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外国道德哲学研究的新进展——全国当代外国道德哲学学术研讨会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当代论文,哲学论文,道德论文,外国论文,新进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1年8月6日—10日,全国当代外国道德哲学学术研讨会在沈阳举行,全国各地的40余名学者与会。与会者着重从当代外国道德哲学的形而上本体问题设定,当代外国道德哲学家的具体观点剖析、当代外国道德哲学研究与我国社会转型时期道德建设的相互关系等方面进行了热烈的研讨。现概述于后:
一、关于当代外国道德哲学的研究
这是与会者探讨的较多的问题之一,其深层原因在于表明我国学术界对当代外国道德哲学的重新审视和学术梳理。很多学者从“文本”的“意义”的挖掘中强调了尼采道德哲学的现代价值。有的学者指出尼采道德哲学从实质意义上说是关于道德与生命的形而上学。从正反两方面理解,一方面尼采基于自然生命的立场对传统道德意识的性质进行了系统的批判;另一方面尼采又基于自然生命及其本质的基础对超越善恶彼岸的生命道德进行了新的建构。尼采在批判的意义上可以称是“破坏者”,但他在其显现的“破坏性”语言后面又表现了“建设性”倾向。在他看来必须构建与生命强力发展相吻合的新的道德,而建构新道德的基本原则为生命原则、强力原则、个人原则。尼采的道德哲学有悖于以往的传统道德哲学,体现了把个人的生命意志作为道德哲学核心。他的工作意图在于剥离道德价值对生命价值的“遮蔽”,使生命价值获得“敞亮”。这一思路开启了当代外国道德哲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向。有的学者在研究尼采道德哲学的过程中指出,尼采道德哲学本意上是“非道德主义的道德”哲学,他的道德哲学蕴涵着道德取向上的根本“转变”。所谓“价值重估”就是这一道德取向转变的基本原则。尼采的哲学紧紧围绕道德哲学这个轴心,实现了道德理念上的三个根本转变,这就是从道德的社会作用看,从宗教道德转向世俗道德;从道德的主体规定看,从奴隶道德转向自主(主人)道德;从道德的评价尺度看,从消极软弱的“善良”道德转向积极向上的强力道德,因此可以理解尼采道德哲学的目的在于使道德服从于生命的创造性活动,体现了自由超越的道德理念。
萨特道德哲学也是与会学者学术研讨的一个重要话题。有的学者强调,萨特的哲学研究需要从新的角度加以研究和评价。以往我们对萨特哲学研究大都从本体论角度,从无哲学角度去理解,并没有把握萨特哲学的真谛。事实上,萨特哲学本质上是道德哲学,因为萨特本人就认为哲学在于向人们“昭示价值的起源和本性”,存在主义是“一种行动和牵涉的伦理学”。从道德层面理解萨特哲学有助于对他提出问题的深层理解,进而对他的观点给予科学的、历史的理解同时,也能充分地在当今时代的条件下,理解萨特道德哲学的合理因素和积极意义。有的学者则从萨特道德哲学的具体概念强调其道德哲学作为一种人道主义学说,对提高个体的道德责任感是有意义的,在萨特看来,自由是道德哲学的核心概念,而自由就是个人选择的主观自主权。自由作为选择,就是对个人自我的不断更新超越与创造。萨特在提出自由的同时,又设立了其“责任”。萨特所言之的“责任”其实质是道德责任,根源于他提出的自由观。据此可以理解萨特的道德哲学突出了“道德责任”的价值,这对培养人道德责任感是有一定的导引作用。
有的学者从道德哲学角度对海德格尔的“良知之思”概念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海德格尔的“良知之思”是基于他的基础本体论前提下提出来,这“良知之思”是以此在的自由存在为根据的,这一提法在方向上就根本离开了传统道德哲学的理论指向。海德格尔所言的“此在”自由,并非康德式的“形式”自由,也并非由黑格尔式的思辨“主观”编织出来的概念自由。海德格尔的“良知之思”本意上是反对将“良知”视为一种现成在手或现成上手的东西,人的“良知”不是“摆在那里的,偶尔现成在手的事实”。“良知”实际上是“呼唤”,以呼唤方式自身的“良知”,以此在作为整体生命存在的活生生的见证。所以海德格尔的“良知之思”也强调了“存在的责任”,在概括出了一切良知假设或道德教条后的构成境域后,良知才能在真正存在的深度上向我们开放。这一观点引发了道德哲学带有某种根本性的意义态势转变。
有的学者着重探讨了麦金太尔对道德历史分析的观点,由此得出了如下的结论,麦金太尔对美德的动态历史考察,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静态研究的局限,为解决美德与道德准则的相互关系问题提供了新的启发。众所周知,美德与道德准则之间的关系是当代外国道德哲学争论的主要问题之一,在解决这一关系问题时,提出了对立论、超越论、包容性论几种理论模式,但终未能取得共识。麦金太尔指出美德具有三大特性,即服务于内在利益,有益于整体生活,服务于对传统的持续的追求。麦金太尔的观点美德与道德准则之间的变化,是与社会境遇联系在一起的,传统的道德结构是以道德为中心来统一道德准则,现代的道德结构是以道德准则为中心来统一道德,这一思路对我们今天道德生活的建设有着重要的启迪意义。
