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审计职责的涵义与特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涵义论文,职责论文,政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政府审计职责的涵义
政府审计职责既可定义为得到法
律确认的审计机关承担的任务和责任,
也可以理解为得到法律确认的审计机
关所拥有的事权。
广义的审计职责包括审计监督职
责和审计管理职责两个方面,因为审计
机关是专业的监督部门,承担着代表统
治阶级的意志审计监督公共财产保管、
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职责,这一职责是
任何国家的政府审计机关都具有的,但
其具体内容因各国的国情不同而有所
区别;同时,审计机关也是社会公共事
务的行政管理机关,承担着与审计业务
相关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责,这一职责的
有无及内容多少,因各国政体、审计体
制、文化传统等具体情况的不同而有所
狭义的审计职责即审计监督职责,
包括审计什么事项(职责的宽度)、审计
这些事项的哪些方面(职责的高度)以
及审计到什么程度(职责的深度)三个
方面,即包括审计事项范围、审计目标
层次和审计执行深度三个方面的内
审计事项范围是指审计机关应当
或有权对哪些事项进行审计或审计调
查,包括审计对象和业务内容两个方
面。例如,各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政府各
部门的财政收支、行政单位及使用国家
资金的事业与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国
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收支等,都属
于政府审计事项范围。随着人们对政府
职能和政府审计职能认识的不断提高,
政府职能定位和政府审计职能定位将
不断得到校正,政府审计事项范围也将
不断调整。
审计目标层次是指审计机关应当
或有权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或审计调
查应达到的目标或应弄清楚的问题,通
常包括审计事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等。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对政府审计需求
的不断提高和政府审计能力的不断增
强,审计的目标层次有着不断提升的趋
审计执行深度是指审计机关怎样
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或调查,即审计机
关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或调查应做哪些工作以及做到什么程度,通常包括审
查或调查、报告与公告、处理与处罚
等。审计执行深度的不同,意味着审计
机关承担的职责不同。因此,审计执行
深度是界定审计职责范围的一个重要
二、政府审计职责的特点
政府审计职责具有五个特点。
(一)不可推卸性
这是职责的基本属性。对于特定的
主体而言,职责就是不可推卸的任务。
审计职责对于审计机关而言,是不可推
卸、具有刚性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
范围、内容、程度和频率等履行职责。审
计机关不能超越法定职责范围进行审
计,也不能不充分履行相关法律规定的
职责,否则就是不作为和失职,甚至可
能是渎职。当然,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
审计职责时,必须是明确的和有限度
的,不能是模糊的和没有边界的,否则
就会给不恰当追究审计责任或任意推
卸审计职责留下空间或隐患。因此,在
有关法律、法规中设置审计职责,既要
考虑理论依据的充分性、社会与经济发
展的需求以及国际惯例等,也要考虑审
计机关的资源与能力的保障。例如,在
审计职责较多,而审计资源和能力相对
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在相关法律、法规
中规定延长定期审计的周期,或实行较
长周期的定期审计与较高比例的不定
期审计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明确规定可
以免于执行的职责及其条件,确保职责
能得到全面和充分的履行。需要说明的
是,定期审计的最长周期不得超过会计
资料保管的最短期限。各级审计机关在
