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体育产业管理中的政府与市场博弈关系初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关系论文,体育产业论文,我国论文,政府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2076(2009)03-0016-05
1 前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自1980年开始,我国的体育产业经历了破土、萌芽、成长和发展阶段,时至今日已发展成为一个社会关注的新兴热点产业。但是,二十多年的体育产业化、市场化实践证明,在针对体育产业的管理中,存在政府与市场职能划分模糊,体育事业与体育产业内涵与外延不清晰等问题。学界在论述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上,也一直存在着两种根本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是以斯密为代表的市场自由主义。另一种观点是以凯恩斯为代表的赞成政府干预、反对完全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从历史发展进程和实际经验分析,对政府或市场的不同选择实际上贯穿着市场经济成长过程的始终。信息化的今天,市场是否需要政府的干预,如果需要干预,干预到何种程度,这都是需要厘清的问题。而体育产业作为朝阳产业,在其发展过程中自然把政府与市场都纳入进来。随着2008年北京奥运经济的日趋凸显,政府与市场的博弈关系已显现于体育产业发展的各个过程中,诸如体育产品生产过程中所彰显的政府“放松”还是“管制”与市场之间的争议,体育表演业所表现出的政府与市场之间力量的博弈以及公共体育服务中反映出的市场运作中政府机制的缺失甚至“政府失灵”等等。如何处理好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也就成为体育产业得以健康发展的关键。本研究以1995年原国家体委制定的《体育产业发展纲要》(1995-2010)中对体育产业的界定为切入点,结合近年来市场经济运作在对体育产业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体育产业管理中政府与市场的博弈关系、政府与市场博弈的价值取向及体育产业发展中的政府职能定位等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体育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理论参考。
2 体育产业的理论界定及管理中政府与市场的博弈
2.1 体育产业理论肇始及博弈关系
关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体育产业问题,可以说在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叶,在人们的意识里还没有将体育产业从体育事业的母体中分化、独立出来。体育产业到底包括哪些内容,还处于众说纷纭、见仁见智的争议之中。一种观点认为,体育产业由体育物质产品的生产与经营和体育服务产品的生产与经营两部分组成。一种观点认为体育产业就是提供各类体育服务的行业。还有人认为体育产业是指体育事业中可以进入市场营利的那些部分等等。直到1995年,针对市场上对体育产业管理的纷杂局面,原国家体委在制定的《体育产业发展纲要》(1995-2010)中才明确提出:“现阶段我国体育产业包括三大类别,第一,为体育主体产业类,指发挥体育自身的经济功能和价值的体育经营活动内容,如对体育竞赛表演、训练、健身、娱乐、咨询、培训等方面的经营;第二,指为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体育相关产业类,如体育器械及体育用品的生产经营等;第三类,指体育部门开展的旨在补助体育事业发展的其它各类产业活动”。这应该说是我国较早的对体育产业的官方界定。但是,10多年的体育产业化实践表明,市场经济下在对体育事业与体育产业的各自范围,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中仍然存在着内涵与外延不清晰的问题。事实上,体育这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和社会活动,包括方方面面,很难用非此即彼这种二元理论界定。世界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在市场经济中,资源配置和如何配置大体有三种模式:即政府行政配置、市场价格配置、政府与市场共同配置。当今世界市场经济国家中既无纯粹的市场经济,也无纯粹的计划经济。因为市场存在失灵,政府也存在失灵,所以市场经济国家大都是二者的结合,市场和政府的混合经济。依据公共经济学中公共产品划分的理论,社会产品根据其是否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分为公共产品(政府提供),私人产品(由消费者通过市场提供)和准公共产品(市场和政府共同提供)三类。现实社会中大多数产品都属于准公共产品。体育是典型的具有正外部效益的准公共产品,属政府和市场共同提供的范畴。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划分公共产品、私人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问题却不是那么容易。深一层讲,三者之间并非那么泾渭分明。