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改革与不良债权重组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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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动中的银行体制

(一)银行作用加强的原因

我国银行体制的建立是在宏观经济环境的不断发展和企业融资体制的逐步变革过程中实现的。离开了企业,就不会有银行,企业是银行的基础;离开了银行,就不会有现代化的企业,银行是现代企业成长的条件。在计划经济时期,社会资金首先由财政集中,然后由财政统一分配给企业和个人使用,这种融资体制的特点是财政主导型的集中融资体制,在这种融资过程中,资金的行政调拨代替了市场配置,金融市场的功能被压制。随着改革的进行,经济体制开始转轨,首先在分配体制上,资金向个人集中;其次,由于具体每一个人的剩余资金是有限而分散的,所以资金的集中与配置就变得非常必要而不可或缺了,于是,企业资金的财政配给改成了银行贷款,以外源资金供给为主的融资体制开始建立,这是80年代初期以来,国有企业融资体制的主要特征。

随着银行代替财政成为资金融通和分配中心的地位确立,银行的作用日益突出和显著起来。特别是在储蓄转化为投资的过程中,银行起了决定性的作用,通过银行的中介作用,居民手中的剩余货币转变为企业的经营资本,资源得到了流动和配置。据有关部门1994年底对湖南省50户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的负债情况进行的调查资料说明,在国有企业的负债资本中,有81.5%来自银行的贷款,其中,国有银行的贷款占企业贷款总额的比重为81.9%(具体地说,工商银行的贷款比重为54.2%,建设银行的贷款比重为13.2%,中国银行的贷款比重为12.0%,农业银行的贷款保证为2.5%),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比重为18.1%(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课题组,1996)。银行是企业外部资本的主要供给者,企业的贷款利息构成了银行利润的主要部分,因此,银行和企业的关系越来越变得密不可分了。

(二)现行银行体制及特点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央银行和专业银行的体制也逐步发展。改革初期,我国实际上只有中国人民银行一家银行和若干家农村信用社,当时,中国人民银行还是一个集金融管理、货币发行和存贷款业务于一身的综合银行。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综合银行本身所暴露的“职能不清”和“球员和裁判”角色混乱的缺陷和问题越来越突出和明显,因此,分离中国人民银行的专业性业务,把它自身改造成一个“银行的银行”,专门履行裁判的角色已经非常必要。在这样的背景下,银行自身的改革逐步展开。银行体系的改革是从中国人民银行本身业务的分离以及专业银行的建立为线索而开展的:1984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开始正式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从事对专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管理和金融市场的宏观调控的工作;中国人民工商银行主要负责对国有工商企业的存贷款业务;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在改为“中国建设银行”)主要负责大型基建项目的贷款业务,也负责吸收存款;中国农业银行主要负责对农村的存贷款业务;中国银行主要负责外汇业务和代表国家在国际市场上放款和借款。伴随中央银行和专业银行的建立,其他金融机构也相应得到发展。到1995年,除中国人民银行和4家专业银行以外,我国还成立了20多家全国性或区域性商业银行、3家政策性银行、10家保险公司、394家信托投资公司、97家证券公司、65家财务公司、16家金融租赁公司、50800家农村信用合作社和5200家城市信用合作社,金融体制的框架初步形成。

就我国中央银行的体制而言,其主要特点是:(1)中央银行是一个浓厚行政特点机构,它受政府直接控制,并且按行政系统设立机构,即在北京设立总行,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行,在省辖市设立支行,在县设立基层行,银行的目标以政治为优先;(2)由于机构性质的行政化,所以,中央银行对货币的管理和调控主要采取“规模控制”或“额度管理”的办法等行政手段,而对利率、贴现率和公开市场业务等经济手段则相对使用较少;(3)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管理以审批为主,以监管为辅,并且手段单一和僵化。

