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的重大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有制论文,马克思主义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所有制问题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重大问题。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如何解决所有制问题,建立什么样的所有制模式,直接关涉到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基本经济制度的建立、巩固与发展。然而,长期以来社会主义国家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五大总结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鲜经验,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在社会主义思想史上作出了新的突出贡献。
像对整个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的预见始终持谨慎态度一样,马克思、恩格斯对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问题只是在必要的情况下做一些原则性论述。他们从资本主义生产社会化的客观要求出发,根据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论述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历史必然性。具体来说有以下特点:
第一,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未来社会所有制问题的理论结论,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当时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为背景的。在马克思看来,“人体解剖对于猴体解剖是一把钥匙”。因此,他选择当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典型地点”英国作为“例证”进行剖析,以便在“纯粹”状态下进行科学研究。解剖资本主义这一“最发达的和最多样性的历史的生产组织”,不仅可以着重揭示资本主义基本矛盾运动规律及其发展趋势,而且可以由此“透视一切已经覆灭的社会形式的结构和生产关系”,对未来新社会作出科学预见。(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2卷第23页。)
第二,建立和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区别于资本主义的主要经济特征。马克思、恩格斯反复阐明,资本关系以劳动者和劳动实现条件的所有权之间的分离为前提,而且以不断扩大的规模再生产这种分离。就是说,资本私有制是资本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因此,只有消灭资本私有制,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才能最终解决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消灭阶级和阶级斗争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实现无产阶级的解放。
第三,马克思、恩格斯把科学研究的重点始终放在分析现实资本私有制关系及其矛盾运动上,对未来社会主义的所有制问题通常只是在必要的情况下“顺便”提到和论及,并未展开。他们在批判空想社会主义及其流派学说过程中确立的一个重要方法论原则是,反对“教条式地预料未来,而只是希望在批判旧世界中发现新世界”(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16页),反对构筑关于未来新社会“任何一劳永逸的现成方案”,因为对未来社会制度描绘得越具体越容易陷入空想。他们终生恪守这一原则。
第四,马克思和恩格斯强调的是作为资本主义私有制对立物的未来新社会公有制的性质、实质和基本原则,而不是公有制的具体形式。“所谓‘社会主义社会’不是一种一成不变的东西,……它同现存制度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当然在于,在实行全部生产资料公有制(先是单个国家实行)的基础上组织生产。”(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第443页)
列宁在世界资本主义进入帝国主义阶段的历史条件下对社会主义所有制问题进行了新的探索。列宁领导布尔什维克党从俄国经济文化落后的实际出发,坚持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必须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根本原则,对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通过剥夺地主的土地和大的工矿企业、银行、交通运输和邮电等资本主义占有制,建立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列宁有时又把这种全民所有制称作是无产阶级“国家所有制”。至于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问题,在十月革命后实行战时共产主义时期,列宁曾经设想通过国营农场、集体农庄和农村公社等“一大二公”的集体经济组织直接向社会主义过渡。国内战争结束后,列宁总结战时共产主义“直接过渡”的教训,发现“大多数国营农场的状况,低于一般生活水平”。国营农场、集体农庄脱离了当时俄国农村生产力发展状况、农民的文化水平和觉悟程度,因而提出“集体农庄的问题并非当务之急”。他还警告说,“如果我们的步子迈得太大,超过了我们能够做到的范围,那只会使我们在农民心目中威信扫地。”(注:《列宁全集》第2版第40卷第177—178页)列宁晚年转而重视对合作社问题的研究,在《论合作社》等著作中总结经验教训,明确把合作社看作是对农村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一种“简便易行和容易接受”的合适组织形式(注:《列宁选集》第3版第4卷第8页)。至此, 列宁实际上已经提出了两种所有制理论,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理论,但是,由于他在十月革命后不久就去世了,还未来得及解决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具体形式问题。
列宁逝世后,斯大林领导苏联人民在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同时,进行了大规模的农业集体化。与之相适应,在社会主义史上第一次建立了公有制的两种基本形式,即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并在1936年颁行的《苏联宪法》中正式确立下来。
但是,斯大林在领导实现农业集体化过程中,也有一些深刻教训值得认真总结吸取。
第一,脱离当时苏联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农民的意愿,急于变革生产关系和提高公有制程度。在“全盘集体化”运动中强迫命令,急躁冒进,而且长时期得不到纠正。不惟如此,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进一步提出,集体农庄所有制,现在“已在开始阻碍我国生产力的强大发展”,我们现在的任务是,“把集体农庄所有制逐渐变成全民所有制”,急于由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