比如发展高水平竞技体育、为国争光是公益事业,属公共产品,是政府应当提供的。但是,有些体育项目已经实现职业化、半职业化,如足球、篮球、乒乓球等,主要靠社会力量支撑,那些职业俱乐部和联赛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又属私人产品,这无形中就形成了政府力量与市场力量的较量。这就使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之间的博弈成为可能。政府作为“看得见的手”对体育产业的发展施加影响,而市场作为“看不见的手”通过体育产品的交易活动形成具有自我运行系统的市场机制,优化了体育资源的配置,提高了体育产品生产率并促使其进行技术革新。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两只手”的博弈。
2.2 体育产业发展中的市场排斥与政府规范
体育产业是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深入发展的必然产物和客观需求[1],二者的有序发展为体育的发展及其壮大提供了需求和可能。但这其中也存在着突出的矛盾,即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与体育产品供给不足的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一靠主要由市场投入的增量资本;二要靠政府规范、整合现有体育资源,使其在配置上更加合理,效能上充分发挥。然而,在市场与政府的关系问题上,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市场本质上是排斥政府的。这是因为,现代经济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能够有序运行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市场作为解放和发展体育生产力、促进体育市场健康发展的必要手段,能够遵循体育产品生产的价值规律要求,凭借市场机制调节体育产品的生产、流通和消费,根据体育供需关系的变化实现体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并通过竞争实现优胜劣汰促进体育的产业化。因而,从市场自身的发展诉求来说,市场排斥政府干预而需给予其最大空间和自由度来实现既定目标[2]。市场失灵呼吁政府介入。霍奇逊认为,“一个纯粹的市场体系是行不通的,必定渗透着国家的规章条例和干预,市场通过“制度网”发挥作用”[3]。目前我国市场机制还未发育成熟,许多应由市场解决的事情,体育市场还解决不了:其一,虽然市场靠“竞争”可以为体育产业的发展提供具有类似公共产品性质的市场规则和秩序,但单纯依靠市场自发力量推动这种制度创新难以避免搭便车问题,真正的市场规则和秩序还得通过政府来提供,即市场领域内公平和效率的统一还需要通过政府与市场力量的互补来解决[4]。其二,体育市场存在违规经营问题。以竞技体育表演业为例,伴随体育竞争的加剧和竞技体育的商业化发展,高水平的优秀运动员(体育产品)就成为人们争夺的目标,而市场规则的不配套和不完善,使体育运动中因企业获得不正当利益而出现的兴奋剂、不良赛风、黑哨等问题日趋突显,这直接损害了体育运动所倡导和追求的公平公正的价值内涵[5]。其三,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体育在西方企业家眼里就是不停歇的印钞机,中国的体育产业像一颗闪烁着璀璨光芒的明珠,吸引着全世界越来越多的目光。种种迹象表明,国外资本有可能进入中国体育产业中的足球、篮球、排球。据预测,未来几年经营足球的投资集团将从目前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民营企业”过渡到“中国民营企业+外国资本”的年代[6]。面对西方发达国家体育产业的竞争,政府往往倾向于对本地的体育企业实行扶持和保护,这虽然有损公平的竞争机制,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国外企业对我国体育产业的挤压,从这个层面上说市场也需要政府[7]。其四,体育产业的特殊性使得我们不能仅把它看作产业,还要关注它的社会教育、文化属性;否则,在市场利益最大化原则下忽视它的教育文化属性,势必导致社会责任的缺失,而这一教育文化属性的发挥必须凭借政府。这是因为,就体育产业的内涵而言:体育产业就是为社会提供体育产品的行业,包括体育服务业和体育用品业[8]。体育产业的发展实际上有两种运营机制,一种是产业化运营机制,一种是事业化运营机制。产业化运营方式主要是针对非公共产品的体育领域,如竞赛表演市场,这主要是发挥体育的经济功能,以企业化、商业化和盈利性为目标。而事业化运营主要针对公共产品领域,如全民健身事业等,事业化运营主要是发挥体育的社会性、公益性职能,不以盈利为目的[9]。总之,在国际上,体育产业是以体育活动为核心的完整产业链。政府作为最大的政治性权威组织,其决策原则上是以公共利益为依据的,能够建立起维护市场规则的秩序、保障基本的市场环境的公平,能够确保所有公民的体育权利。如果市场条件下的体育全盘市场化,将导致经济背景不同的低收入人群的体育权利被剥夺,这无疑有失体育社会的公平,加剧体育的有效供给不足现象,违背政府维护体育在社会公平、社会稳定的职能。不利于我国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的建设。可见,一只手不能“包治百病”,政府的调控、整合成为体育市场的必要补充。
2.3 体育市场既需政府干预,又需放活市场
2.3.1 政府干预市场可以弥补市场失灵