专业银行体制的特点是:(1)专业银行都是国有银行,产权主体缺位,经营行为政治化,银行不能独立地行使其分配资金和经营管理的职能;(2)银行的设置根据服务对象而不是根据商业原则,各个银行之间根据服务对象划分了领域;(3)银行的数量少,规模大,每个银行在其领域内都处于垄断地位,限制了新银行的产生和发展,阻碍了银行之间竞争;(4)银行的分支机构按行政系统设置,多数分支机构只从事管理不从事经营,即三级(或四级)管理,一级经营,资金分配行政化,效率低下;(5)经营行为的政治化和行政干预大,银行呆帐多,资产质量低下。

这种银行体制是国有企业债务负担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现行银行体制的缺陷

应该说,在计划经济时期和改革初期,我国的银行在资金的分配和企业的发展过程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特别是社会资金出现分散化趋势以后,银行代替财政作为资金集中和分配的主要机构,一直处于经济发展的中心位置和宏观调控的重要环节。

随着改革和市场化进程的加速,银行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这与国有企业的改革一直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非常有关,而减轻国有企业的债务负担,对国有企业的债务进行合理重组则是加速国有企业改革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重组国有企业债务需要银行提供资金,特别是在我国直接融资市场尚不发达的情况下,银行提供的资本更是决定企业生产正常进行和债务重组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信贷市场的发达和功能健全已经成为决定国有企业改革取得成功的关键所在。信贷市场的基础是功能强大的金融中介机构,其中,银行的健全和功能的发挥是问题的核心。但是,由于体制问题,传统的信贷市场的功能被扭曲了。

首先,信贷资金分配的行政化使这一重要资源的配置发生误差。国有银行在把分散的居民储蓄集中起来以后,并没有按照商业化原则来分配资金,而是沿袭以往的财政集中分配资金的方法来分配资金,如用贷款规模控制的方法来分配资金,企业的效益没有和资金的分配紧密联系起来,特别是,在银行产权主体缺位的情况下,行政管理代替了银行的法人治理,银行成了国家行政附属物,被作为财政的一种信用分配工具来使用,当国有企业经营出现困难时,如产品积压、流动资金紧张、发不出工资时,都要银行予以贷款支持,政策性贷款成了银行贷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种金融配置实际上是在保护落后。

其次,银行在分配资金时,利率的功能被扭曲了,利率刚性和行政决定利率的调整使利率对企业的导向作用失灵。银行不能根据资金市场的供求状况来决定资金利率,而是根据国有企业的效益状况来决定资金利率,不是利率在引导投资,而是低效率的企业经营在制约利率调整,市场经济中的利率信号失灵了。

第三,社会信用关系发生了紊乱。银行一方面面对存款人的刚性债务,必须按期还本付息,另一方面又面对国有企业贷款的软约束,企业越大,对银行负债就越多,银行对这样企业的进一步支持越不能减少,因为,如果减少了信贷支持,一是可能出现社会的安定问题,二是可能导致银行出现债权完全无法收回的危险,因此,银行掉进了一种资金“陷阱”。这种扭曲的、不对称的信用关系,一方面培养借款人的赖帐机制,另一方面使银行面对着越来越严峻的金融风险。

第四,国有企业的过度负债使银行体质变弱了。据有关专家介绍,我国四家专业银行的资产收益率,1989年为1.022%,1990年为0.784%,1991年为0.755%,1994年,有的银行出现了全行业的亏损。国有企业的经营亏损使得大量贷款不能按期收回,银行的资产质量恶化了,据统计,银行1994年新增工业流动资金1000亿元,而全国工业系统产品库存增加1000多亿元,银行的贷款变成了企业库存中的呆滞产品。专家估计,国有银行贷款中的坏帐比重大约在20~30%,坏帐占GDP的比例大约为16~23%。这样一种金融体制要完成经济的转轨是极其困难的。虚弱的国有银行既不能为新的风险项目提供必要的资本以促进经济的增长,又不能支持昂贵但却必要的国有企业债务重组改革,因此,银行体制改革已是必要而紧迫了。

(四)银行改革:任务和要求

银行改革包括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中央银行的改革,即中国人民银行的改革;第二个层次是专业银行的改革。