第二,斯大林时期建立的所有制结构的一个严重欠缺,是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完全排斥其他经济成分。斯大林实际上把单一公有制目标的实现,当做建成社会主义的标志,并把单一社会主义公有制模式加以固定化、绝对化、神圣化。
第三,拒绝采用适合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新的公有制实现形式。直至中国改革开放以前的几十年时间,社会主义各国的所有制问题,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从总体说实际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
中国是在经济文化较之当时俄国还落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基础上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的。在这样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建立什么样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和公有制模式,这是社会主义史上的崭新课题。新中国建立后,我们党从中国国情出发,开创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道路,取得了极大的成功。建国之初存在五种经济成分:社会主义的国营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农民和个体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经济、国家与私人合作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等,这一时期由于实行了“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方针,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的领导下,各种经济成分分工合作,发挥各自特点和优势,共同促进了建国初期经济的恢复发展,当时的政策是正确的,但实行的时间很短。从1953年开始,我国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使几亿中国农民和手工业工人走上了合作化道路,集体经济在农村占了主体地位。资本主义工商业通过公私合营方式,实际上转为国有制经济,为大力发展工业和农业的生产创造了社会条件。
但是,我国在生产资料方面的社会主义改造实际上是按照传统的单一社会主义公有制目标模式进行的。毛泽东在《关于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一文中说:“总路线的实质,就是使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成为我国国家和社会的唯一的经济基础。”(注:《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第705页)这里所说的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实际上就是指生产资料公有制。这种把公有制视为“唯一的经济基础”主张实行的结果,使生产资料的其他所有制形式趋于消灭,显然与当时我国落后的生产力发展状况是不相适应的。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历史决议指出:“在1955年夏季以后,农业合作化以及对手工业和个体商业的改造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也过于简单划一,以致在长期间遗留了一些问题。”后来,这种“左”的思想日趋严重,误认为越大越公越纯越是社会主义,越接近共产主义;全民所有制是高级的公有制,集体所有制是低级的公有制,个体所有制是教育、改造的对象,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企业是与社会主义对立的,必须加以限制和改造。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运动,无视农业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急于改变生产关系,追求“一大二公”,直至发展到“文化大革命”期间“割资本主义尾巴”,把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模式进一步推向极端。在我国,除了国营企业作为全民所有制和农村人民公社、城市集体企业作为集体所有制以外的其他所有制成分,基本上都消失了。中国社会之所以“从1958年开始到1978年20年时间内,长期处于停滞和徘徊的状态”,同这种过分单一的所有制结构阻碍了生产力发展,是有直接关系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恢复和坚持马克思主义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重新审视了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与实践。特别是党的十五大,系统总结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鲜经验,在社会主义所有制问题上取得了一系列新的重大突破。
一、第一次明确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在马克思看来,在资本主义以前的“一切社会形态”中(原始社会除外),“纯粹”的社会是没有的。任何社会都是以某种社会生产及其所有制形式为主体,以其他社会生产及其所有制形式为从属和补充的混合体,至于未来社会主义社会,将实行单一的公有制,因而也就不存在多种所有制的问题。
然而,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不可能建立马克思当时所设想的那种全社会共同占有、支配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的单一的公有制。坚持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并且逐步成为全党的共识。
1981年全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形式,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1982年4月, 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草案》在肯定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全民所有制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的同时,提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报告第一次提出了“个体经济”的概念, 指出:“在农村和城市都要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明确提出了“坚持国营经济的主导地位和发展多种经济形式的问题”。社会主义国营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居于主导地位,但在农村和城市都要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198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必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在国家政策和计划的指导下,实行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方针,坚持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至此,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决策已经形成。
