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科学、廉洁、高效的审判管理机制--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谈最高人民法院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_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论文

建立和完善科学、廉洁、高效的审判管理机制--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谈最高人民法院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_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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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秋时节,是万物收获的季节。日前,本报记者就最高人民法院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情况,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祝铭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王秀红、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任刘会生等同志。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与党中央机关和国务院机构改革一样,是党和国家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时代的要求,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必将对建立和完善科学、廉洁、高效的审判和管理机制,确保司法公正,以崭新面貌迈向21世纪产生深远的影响,请您谈谈最高人民法院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意义。

王秀红:最高人民法院这次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最高法院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在实施这一基本方略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不仅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能,而且还担负着监督、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任务。根据中央的精神搞好机构改革,使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更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工作效率,从而更好地履行法律职责,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最高法院这次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是社会经济日益发展,民主法制不断健全的必然结果。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深入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生了深刻变化。最高法院审判工作的领域越来越广,承担的任务越来越重,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审判职能不断得到加强和完善,队伍建设也有了很大发展。然而,由于长期以来受传统观念及外部大环境的影响,最高法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与审判工作发展需要不相适应的问题一直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虽然1995年经党中央批准,最高法院机关进行了机构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这个问题依然困扰着我们:一是现有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未能充分显示审判机关的特点。最高法院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其最基本的职能是审判,即依照法定程序审理案件、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和适应审判工作需要作司法解释,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置应与这一职能相一致,为其提供有力的保障机制。由于审判机构设置不够科学,审判职责划分不够明晰,审判人员的比例偏低。而非审判机构设置过多,职责还交叉;二是现有的机构设置未能充分体现机关现代管理特征。最高法院的管理基本上沿用了80年代的行政管理模式。司法行政管理职能混同于后勤服务职能,既不符合审判机关工作的规律,也难充分发挥后勤服务工作作用。因此,必须进行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实现机关管理科学化,后勤服务社会化;三是员额编制配置不够合理,存在忙闲不均的情况。最高法院从80年代起陆续增设了一些新的机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有些机构的职能与其设立时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有的工作范围扩大了、任务增加了,有的则任务减少了,形成有的机构人员紧缺,有的机构人员相对富余的状况。这就需要根据机构的职能情况,重新核编定编,以保证编制的充分合理使用。

最高法院这次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是实现人民法院改革总体目标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推进司法改革的要求,最高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纲要》着眼于社会主义法制的发展,开创性地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从1999年至2003年,人民法院必须“以强化合议庭和法官职责为重点,建立符合审判工作特点和规律的审判管理机制;以加强审判工作为中心,改革法院内设机构,使审判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力量得到合理配备;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进一步深化法院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建立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法官队伍;对法院的组织体系、法院干部管理体制、法院经费管理体制等改革进行积极探索,为实现人民法院改革的总体目标奠定基础”。在这一系列改革中,机构改革是其他改革的基础。应当说,这次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成功与否与今后法院改革总体目标的实现有直接关系,搞好这次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将为今后其他改革的顺利进行打下良好的基础。

记者:邓小平同志说:“精简机构是一场革命”,“如果不搞这场革命,让党和国家的组织继续目前这样机构臃肿重叠、职责不清,许多人员不称职,不负责,工作缺乏精力、知识和效率的状况,这是不可能得到人民赞同的,包括我们自己和我们下面的干部”。小平同志的话,深刻地阐明了机构改革的意义不限于合并几个机构或裁减多少人员,更重要的是通过机构改革带动管理制度的变革,创造激励机制,树立敬业精神,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加强廉政勤政建设,落实以法治国的需要。请您谈谈这次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刘会生:最高法院这次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在党中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从最高法院的工作实际出发,建立一个机构设置合理、职责划分清晰、人员配备精干,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的审判和管理体制,从机构、职能和编制上保障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权。一是保障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原则。按照宪法、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置机构和调整职能,以有利于审判职能的充分发挥,实现司法公正。二是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要从强化审判职能的需要出发,对职能相同或相近的机构,划归一个机构承担,以解决职能交叉,多头对下,“政出多门”的问题。精简撤并非审判业务机构,按照中央决定的精简比例进行精简,调整人员结构,提高工作效率。三是责权一致的原则。从方便诉讼,降低诉讼成本和提高工作质量的要求出发,明确内设机构的职责权限,确定岗位职责,定岗定员,克服因责权不清产生的互相扯皮、推诿塞责的现象。

