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主收入的来源与性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企业主论文,私营论文,性质论文,收入论文,来源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1.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6917(2004)04-0061-03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私营经济在我国的再度萌生和发展,私营企业主阶层重新出现并迅速壮大,他们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日益显著,并已成为社会瞩目的焦点。其中私营企业主的收入问题是这几年的一个热点问题,也是当前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认识的一个重大问题。笔者认为,私营企业主的收入由两部分构成: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
(一)合法的劳动收入
1.经营管理劳动收入。按照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所谓剩余价值,就是由工人创造而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超过劳动力价值以上的那部分价值。马克思的理论分析总体上基于这样的假设:资本家是不劳而获的寄生虫,工人创造了全部剩余价值,资本家的收入全部是剥削所得。马克思虽然承认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共同创造了财富,但在其理论中,劳动主要是指体力劳动。如何理解马克思的论断呢?
这个问题必须放到特定的历史环境中考察。首先,在劳动形式上,19世纪的劳动主要是体力劳动。体力劳动创造的价值占价值总额的绝大部分,脑力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则微乎其微。其次,马克思所考察的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根本对立的资本主义社会。与亚当·斯密为代表的自由主义学者不同,马克思离开了众目睽睽的喧嚣市场,来到了隐秘的生产领域,揭示了资本家和工人之间貌似平等的不平等关系。他的剩余价值理论旨在揭示资本的剥削实质,揭露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家对工人的残酷剥削。所以他没有明确承认资本家的脑力劳动也创造价值。随着时代的发展,尤其在今天的产学研一体化和知识经济时代,脑力劳动起了主导作用,所创造的价值在价值总额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而体力劳动在创造社会财富中的作用则越来越小。在当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私营企业主和雇佣工人尽管有一定的矛盾,但他们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应根据变化了的现实来考察当今我国私营企业主的经营管理活动。
应当注意的是,马克思指出资本家的收入全部是剥削收入的同时,也意识到了经营管理的作用。马克思指出:“凡是有许多个人进行协作的劳动,过程的联系和统一都必然要表现在一个指挥的意志上,表现在各种与局部劳动无关而与工场全部活动有关的职能上,就象一个乐队要有一个指挥一样。这是一种生产劳动,是每一种结合的生产方式中必须进行的生产劳动。”[1]也就是说,资本家对工场的“指挥”是由社会劳动过程产生的属于社会劳动的特殊职能,也属于生产劳动。他又说“资本家在生产过程中是作为劳动的管理者和指挥者(captain of industry)出现的,在这个意义上说,资本家在劳动过程本身中起着积极的作用。……这种与剥削相结合的劳动……当然就与雇佣工人的劳动一样,是一种加入产品价值的劳动”[2]。并且,还有复杂程度的差别:“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或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因此,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从马克思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他对作为劳动的管理者和指挥者的资本家的劳动及其所创造的价值也是认可的。
我国的大多数私营企业主既是产权所有者,又是企业的管理者。2003年3~7月,本课题组向温州私营企业主发出310份调查问卷,共收回有效问卷228份,根据分析和调查,温州的私营企业中股份制企业占77.8%,这些股份制企业中持有股份60%以上的私营企业主占50%,他们对企业进行全方位的管理。
私营企业主在企业中的经营管理劳动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决策劳动。即对企业定位、发展战略和组织形式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根据市场营销环境的变化修改决策。企业的决策正确与否,是关系一个企业兴衰存亡的关键。(2)组织劳动。即把资本、土地、劳动、技术等各种生产要素通过各种管理机制和规章制度有机地组织起来并进行总体协调,以保证企业的正常循环和运转,保障企业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3)创新劳动。即组织全体员工引进和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创造新的营销理念和营销策略,开拓新市场,实现企业制度创新等。(4)社会关系协调劳动。