中央银行改革的主要任务是:(1)中央银行要完全脱离专项贷款等经营活动,把主要精力和目标集中在对货币的管理和稳定上;(2)为了保证中央银行保持货币稳定的主要目标的实现,中央银行要尽快改变目前机构设置行政化的特点,在中心城市或大区设立分支行,割断分支机构与地方经济的融资关系,弱化央行对地方经济的责任,保证央行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的任务实现;目前中央银行在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很多方面已经有了改善,但是,其执行政策的独立化程度远远不够,有待加强;(3)中央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协调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方面,要尽快从以行政手段调控为主转移到经济、法律等手段为主,更多地发挥利率、存款准备金、贴现率、再贷款和公开市场业务等手段的作用。

中央银行的改革主要遇到的难点是:(1)中国经济正处于市场化和货币化的快速变动之中,货币需求函数很难确定。同时,在金融市场迅速发展的情况下,新的金融工具层出不穷,如果把货币供应量作为政策的调控目标,其目标值的确定难度很大,有时甚至几乎是不可能的;(2)中国主要专业银行目前还未建立起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行为方式和经营机制,从而对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反应并不像市场经济国家那样灵敏,有时,甚至出现专业银行反应与政策工具调控意图相反的结果,即专业银行行为的“非理性现象”,这样,就大大减弱了货币政策工具的效果;(3)当前,我国国债发行主要是面向个人,大量国债由个人持有,金融机构持有的国债比重相对较少,这样,就限制了央行的公开市场业务政策工具的使用,市场化的利率体系无法建立。这说明中央银行的改革必须和专业银行改革同步进行,金融体制改革必须同其他方面改革配套进行。

中央银行的改革是和专业银行的改革紧密相连的,央行的非行政化要同商业银行分支行的非行政化同步进行。当前,专业银行改革的主要任务是:(1)分离政策性贷款,为专业银行的商业化创造条件;(2)切实解决专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和呆帐问题,提高资产质量,在企业和其他客户中树立新的形象和信誉;(3)完成专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造,把专业银行真正变成按照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原则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

专业银行改革遇到的困难是:(1)国有企业的债务重组需要大量的信贷资金支持,但是,专业银行的自有资本比率很低,与《巴塞尔公约》的要求差距很远,而专业银行的不良债权又降低了其自身体质。专业银行一方面需要资本补充自己,另一方面又需要资本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这个任务对专业银行来说,实在是太艰巨了。(2)造成专业银行资产质量低下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资金的非商业化经营,即专业银行必须承担大量的政策性贷款,因此,要提高专业银行的资产质量,一个重要的前提是,必须分离政策性贷款。然而,如何划分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因为涉及各方利益,标准不好掌握,数量难以确定。(3)从事政策性贷款既有行政干预的原因,也有专业银行的国有性质的原因;然而,专业银行的商业化又必须保持国有全资银行的性质,专业银行的改革必须在这种强制约束条件下进行,政府在目前这个阶段还不愿意退出这个领域,这是专业银行改革遇到的第三个难题。

改革的困难也是改革的任务。专业银行改革是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和关键,这项改革如果不能取得进展和成功,国有企业的债务重组和改革就要面临失败的危险。因此,如何解决分离政策性贷款、清理资产负债表和专业银行商业化这三项艰巨的任务,就成为决定专业银行改革取得成功与否的关键。

二、分离政策性贷款

(一)分离政策性贷款的必要性

“政策性贷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作为实施产业政策的那部分政策性贷款,无论是在东欧还是在中国,政府都不情愿把贷款的决策全部让给市场,在农业、住房和工业等方面,政策性贷款仍然十分重要。但是,在转轨经济中,对于那些被企业拖欠的贷款和对亏损企业提供的政策性贷款,会产生两个方面的后果:一是产生银行的呆帐而使银行亏损,如其数量超过银行资本金的几倍,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银行资产的质量就无从提高;二是更严重的,政策性贷款的存在迫使银行继续向亏损企业提供新的贷款,如果不这样做,企业就要破产,银行的贷款就无法收回,因此,政策性贷款本身为银行的资金创造一种“钓鱼机制”,为银行挖了一个“陷阱”。这个进程如果持续下去,不仅银行的商业化转轨无从谈起,而且银行的资本金也要输光,银行本身将要破产。

