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贸仲裁中中国企业的法制角色提升
□文/范 婴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法学院 河南·郑州)
[提要] 随着“一带一路”的推进,中国企业越来越多地参与国际经贸合作的同时也遇到相关国际贸易纠纷和仲裁,但时常处于不利地位。如何应对国际经贸合作可能产生的争端,是中国企业走出去所要面临的迫切问题。本文主要从相关案例出发,探讨中国企业在国际仲裁中出现的问题和原因,试从政策和企业层面提出相关的解决措施和方案。
关键词: 国际经贸;仲裁;法制
仲裁是在法庭外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它具有公正、便捷、时间和经济成本低等特点,越来越受到国际合作中的企业所青睐。尤其是在国际经贸合作中,来自不同国家的合作企业在产生经营、产权等纠纷时往往通过国际贸易仲裁方式来解决争端。这种第三方或第三国参与的仲裁方式,首先节省了时间成本,比法庭判决方式大大缩短了调解时间,而且规避了法庭判决的属地原则所可能造成的地域法律差异。另外,仲裁机构能够有效地执行仲裁决议,是因其有明确和完善的仲裁程序、仲裁协议和仲裁规则。如今,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间贸易合作领域越来越广泛,在国际经贸合作的合同中,仲裁条款已经成为各国企业间合作的必备。目前,仲裁方式之所以有较之法院判决更为有效的执行力,是由于全世界已有148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纽约公约”,即《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在欧美等主要发达国家等大多数国家,仲裁裁决都可以得到承认和执行。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脚步加快,自从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为顺应中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发展形势和国家“一带一路”背景下的发展机遇,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脚步也不断加快。随着国际间贸易往来的增多,中国企业同外国企业和外国政府间在进出口、工程项目、产品加工等领域的经贸合作愈加紧密。但是由于中国的企业文化传统、管理制度和发展思路同国外企业和文化的差异,在合作中产生的各种分歧、争端是客观存在的。而近年来有中国企业参与的国际仲裁案件中,由于种种原因,中国企业时常遭遇挫折。例如2014年1月,美国美洲豹能源公司向新加坡提起的仲裁申请中判定中国中机新能源公司违反了《总包合同》的约定,裁决中机公司向美洲豹公司进行赔偿合同损失金额,以及相关利息和费用。最近较受关注的案例则是在2018年10月31日,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发布声明声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中国红牛维他命的经营期限为20年,即将到期,而中国红牛公司对结果否认,此案正处于进一步争端中。
一、中国企业在国际仲裁中面临的一些问题
过去十多年间,中国企业在国际仲裁中遭遇的败诉和赔偿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而有些案件虽然胜诉,却由于仲裁费用和时间成本的付出给企业带来较大负担。国际贸易、国际商事仲裁由于在西方国家的历史较长,相关法律和服务较为完善,而中国企业在面对仲裁时由于文化背景和现实情况等原因,往往显得不够专业和擅长,这其中也存在多种原因。
(一)语言、文化背景差异。首先,在与以英语为母语的国家相比,中方企业的律师和法律团队在材料准备、语言陈述方面都处于劣势。即使聘请外籍律师,在吸收中文材料方面也难免在语言细节上有失偏颇,国外的仲裁机构多是由外籍仲裁员组成,对中国文化和法律的生疏也易使中方企业不利;其次,中国企业立足于国内的历史文化背景,往往在订立契约和合同时不够细致,很多企业有“求和”、“买卖不成仁义在”等传统思维,与西方企业立足法制,重视法律的思维有较大差距。这导致中方企业在以往的国际仲裁案件中多处于被告的地位,在执行合同条款时没有时刻冠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制思想。