即获取或巩固(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资本的劳动。企业市场经销不是孤立的行为,而是和社会各界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个企业的成败往往与企业家或经营者是否有广泛的社会网络紧密相关。通过各种社会网络,有利于获得经营企业所需的各类资源,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因此,作为一个企业家,他必须善于建立和处理各种公共关系。尤其在处于转型期的中国,有效的正式规范的一定程度的暂时缺失,使拥有尽可能多的社会资本更为必要。(5)市场开拓劳动。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是企业一切营销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为了实现产品向货币的“惊险的跳跃”,为了在“跳跃”过程中不被“摔坏”,企业主必须在细分市场的基础上,千方百计的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为此必然付出大量劳动。
私营企业主为了做好决策、组织各种生产要素、提高创新能力、加强社会网络的运转和开拓市场,常常不分昼夜的加班,没有正常的休息日,还要抽出时间进行学习和接受培训,劳动强度极大。根据私营企业主劳动的形式和特点,笔者认为,私营企业主的经营管理劳动是创造价值的生产性劳动,是一种复杂的高级的脑力劳动和科学管理劳动,是创造企业财富的重要要素。而且,他们投入的劳动数量较之一般体力劳动者更多,质量更高,所以他们的劳动不仅能创造价值,而且能创造更多的价值。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企业家经营管理水平的高低往往直接决定着企业竞争能力的强弱,因此私营企业主素质的高低对一个企业的兴衰存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私营企业主的这种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归付出劳动的企业主所有,这就是企业主的工资,尽管它往往不以工资的形式出现。并且,由于其劳动创造的价值较大,理应得到较多的收入。
另外,还应看到,与我国数以亿计的可以无限供给的一般体力劳动者相比,中国目前真正具有企业管理素质并经过市场洗礼的管理人员紧缺。未必受过专业训练却经过市场洗礼的私营企业主是目前中国最稀缺的人力资源。马克思说:“这种劳动的价格,同任何别的劳动的价格一样,是在劳动市场上调节的。”[3]作为经营管理者的私营企业主,既然是稀缺的资源,按照价值规律,其价格必然上涨,所以得到的相应收入也应该比一般体力劳动者多得多。
2.市场营销风险收入。市场经济竞争激烈,市场营销风险重重。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人们往往只看到私营企业主财产的不断增加,而很少看到私营企业主在市场营销中承担着巨大的风险。市场营销风险主要包括:新产品开发风险、产品销售风险、售后收款风险、企业倒闭风险、政策变化风险和自然灾害风险等。私营企业主的劳动和要素投入能否转化为价值,形成货币收入,必然经过上述诸多风险,而且这种风险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和随意性,并且完全是由个人担负的。若遭遇和处理这种风险,私营企业主不仅要付出巨大的劳动,还要承担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因此,私营企业主获取较高的市场营销风险回报是合理的。之所以把私营企业主的这部分收入视为劳动收入,是因为私营企业主为了规避上述风险,为了使自己的投资不遭受损失并尽可能盈利,要进行大量的思考,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去做市场调查、确定产量和营销策略以及售后收款等,从而付出了大量的劳动,包括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
(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
1.生产要素分配收入。根据十五大和十六大提出的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的原则,私营企业主投入了资本、土地、技术和信息等生产要素,当然要取得相应的回报。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分配关系时,曾把平均利润分割为利息和企业利润两个部分,利息表现为资本所有权的果实,企业利润表现为资本运用的果实。虽然马克思分析的是资本家之间的分配关系,但对当前的分析也具有方法论意义。私营企业主凭借生产要素的占有获取的收入,从量的分割上讲,类似于马克思笔下的利息部分。按照马克思的说法,利息是由剩余价值构成。虽然这部分收入是私营企业主投入企业的自有资本的增殖部分,是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但却不能称之为剥削收入。利息是由借贷资本产生的一种收入。私营企业主如果不投资企业而把该资本存于银行或借给他人,也必然获得一定的利息。居民中也有大量的银行储蓄、购买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的经济现象,也由此获取一定的收入,也没有称之为剥削。因为广大的居民是劳动者,他们所积累的货币主要是劳动收入,而非利息。私营企业主同广大居民一样,本身也是劳动者,他们与专靠利息为生的食利者阶层截然不同。洪银兴认为根据马克思的资本理论,资本收入是否剥削收入,与其是否执行资本职能相关。执行雇佣劳动职能的资本收入具有剥削性质,但利息本身没有执行资本职能,尽管其归根到底是职能资本运动的结果。它是单纯的资本所有权收入,不能算作剥削收入[4]。