在体育市场化日趋高涨的呼声中,市场失灵在所难免,这就需要政府给予干预。现实生活中不存在完美的市场。市场经济中,体育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利益主体,其从事体育经济活动的目的和决策出发点不是社会效益和追求“公平”,而更多的是对自我利润最大化与“效率”的追求。于是在现实生活中,面对我国公民收入在区域间、城乡间、群体间存在的较大差异和体育资源的需求不足,市场失灵彰显出来:垄断、外部性、收入两极分化,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等等。特别是体育产业市场化过程中溢出的外部负效应更是不可避免,如有一些私人企业打着体育产业与国际接轨的旗号,无视我国的国情,无视我国体育资源的实际和传统体育文化的实际,无限扩大市场覆盖领域,忽视体育的公共属性,并进行片面、错误的理解,只讲体育的商品属性,不讲体育的公益性,结果导致了体育价值的扭曲、体育诚信的沦丧、物欲横流和拜金主义泛滥;由此使唯利是图的人生观、急功近利的政绩观、重经济发展资金积累、轻事业发展社会进步、重个人或小团体收入、轻公共事业发展和国家利益的行为充斥社会,严重影响了体育在一个国家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中作用的发挥。由此,政府对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体育事业采取保护措施,凭借其权威性和强制性来规范,确立体育市场秩序,这应属于理性的路径选择。故政府以旨在弥补和修正体育市场失灵的缺陷为出发点,采用诱导性的手段如价格、税收等经济杠杆和相关体育产业政策的制定和引导来规范市场机制,顺利实现体育产业的初始目标。即体育产业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奥运争光计划和全民健身计划保驾护航,因为没有产业化支撑,中国的竞技体育将因缺乏经济动力而走入死胡同,而作为一种消费方式的全民健身运动也因资源配置短缺而难以持久[10]。
2.3.2 政府失灵又需放活市场
对于体育这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和社会活动,在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按行政方式运作向市场经济体制下按产业经营方式运作的过程中,体育到底是产业还是事业或产业只是体育的一部分,目前尚无定论。从经济学上讲,依靠政府公共财政提供非赢利性公共产品的是事业,通过企业经营的方式提供赢利性公共产品的是产业。作为产业的体育它具有效用的可分割性、受益的排他性和消费的竞争性等诸多特点,然而这些特点又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时时受到科学技术、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的文化素质和消费习惯以及政府和公众公共选择的影响。这就需要政府的干预,政府决策能够促进体育产业的发展已被实践所证明,但政府过多、过细的干预会束缚体育企业和个人的生产和经营,阻碍体育市场的培育和发展也是事实。特别是政府整顿和规范体育市场秩序时由于缺乏发展体育市场的有效办法而造成某种程度上体育市场的真空,最终势必导致体育市场失去活力。实际上,政府做出决策是建立在信息不充分的基础上,加上政府有使用权利的偏好,这就不可避免会对体育产业发展态势做出错误的判断,甚至将体育产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扩大化。政府在体育中的“举国体制”行为更容易导致政府失灵,如政府在全民健身运动产品供给方面的严重不足,在公共体育场馆管理中的过多干预等,都会导致体育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有序秩序被破坏。作为一种消费方式的全民健身运动在发展过程中引致的政府失灵为数不少。如目前的公共体育产品或准公共体育产品不但在总量上存在严重不足,而且形式单一,远远满足不了社会对健身和休闲娱乐的需求。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举国体制”下的竞技体育发展使我国的社会体育与精英体育发展存在严重的失衡现象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当然,我国在竞技体育中所取得的举世瞩目的成就无疑是令人振奋的,但与此同时政府投入的成本也是高昂的,这无形中就过多地挤用了发展大众体育的资金。虽然我国的经济增长迅速,但同时也存在严重的发展不平衡问题,这种经济发展不均衡导致的综合社会效应差异,严重制约和影响着社会对全民健身产业的投融资力度。可以这样说,对于比较富裕的一方,可以通过市场手段满足自身的体育消费需求,而经济弱势人群则望尘莫及。由此可见,政府的“举国体制”在全民健身运动的供给上存在着严重的“失灵”。此外,政府在对体育场馆的管理中存在着政府干预较多、政事不分的问题。虽然我国公共体育场馆经过多年改革,但其管理体制则是长期有改而无革[11]。体育行政部门成为公共体育场馆经营创收的利益既得者,场馆在经营过程中只负盈不负亏,明亏实盈,套取政府财政拨款或补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变相流失。造成这一状况的直接原因即政府干预过多,管理范围过宽,事无巨细,抑制了场馆管理层的积极性。虽然体育产业化使公共体育场馆在经营范围、人事聘任、干部选拔、内部分配和内部机构设置等方面享有一定的自主权,但实质上在很大程度上仍受制于体育行政部门。可见,政府失灵的现实使得政府必须作出经验总结,回归市场,诉求市场活力来推动体育产业的有序竞争和实力提升。总之,政府必须摆正自己的位置,在市场经济规律的前提下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将对体育产业的干预限于存在“市场失灵”的领域,把微观活动交给市场机制来调节,凭借“看不见的手”与“看得见的手”产生的合力,推进体育产业的迅速发展,使其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3 体育产业管理中政府与市场博弈的结果