我国规范中未对直线最大长度做出明确限制,公路规范中规定“直线长度不宜过长,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而采用长直线时,应结合沿线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美国对道路直线最大长度规定为3mile(约为4.83km),德国则规定直线最大长度不超过20V(V为行驶速度)。国内认为一般直线路段的最大长度(以m计)应控制在设计速度(以km/h计)的20倍为宜。
此案例表明,中国企业在与沿线国家订立企业间合作合同时,要仔细关注和考察执行财产所在国家的法治状况、地域文化,企业的法律部门要做好开展相关业务和合同的法律风险评估和防范。要了解所在国家所加入的相关投资条约,选择涵盖本身相关业务,保护水平高的条约进行合同订立。要根据需要或所在国加入的相关公约进行“国籍筹划”,将可能争议的投资及时转到第三国的子公司,获得第三国企业与所在国签订合同的投资保护。
要改变中国企业目前国际经贸合作所处的地位,顺利应对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国际间经贸合作的顺利进行,中国企业首先要在主观上做好较完备的法律相关准备,要切实考察合作企业所在地的法治环境和地方法规。例如在“一带一路”背景下,沿线国家的法治环境较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缺陷。2010年1月,蒙古政府撤销相关中国企业的矿业许可证,涉事的三家中国企业就其与蒙古国政府的矿业投资争端请求仲裁。荷兰海牙仲裁庭2017年6月底裁定对本案无管辖权,东道国是否实施了非法征收的相关争端只能由东道国国内法院审理。
从国家和政府到企业层面都要不断进行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的细节研究,从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商会到企业都要树立国际经贸的法律意识,重视企业的法律建设,重塑中国企业在国际经贸舞台的法制形象,具体要做好以下几点:
二、确保中国企业在国际仲裁主动地位的法制策略
(三)中国企业对于国际贸易仲裁的重视性不足。有些中国企业在成为贸易争端仲裁被申请人时,没有积极有效地进行材料准备、法律支持等措施。消极的应对态度、法务证据材料递交不准时,导致了中国企业败诉的可能性。相比于国内经贸仲裁的重视争端双方的实体公正,国外的经贸仲裁机构的行事情况则不同,仲裁庭的仲裁程序、时间方面被仲裁员严格执行,如果当事人双方不遵守仲裁程序、不积极应对仲裁要求,很可能导致程序失权。例如,仲裁庭在最后举证期限的时间期内,如果当事人不积极准备证据、材料并按时提交,就将失去举证机会。在积极配合仲裁庭程序的同时,按照仲裁要求准备有利于自身的程序性方案,才是积极应对确保仲裁结果有利的策略。按照国际经贸规则,在确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也可提出申请管辖权异议、仲裁员回避或者申请调查取证。
(二)中国企业的法律部门建设不完善。中企的法律部门多为外聘或代理人,在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没有根据业务门类、国外当地背景进行有的放矢的法律准备和服务。法律顾问人员多是在中国企业与国外企业和实体订立合同时进行检查和服务,有些企业的法务人员或法律顾问由于在国际经贸领域专业性的欠缺,对有可能产生争端和解决争端的附加条款所具有的法律意义、风险认知不足,即使在意识到条款重要性的前提下,但由于欠缺争端分析能力和模拟争端解决场景、设计争端解决方案的专业能力不足而导致合同风险。在合同的执行期间,在与当地企业接触过程中,没有进行法律方面的跟进和配合,致使后来出现由于执行人员对合同细节的不理解、对当地法律的不理解等情况所造成的违法状况。
图6中可以看出,当泊松比和长径比较小时,相对压强保持相对平稳,仅在较小范围内增大;当泊松比和长径比增大到一定程度后,随着泊松比和长径比的增大,相对压强急剧增大。表明模孔结构能显著影响挤压制粒成型所需的挤出力,进而影响制粒能耗和设备的使用寿命。随着模孔长径比的增加所需的挤出压强呈指数形式增长,长径比过大将显著提高制粒能耗,反之长径比过小又可能导致制粒条件不满足,颗粒无法成型。因此,根据物料特性选择合适的环模结构尺寸是确保满足制粒成型条件的同时有效降低制粒能耗的重要途径。