(二)三家政策性银行的组建与问题

政府在金融改革中,为了解决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的分离问题,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果,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已于1994年5月成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也于当年11月成立。

但是,三家政策性银行的成立并没有真正解决专业银行的政策性贷款问题。原设想它们能承担起政策性贷款的责任,但是因为三家政策性银行都负有各自特定的发展投资使命,所以实际上是基础设施、进出口和农业方面的发展银行,表现为只是根据自身发展的目的从专业银行拨出一部分政策性贷款,但没有消除专业银行所有的政策性贷款。结果,剩下来的政策性贷款部分(这是问题的核心)仍处于专业银行的责任范围之内。如果把这种历史造成的存量贷款损失仍留给国有专业银行,那么,如何推动银行对企业进行改组呢?又如何来对企业进行管理和资金筹措呢?问题的严重性还在于,目前这种现象还不仅是一种过渡现象,因为按照目前的金融改革方案,专业银行改组为商业银行以后,仍然是国家全资银行,国家全资银行不承担政策性贷款的任务是很难想象的。因此,这种改革又为专业银行体制问题的根本解决制造了障碍。

(三)今后的任务

在市场经济中,银行的核心是按新型的金融市场交易关系来分配信贷资金。银行家有责任来评估贷款偿还的可能性,而且只有当他们相信这些贷款能给银行带来利润时才向外发放。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中风险贷款是银行的核心。政策性贷款问题的实质是对亏损企业的隐性财政补贴。如果不大量解雇亏损企业的职工,这些补贴就不可能立即取消。事实上,无论是在东欧还是在中国,政府要取消这种贷款必须首先在政治上做出决定,否则,它将持续一段时间。

政策性贷款问题不解决,直接影响国有银行改革的积极性和健全机能的发挥。然而,鉴于用任何一种单一的方式在短期内一揽子解决政策性贷款问题,在中国都要承受社会、经济乃至政治方面的巨大压力而不可行,且无法操作,因此,这个问题的解决,不仅要有一个可行的时间表,国有银行不能继续负担财政的义务,应该让一些非银行的政府部门来处理这一问题,把政策性贷款改成明显的财政补贴,就如同东欧国家一样,而且在解决问题时要有一个组合式解决企业债务的方案。

三、资产负债表的清理

(一)组建银行不良债权清偿和重组机构

前面已经说明,国有企业70%以上的负债来自专业银行的贷款,所以,国有企业的过度负债和专业银行的不良债权紧密联系在一起,它们是同一个问题的在两个方面的表现。重组国有企业的过度负债和重组专业银行的不良债权必须同时进行。

机构的设立是解决问题的保证,由于解决企业债务和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涉及的面广,影响因素多,所以,有必要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处理这个问题。捷克在解决呆帐问题时,成立了“清算银行”,其任务是从各商业银行接管呆帐,据统计,这个机构接管了大约1100亿克郎的呆帐,占破产企业名义债务的60%,然后对其进行拍卖和清算;波兰没有采取集中统一清理的办法,而是在每个国有银行中成立一个专门性的清偿“沉淀资产”的部门,聘请西方国家的银行专家来帮助解决呆帐问题;匈牙利政府在1992年宣布,一个新成立的国有机构将购买全国各商业银行中的呆帐,根据当时统计,这个机构购买了大约全部商业银行50%的呆帐。我国专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无论在形成的原因还是在存在的数量方面,都比东欧国家要复杂的多,将四家专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统一起来进行清理是不现实的,但是,在每个专业银行内部成立一个“不良债权清偿委员会”这样的专门机构是非常必要和必须的。不良债权清偿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清理专业银行的资产,评估其实际价值;(2)建立标准,将银行资产进行分类,摸清不良资产的数量;(3)参照国际经验,将银行的资产负债表进行分帐处理,将存量问题和增量(流量)问题分开解决;(4)协调财政、银行和企业的关系,制定国有企业债务重组的基本原则;(5)制定一个时间表,审查企业提出的重组方案,在必要时,要求企业按一定原则强制执行。

