果的结晶,作品发表后往往会从正面或负面影响其声誉或社会地位。因此,一个严谨、认真的作者在选择发表文章的刊物时是非常谨慎的。期刊社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发表其作品,不仅违背了作者的意愿,毫无疑问也是违反著作权法的。根据《著作权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出版者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至于后两种情况,因期刊社保管不善导致作品毁损、丢失、观点被剽窃,一旦著作权人追究起来,期刊社将难辞其咎。

误区之四:认为如果文章内容出现问题,作者“文责自负”,期刊社不负任何责任。

一些期刊编辑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就是“文责自负”,言外之意,一旦文章在内容上出现了问题,作者自己承担责任,与期刊社无关。一些期刊社甚至在“征稿启事”中写上诸如“文责自负”、“作者对文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等之类的话,以便在将来文章一旦发生思想观点上的问题或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期刊社借此免责。这只是出版者的一厢情愿。当然,本着“文责自负”的原则,作者必须对自己作品的政治性、科学性、正确性和产生的社会效果负责。但是要清楚,首先,科技期刊出版是作者、出版者共同合作的成果,文稿一旦发表,作者、出版者就必须风险共担,如果产生负面效应,出版者无疑负有相应的不可推卸的责任,即法律责任。因此,编辑代表期刊社(或编辑部)在策划选题、组织稿件以及审稿和加工整理的过程中,要切实把好“著作权”关尤为重要。具体说来,一是要保证文稿内容符合国家法律;二是加强对文稿的权利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审查其是否有侵犯署名权,是否有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等侵权行为。此外,从法律规定上来看,“文责”也并非全部由作者负责。一是由于“征稿启事”不具有法律效力,期刊社及其编辑应转变观念,采取同著作权人签订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著作权转让合同或者取得作品著作权人授权书的形式,合法地使用其作品。众所周知,我国在修改著作权法时,在著作权人享有的诸多权利中,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著作权法》第10条明确规定,把作品上网是著作权人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把其作品在网上传播,就将构成侵权,要承担法律责任。在科技期刊论文被其他电子光盘版和网络数据库收录的情况下,即存在着作者的某些权利(如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汇编权等)从期刊社转移至电子光盘版和网络数据库编辑部的事实。实际上,这诸多权利的所有人仍是作者,期刊社发表作品的行为并不导致作品的著作权从作者转移至期刊社。因此,如果期刊社不与作者就作品著作权的转让事先签订协议,从而获得作品的自主版权的话,期刊社就无权转让相关权利给电子光盘版和网络数据库等媒介,否则,期刊社的这种行为就构成了侵权。日益增多的著作权纠纷以及出版者的频频败诉等现象,也进一步向人们证明了采取法律允许的方式,合法使用他人作品将是社会发展的趋势,也是科技期刊避免侵权困扰、走向繁荣昌盛的法宝。即使在作者与期刊社(编辑部)签订的论文许可使用合同中笼统地约定作者“文责自负”,如果出版的作品真的发生了侵权问题,即使期刊社没有主观过错,并且能证明自己对该出版物尽了“合理注意义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也难以免去对被侵权者进行赔偿的连带责任。

误区之五:认为编辑根据出版需要对论文进行的修改、删减,可以不经作者同意。

有些编辑认为,编辑的劳动就体现在对稿件的修改加工上,于是根据出版需要或者基于自己认为正当的理由,不区分是文章内容上的还是文字上的差错,就对来稿进行大刀阔斧地删减,改得面目全非。这种认识在期刊界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普遍性。编辑对文稿进行修改加工的活动,涉及著作权法中作者著作权中的两项人身权利(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3项和第4项的规定:“修改权是指著作权人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二者从不同的角度对作品的完整性加以保护,不允许对作品进行非法修改和歪曲。期刊编辑应学习了解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对文稿进行修改,防止侵权现象的发生。《著作权法》第33条进一步规定:“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一般来说,对内容的修改就是对作品进行实质性的修改。

就期刊编辑而言,主要指对文章的学术观点或题目、标题、概念、原理、论证以及图表、数据、公式、参考文献等不准确和不适当等问题进行修改;文字性修改是指涉及文章的逻辑、语法、表达、错别字、标点符号、编写规范等方面的修改、删节。编辑在工作中要把握好是“对内容的修改”还是“文字性修改”的度,确实是因为出版需要,必须对文稿的内容进行修改,要将文章交给作者自己修改。编辑即使得到作者授权对文稿进行了修改加工,也应当在付印前将文稿的清样交作者审阅,获得作者的认可,避免以后发生纠纷。