党的十三大报告强调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成分,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实际状况的客观要求,指出:“我们已经进行的改革,包括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以至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都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的实际状况所决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应以公有制为主体。目前全民所有制以外的其他经济成份,不是发展得太多了,而是还很不够。对于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要继续鼓励它们发展”。报告还正式提出了“私营经济”概念,指出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党的十三大以后,我国的私营企业发展迅速。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重大决策在党的十四大得到进一步确认和发展,十四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分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十四大后,国家有关部门将我国的经济成分划分为九种类型: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其他经济。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认为,经过十多年改革,我国经济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格局初步形成。
党的十五大高举邓小平理论旗帜,深入分析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主要矛盾,总结了十几年来,特别是十四大以来的新经验,第一次确定“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个重大的根本原则的确立,对于全党全国人民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必将起着直接的指导作用和巨大推动作用。不惟如此,这一论断还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的划时代发展和重大突破,标志着从传统的单一社会主义所有制模式到“复合式”社会主义所有制模式的转变,在科学社会主义思想发展史上必将产生深远影响。
二、第一次明确界定了公有制的科学含义
我们过去对社会主义公有制含义的理解,就其根本方面来说,是我国的现实所有制关系在观念形态上的表现。但是,就其外部因素来说,这种理解同斯大林以来某些流行观念的影响也是有密切关系的。例如,一提起公有制,只理解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把全民所有制理解为国家所有制,进而把国家所有制不仅理解为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而且理解为由国家直接经营和集中管理;把国家所有制看作是工业中唯一的公有制形式,把企业看作是国家下属的生产部门和附属物;在两种公有制的关系上,认为全民所有制是与先进的工人阶级和大生产相联系的高级形式,集体所有制是与农民相联系的低级形式;片面追求社会主义公有制在数量和范围上的扩张,并要求它必须纯而又纯,不得与其他所有制形式相混合,等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解放思想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我们在对社会主义公有制含义的理解上也不断深化。党的十五大关于公有制含义的界定,既是近20年来对公有制问题探索的一次系统总结,也是对自斯大林以来流行的某些公有制概念的一次集中清理,极大地解放了人们的思想,这对于树立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新观念必将产生积极影响。
第一,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就是说,公有制经济是指全部国有制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与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公有制经济成分的总和,而不是单指其中的某一、两方面。十五大报告指出了看待公有制问题的一个基本方法论原则,即全面性原则。今后我们在观察研究社会主义公有制问题时都可以作如是观。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混合经济中公有成分约占三分之一,在全国经济总量中占7个百分点(其中国有经济占5个百分点,集体经济占2个百分点)。1996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为6.8万亿元,其中公有制经济为5.2万亿元,占76%。这说明, 就总量来说公有制经济在我国仍占主体地位。在公有制经济中,国有成分为2.8 万亿元,占GDP的40.8%,而且掌握着国民经济的命脉。
第二,公有制主体地位的主要标志,一是公有资产总量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没有量就没有质。十五大报告是用参与经济运行的“公有资产”的量来标识和界定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的。“公有资产”范围很广,有的论者认为,它包括生产经营性资产、生产消费性资产、公共基础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而“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首先是指公有制的生产经营性资产在社会总生产经营性资产中占主导地位。二是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国有经济不可能也不必要囊括一切领域,但对国民经济命脉必须控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控制,对公有经济的其他成分(如集体经济)和非公有经济成分必须控制。要把握好国有经济控制力的“度”,既不能像计划经济时期那样控制得过多过死,又不能失控,以致让非公有经济侵蚀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三是公有资产占优势还要注意质的提高。衡量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过去人们往往只看公有制经济的数量指标,这是不全面的。公有制主体地位在质上是用国有经济是否控制国民经济命脉,是否有控制力来判别的。当前,继续深化改革,调整国有经济结构,实现国有资产战略重组,将国有资产集中于直接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行业和大企业;提高国有资产的科技含量,更多地占领当代科学技术制高点,这是提高国有资产质量的当务之急。
