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优工程”:分流安置富余职工的新途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富余论文,新途径论文,职工论文,工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编者按:
“双优工程”虽未直接涉及失业保险工作,但与失业保险有着十分密切的内在联系。作为隐性失业人员的富余职工,随时有可能转化为显性失业人员,对失业保险工作造成巨大压力。青岛市通过实施“双优工程”,探索了一条分流安置富余职工的新途径,大大减少了隐性失业人员,从根本上减轻了失业保险工作的压力。特别是他们将“双优工程”、“再就业工程”和“双困救助工程”结合实施,使之产生保障企业改革、促进就业、保持社会稳定综合效应的做法,很值得借鉴。
青岛是一个以轻纺、机械、化工、橡胶、电子为主导产业的老工业城市。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富余职工安置难的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成为当前制约企业改革、影响社会稳定、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1994年,青岛市借被国家列为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契机,提出并实施了优化资本结构与优化劳动力配置并举的“双优工程”,制定完善了相关配套政策,初步探索了一条既不把富余职工滞留在企业内部,又不简单推向社会的开发性安置新路子。
一、“双优工程”出台的背景
长期以来,在富余职工安置问题上,从认识到实践,一直面临“两难”选择:
滞留在企业内部,将制约企业改革,推向社会,又影响社会稳定。这就要求我们在“两难”选择之外寻找一条新的出路。为此,我们通过深入企业进行了历时半年多的专题调研。
有两种现象引起了我们的思考:一是,大量职工富余与大量资产闲置并存。凡是富余职工较多的行业、企业,一般闲置资产也较多,特别在停产、半停产、关闭重建等困难企业,资产的闲置与劳动力的富余互为因果,形成了恶性循环,这就决定了富余职工安置必须在优化资本结构、盘活存量资产、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中寻找出路。二是,富余职工安置难与企业招工难同时并存。一方面企业难以招收到高素质的劳动力,另一方面多余的人员难以消化,这说明,富余职工不是绝对“富余”,而是存在供求结构矛盾,是劳动力的素质不高、配置不合理。上述两点使我们认识到:如果能在优化资本结构中将闲置的存量资产盘活,就可以为安置富余职工创造大量的岗位;如果能通过对劳动力资源的再开发,提高富余职工的素质,就可以促使大量富余职工重新上岗,解决劳动力供求结构性矛盾。因此,只要把优化资本结构、盘活存量资产与优化劳动力配置、合理开发利用劳动力资源紧密结合起来,双优并举,互相促进,就能够找到一条既不把富余职工留在企业内部,又不简单推向社会的开发性安置新路子,从而形成劳动力随资本优化而优化、随资产流动而流动的良性循环机制。我们把这一工作称为“双优工程”。
我们首先在富余职工数量大,结构调整任务重的青岛纺织总公司进行“双优工程”试点。一年多来,该公司通过破产、关闭两个企业,使1000多万元固定资产和32700平方米土地得以盘活,组建3个企业集团,兼并、合并、合资12个企业,使17500万元资本得以重组, 通过分离社会职能,创办经济实体400多个。在盘活存量资产、 优化资本结构的同时,使1万多名下岗富余职工实现平稳分流,全系统职工人数下降5.5%,劳动生产率提高32%,经济效益大幅度增长。在取得行业试点经验的基础上,1995年3月,我们又选择工业比较集中、 困难企业较多的李沧区进行区域试点,结合区属企业结构调整,配套实施“双优工程”,也获得成功。
二、“双优工程”的五个突破
1995年,我们进一步完善了“双优工程”实施意见,在分流安置富余职工的思路、管理、政策、渠道等许多方面都有所突破。
安置思路
坚持优化资本结构与优化劳动力配置紧密结合,突破了离开资本结构调整,单纯就安置谈安置的思路。我们把优化劳动力配置、安置富余职工纳入优化资本结构、盘活存量资产的整体规划,做到双优并举、同步实施。
在实践上坚持以资产经营者为主体,对富余职工实行以“行业内部消化为主”,多渠道分流,突破了“企业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首先,目前我市14个行业主管部门已全部转体为资产经营公司,作为资产经营的主体,各资产经营公司直接掌握着本行业资本的投向、调整、重组的决策权,同时对劳动力的配置也有了更大的主动权。因此,优化资本结构与优化劳动力配置的最佳结合点在行业,行业资产经营公司理当承担起优化资本结构与优化劳动力配置的双重责任。其次,相对于企业而言,行业具有资产实力雄厚、岗位工种和技能要求相近,调剂范围广、分流渠道多、调控能力强的优势,由企业消化为主转为行业消化为主,有利于在更高层次上、更大范围内解决富余职工的分流安置问题。为使“双优工程”的实施有组织保证,各资产经营公司都成立了“劳动力资源开发中心”或相应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优化本行业劳动力配置、分流富余职工的工作。
坚持城乡劳动力统筹管理,把分流安置富余职工与宏观调控农村劳动力结合起来。目前我市企业使用农村劳动力约有十几万人,与富余职工的数量大体相当。如能采取适当调控措施,完全可以为安置富余职工腾出一定数量的岗位。为此,我们把全市的行业工种划分为对农民工“可以使用、调剂使用和不准使用”三类,原则上富余职工得不到妥善安置的单位不能使用农村劳动力。同时,对使用农村劳动力的单位征收一定数额的富余职工安置费,一方面从经济上对使用农村劳动力给予一定限制,另一方面为富余职工安置筹集部分资金。
安置管理
富余职工是一个构成比较复杂的群体,既有下岗的显性富余职工,又有在岗的隐性富余职工,还有一些虽然已经下岗,实际上在别处从事有固定收入的工作,属于隐性就业。为了摸清富余职工的情况,加强管理,促进安置,我们决定实行“待岗证制度”,即对下岗3 个月以上的富余职工,由劳动部门核发《企业职工待岗证》,重新上岗后及时收回。通过这个办法,主要想把富余职工中的隐性就业者从企业分离出去,自谋职业,把下岗富余职工与在岗者区别开来,重点解决下岗人员的分流安置问题。
富余职工持待岗证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可以进入劳动力市场报名就业;可以申请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并保留两年的劳动关系,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一次性发给2000元的经济扶持金;可以到乡镇企业或外地去工作,社会保险费用由本人负担,单位代为缴纳,连续计算参保年限;可以从事临时性有收入的劳务,其收入达不到政府规定救济标准的予以补足。
