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旅游信贷消费发展缓慢的原因及改进对策_信用卡论文

我国旅游信贷消费发展缓慢的原因及改进对策_信用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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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旅游消费发展很快,已与住房消费、家用汽车消费、文化教育消费、信息消费等并列成为我国的消费热点,并且还呈现出升温趋势。但旅游信用消费却在我国发展缓慢,本文就如何尽快地推动和促进我国旅游信用消费的发展进行探讨。

一、旅游信用消费概述

旅游信用消费是指银行向消费者个人发放的用于支付旅游费用的人民币贷款,是银行为方便个人在境内外旅游而提供的一种新型的信贷方式。该贷款只能用于支付与贷款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的特约旅行社的旅游费用[1]。 旅游信用消费又叫旅游消费信用或旅游消费信贷。旅游信用消费是从旅游消费者的角度来称呼的,旅游消费信用、旅游消费信贷则是从银行的角度来讲的。因此,旅游信用消费和旅游消费信用、旅游消费信贷实际上是对同一个问题从不同角度的不同称谓。

与其他形式的信用消费相比,旅游信用消费具有如下特点:(1)期限短。旅游信贷消费为短期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各银行在具体办理时,贷款期限常分为6个月、1年、2年等几个档次。(2)金额小。旅游信用贷款额度,各银行规定有差别,一般最低为2000元,最高为5万元。通常,国内旅游贷款金额上限为2万元,国外旅游贷款金额上限为5万元。(3)时间性强。旅游活动的季节性强,尤其集中于春节、“五一”和“十一”等长假,使得旅游信贷消费的时间相对集中。同时,银行对旅游信贷消费规定国内线路提前20天办理贷款申请,国外线路提前40天办理,也加强了它的时间集中性。(4)贷款年龄较为宽松。考虑到老年人对旅游需求有日趋增长的趋势,旅游消费贷款对年龄的限制较其他个人消费信贷宽松,其年龄限制在20—65岁之间[2]。

二、我国旅游信用消费的现状

自从1999年3 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以来,许多商业银行适时地推出了旅游消费信贷业务,如建行推出的“乐当家”、农行推出的“乐悠然”,招商银行的“居家乐”,希望通过这一业务的开展,提升消费者的消费能力,有效地启动消费市场。目前,商业银行推出的旅游消费信贷业务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指明用途的旅游消费信贷,如中国银行推出的“旅游度假消费贷款”,光大银行的“旅游信贷业务”等,有的银行还开展了可用于旅游消费的“个人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另一种是信用卡业务[3]。但从目前运作的实际效果看,旅游消费信贷在我国的发展状况很不理想。如2004年“五一”旅游黄金周,北京共接待游客361万人次,进账25亿元, 而开办了旅游贷款的市商行和工行只贷出了可怜的一笔[4]。主要表现在:愿意与银行签约的旅行社太少, 成为贷款旅游的主要“拦路虎”;旅游活动中,旅游者绝大部分愿意采用现金即期支付消费,而采取旅游信用消费的比例极低。致使旅游消费信贷业务量在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总量中所占的份额极低,对旅游消费的促进作用非常有限。

三、我国旅游信用消费发展缓慢的原因

(一)从旅游信用消费主体看

1.未来预期的不确定性降低了人们的消费倾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旅游信用消费的即期增长

个人心理预期影响个人的当期消费支出,进而影响消费信用需求。当前,居民的收支预期变化对消费产生了不利影响。一是收入预期不确定。随着就业形势日趋严重,人们的职业稳定性下降,收入不确定性提高,收入预期变小。尽管收入总额增加,居民仍不能大胆消费。二是支出预期不确定。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推进,一些原有的福利性收入,如住房、医疗和教育等,逐渐变成了货币性支出。加上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还在进行中,还不完善,未来生活不确定性增强,使得未来支出的不确定性增强,消费趋于保守。收支预期相反方向变化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消费的即期增长,也制约着旅游信用消费的发展和增长[5][6]。

2.传统的消费观念对居民消费行为产生影响,从而制约着旅游信用消费

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受文化因素、社会因素、个人因素和心理因素等四种因素的影响。这四类因素中对消费者行为影响最大的是一个民族的传统文化,它影响到社会的各个阶层的每一个家庭,进而影响到每一个人的心理和行为,从而影响到消费者的直接消费行为。信用消费是一种“先消费,后付款”的“后储蓄”式消费方式。就消费观念而言,我国消费者长期以来一直受传统消费心理、消费习俗、消费观念等因素的影响,人们的消费行为表现为“量入为出”或积蓄消费(滞后消费)。对于目前出现的“负债消费”(信贷消费)、“借款消费”观念,大多数消费者还缺乏相应的心理突破和观念更新,信用消费观念还非常淡薄。