二是有的编辑对稿件的编辑加工在认识上存在偏差。对稿件的修改加工是编辑的主要工作之一,是保证期刊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是编辑按照出版要求并考虑读者的需要对作者的原稿进行的修改和整理。修改加工稿件是编辑多方面素质的集中体现,也是检验编辑在思想上、知识上和文字上造诣如何的一把尺子。但是编辑修改加工稿件并不等于随心所欲,不能对稿件大砍大杀,改得面目全非,更不能越俎代庖,随便改变作者稿件的风格和原貌,“增其色而不伤其筋骨”应当是稿件修改加工的一般原则。具体来说,对于稿件的修改加工,编辑应坚持“可改可不改的,不改;必须修改的,一定要改得正确,让作者心悦诚服”。

误区之六:认为根据期刊“征稿启事”上的有关声明,作者既然选择向该期刊社投稿就意味着将作品的网络出版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了该期刊社。

近年来,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如计算机技术、缩微技术、多媒体技术、网络通信技术等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传统的出版模式发生了巨大变化。作品以纸介质的形式发表后,常常伴随着一系列的扫描录入、电子数据库、光盘、互联网等媒介的出版发行[9]。由于科技期刊属于汇编作品,著作权人众多,而互联网出版的发展又是如此迅猛,致使传统科技期刊一时无法适应这种全新的出版方式。多数期刊社在授权网络出版商出版该期刊的网络版时,因在较短的时间内无法一一取得各个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在“征稿启事”或“征稿简则”上刊登诸如“本刊已加入某某数据库,其作品著作权使用费与本刊稿酬一次性给付”等有关声明的方式,试图解决这一问题。根据该声明,作者向该期刊社投稿,就意味着将作品的网络出版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了该期刊社。这种方式后来竟逐渐发展成期刊界的“行规”。但是这种所谓的“行规”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期刊社及其编辑应转变观念,采取同著作权人签订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著作权转让合同或者取得作品著作权人授权书的形式,合法地使用其作品。

3 编辑在科技期刊著作权保护中的作用

为了避免在实际工作中出现著作权纠纷,科技期刊编辑就要牢固树立著作权意识,不但要尊重作者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而且要维护期刊社依法享有的著作权,遵守与著作权有关的法律法规,做到依法办刊,为期刊社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3.1 尊重作者依法享有的著作权

依据《著作权法》,作者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尊重作者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是期刊编辑著作权意识的重要内容。就期刊编辑工作中常常涉及的作者享有的诸项著作权而言,期刊编辑的著作权意识应具体表现为注意尊重作者依法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汇编权、转载权和摘编权以及获得报酬权等项权利。

3.1.1 尊重作者的发表权和署名权

发表权是指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除此之外,还包括决定以何种形式发表其作品和在何时何地发表作品的权利。在具体的办刊工作中,编辑一定要取得作者的许可,才可以转发其作品、发表会议交流论文或改变作品发表形式。

署名权是指作者表明身份,在自己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编辑要尊重作者的署名权,不得随意增删署名。编辑既不能出于编排方便而强制规定署名的人数,也不能擅自删除署名或者改变署名的先后顺序。遇有特殊情况时,只有在所有合作作者书面同意的前提下,期刊编辑才可以增删署名或者改变署名顺序。

3.1.2 正确处理审稿时限与保护作品及时性的关系

审稿是期刊编辑工作流程中的重要环节,科技期刊用稿通常采用三级审稿制度,即由编辑初审、同行专家复审、主编终审。编辑部在收到作者稿件后,编辑一定要正确处理审稿时限与保护作品及时性的关系,认真对待和处理每一份来稿,在法定或约定时限内将审稿意见通知作者,避免由于自己的工作失误给刊物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为了对刊物、作者、读者和社会负责,编辑应该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1)对来稿及时进行登记,及时送审,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将审稿意见通知作者;

(2)对拟刊用的稿件,需删改的一定要征求作者的同意;

(3)充分利用现代化的通讯工具(电话、E-mail、传真),缩短审稿和回复时间,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作者。

3.1.3 正确处理编辑加工与维护作品完整权的关系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作者保护其作品的内容、观点、形式等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编辑加工是一种创造性劳动,是使论文转变为产品的重要环节。编辑人员要谨记自己的修改权限,即文字性修改和删节。对撰写格式不规范的来稿,编辑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对其进行加工,使其能明显地展示出科研成果的闪光点,以达到推广的目的。但对来稿内容需进行修改的文稿,编辑则一定要先征求作者的意见,然后再进行修改。一定要注意掌握好修改的尺度,不要进行涉及作品内容的更改,进而影响作品的完整性。即使编辑确实发现内容方面存在问题,也绝不能擅自修改,可与作者共同商量,提出修改意见,并将修改意见及时反馈给作者让其修改。对审稿专家直接在原稿上进行了改动的稿件也应返给作者让其认可。