经济学理论与实践已经证明,发展经济不尊重市场规律不行,完全依赖市场也不行,特别是在目前体育市场尚不完善的条件下,更是如此。纵观市场经济下我国体育的发展势头,可以这样说,大力发展体育产业既是体育事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谋求新的动力机制和物质依托的需要,又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文化需求的需要;既是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促进政府和市场两个投资的需要,又是增长就业机会和人民收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体育产业之所以魅力无限,就是因为它具有强大的资源整合能力,既能够使人类以身体运动作为一种娱乐消费方式,在身心健全发展的基础上不断超越自我,促进社会物质和精神文明的进步。又能够激发市场的巨大供求,不但使体育行业本身在市场中获益,而且通过市场的逆向波及效应和间接波及效应拉动电视、通讯、广告、交通、食宿、旅游、建筑等各行业共同发展[12]。由此,体育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需政府“看得见的手”和市场“看不见的手”合二为一,和谐发展,合作博弈,共同为体育产业的良性运营保驾护航。
3.1 和谐共赢是政府与市场博弈的价值取向
政府与市场博弈下体育产业发展的价值取向是以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相统一为原则的。所谓经济效应的原则是要求政府干预必须基于市场经济规律,凡是市场能够解决的尽可能由市场来解决或帮助市场解决,充分向市场放权,把不该由政府管的或可管可不管的事尽量交给市场去管。而政府必须担负起推动体育产业引入竞争机制、激励机制及成本意识,实现体育产业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任。体育产业的市场化运作必须靠市场,这是不争的事实,但并不是说政府就可以放任自流,不管不问。依法加强体育市场的监管是政府体育部门的基本任务。政府的天职就是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体育市场是新兴市场,涉及面既广且杂。体育产品的生产和经营也不同于一般物质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特性,这就决定了其发展除了考虑经济效应外还要把社会效应放在首位,因为“体育产业就是为社会提供体育产品的行业”。“其中一部分是公共产品,任何时候也不能改变其公益福利的性质”[13]。由此,关注人们精神生活的提高、扩大体育在凝聚民族精神、构建精神文明中的作用必须由政府来调控。因而,在遵从市场经济规律和体育发展规律的前提下,政府通过制定相关的政策对体育产业的发展进行适当干预。如提供政策和法律服务、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甚至提供资金和场地服务,以此规范其经营,促进其发展,更重要的是扩大体育产业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影响力,取得社会效应和经济效应双赢。
3.2 和谐平衡是市场与政府合作博弈的必然结果
随着体育产业化的深入发展,就政府与市场的职能问题,人们越来越清晰地认识到,完全的依赖市场或政府都是不可取的,市场和政府都不是万能的,市场具有盲目性和滞后性,而政府具有主观性和计划性较强的特征。国际上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运营经验表明,政府与市场是市场经济中两种基本的制度安排,两者是有机结合、和谐与平衡的关系。一方面政府与市场的作用可喻之为车之两轮,是无大小轻重之分的。有效的政府和较为完善的市场机制是体育产业发展的两个轮子,在推动体育产业发展与完善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既不能偏废,又不能歪斜。如果过于强调其中一方,势必导致政府中心主义或市场中心主义,从而产生负效应。另一方面,政府与市场是相互补充的,不存在政府一定要排斥市场或者市场一定排斥政府的问题。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不是限制,更不是取代市场机制的作用,而是在充分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为体育产业发展提供制度供给与制度维护,弥补市场缺陷,为市场拾遗补缺,促进体育市场更有效、更稳定地健康运行。形成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互为补充、亲密融洽的关系,一种无非此即彼选择的和谐关系,一种动态平衡的关系。此外,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力度和方式不是一成不变的,其作用的发挥是有差别的。在市场发育程度较低和市场不健全的情况下,政府的干预力度可适当放大。