记者:这次最高人民法院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是如何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要求,更好地解决审判机关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结构中不相适应的问题。

祝铭山:最高法院根据中央关于机构改革的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从最高人民法院实际出发,建立一个机构设置合理,职责划分清晰,编制配备精干,公正、廉洁、高效的审判和管理体制,从机构和职能上保证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权。

第一,突出“三个分立”,强化审判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实行立案与审判分立、审判与执行分立、审判与监督分立的机制,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是审判工作规律的客观要求。这次最高人民法院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新设立了专司立案工作的立案庭和专司审判监督工作的审判监督庭,同时进一步调整了各审判庭的职责,理顺了工作关系。立案庭负责立案登记和按顺序派案,同时负责对本院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审限流程管理。这样,既分离了立案程序和庭审程序,尽量避免和减少法官和当事人的庭外接触,又加强了对案件审理期限的管理,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审判监督庭专门负责审理不服本院生效判决的再审案件以及部分不服下级法院刑事、民事生效判决的再审案件等。这样,分离了案件的一、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可有效解决原审判庭有关人员先入为主和主观上有错故意不纠的问题,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立案庭和审判监督庭的设立,加上原有的执行办公室,使最高人民法院在机构设置上,实现了立审、审执、审监的“三个分立”,改变了过去一些审判庭自立自审、自审自监的状况。这对保证审判工作的公正、廉洁、高效将会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第二,建立大民事格局,完善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体系,使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职责分类更加清晰、更加科学合理。这次最高人民法院机构改革,对应了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大法律体系,在审判庭的设置上,作了重要的改革。原来设立的民庭、经济庭(知识产权庭)、交通庭,在审理案件时都适用民事诉讼法,处理的都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本质都是民事审判。因此,这次机构改革将经济(知识产权)、交通运输纳入民事审判的大类,设立四个民事审判庭,即专门审理婚姻家庭、人身权利和房产合同纠纷的民事审判第一庭;审理法人之间、法人与其它经济组织之间的各类合同及侵权纠纷的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民事审判第三庭;专门审理海事海商案件的民事审判第四庭。这不是一般名称的改变,而是民事审判工作的重大调整,是审判制度的重大改革,必将对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第三,既立足于当前,又考虑长远,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中国加入WTO后改革开放的新形势。知识产权审判庭原来与经济审判庭合署办公,随着世界知识经济突飞猛进的发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将更加突出。这次最高人民法院机构改革,将知识产权审判分立出来,单独成立了民三庭,其意义在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同时,由于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扩大,海事海商案件以涉外、涉港澳台的商事案件大量增多,这次最高人民法院机构改革将原来交通审判庭审理的涉及铁路运输的各种合同纠纷案件,交由有关的民事审判庭审理,新设立民四庭专管海事海商审判和涉外、涉港澳台的商事纠纷审判。这是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对审判工作的挑战所做的积极准备。为了加强刑事审判,设两个刑事审判庭,分管经济犯罪和其它刑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这样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审判工作水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

第四,结合机构改革,进一步完善竞争激励机制,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这次最高人民法院机构改革要精减编制10%。根据调整后的内设机构的需要,合理配置人员。对庭、局级领导和审判长、处级领导一律通过民主程序决定人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各审判庭空缺的47个庭长、副庭长职位,在本机关和全国高、中级法院范围采取民主推荐、公开选拔的方式,决定任职人选,并允许对特别优秀的人才破格使用。人选确定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二是对非审判业务部门空缺的9个局级领导职位和20个左右处级领导职位,在本院范围内用竞争上岗的方式确定任职人选。三是在审判庭中实行审判长选任制度,择优选拔近60名左右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真正能够胜任审判工作的优秀法官担任审判长,并赋予相应的权力。四是对其他工作人员采取双向选择、优化组合的方式进行定岗分流。五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设立法官管理部、组织人事部、警务部,对法官、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警察实行分类管理。这样有利于保证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不断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队伍素质;有利于激发大家的工作积极性,树立人人争先,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开创工作的新局面。