二、关于外国道德哲学理论概念的研究
与会学者一致认为,当代外国道德哲学研究中应加强对当代外国道德哲学的基本理论方面的研究。有的认为,当务之急是确立科学的道德哲学方法论原则,道德哲学实质上是从哲学的角度探究道德的形而上学研究基础,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道德哲学就是道德的形而上学,就是元伦理学研究,是道德一般性、普泛性原则的研究,而伦理学则是对具体问题的研究。有的学者指出,道德哲学的性质与哲学本性是一致的,都是理论的一种设定。理论设定是哲学的内在规定,这就引发了方法论原则的内在冲突,无论从经验主义角度还是从本质主义角度,无论是突出道德原则的普适性、先验性,还是强调道德原则的经验性、事实性,二者的矛盾始终存在,同样这一理论对立还体现在道德与生活的同质与异质的关系,相对性与绝对性的关系,“是”与“应该”的关系之中,这种对立情形在不同的时代条件中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因此从理论上把握“应该”与事实的关系就显得非常重要,这里所说的“事实”不是自然事实,而是行为事实,是“人为”事实,“应该”不是自然过程的“将是”,而是主体自由选择的“价值指向”。“应该”启于“事实”,又超越于“事实”。有的学者进一步指出,当代条件下的道德理论构建应以治疗“是”与“应该”的断裂为主导思路。休谟所指出的“是”与“应该”的对立经典地表述了道德哲学的实质性命题,休谟的分析是,事实是中性的,与人的价值取向无关,而“应该”是在逻辑上无法决断的、情感冲动的选择,承载着价值负荷,这就有必要从新的理论层面理解“事实”,解决问题的可能方式是理解“应该”与“事实”外在的“僵硬”对立,使“事实”负荷“价值”,“价值”过滤“事实”。
对当代道德相对主义倾向的评析是会议主题的一个内容,有的学者指出,目前相对主义正在成为一种文化时尚取代了传统的绝对主义。道德相对主义通常抓住了道德绝对主义的要害所在,道德相对主义常被视为强调文化多元化和文化类型的独特性的理论根据。解决二者冲突的惟一方法是放弃道德绝对主义与相对主义的二分法,既要承认道德原则自身的自主性即对具体文化背景的非依赖性,另一方面也要看到不同文化中对道德原则的不同理解和不同表现形式,保持具体文化和语言的特殊性和多样性。有的学者认为,休谟开辟了道德相对主义的可能性,在休谟看来,道德判断不能从“是”或“事实”性出发。
与会学者还以极大的理论兴趣关注于当代的道德实践活动。有的学者从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伦理体系角度出发,从理论上探究了斯密市场模型的伦理价值。市场经济伦理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调整人与人之间经济关系并为经济行为设定价值意义的规范体系。斯密的市场模型的伦理价值在于他力图通过道德契约化找到解决利己与利他、己利与公利、自爱与博爱之间矛盾的经济范式,完成了以群体本位的道德观向个体本位道德观的转化。这一伦理价值集中体现在它从经验直观角度解决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社会福利的来源问题。实现了伦理精神与市场经济的高度统一,从而构建了以“利己而又利他”为道德起点的“凡人”道德体系。
斯密的市场模型对我们的今天伦理体系构建具有普遍意义。有的学者谈到,在当今条件下,从哲学层面为道德存在的合法性辩护和说明显得十分重要,道德哲学是需要辩护的。所谓辩护与说明可以从不同角度加以理解,而对道德的辩护不仅体现在理论方面,更重要的是体现在实践方面,道德之所以需要辩护是因为道德行为乃是事实,而道德行为的原则不是“事实”性的,而是价值性的,实践的辩护行为才能使“价值”原则产生实际幅射的效果。因此对道德哲学的学术研讨在于唤起实际生活的回应。有的学者还从法律与道德相互关系角度指出,在当今社会中把握和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是因为无论法律还是道德都是根源于人的理性,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法律和道德都是对人自由意志所提出的要求。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的前提是一致的,即人是处于自由意志的选择状态之中,由此可见,法律是一种基础性的道德。这就意味着法治建设与公司道德培育工作是一体的。此外与会学者还对功利主义道德观的价值、道德的伦理底线以及政治上非道德主义等问题也进行了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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