2.剩余价值的合法占有。私营企业主是企业的出资人,因此他们也要执行资本增殖的职能,即占有一部分剩余价值。私营企业主财产的一部分是由剩余价值构成的,这是无可争辩的客观事实。决不能因担心影响私营企业主的积极性。担心影响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而片面地否认私营企业主占有剩余价值的事实及其剥削性。同时也应该承认,在我国现阶段这种对剩余价值的占有即剥削是不可避免的,并且是合理合法的。在私营企业中,还有一些私营企业主以偷税漏税、制假贩假、以次充好、坑蒙拐骗、走私、克扣工人工资和侵犯工人基本权益等手段获取大量财产,这些行为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法律所不允许的。
从收入的角度来看,私营企业主占有工人创造的一部分剩余价值,存在一定程度的剥削,这是毋庸置疑的。那么怎样看待私营企业存在的剩余价值和剥削问题呢?首先,必须确立一个标准问题。剥削问题从形式上看是个政治概念,但本质上是个经济概念,所以,对于私营企业中存在的剩余价值和剥削问题,应以经济的标准来看待。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由于剩余价值和剥削问题是同一定的生产力水平相联系的经济现象,所以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是评判剥削的标准。如果它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则其存在具有历史必然性和正当性,反之,则不然。具体地说,必须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从我国国情出发从邓小平的“三个有利于”标准出发来看待我国私营企业主的剥削问题。
我国现阶段生产力水平相对落后而又不平衡。私营经济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解决了大批的剩余劳动力,促进了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增加了国家的税收,从而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所以,在现阶段特定的生产力条件下,私营企业主剩余价值和剥削问题的存在具有客观必然性和历史进步性。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私营经济,允许一定程度的剩余价值和剥削存在,是为了调动包括私营企业主在内的一切积极因素,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从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并为最终消灭剥削创造物质基础。
另外,在考察我国私营企业中存在的剩余价值和剥削问题时,应当作以下扣除:经营管理劳动收入;市场营销风险收入;生产要素分配收入;上缴国家的税收和各种必要的费用。这4项扣除之后,才是私营企业主实际占有的剩余价值。因此可以说,我国私营企业主实际占有剩余价值的量和剥削程度,并不像马克思在劳动价值论中所概括的那样:瓷本家的收入就是工人所创造的全部剩余价值,其剥削程度是全部剩余价值与全部工人工资之比。其剥削程度要比马克思笔下的资本家小得多。
马克思指出:“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支配着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支配着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一切其他色彩都隐没其中,它使它们的特点变了样。”[5]我国的私营经济存在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经济、剩余价值和剥削等经济现象是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相联系的。党和国家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国有经济控制着国民经济命脉,私营经济、剩余价值和剥削只是局部的,处于从属地位;而且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私营企业主的剥削受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引导、监督和制约:私营企业主占有的剩余价值必须是合法的,必须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一切违法经营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还有相应的政策来调节私营企业主的过高收入,所以剥削受到了一定的限制。这与资本主义的情况有很大差别。在资本主义社会,剥削几乎遍及国民经济的各个角落,并且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剥削的范围日趋扩大。总而言之,资本主义社会的剥削是一种经济制度,而我国私营企业存在的剥削则只是一种经济现象。
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要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海内外各类投资者在我国建设中的创业活动都应该受到鼓励。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只有如此,才能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贡献力量。私营企业主凭自己的劳动为社会做出了贡献,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其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