(二)银行资产的分类和分帐。

对银行资产的评估是在资产分类的基础上进行的。根据一般规则,可以将银行资产分为:(1)现金资产,这是银行资产中最富流动性的部分,占总资产的比重为11.3%(根据中国工商银行1994年的资产负债表统计,下同);(2)贷款资产,这是银行资产中比重最大的部分,为48.2%;(3)证券资产,通常指银行投资于国家债券的部分,为2.3%;(4)固定资产,指银行持有的非流动部分,如房产、设备等,这部分比重为0.7%;(5)汇差资金,这是银行在联行清算之前存在代收代付款项差额所占用的资金,其数额较大,并且有季节性的变化规律,是银行头寸调剂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为31.7%;(6)其他资产,如信托类资产等,为5.8%。在银行资产中,最容易出问题的是贷款资产,因此,需要进一步制定标准,将贷款资产再分为四类:(1)标准贷款,即借款人经济效益很好,贷款可以按期收回;(2)非标准贷款,即虽然存在一定风险,但是,借款人的经济效益良好,贷款基本能按期偿还;(3)值得怀疑的贷款,即借款人超过60天未支付本金或利息,借款人持续两年亏损;(4)呆滞贷款,即借款人拖延支付本金或利息超过360天,借款人正在重组或清算。

在资产分类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资产,分类评估其风险,并给予相应的风险权数,如根据风险评估的情况,可以将银行资产重新分为:(1)无风险资产,指现金、同业拆放、政府债券等,这类资产的风险权数为零;(2)风险较小资产,即风险小于一般资产的贷款和投资,如标准贷款等,这类资产的风险权数为5%;(3)普通风险资产,在贷款资产中,有一部分非标准贷款的风险较小,可以划归这一类,这类资产的风险权数为15%;(4)风险较大资产,非标准贷款中,风险较大的贷款将划归到这类中,其风险权数为20%;(5)疲软资产,如可疑贷款等,其风险权数为50%;(6)呆帐资产和固定资产,呆帐贷款属于呆帐资产,其需要与有关部门和方面协商,用银行风险准备金核销,这类资产的风险权数为100%,固定资产也需要有100%的资本相对应。将各类资产与其风险权数相乘,然后相加求和,即可得到总的风险资产的价值。这是银行重组的基础。

根据资产的分类,将不同的资产进行分帐处理,如将风险较大的资产、疲软资产和呆帐资产设为老帐户,老帐户中的资产需要冻结,等待重组,因为这些风险资产的产生有体制性和政策性原因,所以,在重组过程中,需要和国家有关方面进行协商,制定出一致的办法和原则。银行中的一部分存款和全部资本金需要划归老帐户,风险资产中,一部分需要由国家注资核销,另一部分需要冲减银行风险准备金。划入新帐户的资产都是正常资产或基本正常的资产,这部分资产是银行正常经营的基础,银行国有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变的物质基础。

(三)托管与注资

1.不良资产的处理

老帐户的资产都是不良资产,解决的办法是(1)一部分需要国家财政拨出相应的资金来核销;(2)有一部分不良资产可以委托给有关的中介机构,如银行重组基金,它们可以用向银行发行债券的形式购买一部分,可以代理管理一部分,中介机构购买或代管的这部分资产,可以探讨债权转股权的处理办法,也可以探讨由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办法,还可以在证券市场上折价出售。(3)银行对不良资产的产生也应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有一部分不良资产应通过银行的风险准备金冲减。