例如,竞技体育和大众体育在体育市场还不健全的初级阶段暴露出来的赌球、黑哨、兴奋剂及借强身健体和气功之名,行反动邪教之实的若干违背体育道德和体育精神的问题,如果政府任其自由发展而不理性思考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规范,体育运动所追求的公平公正价值内涵和增进健康的价值理念必将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给社会带来惨重的伤害。这时就需要政府在遵照体育本质特点和遵循市场规律的前提下采取措施,加以引导、规范。而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完善和体育市场的逐渐发育成长,政府的干预力度应该逐步甚至需要不失时机地退出,把不该由自己管的事尽量交给市场,及时在以公平、公正为价值指向的政府机制中引入市场精神,使市场机制对于体育资源配置和体育功能发挥的调节占据主导地位。可见政府与市场之间和谐平衡的关系是无限次重复博弈的结果,是由强势政府与弱势市场悬殊博弈走向强、弱互补的合作博弈的结果。特别是当博弈的双方通过多次博弈后看到合作的远期效益要明显大于不合作所带来的眼前利益时,合作式博弈也就成为政府与市场在发展体育产业过程中的必然诉求。
4 体育产业管理中政府的人才培养及职能转换
体育是在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伴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和社会文化的多样化而发展起来的一种特有的社会现象。它具有天生的社会福利性质,是离不开政府管理的。然而,政府不是万能的,市场解决不了或解决不好的问题,政府也未必能解决得好。因此,在政府与市场博弈下发展体育产业,就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其发展对策应考虑如下两点,一是政府应加强体育产业管理人才队伍的培养,以适应高速发展的体育市场对专业管理人才的需求,因为“人才问题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关键问题”。二是政府必须转变职能,合理进行角色定位,对体育产业发展中的问题进行宏观调控,提纲挈领,使之纲举目张。同时又需及时引进市场机制,使体育资源在政府市场的共同配置下,最大限度地满足需求。因为,“任何社会服务功能——从教育到医疗卫生,从电话到动物保护——只要在和市场接近的条件下运行,都能得到加强”[14]。也就是说,通过允许服务提供者有更多的选择,以便为消费以及供应商之间的竞争提供充分的和可靠的信息,把市场机制引入公共部门,以满足消费者对社会服务数量和质量的需求。
4.1 加强培养体育产业管理人才以满足市场需求
管理出效益,优秀的管理人才对提升经济效益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美国的体育产业管理人才济济,其体育产业的发展势头迅猛。资料显示美国体育产业占GDP的比重已达4%~5%,相比之下,我国的体育产业截止到2006年在国民经济中的所占份额仅有0.3%。当然,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即我国在体育产业管理方面的专业人才匮乏。据2005年全国体育系统体育人才调查结果显示,全国体育系统的体育产业专业管理人才共有6764人,其中党政管理人才3059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3 705人,占54.8%,而这其中尚有699人不是正式编制人员,纯粹的体育产业经营管理人才仅有3006人。在这3000余人之中,又有2000余人是一般的经营管理人才,而真正专门搞规划计划、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资本运营、财务审计、生产管理和科技管理的体育产业专业管理人才仅有964人,约占40%[15]。因此,政府要在体育产业的管理中与市场进行合作博弈,首要任务是在体育产业管理人才队伍建设上下工夫,建立健全体育产业管理人才管理制度、竞争机制、交流机制和培训机制,充分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方位多途径地培养体育产业管理人才,以满足日益发展的体育市场需求。
4.2 转换角色,将职能定位于宏观调控
几十年的计划经济体制形成了我国对体育管理模式的高度集中制,这种制度不可否认其在提高我国竞技体育水平,振奋民族精神,宏扬国威中的巨大作用。但这种管理自然不自然地形成了“全能政府”,对体育管理事无巨细、面面俱到,这种管理在“市场挤出效应”下,使私营体育企业难以得到应有的机会和磨砺,而政府体育部门则忙于应付,充当了体育产品提供者与生产者的双重角色。这极大地制约着体育市场的发展。因此,弱化政府对市场过多干预的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在体育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应是未来我国体育市场发展的大方向。
总之,体育产业发展的最终目的是服务社会。服务社会既是体育产业发展的目的,也是体育产业的社会价值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市场在体育产业管理中的合作博弈、优势互补无疑为体育产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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