第五,精简行政部门,强化审判机构,突出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这次机构改革,重点加强了审判业务机构,对非审判业务机构进行了较大幅度的精简,撤销技术局、计划财务装备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设立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统一负责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原由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的后勤服务和技术服务工作,改由相应的事业单位担负。同时,对行政部门人员进行压缩,充实审判第一线。机构改革后,审判人员在全院总编制上的比例,由原来的59%增加到72%,使最高人民法院的编制结构比例更趋于合理。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这次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无论规模、力度都是前所未有的,对干部职工思想的冲击和震撼也是空前的。从总体上看,同志们拥护改革,态度积极,普遍认为强化审判职能,分离后勤服务和技术服务职能,精简机构,优化队伍结构势在必行。但是,“精简机构是一场革命”,必然要涉及个人利益的调整,涉及工作职位的进、退、去、留。这些问题又与工资待遇问题、养老保险问题、医疗制度改革等问题交织在一起,容易产生思想波动,因此,做好定岗分流工作是关系到最高人民法院这次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请您谈谈这方面的经验。

祝铭山:谈不上什么经验,我们主要坚持“五个到位”:

一是更新观念,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各部门的领导同志要正确认识局部与全局、精简与加强的关系。有些同志在谈到机构改革和人员素质时,总是认为以往改革力度不够,业务骨干太少,人员素质难以适应工作需要,力主这次改革加大力度,大刀阔斧。但是一具体到本部时,态度则发生了变化,往往找出各种理由强调本部门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不但不想精简人员,而且还想增加员额。应当指出,最高法院精简人员、优化队伍结构既是中央的要求,也是我们对中央和社会承担的重大责任,必须坚决落到实处。为了强化职能作用,必须精简;只有精简,才能达到加强的目的。提高队伍的适应能力不能只靠增加编制,必须主要靠提高素质,走精兵之路。各个部门都必须贯彻精简原则,没有局部的精简和优化,就没有全局的精简和优化;没有上级审判机关的精简和优化,就难以推动地方法院的精简和优化。按照现代管理学的观点,一个高效的职能机构,需要的是精干的队伍、合理的知识结构和高素质的人才,而不是人越多越好。特别是在我国即将加入WTO,面临经济全球化的挑战时,最高法院要为我国经济的腾飞充分发挥司法保障作用,就更应当着力提高人员尤其是审判人员的素质,优化人员结构;全体人员要树立改革是挑战,也是机遇的观念,把个人愿望与事业需要结合起来,正确地认识自己、把握自己,找准位置。部分同志一提到分流,就觉得难以接受,甚至有点恐惧感。究其原因,既有待遇方面的顾虑,也有择业观念方面的问题,主要是对养老、住房、医疗等待遇有后顾之忧。担忧是可以理解的,但应当看到,国家正在加快这些方面的改革,革除现行制度中负担不合理、待遇不公平的弊端,从而建立起统一的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体系。其中住房、医疗、保险改革的力度大家已经感受到了。国家在进行这方面的改革时,不可能忽视这次机构改革中从国家机关分流出去的人员。只要大家把事业单位搞得红红火火,把服务工作开展得蒸蒸日上,工薪福利就只会比国家机关更好,不会更差。在择业观念方面,那种认为只有在国家机关才有前途,才能实现人生价值的思想,实际上是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官本位思想在新形势下的反映。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这种观念与社会发展越来越格格不入。到了即将跨入21世纪的今天,如果继续固守这种陈腐观念,那么人生道路就会越走越窄,实现人生价值的空间就会越来越小。我相信,我们的干部在机关能出色地完成工作任务的,到了事业单位,也完全有能力在服务社会化的改革中开辟一条全新之路,创造出新的业绩。“是金子在哪里都发光”,讲的就是这个道理。留在机关的同志,也面临更严格的要求,在工作中要有新的思路,新的工作方式、新的工作节奏,如果适应不了这种高标准、严要求,同样存在被淘汰的危险。今后,对审判长实行动态管理,对竞争上岗的处长、副处长实行试用、任期制度。所以,不管是留还是走,人人面临着挑战,面临着机遇,面临着考验。大家要勇敢地面对挑战接受考验,在新的发展机遇中作出自己的明智选择,充分发挥个人的优势和所长,为人民服务,为社会造福。