第三,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主要形式之一。我国生产力总的来说发展水平比较低,也极不平衡,劳动者的文化和技术水平也比较低。而集体所有制具有兼容性大、适应性广的明显特点和优势,它可以适应不同性质和不同层次的生产力。在现阶段,更多地采取集体所有制形式才能更加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现状。
三、第一次明确提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
长期以来,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问题无论在理论上或在实践上都没有得到解决,影响了社会主义公有制自身的巩固发展。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著作中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作了大量阐述,至于未来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则付诸阙如。他们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是在资本主义充分发展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国家代表全社会直接占有和经营生产资料,不存在商品和货币,有计划地进行生产和分配。然而,我国社会主义是在经济文化落后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建立起来的,这种历史条件决定了我国必然经历一个很长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从而也决定了我们必须采取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未曾设想过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实现形式。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很长时间里,由于种种原因,从当年的苏联到中国在这一问题上占主导地位的思想是,把所有制的性质同所有制的实现形式等同起来,认为改变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就是改变所有制的性质。特别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问题实际上是一个禁区,不容探讨和改革。这样一来,在传统体制下形成的公有制特别是国有经济的实现形式存在产权主体单一、产权关系不明、对企业资产经营无人承担盈亏责任、分配上普遍盛行平均主义和“大锅饭”等弊端,难以实现与市场经济兼容、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经济的快速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纠正了在所有制及其实现形式等问题上“左”的错误,努力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所有制结构和实现形式,认识到所有制实现形式并不等同于所有制性质,更不等于所有制本身。所有制具有相对的同一性和稳定性,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则具有相对的多样性和可变性。同一种性质的所有制,在不同国家和同一国家的不同领域、生产力发展的不同阶段上,可以有不同的实现形式。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我们在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和建立了多样化的公有制实现形式。首先是在农村,取消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以后,各地相继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它在形式上由集体经济变成了“单干”,但作为农村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土地,仍然归集体所有,改变的主要是土地的经营方式,即农村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正是由于这种变化,才在短短时间内实现了中国农村生产力的大解放。
80年代以来,我国国有经济的实现形式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从开始的放权让利,到后来实行企业承包经营,试图解决政企关系问题,调动企业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党的十四大以后,在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前提下对公有制实现形式进行了大胆改革,如积极推进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造,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等。党的十五大以后,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改革进一步向深度和广度拓展。到目前,有以下主要形式:国有独资公司、城乡劳动群众集体共同占有的集体所有制、股份制、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社会基金所有制、委托经营、资产经营责任制和外资控股的股份制等,有力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快速发展。特别是股份制,从先前只是资本主义的“专利”到社会主义也可以实行,是一个飞跃。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这一论断是对马克思主义实践论的新发展,对于我们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必将是一个强有力的推动。
四、第一次明确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何看待私有制,如何看待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历来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重大问题。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系统论述了私有制及其消灭途径等问题,但是人们长期以来对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私有制问题的论述理解得并不完全正确,在某些方面甚至有严重误解。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不看私有制的具体性质、形式,笼统倡言“消灭私有制”。人们往往引用《共产党宣言》说的“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并且不管时间、地点、条件,不管具体对象,机械地加以搬用。但是,只要通观《宣言》全部有关论述,就可以看出,这里讲的消灭私有制,是指消灭资产阶级私有制和大土地私有制,而不是消灭小农和其他小资产者的私有财产。《宣言》明确指出:“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小农的私有制“用不着我们去消灭,工业的发展已经把它消灭了”(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1卷第286、273页)。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也是将“个人的、 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即小私有制,同建立在剥削剩余价值基础上的资本主义大私有制严格区别开来的。
