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路径创新研究论文_韩晓辉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路径创新研究论文_韩晓辉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社会事务工作部

摘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治安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集中解决社会生活中的主要矛盾,逐步健全国家治理的制度模式。社会治安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概念和特征为其目标设定提供理论基础,为实现路径提供理论支撑。

关键词:社会治安治理;价值目标;路径选择

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逐步加快,国家的治理模式发生了深刻转型,治理能力得到明显提升。国家治理的价值取向经历了效率优先到公正优先的转变,国家治理的主体经历了一元治理到多元治理的转变,国家治理的态度经历了被动应对到主动面对的转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促进国家治理模式转型、社会发展转型的重要动力和保障。在此背景下,社会治安治理能力现代化既是对传统社会管理模式的反思,又成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内容,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正确理解、准确把握、深入思考社会治安治理能力现代化。

1社会治安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理论

1.1社会治安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概念

国家治理现代化包括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两个方面。治理体系现代化是国家管控事务的制度体系现代化,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依附于现代化治理制度而处理各种事务的治理运用方式现代化。社会治安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下属概念,应当从社会治安治理、治安治理能力现代化两个方面理解。社会治安治理,是一个广义上的概念,不单指公安机关的社会治理,整个社会都可以作为治安治理的主体。有论者认为,社会治安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综合的、所涉范围较广的完整有机体,旨在构建一种治理者与被治理者、国家与社会、公权与私权等多种主体相互合作、相互协调的社会治安治理状态,是在法律规范引领下强调多种主体共同参与的社会治安治理过程。该学说将社会治安治理作为一种状态和过程,亦或说将之确立为一种客观的结果,不禁忽视了治理的主体性。有论者认为社会治安治理是在党和政府协调运作、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下,通过合法有效手段以防治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管理工程。该观点虽然承认了社会治理的实体地位,但是忽视了党在治安治理中的统领地位、回避了治理主体合作共治的特点。由此,社会治安治理的概念应为:在党的领导下,政府、公众、社区等社会共同体,通过合法、有效、多元手段全面防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工程。治安治理能力现代化具体指治理观念、治理主体、治理手段的现代化,是一个逐步深化、切合时代发展的过程。在这一发展进程中,治安治理逐步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程序化,治安治理体系更加成熟、稳定,治理能力更加稳定和高效。

1.2社会治安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特征

1.2.1制度性。制度是事关治安治理现代化工程的全局性、基础性问题,制度建设是社会治安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外在表征。在我国,社会治安治理具有现实可行的制度支撑。首先,在指导思想方面,社会治安治理的指导思想不断系统化、深刻化。指导思想从“重在打击”“防治结合”过渡到“平安中国”建设,党的十九大已明确将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作为保护人民安全、社会稳定的利器。其次,在机构设置方面,国家、省级、设区的市一级、县区级、乡镇一级,都设置了社会综合治理委员会,力主本地治安的和谐稳定,调处矛盾纠纷。最后,在法律方面,国家利用公法的强制功能,整治社会治安,打击和预防犯罪。

1.2.2协调性。协调性是社会治安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部特征。社会治安治理是一个有机的制度体系、整体工程,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多方面领域。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政治层面,加强党的建设是维护社会治安的第一要务。经济层面,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自我良性维护对维护社会治安产生积极作用。文化层面,充分贯彻学校教育的方针,正确引导青少年的思想,能够避免“问题青少年”流落社会、与违法犯罪为伍。社会层面,国家为了预防青少年犯罪,不断净化社会环境,充分发挥学校和家庭的主导作用、政府的领导作用,不断降低青少年犯罪率,对未成年违法犯罪人予以保护。

1.2.3法治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治安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遵循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活动,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在这一框架内,所有的治安治理活动都应依法办事、按制度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调节社会矛盾、惩罚违法犯罪行为。这一点在公检法工作中最为突出。第一,公安机关拥有侦查、拘留、查封、扣押、冻结等权力,能够在合法的范围内对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直接或间接惩处。第二,司法机关在调解民间纠纷、预防和打击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刑事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影响社会稳定。通过司法程序惩治该类行为,既保护了人权,又维护了国家的长治久安。

2、社会治安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路径选择

2.1坚持党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首先要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党的先进性和领导力决定了党在执政中的绝对核心地位。社会治安治理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和现代文明发展的要求,才能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制度设计,才能永葆生命力和先进性,才能实现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其次,必须坚持党领导下的各方参与治理体制。现代社会结构的复杂性、利益阶层的固化性、社会矛盾的扩张,要求治安治理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及时有效的处理各种类型的社会事务。单靠多元社会主体,无法实现社会共同体的相互融合,影响处理效率的提升,不利于实现治安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最后,坚持党的领导亦应当完善党的执政方式。完善党的执政方式,有利于为治安治理现代化塑造内化动力。完善党的执政方式,能够充分发挥国家权力系统的职能作用,增强党的执政效能,弥补体制缺陷,改良机制弊端。例如,公安机关是在党领导下的执法机关,改善党的领导能够全面覆盖公安机关的干部人事、决策决议、监督执行等事务,深化公安体制改革。

2.2防控时机早期化指通过法律的规范功能和

强制功能使一般民众对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后果有所预见,进而产生畏惧心理而自觉遵守治理规则。社会治安治理的立法不是专门性、部门化立法,而是综合性、统一性立法。在立法过程中,既要注重立法的整体性、系统性,围绕宪法协调刑法、行政法以及相关的程序法,避免不同法律部门在治理问题上产生冲突,对相关治安活动的容纳范围、行为准则、机构权限、处理方式予以明定;又要注重立法的科学化、实际化,在立法时重视对危害较为严重的行为予以预控,防止社会矛盾过于激化,避免出现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结语

社会治安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预防和消解社会矛盾,打击社会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为平安中国建设提供工具合力;有利于为政府管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良性自治提供制度保障,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为开创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提供强大动力。

参考文献:

[1]田小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定义探析[J].河北法学,2010,(08):192-196.

[2]向春玲.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M].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5.20.

[3]王均平,唐国清.社区治安体系理论选择及模式研判[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15.

论文作者:韩晓辉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2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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