一般也可采用以下处理办法:一是提出修改意见后让作者反复修改,直到达到要求为止;二是同作者协商,圈定文章需进行修改的内容,再由作者把修改权授予编辑,修改后的文稿最后须经作者认可,以确保这阶段的工作不侵犯作者的修改权。另外,编辑在稿件加工和版面设计时,也不能随意删改作者的参考文献。

3.1.4 尊重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期刊社只有在获得作者授权后,才可以向电子出版者授权。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期刊社最好应与作者逐个签订授权合同。

3.1.5 尊重作者的获得报酬权

文章发表后,编辑部要及时向作者支付稿酬,一般在稿件刊载后的一个月内;还要及时向作者发送样刊,时间不晚于发稿酬的时间,数量不少于两册。

3.1.6 重视提高编校工作质量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不仅在编辑加工稿件的过程中要得到充分的尊重,还必须通过认真细致、准确无误的校对来保证实现。编校工作是加强著作权保护的重要关卡,是保证期刊质量的重要防线。校对是出版流程中的最后一关,是关系到期刊出版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有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消除排版中的错误、版式的错误及原稿中残留的错误。要使内容正确无误,确保期刊的完整性,从微观到宏观,从部分到整体,仔细核实。科技期刊一般在付印前至少要对文稿校对多次,一定要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高度来认真对待校对工作,提高校对质量。除了进一步提高编辑对校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责任心外,更要从管理制度上进行改革[10]。除责任编辑认真校对外,编辑部其他人员还应进行交叉校对,以减少校对误差。

此外,还应安排一个校次让作者校对,最大限度地避免责任编辑在工作中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作者自校是编辑在工作流程中避免侵犯作者著作权益的最后一道关卡,它可以行使两种权利:一是通过认可或否定编辑加工整理中所做的修改来行使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二是通过确认署名的方式来行使作者的署名权。

3.2 维护期刊社依法享有的著作权

期刊社享有汇编作品权、首发权、修改权和版式设计权。维护期刊社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是期刊编辑著作权意识不可或缺的内容。在办刊工作中,编辑人员应在实践中加强学习,注意维护期刊社的著作权。

3.2.1 维护期刊社的汇编作品著作权

《著作权法》规定,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期刊社依据主办单位确定的办刊宗旨和编辑方针刊登经过专家评审的作品,在内容的选择与编排上体现了编辑人员的创造性劳动,因而理所应当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作为科技期刊的编辑,应注重维护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3.2.2 维护期刊社的首发权

首发权,即首次刊登权,是指排他性地在刊物上首次发表作者作品的权利。独家刊登作品,尤其是学术价值极高的作品,历来是期刊社追求的目标。这就要求科技期刊的办刊人员在工作中一定要注意在收到来稿后及时登记、送审,及时通知作者稿件处理情况,不要延误作品的发表,以取得作品的首发权。

3.2.3 维护期刊社的修改权

期刊社具有对稿件作文字性修改、删节的权利。这就要求科技期刊的编辑对于确定刊用的作品,可以根据期刊的要求,对出版格式、语言文字、标点符号、非标准的名词术语、不规范的量和单位等进行必要的修改或加工。

3.2.4 维护期刊社的版式设计权

《著作权法》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版式设计是编辑人员在编辑加工作品时完成的劳动成果,是指对期刊的版面格式的设计,包括对版心、排式、用字、行距、标点等版面布局因素的安排。科技期刊的办刊人员在工作中一定要保护好所办刊物的版式设计权,即除了期刊社自己可以随意使用其版式设计外,其他人不经许可不得擅自按原样复制。

4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编辑部构建著作权保护“防火墙”的具体办法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编辑部是河北科技大学的直属处级单位,负责《河北科技大学学报》和《河北工业科技》两个科技期刊的编辑出版发行工作。《河北科技大学学报》创刊于1980年,季刊,是由河北省教育厅主管、河北科技大学主办的综合类普通高校学术期刊,已入编2008年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河北工业科技》创刊于1984年,为综合性技术期刊,双月刊,国内外公开发行。多年来,编辑部办刊人员一直注重提高著作权意识,严格执行《著作权法》的有关要求,自觉抵制各种侵权行为,维护作者和期刊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在工作中构建了著作权保护“防火墙”的各项措施。

