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模式与路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路径论文,模式论文,组织论文,农业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中国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内涵
合作经济是一个全球性的概念和实践。在一些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如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家中得到了蓬勃的发展,并积累了许多经验。作为一种替代单个的农业生产者和大市场之间进行交易的制度安排,合作经济组织是一种独特的经济组织形式。它本身并不反映特定的所有制关系,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1844年,世界上第一个合作社——英国“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成立,并提出了著名的“罗虚代尔合作原则”,该合作原则也成为后来公认的合作原则的蓝本。参照罗虚代尔原则,国际合作社联盟于1966年提出了作为全球合作运动指南的六条原则。1995年国际合作联盟在曼彻斯特召开的大会上,重新修订了合作社原则。修订后的原则共七条。它们是:一是自愿和开放会员制原则。合作社是自愿组织,它们对所有能够利用它的服务,愿意承担会员责任的人是开放的,没有性别、社会、种族、政治和宗教歧视。二是民主管理、会员控制原则。合作社是由它们的会员控制的民主组织,会员积极参与制定政策的决策。被选为代表的人对会员负有责任。在初级社,会员有平等的投票权(一人一票制),其它层次的合作社也按民主方式组织和管理。三是会员的经济参与原则。社员平等参与、平等接受服务,民主控制合作社的资本。合作社的盈余主要用于发展合作社企业,建立公积金。至少有部分不可分的公共积累,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比例返还和支持成员同意的其它活动。四是自治和独立原则。涉及与其它组织达成协议或从外部筹集资金,必须保证合作社成员民主决策并保持合作社自治。五是教育、培训、信息原则。合作社要为自己的成员、被选举的代表、经理和雇员提供教育和培训,帮助他们更好地为合作社做出有效的贡献。六是合作社之间合作原则。合作社通过与地方、全国、区域和国际机构的联合,最有效地服务于社员,并加强合作社运动。七是关注社区原则。合作社通过民主决策,为社区的持续发展而工作等等。
中国建立和发展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指导原则应该是在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集体统一经营与家庭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前提下,参照一些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和国际合作社联盟提出的主要原则,建立以自愿、自治和民主管理为主要原则的中国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有进入和退出自由。农户进入后交纳一定的股金。中国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本质特征应是交易的联合,也就是说,在新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是交易,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功能是为社员提供市场交易上的必要服务。由于中国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尚处于起步阶段,合作经济组织一般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而是要以为合作经济组织成员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但对于同其它的合作经济组织或非本组织的社员进行交易时,则往往会追求合作经济组织的利润最大化。合作社的盈余,除留一小部分做公共积累外,大部分要根据社员与合作社发生的交易额的多少按比例返还给社员。合作经济组织的领导人由全体社员通过民主选举产生。选举一般采用按成员一人一票制。因此,从性质上说,中国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应该是一类介于企业和社团之间的准企业组织。一般来说,中国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业务内容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一是农用生产资料的(如农药、种子、饲料、石油等)和生活资料(如食品、日用品等)的购销业务;二是农产品的深加工和销售业务;三是对农业生产技术和管理技术的推广;四是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的公共设施的建设和利用;五是传播农业经济信息和农业市场行情;六是各种农业生产保险业务等。七是对合作经济组织的社员进行教育和培训,关心社区的发展等。当然,对于不同类型的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其业务的侧重点会有不同。
二、中国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模式选择
根据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并结合中国的实践,笔者认为,根据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业务范围的不同,可以把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划分为生产主体型、流通服务主体型和综合型的合作经济组织(注:目前国内的一些学者一般把中国现有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划分为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组织和农民生产者协会第三种发展模式。而本文则是从中国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应该采取何种发展模式的角度来划分的,因而与它们的划分类型不一样)。这三类合作经济组织既有它们的共性,又有各自的不同特点。下面分别进行分析。
(一)生产主体型的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
生产主体型的新型农业经济合作组织是为了解决农户在产前和产中与市场之间的交易费用问题以及产中农户之间换工等的需要而组成的一类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这类合作经济组织的规模一般较小,运转也较灵活。但其缺点也很明显,那就是该组织对其它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特别是流通主体型的合作经济组织的依赖程度较高。也正因为如此,这种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在一些较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较少见。该组织从其特征来看有点类似于中国20世纪50年代初的互助组。目前合作经济组织在中国的一些地处偏远、生产力水平不高的农村还是有一定市场的。但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农业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这种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将会逐步向后两种合作经济组织形式过渡。从这种意义上来说,生产主体型的合作经济组织只是一种过渡性的合作经济组织,虽然有其存在的时代价值,但不应予以过分提倡。
(二)流通服务主体型的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