旅游消费是服务性的消费,是人们的基本生活得到满足后的一种精神上的消费,属于高层次的消费。目前,旅游者的外出旅游基本上是一种积累性消费,而不是一种经常性的消费。人们认为旅游消费,尤其是出境消费还是一种奢侈消费。对于借钱旅游,我国大多数居民认为是一件不可思议的事情,借贷消费意识更弱。一家调查公司在北京曾做过一个调查,在住房贷款、助学贷款、汽车贷款、耐用消费品贷款、旅游贷款等众多贷款消费品种中,旅游消费支出排名靠后。在大多数普通百姓心目中,旅游消费还不是生活的必需品[7]。

(二)从旅游信用消费的环境看

1.信用消费环境差

消费信贷的开展是以信用作为基础的。目前,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转型期,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信用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在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信用缺失现象都较为严重。从制度环境看,整个宏观经济环境的信用严重缺失;从信用文化来看,人们的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观念极为淡漠,信用文化极度缺乏。在这种情况下,消费信贷很难快速推进,旅游信贷消费就更难开展了。

2.金融体系对旅游消费信用的支持不够

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制度是发挥消费信贷作用的基础,也是转变旧有的消费观念形成现代消费意识的前提。目前,尽管我国已开始启动旅游消费信贷业务,由于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不完善,我国消费信贷中信息不对称问题严重,使授信方无法全面、准确掌握信贷消费者(受信方)的资信状况,不得不以繁琐的手续、严格的条件抬高旅游消费信贷的门槛,极大地制约了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如办理一笔万元左右的旅游贷款,首先必须在指定旅行社选线路,缴付一定的首付金,还要向银行提供多种有效凭证,包括单位的担保和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等,特别是在担保问题上,要提供单位操作承诺书、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印鉴、法人代表签章预留,有限公司还要提供董事会决议,甚至最近一个季度财务报表等,银行还要对客户的偿还能力进行调查,来来回回需要几个轮回[4]。从旅游公司填表格到单位盖章、寻找担保人,再到银行送表格、各级审批,一个圈子兜下来,少说也得半个月。而银行的规定也是“国内线路20天前办贷款申请,国外线路提前40天办理”,使许多游客赶不上时间,办不了。而且银行运作模式刻板。目前市场上流行的旅游贷款产品,大多数方式呆板单一,一般由银行和旅游公司联合推出,客户只有在指定旅行社选定线路才能提出申请,而贷款则直接打进旅行社的账户中,贷款者不允许付现,只能跟随银行指定的旅游公司组成的旅游团随行。游客选择的余地不大。加上旅游消费信贷属于零售性贷款,其贷款的对象是分散的众多的个人,银行认为旅游贷款每一笔业务额度小,季节性强,又要与旅行社发生业务往来,工作量大,效益不明显,积极性也不高,从而影响了旅游信用贷款的发展。从旅行社自身的角度,开办该业务,得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有一定风险,于是许多旅行社的态度也不积极,不愿操这份心,挣这份钱,自然与银行签约的旅行社就少。

3.制度环境的不完善不利于旅游消费信用的产生和发展

(1)社会保障制度与消费信用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居民收入增加和支出减少的预期形成,从而提高消费信用需求,“社会保障制度与消费信用需求呈某种正相关性”[8]。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还在进行中,还不完善,居民对自己承担的改革成本和新保障制度的保障程度预期不明,普遍心存疑虑,增强了未来生活的不确定性,从而降低了人们的消费倾向。

(2)法律制度与消费信用

良好的法律环境是信用消费产生和发展的前提条件之一,它有利于保障旅游信用消费参与各方的权利,有利于降低消费信用市场的交易费用,有利于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像美国在消费信贷开办之初就注意加强立法,制定了《平等信用法》、《公正信用报告法》、《恰当催收债务法》、《消费者信贷保护法》等,为消费信贷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虽然我国制定了《担保法》、《票据法》、《信贷管理条例》等有关信贷方面的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一般都是为了生产性信贷而立,针对消费性信贷的法律法规,国家尚未制定专门的《消费信贷法》来保护消费者、销货商和金融机构三方权益,使旅游消费信贷的开展缺乏法律支持。

四、加快发展我国旅游信用消费的对策

虽然旅游消费信贷在我国进展比较缓慢,但旅游消费信贷的发展空间巨大,前景非常乐观。可从以下几方面来促进我国旅游消费信贷的发展。

(一)稳定收支预期,增强旅游者的信用消费信心

对于既定的收入水平来说,如果收支预期稳定,人们的消费信心就能够稳定,消费需求就能扩大,自然也有利于旅游信用消费的发展和扩大。一是提高居民收入。收入是消费的基础,居民收入不提高,潜在需求就难以转化为有效需求。要努力扩大就业,改善就业机制,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的持久性收入,特别是着重提高中、低阶层的收入,稳定居民的收入预期。二是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尽量降低人们对未来支出预期的不确定性。