履行法定审计职责时,不但要努力争取
审计资源,更要充分利用审计资源,合
理调配人力、物力、财力,加强审计成本
控制,确保法定审计职责的充分履行,
不得因审计资源不足而放弃部分审计
职责的履行,也不得以抓重点为名只履
行部分审计职责,反复审计某些单位而
长期不审计另一些单位。
(二)专属性
这是职责的基本要求。职责必须是
特定主体的职责,职责只有具有明确而
唯一的主体,才是明确的,才可能得到
充分履行,否则,就可能出现有利益时各个主体相争,无利益时没有主体过问
的情况。属于审计机关的职责,应当由
相关法律、法规确认为审计职责。审计
职责应当只是审计机关的职责,不能与
其他机关的职责相重叠。只有这样,审
计职责才是明确的,审计机关与政府其
他机关、社会审计组织、内部审计机构
之间的分工才是明确而合理的,政府审
计职责才可能得到充分履行,政府审计
的职能作用才能得到充分发挥,政府监
管体系才能是协调的,其职能作用才能
最大化。因此,与政府审计相关的法律、
法规必须合理而明确地规定政府审计
职责,政府审计机关必须充分履行法定
的审计职责,不得推卸和转移自己的职
(三)明确性
这也是职责的基本要求。职责的不
可推卸性和专属性要求职责必须具有
明确性,即必须是明文规定而不能是约
定俗成的,是专属于审计机关而不能同
时属于审计机关和其他机关,是可理
解、可确定、有限度、有边界的。因此,相
关审计法律、法规必须明确规定审计机
关负责的事项范围、审计各审计事项应
达到的目标层次、审计报告与公告的要
求及各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的确定原
则和方法等。管辖范围是指依法确定的
某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负责的对象范
(四)法定性
这是政府审计职责的重要特征。依
法审计是政府审计的基本原则,它既要
求国家健全审计法律法规,在相关法
律、法规中明确审计主体的资格条件、
职责权限、程序方法、责任追究等内容,
也要求审计机关及其人员必须依法行
使职责权限,不得越权行使职责,不得
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法定审计职责,不
得转移法定审计职责。审计机关是国家
的监管机关,在国家管理领域,法律对
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职责履行要求是
不同的。对监管者来说,只有法律确定
的职责才要履行,法律没有赋予的职责
则不能履行。对于被监管者而言,只有
法律确定的职责才要履行,只有法律禁
止的事才不能做,凡是法律没有规定的
义务都可不履行,法律没有禁止的事都
可以做。审计职责的法定性是审计职责
具有不可推卸性、专属性和明确性的重
要保证,是保证国家审计具有强制性和
权威性的重要前提条件。
(五)与审计权限的伴生性
审计职责与审计权限是相伴而生、
不可分离的。有责就要有权,否则,职责
就是空虚的;有权也必须有责,否则,权
限就是虚假的。审计职责涉及什么领
域,审计权限也应涉及什么领域。政府
审计权限是履行政府审计职责的权限,
政府审计职责是政府审计权限履行的
领域。但是,审计职责与审计权限的限
度往往具有反向的关系。所谓审计权限
的限度,是指审计机关对某项审计业务
行使权限的深度,通常最基础的权限是
获取资料权和审查权,更深程度的权限
是报告公告权、处理处罚权等。审计职
责范围较小,意味着审计机关的事权较
小,但审计机关可以对审计事项进行“深加工”,可以赋予审计机关较大的审
计权限,平衡审计机关的职权,充分发
挥其作用。反之,审计职责范围较大,意
味着审计机关的事权较大,但审计机关
往往难以对审计事项进行“深加工”,需
要赋予审计机关较少的审计权限,以确
保职责的充分履行,防止权力失控和腐
败的产生。
三、审计职责与审计职能的比较
(一)审计职能的涵义
审计职能是指审计应具有的功能,
是指审计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能干什么,
它取决于审计的本质特征,或者说是审
计本质特征的反映。如前所述,审计是
一种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作为经
济监督活动,它当然具有经济监督职
能;作为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它
具有客观性、公正性,因而还能够起到
鉴证和评价的作用。因此,人们对审计
职能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审计具有经济
监督、经济鉴证和经济评价三种职能。
(二)审计职责与审计职能的区别
审计职责是得到法律确认的审计
机关承担的任务和责任,审计职能是审
计拥有的功能。它们的区别在于:(1)审