二是精心操作,做到组织领导到位。这次定岗分流工作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任务和责任在各部门领导班子肩上,整个工作能否顺利进行,并达到预期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部门主要负责人。这是院党组对各部门领导干部政治素质和独挡一面工作能力的一次检验,领导干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大局出发,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工作需要、群众参与、领导考评、组织决定”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做好定岗分流工作;用人关键在一个“公”字。各部门领导班子选用人员要有公正的态度,在任用条件面前人人平等,搞五湖四海,不搞小圈子。不论原来是自己的部下,还是其其他庭局划转过来的;不论过去批评、顶撞过自己,还是赞扬过自己的,都要一视同仁,唯才是举。不能以个人的亲疏好恶作为选人的标准,排斥与自己意见不一致的同志,更不能借构改革之机,泄私愤,图报复。要坚持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群众公认的原则,坚持严格按定岗分流程序选用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庭局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选用对象,不能由审判长、处长自己选人,不能独断专行,一个人说了算。

三是加强疏导,做到思想政治工作到位。各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切实承担起各自的职责,关注工作人员的思想动态,耐心地解释有关政策;帮助一部分同志端正认识,克服消极情绪;消除一部分同志的心理负担,排解矛盾,使同志们都能感受到组织的温暖和集体的关心;各级党组织要主动配合行政领导,解决好本单位的重点、难点问题,细致地做好分流人员的思想工作。要把普遍教育同有针性地开展一人一事的思想政治工作结合起来;把对他人的宣传教育同干部的自我教育结合起来;把思想政治教育同办实事、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定岗分流工作关系每个同志的切身利益,不论去与留、上与下,对每个人而言都是人生的转折点。身处这场大改革、大调整之中,心情不轻松、不平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也是正常的。院党组希望同志们把这次定岗和分流作为新时期对共产党员党性的一次锻炼,作为对最高法院全体工作人员职业素养的一次考验,要以实际行动支持改革维护稳定。

四是严肃政纪,做到执行政策和纪律到位。定岗分流工作能否积极稳妥地顺利进行,掌握好政策是关键。为了保证改革的成功,国家制定了一些配套政策,我们要严格执行,同时要严格工作纪律,令行禁止。要做到“四个不准”:不准拉帮结派,任人唯亲,排斥异己;不准散布流言蜚语,抬高自己,贬损别人;不准挑拨离间,拨弄是非,破坏团结;不准违反规定放宽任职条件,选用不合格人员;在国有资产方面要严守财经纪律,严禁借机构改革之机,以任何名义违章调度资金、转移资产、突击花钱、滥发财物。要加强房产、经费、设备和库存物资的管理,严禁隐匿财产和假造债权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文件档案方面,要严守保密纪律。有人员调整的部门,做好档案的装订、移交和印章的废止、封存和上交工作。切不可因机构改革而发生泄密事件,造成政治经济损失。

五是创新管理模式和管理机制,做到后续管理到位。机构改革是一项阶段性的工作,而巩固和丰富机构改革的成果却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我们要避免过去重改革、轻管理的做法,在定岗分流、人员到位之后,立即着手建章立制、开展后续管理工作。要结合法院的工作实际,创建新的、适应审判工作规律的人、财、物管理模式;进一步研究和制定对审判长的考核、奖惩、动态管理制度,使审判长有职有责、责权相应;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法官的选用、考察、培养方式,制定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等等。总之,要把机构改革与人事制度改革、审判方式改革结合起来,使最高法院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工作作风和纪律、工作方法和态度都得到进一步的提高,建立和完善科学、廉洁、高效的审判和管理机制,确保司法公正,以崭新面貌迈向21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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