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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避免资金大量外流和支持国有企业改革,我国长期规定境内投资者只能投资A股市场,导致资金缺乏出路,A股股价亦因此水涨船高。《证券法》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市,而《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立。对在香港发行H股的国企,由于是在境内注册,因此能在A股市场以高市盈率募集资金。 而发行红筹股的公司,由于它们的注册地的原因,难以涉足A股市场。
如果红筹股公司在目前境内的法律规定下申请发行A股, 那么《证券法》和《公司法》需要做一定修改,实现这一步可能需要相当长的时间。相比之下,红筹股公司发行中国预托证券(CDR )达到在境内上市的目的则相对比较容易。中国预托证券是指上市公司将部分已发行上市的外资股票托管在当地托管银行,由中国存券银行发行预托证券在内地证券市场上市交易。这种方式的难度和辐射面相对小一些,目前国外预托证券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
鉴于香港红筹公司存在回内地证券市场挂牌的需求,证监会正在考虑让红筹公司以CDR的形式在境内证券市场上市的可行性。 证监会首席顾问梁定邦日前证实,有关讨论正处于初步阶段,估计最少要十个月方可落实该政策。据有关报道,目前研究的一个方案是,在初期对发行预托证券的企业作出三个限制,包括控股股东须为中国政府、有75%的资产在内地,以及集资所得须全数用于内地。香港上市的红筹公司,包括中国移动(941)和上海实业(363),均表示有意利用中国预托证券的方式集资,可见这种新的集资渠道有一定吸引力。
如果中国引入CDR,可将中国银行设为存券银行,投资者购买CDR时,由经纪商通过其国际部或向海外的经纪商购买股票,并要求将股票存入中国银行的海外托管银行。收到保管银行的通知后,中国银行就发行CDR并派发给经纪商,经纪商再将CDR交给投资人。投资人只需支付人民币,经纪人将人民币转换成外币,支付给海外经纪商。愈来愈多的中国企业在香港、新加坡、纽约、伦敦等境外资本市场以H股、S股、N股、L股上市,考虑到避免大量资金外流,可以先从这些股票开始CDR的尝试。发展成熟后将CDR的范围扩展到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引入CDR对证券市场多方都有好处:
对发行公司:首先,发行CDR面临更为广阔的投资者, 增加了需求,有助于提高和稳定股价。其次,可以筹集资金、降低筹资成本,避开直接发行股票、债券的法律要求。最后,能提高知名度、为日后在海外上市奠定基础。
对投资者:首先,预托证券简化了交易,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证券标准化,就像买卖本国证券一样方便。中国内地目前实行外汇管制,在资本项目仍未开放的情况下,中国内地投资者尤其是个人投资者很难涉足国际投资领域,采用预托证券就可以规避这一壁垒,丰富了证券组合,有利于通过多样化投资分散风险。其次,预托证券的股利支付更快捷,由存券银行负责收取并以本国货币发放,避免了支付拖延和外汇风险。最后,预托证券使投资者方便获取信息。通过存券银行投资者能看到格式适宜的年报和中期报表,重大事件发生时存券银行会迅速发出通知,由于是本币标价,价格信息也更容易获得。对境内证券市场:首先,缓解股市资金出路过少的问题,减少市场“硬着陆”的风险。其次,在海外上市的公司由于受到当地较成熟市场的监管,都有着良好的公司治理制度和高透明度的信息披露政策。将这些公司股票以CDR 方式引入中国内地市场,无疑会促进内地股市的规范化发展,并加强与国际金融市场的联系。最后,给境内上市公司从未有过的竞争压力,促使它们在业绩表现、公司治理状况以及信息披露程度等各方面提升自己,向海外发达市场标准靠拢,有利于活跃整个市场,推动我国资本市场与国际接轨。
当然目前引入CDR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主要包括了外汇兑换问题、交易价格问题、法律问题。
虽然预托证券在中国内地进行实际操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但其优点也是显而易见的。并不能因噎废食,我国政府目前也在加紧对这方面的研究,虽然具体政策和细则仍未正式出台,但相信引入具有中国特色的CDR还是有希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