箕子“八条之教”的理论内涵
马骁英
(沈阳大学文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44)
摘 要: 据司马迁《史记》、班固《汉书》、伏生《尚书大传》以及《逸周书》等典籍记载,殷末周初的晚商遗老箕子胥馀于周武王十一年东适“朝鲜”,并创制发布了具有治国治民法令性质的“八条之教”。此“朝鲜”非彼“朝鲜”,经傅斯年《东北史纲》、张博泉《东北地方史稿》、毕宝魁《东北古代文学概览》等著作考证,箕子胥馀东适之“朝鲜”,位于今辽宁西部的朝阳地区。箕子胥馀的“八条之教”,具有深刻的政治文化内涵,在东北亚文明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 箕子胥馀;“八条之教”;理论内涵;《尚书·洪范》
殷亡周兴的鼎革之际,矢志忠于殷商的孤忠之臣箕子胥馀的个人命运,是深可怜悯和叹息的,在两难的抉择中,他作出了最不得已的也是最难为人所理解的决定。《史记·宋微子世家》:“纣为淫佚,箕子谏,不听。人或曰:‘可以去矣。’箕子曰:‘为人臣谏不听而去,是彰君之恶而自说于民,吾不忍为也。’乃被发佯狂。”[1]李朝朝鲜史学家安鼎福《东史纲目》:“纣为淫佚,箕子谏,不听,而囚之为奴。”[2]故国覆亡、山河易姓之后,箕子又不得不面对创巨痛深的亡国之辱和入主朝歌的胜利者的故作姿态、收买人心的有德之色,不得不面对自己将成为新统治者用以安抚前朝人心的工具这一可悲现实。《史记·殷本纪》:“周武王遂斩纣头,悬之大白旗,杀妲己,释箕子之囚,封比干之墓,表商容之闾。”[3]《史记·周本纪》:“武王命召公释箕子之囚。”[4]抱憾痛惜、心有不甘,应当是此时箕子胥馀最主要的心理状态。官居太师(一作“父师”)、淹贯群籍的箕子胥馀,精通谙熟历代治国行政的经验和策略,本有可能学以致用,复兴殷室,但却在昏君治下毫无用武之地,眼见亡国覆巢,却无法匡救。在获释之后,屈辱、遗憾、不甘、惭恨等多重心理刺激着箕子,于是,他最终选择出走,东归殷商祖源地辽海地区,重起炉灶,存续殷祀,再造他心中的理想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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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条之教”诞生的历史背景
背负国仇家恨却又因获释而与新统治者暧昧不清的箕子胥馀,毅然选择东迁辽海,另辟蹊径,远离是非之地、伤心之土,在祖源圣地重塑河山,重新挽回殷商民族的尊严。他率领五千殷商遗民携强势文明东适辽海,在殷商民族主体南下中原五六百年后重归祖庭,志在用优势文化在祖先龙兴之地重整殷商旗鼓,再现契汤辉煌。
箕子胥馀回归辽海祖庭之后,鉴于历史与现实的双重因素,开始了经过深思熟虑的制度建设。在历史因素方面,殷商末年,尤其是帝辛(纣王)统治时期,法制崩坏,纲常凌迟,社稷失序,政权在法制领域呈现混乱无序、苛虐残酷的状态,箕子胥馀深知欲乱其国必先乱其法的道理,目睹了殷末法制乱象的他痛心疾首于国家法宪不明,于是当他在辽海地区首次有机会独立治国、一展抱负时,他首先着手的就是法律制度的建设。在现实因素方面,孤悬东北边陲的辽海祖庭故土,由于与殷商中央政权和中原文明年深日久的遥隔疏离,社会政治面貌落后,社会文化基础薄弱,社会制度体系残缺,亟待从法律制度建设的角度入手,对社会加以全面的规约、完善、调整、充实和重塑。于是,箕子胥馀在周武王十一年,即抵达辽海故土当年,便创制、发布、推行了东北亚历史上著名的“八条之教”,在辽海地区全面启动了法律制度的建设工程,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产生了深远的文化影响。
二、“八条之教”的基本内容和理论价值
箕子“八条之教”,在具体内容上,属于治国治民的法令训谕。其完整内容的文字记载,见于东汉班固的《汉书》和南朝刘宋范晔的《后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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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个人及家族过敏史 在现患的480例哮喘儿童中婴幼儿期有湿疹史者129例(26.87%),有过敏性鼻炎史者119例(24.79%),有药物过敏史者85例(17.71%),有食物过敏史者48例(10.00%)。一级亲属有哮喘史者27例(5.62%),有其他过敏史者49例(10.21%),二级亲属有哮喘史者34例(7.08%),有其他过敏史者22例(4.58%)。