确保在国际贸易仲裁中不处于不利地位,要求涉及仲裁的中国企业要委托专业律师和法律顾问正确、积极应对仲裁事件,并对争端产生的背景、起因和国外法律条款进行正确的法律分析。在仲裁期间,要进行充分的证据提交、庭审陈述,有理有据。相对积极应对,进行正确应对是对法律人员的专业的要求,正确分析和运用相关法律,需要法律人员具备完备的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知识。国际经贸仲裁终究是法律的分析与适用,这也贯穿于企业在国际合作、工程承包等方面的全部过程中,因此针对企业的相关法律服务必须专业且积极,方能确保相关中国企业在“走出去”进行国际合作的过程中始终处于专业的法律服务框架和合法、合规的行事空间。
库存管理子系统可以多维度管理库存物料,主要有货位管理、批次管理、序列号管理和出入库管理、预警管理、盘点管理。可以从类别、库别、货位、批次、项目等不同的角度来管理库存物品的数量、库存成本和资金占用情况。可以按不同的需要反映库存的分布情况,同时,库存管理还能满足传统的收发存汇总表,能够定义分部门统计等功能。
(一)行业要建立专业的国际仲裁法律服务代理机构。从行业法制建设和政府引导层面上,政府目前对国内企业面对仲裁纠纷的重视和引导不足。企业自身的法律人才力量有限,且很多企业无法与专业的国际经贸法律人才建立联系。经贸管理部门和行业商会要组织成立专业的国际仲裁法律服务机构,集合国际经贸、国际仲裁相关人才为涉事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二)中国企业要提高自身法治建设。面对国家将法治提升到如今的高度,企业也要顺应国内外形势,从软件到硬件提高自身的法治水平。企业领导和员工都要有现代化的法律意识,尤其是参与国际化贸易的企业,更要在企业人员队伍中重视国际贸易、国际私法相关法律的学习,重视合作国家的法律法规学习,要实际探察贸易合作国家的发展形势,规避可能出现的投资风险。而面对不时抬头的贸易保护主义,中国企业要依据国内外情势,做好经贸合作、相关投资的战略规划,避免由于合作国内政治经济变化、遭遇对方国际贸易仲裁所造成的损失。
(三)国内要建立国际化贸易仲裁机构。国内的经济仲裁机构存在机构本身和仲裁规则的国际化程度不足,仲裁机构多由政府牵头出资和组建,社会化程度不足。机构内部的专职人员实行公务员或挂靠事业单位管理,仲裁员的人才队伍建设存在较为机械的管理机制,不利于仲裁机构的国际化人才流动和吸纳,有较大改革空间。
2012年深圳市政府确立了深圳国际仲裁院为法人治理模式的仲裁机构。这是深圳在改革经贸环境,提高深圳国际仲裁院的国际化地位的有益探索,同时也是对仲裁制度以及相关法制机构建设的有益探索。2013年10月,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在上海自贸区仲裁院挂牌成立,有效促进了上海自贸区的国际仲裁水平,为向自贸区内国际国内企业提供专业化、国际化的仲裁服务提供了保证。
通过研究分数的发展史,Park等[11]发现分数概念主要是通过“部分/整体”、“测量”、“除法”、“集合论”这四种途径产生的.
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去”作为国家战略的推动力,我国参与外贸的企业数量将会不断增加。而国家和地域的差别使得相关的贸易纠纷数量会不断增加。随着全球经济合作的紧密、经济一体化程度的加深,贸易纠纷会逐步减少。但是面对复杂的国际形势,贸易保护主义的不断抬头,我国企业必须加强自身的法律角色定位来应对和避免争端的发生,要做好应对相关国际仲裁的准备和提高利用法律和贸易规则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参考文献:
[1]饶维嘉.中国企业近年来面临的主要贸易纠纷研究[J].对外经贸,2012(1).
[2]肖娜,邝梅.法律经济学视域下的国际商事仲裁研究[J].商业经济研究,2015(22).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 A
收录日期: 2018年11月25日
标签:国际经贸论文; 仲裁论文; 法制论文;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法学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