第二,低估小私有制的生命力。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等著作中曾经提出,资产阶级时代有一个显著特点,“它使阶级对立简单化了”,即整个社会“分裂为两大相互直接对立的阶级: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而介于两者之间的“中间阶级”行将继续分化和消灭。(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1卷第286、273页)不过,就小农情况来说,当时只有在英国被资本主义工业的发展所消灭,其他欧洲国家都还大量存在。这就使得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重新考虑对农民特别是小农的态度。为此,恩格斯在1894年写了《法德农民问题》一文,不仅承认农民等中间阶级的存在,还阐明了共产党人对农民特别是小农的政策。二战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第三产业蓬勃兴起,“中间阶级”非但没有消灭,反而呈扩大趋势。尽管今天人们所说的“中间阶级”含义同马克思、恩格斯当时所说的“中间阶级”有很大不同,但都包括小私有者阶级或阶层。即使个体或家庭经济在当今发达资本主义社会的“夹缝”中也能继续存在和发展。小私有制和个体经济在广大发展中国家仍有很强的生命力是显而易见的。由于种种原因,我们过去对这一点认识不足,相反总是极力想尽早地消灭它。
第三,过高地估计小私有制的危险性。过去人们常常援引列宁关于“小生产是经常地、每日每时地、自发地和大批地产生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一语,来论证小私有制是产生资本主义的温床和土壤。其实,列宁这段话是针对当时十月革命胜利后不久的苏俄情况来说的,并不具有普遍意义。历史上,小生产、小私有制在各种不同的社会形态(原始社会除外)都曾存在过,但并不是在任何条件下都必然地产生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关键要看它和哪种生产方式或生产关系相联系。过去人们往往教条地重复列宁的话,到处加以套用,有意识地夸大小私有制的危害性,也是至今造成人们对个体、私营经济仍持有这样那样错误观点的一个重要思想根源。
第四,把集中劳动、集中生产经营看作是公有制经济的唯一实现形式和重要特征,把分散劳动、分散生产经营则看作是“私有化”。其实,集中还是分散生产经营,都是所有制的不同实现形式,它们并不能决定或改变所有制的性质。历史上小生产、小私有制的一个显著特点确是分散经营,但分散经营并不是小生产、小私有制的专属物,公有制经济也是可以利用的。公有制经济实行分散经营,并非是私有化。
党的十五大报告把以公有制为主体,包括个体、私营等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定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把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提升到这样高度,无论是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还是科学社会主义思想史上都是第一次。从把个体、私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相“对立”,作为“资本主义的尾巴”革光革净,到把它们看作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主张与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直到党的十五大报告把公有制为主体,个体、私营等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定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说明我们党对个体、私营经济的认识发生了质的飞跃,反映了我们党对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有制问题认识的深化。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简要结论:
第一,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原则是普遍有效的,必须坚持。但是它只能指导而不能代替对各国实际问题的解决。由于时代条件的限制,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本身有许多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马克思主义一百年前的许多论断不能简单地套用到今天的实际生活,必须同今天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像中国这样原来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在运用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的时候,尤其要注意从本国的具体实际出发。
第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五大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提供了理论依据,对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建立与发展具有直接指导意义。正像邓小平同志所说的那样,“我们现在所干的事业是一项新事业,马克思没有讲过,我们的前人没有做过,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也没有干过”,我们在社会主义所有制问题上的探索是没有先例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把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大大地向前推进了一步。
第三,社会主义所有制不存在一套固定不变的模式,社会主义各国也不存在一套固定不变的所有制形式。这是因为,一定的所有制结构模式和具体实现形式,归根到底取决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国情不同,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其所有制结构模式和具体实现形式不可能一样。我们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一切要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努力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目标模式。
第四,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模式是一个长期目标和艰巨任务。我们要在具体实践中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积累新经验,不断丰富发展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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