箕子胥馀在辽海地区所创制的“八条之教”还具有更为宏大深远的理论意义和学术影响。那就是,箕子胥馀的“八条之教”实际上是后世名闻四海、被奉为圭臬的《尚书·洪范》的理论雏形。
三、“八条之教”的理论影响
箕子胥馀“八条之教”的前半部分保存在东汉班固的《汉书》中,后半部分则保存在南朝刘宋范晔的《后汉书》中。《后汉书·东夷列传》:“昔武王封箕子于朝鲜,箕子教以礼义田蚕,又制八条之教。其人终不相盗,无门户之闭,妇人贞信,饮食以笾豆。……其人性愚悫,少嗜欲,不请丐。男女皆衣曲领。其俗重山川,山川各有部界,不得妄相干涉。同姓不昏。多所忌讳,疾病死亡,辄捐弃旧宅,更造新居。知种麻,养蚕,作棉布。晓候星宿,豫知年岁丰约。常用十月祭天,昼夜饮酒歌舞,名之为舞天。又饲虎以为神。邑落有相侵犯者,辄相罚,责生口牛马,名之为责祸。杀人者偿死。少寇盗。能步战,作矛长三丈,或数人共持之。”[6]张博泉、魏存成《东北古代民族——考古与疆域》:“‘八条之教’为箕子所制作。在《汉书·地理志》中保存有禁杀、禁伤、禁盗、禁淫四条。《汉书·地理志》实择其要而记。‘八条之教’属于法制禁约的条文,箕子是以濊为主立国,其他四条均被收在《后汉书·东夷列传·濊》中。在《后汉书·东夷列传·濊》中可以检出四条与《汉书·地理志》四条性质相同的条文,即禁各部相干涉、禁邑落相侵犯、禁同姓婚、禁犯忌。《汉书》四条、《后汉书》四条,可合为如下八条:其一,禁杀之约,‘相杀者以当时偿杀’;其二,禁伤之约,‘相伤者以谷偿’;其三,禁盗之约,‘相盗者男没入为其家奴,女子为婢,欲自赎者人五十万’;其四,禁各部相侵犯之约,‘山川各有部界,不得妄加干涉’;其五,禁邑落相侵犯之约,‘邑落有相侵犯者,辄相罚,责生口牛马,名之为责祸’;其六,禁同姓婚之约,‘同姓不婚’;其七,禁淫之约,‘妇人贞信不淫辟’;其八,禁犯忌之约,‘多所忌讳,疾病死亡,辄捐弃旧宅,更造新居’。八条之教,是箕子东适之后制定的治国大法,行数百千年之久,具有法与道义结合、刑赎并行、变原濊貊旧制为新制诸特点,对后来我国东北民族的影响是深远的。”[7]通过分析“八条之教”的具体内容,可以得出如下结论。首先,“八条之教”在各种历史文献中,都被称为是“制”“作”出来的,古人用字精审,寓有深意,绝不随意用字,这说明“八条之教”在当时绝不是随口而出、口耳相传的,而是形成文本的明文法宪规定,是经过当时的自上而下、乾纲独断的立法程序来制作、颁布和实施的。其次,“八条之教”化繁为简,言简意赅,崇尚宽略,避免严苛,通过简化法律条文,消除严刑峻法,来实现社会安定与有序。再次,“八条之教”实现了法令制约与道德规训的统一,通过道德教化,在全社会形成尚德守法的整体氛围,使违法者成为受歧视的异类和绝对孤立的少数,造成针对违法行为的强大道德震慑和舆论压力,从而保证了法律的贯彻实施和对法律的普遍遵守,使得以违法为耻成为社会风尚和习惯传统,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得到了融合统一。第四,“八条之教”实现了刑与赎的结合,刑、罚并行,对于减少平民沦为奴隶的数量,对于保证国家兵源等都是有利的。第五,“八条之教”坚持了因地制宜、商制与夷制相结合的明智的法治路径。
据司马迁《史记》、班固《汉书》、伏生《尚书大传》、孔颖达《尚书正义》以及《逸周书》等典籍记载,箕子胥馀于周武王十一年东适“朝鲜”(地在今辽西朝阳)并创制“八条之教”,于周武王十三年撰写《洪范》初稿于其东适之地“朝鲜”并在入周朝觐时对周武王进行了陈述。《洪范》是箕子向周武王陈述的所谓“天地之大法”,实际上是商代贵族政权总结出来的统治经验,“洪”的意思是“大”,“范”的意思是“法”,“洪范”即统治大法。箕子向周武王陈述“天地之大法”,实际上是提出了帝王治理国家必须遵守的九种根本原则,即“洪范九畴”。
《汉书·地理志》:“殷道衰,箕子去之朝鲜,教其民以礼义、田蚕、织作,作犯禁八条,相杀以当时偿杀,相伤以谷偿,相盗者男没入为其家奴,女子为婢,欲自赎者,人五十万,虽免为民,俗犹羞之,嫁取无所雠,是以其民终不相盗,无门户之闭,妇人贞信不淫辟。……可贵哉,仁贤之化也!东夷天性柔顺,异于三方之外,故孔子悼道不行,设浮于海,欲居九夷,有以也夫!”[5]这是历史文献中关于箕子“八条之教”的最初记载,先记教谕之内容,次叙其执行效果和对当时当地之影响,后联系圣人名言典故说明东藩夷族文明程度的卓越不凡与箕子当年遗留的法宪教化有关,突出了“八条之教”的后世影响的巨大。