计职责是审计主体拥有的,审计职能是
审计活动具有的;(2)审计职责是以法
律法规文件加以规定的,审计职能则是
审计本身所拥有的,无论是否有文件加
以规定,它都是存在的;(3)审计职责是
现实、具体、明确的,审计职能则是潜在的,需要人们不断加以认识。
(三)审计职责与审计职能的密切
审计职能是确定审计职责的重要
依据,审计职能必须通过审计职责和权
限才能具体化。通过审计职责的履行和
审计权限的行使,审计的职能作用才能
发挥出来。法律确认的审计职责也必须
符合审计职能的承受力,超越审计职能
的审计职责是不合理的。审计职责和审
计职能应当是匹配的,低于审计职能确
定审计职责,就不能充分发挥审计的职
能作用;超越审计职能确定审计职责,
审计职责也难以得到充分履行。政府审
计的主要职能是经济监督,政府审计机
关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共经济活动进行
经济监督。由于政府审计机关有较高的
独立性,也有经济鉴证和评价职能,因
此,受托鉴证公职人员的经济责任履行
情况、对公共经济活动的效益性进行审
计评价等,也应当是政府审计机关的应
四、审计职责与审计职权的比较
(一)审计职权的涵义
审计职权这一概念的实际用法有
三种:一是指审计职责和审计权限,此
时,审计职责就是审计职权的一部分;
二是指审计职责和审计职权就是同义
语;三是指审计权限,也叫审计权力,此
时,审计职责与审计职权是两个具有密
切关系的不同事物。我们这里要比较的
是审计职责与审计权限的关系。
审计权限的涵义也有广义与狭义
之分。广义的审计权限,是指为保证审
计职责得到充分履行,由法律赋予审计
机关实施审计监督行为和其他有关监管
行为的权力,通常包括审计监督权限和
其他监管权限。在民主法制社会中,一切
职位的权力都应当是有限的,因而权力
通常被称为权限。狭义的审计权限,是指
法律赋予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过程中享有的权力。各国由于政治体制
和审计体制以及文化传统不同,特别是
对审计的职能认识不同,法律赋予政府
审计机关的审计权限就不同。一般来说,
独立性越高的政府审计机关,其代理性
就越强,其权限也就越少,通常没有处
理、处罚或审判权力。相反,独立性不是
很高的行政体制下的政府审计机关,其
虽然也有代理监督的职能,但更有服务
于政府自身管理的自律要求,因此,这种体制下的政府审计机关除了拥有常
规的获取资料权、检查权、调查权、报告
和公告权之外,还有一些行政强制权、
行政处理处罚权等权限。
(二)审计职责与审计权限的区别
审计职责与审计权限的区别至少
有五点:(1)审计职责以客观存在的审
计和其他业务事项为基础,而审计权限
以政府拥有的行政权力为基础;(2)审
计职责是由法律确认和界定的,而审计
权限是由法律赋予和保障的;(3)审计
职责是国家基于政府分工对审计机关
活动范围的界定和要求,而审计权限是
为保证审计机关活动正常进行而赋予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可以采取行动
的权力;(4)审计职责具有刚性,审计机
关不能推卸,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
计权限则是有一定弹性即有自由裁量
权,审计机关可以根据业务活动需要依
法自主行使;(5)审计职责与审计机关
的独立性一般具有正向比例关系,审计
机关的独立性越高,其可以监督的事项
范围越广,目标层次就越高,而审计权
限与审计机关的独立性一般呈反向比
例关系,审计机关的独立性越高,其权
力就越有限,否则,易导致权力失控,产
生滥用职权和腐败等问题。
(三)审计职责与审计权限的联系
审计职责与审计权限是相伴而生、
不可分离的关系。有责就要有权,否则,
职责就是空虚的;有权也必须有责,否
则,权限就是虚假的。审计职责涉及的
领域越多,审计权限的种类就越多,如
果审计职责涉及审计监督以外的领域,
审计权限也应当有审计监督权限以外
的相应权限。就被审计事项而言,审计
职责其实是审计机关的事权,从国家对
审计机关的要求而言,审计权限其实也
是审计机关的职责。因此,审计职责和
审计权限有时是很难区分的。当法律规
定审计机关必须履行某种权限时,这种
权限就同时成为审计机关的职责。另
外,当某项职责与权限难以区分时,国
际通行的惯例是将其作为职责来规
定。例如,政府审计机关对行政部门和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审计的业务指
导、监督,对社会审计质量的监督等,既
是职责也是权限,但法律上都是作为职
责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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