(二)更新观念,提高对发展旅游消费信贷重要性的认识

针对我国不少旅游者观念比较保守,不敢大胆地负债消费的状况,应该通过大力宣传,让旅游者认识到旅游消费信贷对促进旅游消费结构的优化和升级、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认识到旅游消费信贷给他们外出旅游带来的方便和好处,认识到消费信贷是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的一种手段,人们可从消费信贷中受益,使人们从心理上、观念上转变“无债一身轻”的消费观念,在消费方式上从自给型消费向借贷型消费转变,在消费行为上从滞后型消费(“积蓄——购物——积蓄”)向信用支持的适度负债型消费(“贷款——购物——积蓄——还债”)转变,从而刺激和促进旅游信用消费。

(三)对旅游者的信贷消费行为进行引导

根据消费者行为理论,消费者的消费决策一般要经过认知——感情——行为三个阶段。消费不是自发的,是人们有意识的行为。政府和银行要根据不断满足人们消费需要的客观要求,根据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对消费进行正确引导。要通过一定的宣传促销活动,将有价值的独特的信息传递给旅游信用消费的目标市场,以达到目标市场对旅游信用消费的认知,进而影响目标市场对旅游信用消费的情感,积极吸引目标市场采取旅游信贷消费行为。

(四)培养旅游消费信贷的主体阶层,着力启动这部分市场的消费信贷活动

旅游消费信贷的使用者必须要有稳定的未来收入。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支撑市场的主体是中等收入阶层。根据研究,我国出境旅游开始由高收入人群的高消费活动向中等收入人群和中等消费水平转变。[9] 所以,在旅游信用消费对象的选择和拓展上,针对高收入阶层消费活跃和低收入阶层消费潜力不大的现实,应将中等收入阶层和有较高消费预期的青年消费群体作为我国旅游信用消费的主体,着力启动他们的消费信贷活动,并依据他们的经济承受能力和消费倾向来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特别是刚工作或刚成家的青年人将是旅游贷款的主要选择者。因为年轻人因处于生命周期的初期,对未来更容易充满信心和追求时尚,对消费信用的需求会更大一些。同时,青年学生也是旅游信用消费不可忽视的一个市场,具有巨大的市场潜力。随着家庭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公共假期的增多,大学生纷纷热衷于外出旅游。但是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其出游支出相对较少,出游花费总体数量偏小。由于大学生具有强烈的出游愿望,目前已经出现大学生就业旅游和贷款旅游的新迹象。

(五)不断拓宽旅游消费信贷领域,创新消费信贷品种

金融机构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调整政策,提高效率,增加旅游信贷品种,扩大旅游消费信贷的规模和资金来源。(1)推行旅游信贷会员制。个人旅游信用资料可通过建立会员制的机构来获取,如由旅行社和旅游网站等单位建立会员档案,经严格审查核实后可与银行联网,实行资源共享。当会员需要申请旅游贷款时,银行信贷员可在资料库里调出其档案进行分析,评估,迅速做出反应,使申请贷款的手续更为简单、快捷[10]。(2)推出信用旅游贷款。信用贷款是指银行单凭借款人信誉发放的贷款,手续简便、贷款要求条件相对较少,但风险较大。目前仅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开办此种贷款业务。其他银行可考虑推出此业务,凭个人信用,不用抵押、担保就可以贷款。如北京市商业银行正在考虑推出该业务。(3)大力宣传和拓展旅游信用卡业务。目前,我国旅游者外出旅游时,普遍携带现金进行消费,这不仅给旅游者带来不便,而且不利于旅游者的人身安全。与现金交易相比,信用卡具有许多优越性,如降低现金交易的风险,降低交易成本,减少相关犯罪,提高交易效率,刺激消费,推动消费市场的活跃等。对旅游者来说,使用信用卡不仅使支付手段更为方便、安全,还免去了每次申请贷款的繁琐手续。特别是贷记卡,具有先消费后还款的功能,且有免息期、最低还款期等特点,银行根据申领人的资信情况,给其一定的透支额度,更能保障用卡人的方便、快捷,非常适合出游频繁的个人使用。商业银行应大力发展信用卡业务,鼓励旅游者先消费,后还款。近几年,我国的信用卡业务发展迅速,如中行的长城卡、建行的龙卡、工行的牡丹卡和农行的金穗卡,都可以为旅游者利用。目前,万事达、运通、日本JCB、大来等几家国际信用卡组织在中国发行了国际信用卡。中行、农行、工行、建行、招行等也发行了国际卡,为旅游消费者出境旅游活动的开展提供了极大的方便[11]。

(六)健全和完善消费信贷的法律制度,使旅游消费信贷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

一方面,政府应加快制定消费信贷的法律法规,如《个人信用法》、《消费信贷法》、《公平使用信息法》、《个人信用破产法》等法律,以规范旅游消费信贷行为,让旅游者有参加消费信贷的积极性和还贷的约束性,让银行有开办旅游消费信贷业务的动力和责任感;另一方面,要尽快对《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消费信贷的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完善和补充,尽量简化手续、降低费用、放宽条件,使之有利于促进和规范旅游消费信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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