4.1 正确理解和贯彻《著作权法》

深入理解和研究《著作权法》,明确科技期刊著作权涉及的主体和客体、著作权内容、著作权归属、侵权的诉讼及追究等相关问题,通过在刊物上开设“知识窗”栏目及组织讲座等形式向广大作者和读者宣传著作权保护知识和科技论文写作规范,增强全社会的著作权保护意识。

4.2 严格作者的署名权

虽然署名权是作者的一项权利,但责任编辑有保护那些被除名的或其他著作权人的权利不受侵犯的义务。有些作者对署名权非常随意,在投稿时,有作者单独署名的或多人署名的,而在返回修改或校对时,又增加署名或变更署名顺序。针对此问题,编辑部制订了一条原则:所有稿件在一校后拒绝改动作者署名,对于一校前要求增加或变更署名顺序的,则要求第一作者提供增加或变更署名排序的书面意见,以免产生不必要的著作权纠纷。

4.3 缩短审稿时限

为保证期刊的学术质量,编辑部对来稿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稿件再送审稿专家进行严格的双向盲审。建立审稿专家库,聘请了一批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的校外专家审稿,严把学术成果的出口关,为期刊学术质量的提升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通过利用网络、通信等手段与审稿人沟通及时审理稿件,对作者承诺在收到稿件1个月内答复稿件处理情况,充分尊重作者的权益。此举也可预防“一稿多投”现象。在稿件被录用后,及时与作者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授权书”。这样做既可保护作者的权益,也可维护编辑部的权益。

4.4 设立“黑名单库”

网络的先进技术使得侵权轻而易举,使权利人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受到挑战。为此,编辑部要求每位责任编辑对来稿进行查新处理。借鉴“防火墙”软件的特殊功能,针对高校科技期刊工作流程特点,赋予其具有著作权保护“防火墙”的功能。利用网络技术设立“黑名单库”并在办刊工作中运用,以惩戒侵权作者。编辑利用几大数据库对来稿进行创新性的检索,还要对稿件中涉及的参考文献进行核查。通过查新,若判断稿件系歪曲、篡改他人作品或抄袭、剽窃之作,则告知作者已将其稿件存入“黑名单库”中,并通知该作者在两年内投来的稿件,无论质量如何,刊物都不予刊发。对于“一稿多投”的作者稿件处理方式同此,但惩罚期限为半年。

4.5 严格编辑加工过程中的著作权保护

编辑部要求编辑在对稿件进行文字性修改时,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纠正语法错误;

(2)纠正标点符号错误;

(3)纠正词语错误;

(4)纠正引文错误;

(5)修正体例上的混乱;

(6)调整零乱的层次结构。

编辑部还要求每位编辑对待稿件都要做到:未经作者同意,不得对稿件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

4.6 强化校对过程中的著作权保护

校对工作也是把好著作权保护的一道重要关口。编辑部创建了编校质量量化考核机制,实行“交叉校对、差错记录与认定”办法,将编校质量纳入编辑人员的年终考核,实行全程监督、全员监督,营造出编校工作特色化的良好氛围[10]。

4.7 及时向作者支付稿酬

编辑部设立了专人负责稿酬的发放工作。期刊出版后,要及时给作者寄送样刊,并在期刊出版的2周内造好稿费发放表,经领导审核签字后发给作者。

4.8 罗列侵权行为

编辑部还罗列了10种侵权行为,给每位编辑都敲醒警钟:

(1)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发表或使用其未发表或不愿发表的作品;

(2)未经合作者的同意,以假冒的手段,将集体创作或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3)未参加创作,却为谋取个人名利,强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的手段在他人创作的作品上署上自己的名字;

(4)利用职权,剽窃他人的作品,以自己的名义发表;

(5)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授权),以展览、复制改编、翻译、汇编、编辑、注释、发行等方式使用他人创作的作品(另有约定者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对其作品涉及的内容观点和风格进行修改,或者歪曲、篡改他人的作品;

(7)使用他人作品,未按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应付的报酬;

(8)剽窃、抄袭他人的作品,作为自己作品的主要内容;

(9)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汇编、复制、发行他人的作品;

(10)利用职权扣压稿件,或将他人的作品当作团体或个人的私有财产。

4.9 维护刊物整体著作权

建立有效机制,依靠高等院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所办刊物整体著作权许可使用的《版权交易合同》,对期刊的著作权和邻接权进行保护和监管。通过这种信托关系,来规避期刊自身权益遭受侵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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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期刊版权侵权现象及保护对策研究_著作权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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