《尚书·洪范》所建构的“洪范九畴”的具体内容是:“初一曰五行。次二曰敬用五事。次三曰农用八政。次四曰协用五纪。次五曰建用皇极。次六曰乂用三德。次七曰明用稽疑。次八曰念用庶征。次九曰向用五福,威用六极。”[8]《尚书·洪范》是一篇深刻反思、细致总结、反复申说、向为君者传授统治经验和行动规范的文献,其用意在于通过法宪制度来强化、神化、优化君权,并提高君主自身的警惕性。这一治国的大经大法受到周王朝以及此后的历代统治者的高度重视,并被历代加以奉行,对后世影响极大。
认真梳理《尚书·洪范》的内容不难发现,“洪范九畴”与“八条之教”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相似性和传承关系,存在着显著的理论渊源。在形式上,两者都呈现出条分缕析的形态,体现了高度细致的条文化、规范化倾向,而且,后出的“洪范九畴”比诞生于前的“八条之教”具有更为严密的逻辑思维,体系更为成熟、完整、严密,所列各项条款更加精雕细琢,内在联系更加紧密,整体结构更加浑然一体,明显是从“八条之教”这一法条化的理论雏形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而来。在内容上,两者都具有鲜明突出的法宪性质,要求严格奉行遵守,具有强烈的规训制约功能,而且,诞生于前的“八条之教”是对基层社会的规范,是治理广大民间的律令、法则,而诞生于后的“洪范九畴”是提供给统治者的政治哲学理论规律和原则、决策和行政准则、治国治人的基本经验、驾驭国家和统摄民心的规则和手段,从内容上看,“洪范九畴”明显是在“八条之教”这一理论雏形的基础上,经过广泛深入的基层社会治理实践,而总结、升华出来的,是从基层经验到国家经验的完美飞跃。
因此,基于从形式到内容两方面的分析,可以判定,“八条之教”是“洪范九畴”的理论雏形,箕子胥馀所创制推行的“八条之教”为《尚书·洪范》的诞生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
四、结论
综上所述,箕子胥馀的“八条之教”以律令法宪的形式,在古代辽海地区推行道德教化,在东北亚历史上首次将法治与德治相融合。北魏郦道元《水经注》:“朝鲜,故箕子国也。箕子教民以义,田织信厚,约以八法,而下知禁,遂成礼俗。”[9]箕子的“八条之教”以法安邦,以德化人,移风易俗,垂范后世,不仅在实践层面上开启了古辽海历史的新篇章,而且在理论领域肇启了后世景仰的“洪范九畴”,其深刻的理论内涵和宝贵的理论价值经受住了历史的考验。
参考文献:
[1][2]黄斌,刘厚生.箕氏朝鲜史话[M].呼和浩特:远方出版社,2007:30.
[3][4] 【西汉】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59(1):108; 126.
[5] 【东汉】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6):1658.
[6] 【南朝宋】范晔.后汉书[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817.
[7]张博泉,魏存成.东北古代民族——考古与疆域[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7:53-54.
[8] 【唐】孔颖达.尚书正义[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299.
[9] 【清】马骕.绎史[M].北京:中华书局,2002:第二册340.
中图分类号: G0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6-5079(2019)24-0156-02
作者简介: 马骁英,男,汉族,辽宁海城人,博士,讲师。研究方向:辽海国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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