流通服务主体型的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是为了解决农户在产后就自己生产的农产品与大市场进行交易的问题。这种合作经济组织实际上就是一种纯粹交易上的联合。合作经济组织建立之初往往需要社员投入股金,但在以后的发展中,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凭借自己的实力从外部借入资金,实际上并不一定要社员投入股金,甚至新社员也可免于交纳。该合作经济组织的规模一般较大,交易量也大,不仅存在本组织与市场的交易,而且还往往存在本组织与其它合作经济组织的交易,存在本组织与其它非本组织社员的交易。正是由于这种合作经济组织具有上述交易的开放性,从而使得它能有效地促进交易效率。在促进交易效率的同时,该合作经济组织也能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从中国农业的实际情况来看,流通服务主体型的合作经济组织是中国农民所迫切需要的一种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因为农产品的流通问题已经成为了中国农民迫切希望解决的大问题。实际上,在一些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如美国、德国等,居于主导地位的合作经济组织正是流通服务型的合作经济组织。在中国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这种合作经济组织在中国的适用范围将会越来越广,所起的作用也会越来越大。
(三)综合性的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
综合性的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生产同类农产品的农户为了解决产前、产中和产后所出现的交易问题而组织起来的一种合作经济组织。该合作经济组织的社员一般为生产同类农产品的农户,其生产规模往往较小,因此它们不仅需要解决产后的农产品的市场流通问题,而且还要解决产前的农业生产资料的采购问题和产中的各农户间的换工和协作问题等。由于该合作经济组织的规模较小,而管理环节往往较多,因此其交易效率往往没有服务主体型的高。由于中国的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尚处于起步阶段,一些农户对大规模的合作经济组织有一定的“恐合”心理,因此建立规模较小的综合性的合作经济组织也许更适合于那些生产同类农产品的农户的需要,所以这种合作经济组织的适用范围也较广。台湾的农业产销班就是一种比较接近该种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产销班是台湾生产同类农产品的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最基层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20世纪80年代中期,台湾基层农民在运销、采购等上的合作逐渐在各类农业生产中涌现,名称不一。如共同运销班、共同经营班、共同作业队、农事研究班、精致农业班等等。农业产销班的职能主要是农产品的共同运输、销售和生产资料的共同采购。产销班内的农产品生产基本上由各个农户独立进行。班内各农户间换工协作的事也偶有发生,共同生产的例子则不多见(注:严正:《台湾的农业合作社和产销班》,《台湾研究集刊》2000年第3期。)。台湾的农业产销班对促进台湾农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三、中国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路径
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与人民公社及高级社、社区合作经济组织、股份公司等不同的新生事物,其产生和发展与其所处的环境和政府的作用有很大的关系。从组织制度变迁的路径来看,制度变迁有两种基本方式,即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是由于个体或群众在寻求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施的的制度变迁,体现出自发性和渐进性的特点;强制性制度变迁则是由政府凭借其强制力资源组织实施的制度变动,具有强制性和激进性。根据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原则,我们可以看到该组织形式在中国的建立是不能依靠强制性制度变迁这一手段的,而是应该采取诱致性制度变迁路径。但由于农民文化层次往往比较低,合作意识差,完全靠农民自发地把分散的农民个体组织成一个有凝聚力的团体,难度非常大。因此,就很有必要由政府出面,扶持并引导农民组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实际上,政府在诱导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方面有许多工作可做。
表1 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类型及其主要特征
特征主要目的
交易效率 适用范围应用举例
解决产前产中
交易效率一中国20世纪50年代的
生产主体型的交易问题 般 较窄 互助组
解决产后的交
规模较大,交
流通服务主体型易问题 易效率高很广 美国、德国比较普遍
解决同类农产
规模较小,交
综合型品产前产中和
易效率较高 较广 台湾的农业产销班
产后交易问题
(一)提供法律保障
作为一种具有准企业性质的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经济活动应与其它企业法人具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政府应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确立合作经济组织的自愿、自治、民主管理的组织原则,确立合作经济组织不隶属于任何政府部门所在社区党政和经济组织,确立合作经济组织的领导成员必须通过全体社员民主选举产生,即合作经济组织领导成员只能由合作社选举和聘任,不能由任何单位任命和委派等。从而为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和发展提供法律上的保证。目前,全国人大农委正在负责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讨论稿,希望该讨论稿能尽早通过审议,并早日付诸实施。
(二)提供政府援助
为了引导农民走向合作,政府还可以采取一系列有利于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和发展的具体措施。如政府可以为合作经济组织的成立提供一定的启动资金,为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一定额度的贴息贷款,优先购买合作经济组织的农产品以及给予合作经济组织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促进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农业供销合作社为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资金、技术、物质支持等等。
(三)对农民进行培训
合作社的教育是国际合作社联盟提出的合作社运动指南的七条原则之一。为了引导农民走新型农业合作的道路,对他们进行合作经济组织方面知识的教育是十分必要的。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政府应利用所有可利用的手段和力量,对农民、农业院校的学生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合作社运动的教育和培训,向他们介绍国外合作社运动的发展情况,分析中国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应有的内涵,分析该组织与过去的人民公社及高级社、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以及股份公司的区别,从而提高他们对合作经济组织的认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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