2.银行资本金的注入

根据1988年7月15日由西方12国中央银行行长共同签署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即简称“巴塞尔协议”)的规定,银行资本由两档组成,第一档为“核心资本”,包括股本和公开的准备金,这部分至少占全部资本的50%;第二档为“从属资本”,包括未公开的资本金、资产重估资本金、普通准备金或呆帐资本金、带股本性质的证券和次级债务等。《巴塞尔协议》要求将资本与资产负债表上的不同种类资产以及表外科目所产生的风险进行挂钩,来评估银行的适当资本。《巴塞尔协议》要求银行经过5年过渡期逐步建立所需的资本基础后,到1992年底,银行资本对风险加权化资产的标准比率的目标是8%,其中,核心资本至少为4%。由于资料的限制,我们对我国专业银行的资本比率很难精确计算,但是,根据专家们的估计,这个比率是很低的,不会超过5%,核心资本的比率则更低。因此,补充专业银行的资本数额,提高资本比率,对专业银行本身的改革和国有企业债务重组都是非常必要的。但是,由于政策规定,近期内专业银行的改革必须保持国家全资银行的特点,所以,银行资本的补充来源受到了很大的限制。我们设想,在保持国家全资银行的前提下,仍然可以通过股份制的形式来扩充股本,其办法是:(1)专业银行改成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后,由国家注资一部分;(2)可以向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和国家控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普通股,筹集一部分资金;(3)还有一部分可以向社会发行特种债券筹集。通过银行资本的补充和扩大,提高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增强其在国有企业债务重组中的主导地位。关键是:专业银行在商业化的过程中,按照《巴塞尔协议》的要求进行资本金的补充和注入也要有一个时间表,不然的话,其抵御风险的能力就很难迅速提高。

四、专业银行的商业化

(一)专业银行组织结构的调整

世界大多数商业银行体制都是采取总分行制,我国专业银行体制虽然也是采取总分行制。但是,由于我国专业银行的数量少、规模大,每个专业银行的分支机构都是按行政系统设置,并且多数分支机构只从事管理不从事经营,即三级(或四级)管理,一级经营,所以,这种组织结构适应于自上而下按行政系统分配资金的中央计划经济体制,而不适应于按商业原则配置资金的市场经济体制。首先,按行政系统设分支机构,管理层次多,管理成本大,经济效益低;其次,银行规模过大,银行数量过少,并且按农业、工商业等业务分工设置银行,每家银行在各自的服务领域内都处于垄断地位,因而阻碍竞争,影响效益;而且少数几家国有独资银行也不适应众多的不同类别、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融资需要。因此,专业银行转为商业银行必须调整其组织结构。

调整四家专业银行的组织结构,需要和我国商业银行组织结构的整体设计结合起来考虑。我国银行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企业,这些企业大致有三类:一是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二是中型企业或地方性企业;三是小型企业。根据这三类服务对象,可以设计三种类型的商业银行,即全国性的大商业银行、区域性商业银行和合作银行。这种组织结构类似日本的商业银行体系:日本有13家大商业银行,即城市银行,还有主要信用组合体系。借鉴日本的经验,我国的大商业银行主要为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服务,区域性商业银行以中型企业和地方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也可以参加对大企业融资的银团贷款,合作银行则主要为各类的小型企业融资服务。

构筑我国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是调整和重组原有的银行机构;二是建立一批新的商业银行,包括合作银行。对于原有的专业银行,由于其规模过大,并且有垄断性,因此改革的途径应该是对原有的银行进行分解,使其规模缩小,银行数量增加。分解的办法可采取由总行加上若干个主要省市分行以及重要城市支行组成全国性的大商业银行,其余的分支行可按经济区域组成若干个区域性商业银行。在新建的9家商业银行中,实力雄厚、经营较好、信誉较高的银行可以逐步发展成全国性的商业银行,如交通银行。同时有步骤地新建和增加一部分商业银行,包括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的分支银行,以城市信用社为基础,逐步建立一批合作银行。

(二)专业银行产权制度的设计

我国银行同工商企业一样,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作为其所有者,是通过政府行政系统对其进行控制的。由于政企不分和产权主体缺位,带来了银行管理的行政化和信贷资金分配的财政化,这种低效率的资金分配不仅影响了资源的最优配置,而且给腐败的产生提供了温床。因此专业银行体制改革,其根本是产权制度的改革,即改组成产权明晰的公司化的金融组织。