针对部分人存在依赖思想,求职条件过高等问题,我们制定了一些约束措施,对两次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企业和行业安排上岗的,符合招工条件两次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部门介绍就业的,符合培训条件两次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转岗、转业训练的,收回待岗证,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到社会上。
安置政策
我市从1983年以来新招合同制职工已占职工总数的40%左右。这部分职工年龄较轻,市场竞争就业能力较强,可以通过劳动力市场进行分流安置。因此,我们规定:允许破产、关闭重建、停产、半停产企业和嫁接改造、产权出售、结构调整企业,对原是合同制工人的富余职工解除合同,由各级劳动力市场提供专项服务,多渠道分流安置。重点保护年龄大、再就业能力弱、家庭负担重的老职工,对他们原则上要在企业或行业内调剂安置,但考虑到去年我市已全面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对那些在企业和行业内部确实调剂安置不了的,也可以解除合同,通过劳动力市场安置就业。
为鼓励富余职工自谋职业,规定:富余职工自谋职业,由劳动保险部门直接为其办理养老、医疗保险参保手续,连续计算参保年限,从而解决了这部分职工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问题,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同时,考虑到经营有一定风险,允许自谋职业的富余职工与原单位保留两年劳动关系,一旦经营不善允许复职。这些政策有效地调动了富余职工自谋职业的积极性,仅纺织总公司1995年就有2100多名富余职工走上了自谋职业的道路。为调动企业接纳富余职工的积极性,对接收女35岁、男40岁以上富余职工的企业,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拨付安置费。对购买方接收产权出售企业职工超过90%以上,收购破产企业财产并安置其80%以上职工的,给予优惠政策,实行带资安置。
安置形式
结合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的不同形式,我们总结完善了组织推荐、市场就业、行业调剂、劳务输出、自谋职业、生产自救等多种安置形式和渠道,并对每种形式和渠道的劳动关系自理和相关政策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如为开展富余职工生产自救,各级政府都已作出规划,在适当地段开辟职工“生产自救一条街”或“自救市场”,建立生产自救基地,富余职工在自救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年内免收有关费用; 为了鼓励企业通过分离社会职能分流富余职工,规定凡企业分离公益型和福利型社会职能,兴办面向社会、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均可按规定享受劳服企业所得税免三减二的优惠政策,资金有困难的,可从富余职工安置基金中申请借款扶持或贷款贴息。还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分为正常运营、合资嫁接、产权出售、兼并划转、特困、破产、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等类型,分别采取了不同的分流安置形式。
安置基金
我们拟筹建市富余职工安置基金。资金来源,主要是单位使用农村劳动力按规定缴纳的富余职工安置费和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拨付的部分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费。安置基金由市劳动部门负责筹集和管理,在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下,主要用于企业、行业和各级劳动部门为分流安置富余职工而举办的各种转岗、转业训练;为安置富余职工或分离社会职能举办经济实体、劳服企业资金确有困难的,给予借款扶持或贷款贴息;用于兴建“生产自救一条街”或“职工自救市场”,建立生产自救基地;支付企业接收富余职工的安置补助费和富余职工自谋职业的经济扶持金。
三、三项工程联动,保证企业改革,促进社会稳定
我们在实施“双优工程”的同时,还分别实施了“再就业工程”和“双困(困难职工和困难职工家庭)救助工程”。在实践当中我们体会到,虽然三项工程的内容不同,各自解决问题的对象和方式也不一样,但又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双优工程”是基础工程,通过实施该项工程可以最大限度地使企业富余职工得到分流安置,减少流向社会的失业人员,同时缩小困难职工的救济范围,减轻“再就业工程”和“双困救助工程”的压力。“再就业工程”是“双优工程”的延续,对那些在企业和行业内确实安置不了、转为社会失业的职工,由该工程负责接收和管理,通过就业指导、职业介绍、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活动,最大限度地促进其重新就业。“双困救助工程”是保障工程,对下岗和处于分流安置过程中生活困难的富余职工给予必要的救济,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我们认为:把解决隐性失业同显性失业结合起来,把保障下岗、失业职工基本生活同促进其重新上岗、就业结合起来,有利于充分调动企业、行业、劳动者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各项政策的综合效应;有利于企业减人增效,保证企业改革顺利进行;有利于改变对困难职工由单纯救济转为开发性安置,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促进就业,保持社会稳定。
标签:社会企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