虽然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在目前阶段组建的商业银行还必须保持国有独资银行的形式,但是,笔者认为,在保证国家独资银行的前提下,其利益主体可以是多元的,因此产权结构的形式可以是多元化的。根据不同性质和规模的商业银行,其产权结构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多种形式:首先,对于在现有专业银行总行的基础上组建起来的几家大的全国性商业银行,可以将其产权结构设计为:由国家财政注资和控股,同时有中央银行的股权、政府其他部门的股权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股权,这样,既可以保证国家独资银行的形式,又采取了产权多元化的结构,因此有利于专业银行商业化以后,其经营机制和商业行为的真正转变;其次,对于在专业银行分支机构基础上组建起来的区域性商业银行,其产权结构按通常意义上的股份制要求设立,股权可以由国家控股,同时向其他金融机构和社会企业法人及自然人募集一部分股份,以保证其资本来源的多元化和经营机制的灵活性;第三,目前已经建立的9家商业银行进一步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进行股份制改造,将目前的单一公有制改造成股份制,向社会扩股,其股份可以有:其母体银行——国家独资银行的股份;地方政府的股份;大的企业集团的股份;金融中介机构的股份等。产权结构的这种多元化设计,有利于商业银行的结构稳定,防止其被某个利益主体的控制或干预,同时形成股东之间的互相监督,保证商业银行的有效运转。

(三)专业银行与企业关系的调整

专业银行经过商业化和股份制改造以后,必须重塑银行与企业的关系。就银行的职能来说,银行与企业的传统关系一是放贷,二是监管。因此,无论是在国有企业的融资结构中还是在现代企业的治理结构中,银行都扮演了债权人的角色,尽管这个角色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在西方发达国家,银行从传统的放贷和监管的角色向更多的参与形式过渡。英美国家的银行主要是通过证券市场间接与企业结合,随着金融自由化和对银行业务范围的放宽,传统的银行在向商人银行的方向发展,银行对证券市场的参与越来越多,金融市场出现了证券化的特点,这与大企业更多地使用直接融资的手段筹措资金是一致的,通过抵押贷款、担保贷款、可转换债券等形式,使银行业务在传统信贷的基础上,大大增加了新的内容,银行与企业多角度和多元化的紧密关系进一步确立了。德国和日本的银行则通过对企业的持股直接参与企业的管理。以日本为例,银行不但可以持有公司的股票,而且在法人持有的股票中,银行的股权是最大的,又由于银行对公司监管具有天然的有利条件,所以,以银行监管为主的法人监管体系就建立起来,这种体制又叫“主银行体制”。一般的情况下,银行作为股东并不干预公司的事务,只有在批准贷款和公司经营发生危机时,银行作为主要股东的作用才显现出来。根据日本通产省的抽样调查,日本主银行的机能主要反映在三个方面:(1)资金供给机能。日本从二战结束到高度成长时期,由于国民的资本积蓄有限,但是债券和股票市场并不发达,难以满足产业界的资金需求,在这种情况下,与企业紧密联系起来的银行作为资金供给者发挥了主导作用。(2)监督机能。一般来说,银行在向企业融资时,少不了对企业的事先审查和事后检查。(3)最后手段机能。主银行在企业经营陷入危机之际能提供紧急融资的支持,并在企业重组时握有主动权。在日本,以银行贷款为基础的“相机性控制”(选择性干预)机制使银行能在企业经营正常时不加干预,即实际的内部人控制,而在企业经营欠佳时将控制权主动转入主银行掌握,即实际外部人控制。这种机制不仅为企业正常经营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而且有利于银行在企业状况欠佳时实行重组。由于我国《商业银行法》不允许银行向企业投资和参股,所以,借鉴日本主银行体制的经验受到了法律上的限制,因此,发展证券市场,银行通过证券市场间接与企业结合,再造银行机能,引导企业行为,已经是非常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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