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产权标准:提高国有企业竞争力的前提_剩余索取权论文

劳动力产权的规范:国企竞争力提高的前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企论文,劳动力论文,竞争力论文,前提论文,产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目前,作为国民经济重要支柱的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着竞争活力不足,经营陷入困境等情况,对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实现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我国国有企业活力不足的重要症结在于缺乏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来激发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劳动积极性,工作效率和工作努力程度普遍不高。如何有效地激发劳动者的工作热情与工作努力程度,提高企业生产经营中劳动者有效劳动的投入,提高企业整体的经营效率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本文试图从如何规范劳动力产权的角度对国有企业内职工劳动努力程度的决定因素及国有企业激励机制的制度变革加以分析,以期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提供新的补充。

一、目前国有企业职工的生产效率分析

企业生产经营投入的实际劳动量取决于劳动力的总工作时间和劳动努力程度(樊纲,1994),实际劳动量L是劳动力工作总时间T与劳动努力程度i的函数(在劳动时间与在闲暇时间总和既定的条件下,劳动努力程度与劳动者在职闲暇存在替代关系)。用函数式表示为

L=L(T,i)

其中

上述关系式包含的基本含义是:(1)给定总工作时间,劳动者努力程度越高,实际投入的劳动量也就越大,即付出的体力、脑力耗费越大,或者说在工作中闲暇时间越少。(2)给定劳动努力程度,总工作时间越长,实际投入劳动量也越大。在传统的行政体制下,我国实行固定工时制度,即总工作时间一般为常数。在这种基本关系中,我们可以看到,企业生产的实际劳动投入量只是劳动努力程度的增函数。

由于在给定技术水平条件下,企业的有效产出或实际经济效益取决于劳动的实际投入量。因此,在总工时一定的条件下,企业的有效产出就取决于劳动者的努力程度。我们用图1来表示企业有效产出、劳动者个人效用与劳动努力程度的关系。横轴由左向右表示劳动努力程度增加或在职闲暇减少,纵轴表示企业有效产出和劳动者工资收入。企业有效产出与劳动努力程度关系曲线OQ向右上方倾斜,表明劳动努力程度与企业有效产出之间的正相关关系,在其他条件既定的情况下,劳动努力程度增加,企业有效产出即经济效益也随之增加,反之减少。劳动者工资收入与劳动努力程度关系曲线OI也向右上方倾斜(但坡度平缓),表明劳动努力程度与劳动者工资收入之间呈弱正相关关系。因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者工资收入一般是固定的,且实行低水平的平均主义分配原则,与企业经济效益基本脱钩,劳动者只能拿到少许奖金,无法获取与贡献对等的货币支付。这种体制环境势必造成随着努力程度的增加,劳动者劳动耗费提高,而与之对应的货币支付并未随之增加的状况,从而劳动者个人效用减少(即个人效用曲线m的右移)。因此,劳动者将在企业有效产出(一部分关系到劳动者的奖金支付)、个人效用与劳动努力程度之间作出均衡选择。

当劳动者努力程度达到i*时,即达到I线与m[,1]线的相切点,实现了个人效用与企业有效产出之间的一种均衡。此时,个人收入达到均衡I*,而企业有效产出也达到均衡Q*,个人效用达到m[,1]水平。而当劳动者努力程度达到i=i[,1]>i*时,对应于一定的劳动者效用水平m[,1],应得收入为I[,1],而在计划经济平均主义分配的体制下,劳动者只能得到I[,2]的收入,此时,收入差的产生使劳动者调整其劳动力的供给行为,寻求新的均衡点。即劳动者降低劳动努力程度i[,1]至i*处,重新实现均衡。这样由于个人和企业均追求个体效用最大化,那么不管i处于i*的左侧还是右侧,总存在一种市场力量把均衡点重新拉回i*处,实现新的均衡。

传统体制下国有企业职工是以劳动者和“虚位”所有者的双重身份参与企业的分配,一方面以劳动者身份获得劳动报酬(固定工资收入,这种收入并不是以劳动者的贡献来衡量,它是以一种平均主义实现微观经济主体之间的暂时平衡);另一方面以“虚位”所有者身份获得福利收入。国有企业职工的劳动力报酬是与其劳动力产权明显错位的,传统体制下的低工资高福利难以制衡不同劳动者之间的工资支付,无可避免地会产生外部经济性,形成收入上的不公平。劳动者收入所对应的劳动力产权是残缺的,它不享有对企业财产剩余的索取。报酬与劳动力贡献严重脱钩,产生了一种奖励懒人和偷懒行为的激励机制,刺激职工降低工作努力程度(劳动努力程度达到i*时,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实现一般均衡),减少实际劳动供给(胡汝银,1992)。从而国有企业部门中人力资源利用效率的下降,原有的技术优势和廉价劳动力优势被劳动效率的低下所抵消。国有企业部门的经济相对萎缩,从而丧失市场竞争活力。因此,劳动力产权的残缺是国有企业内部效率过低的一个症结所在。

二、劳动力产权的界定

对于产权理论,不同的经济学家发表了见仁见智的观点。德姆塞茨曾指出:“产权是包括一个人或者其他人受损或受益的权利”(德姆塞茨,1967)。它是对特定财产的完整权利,而非单项权利,是一组权利或一个权利体系的权利束,同时“产权不是人与物的关系”(菲品博腾,1972),它不同于平常而言的所有权,“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产权安排确定了每个人相应于物时的行为规范,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他与其他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或承担不遵守这种关系的成本”(菲品博腾,1972)。即使我们对某项财产拥有所有权,但由于我们对所有权的占有、支配、使用造成了他人权利的受损,我们同样要支付相应的成本。我们知道,“如果射击的结果是惊飞了邻居设法诱捕的野鸭,那么,即使在我们自己的土地上也不应射击”(科斯,1959)。由此可见,产权其实是一种行为权。

为方便论述起见,我们把商品市场抽象为由两个不同行为个体(行为个体A和行为个体B),以及权利外空间C构成,两个行为个体各自拥有不同的特定财产M和N,并且双方在市场交易中形成一次性契约关系(即规定双方的权利界限)。如下图:

由于在市场契约的安排下,行为个体A只能在EFG范围内行使对特定财产M的正常权利,若超越权利界限EG,则将使行为个体B权利受损,行为个体A须承担不遵守契约安排的相应成本支付(若支付给行为个体B或支付给权利外空间C)。那么我们说,某项特定财产M对应行为个体A而存在,行为个体A由于对财产M的使用而引起了与行为个体B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即行为个体A在EFG范围内享有对财产M的占有、支配、受益权利,行为个体B也只能在权利界限EHG范围中享有各项权利。若由于任何一方超越权利界限EG,将承担不遵守行为关系的成本支付。由上,我们称一定限制条件下行为个体对某项特定财产的占有、支配、受益或受损的权利束为产权。简而言之,商品市场上的产权实际上是一定限制条件下行为个体的行为权。

对于要素市场上的劳动力产权,我们同样可借助于上图并作相应改动。由于要素市场的交易并非一次性完成,它是在重复博奕条件下实现的均衡。劳动力产权的初始权利界限如图EG所示,双方仍然存在一定的市场契约和相对于双方的权利外空间C。但是唯一与商品市场区别的是在要素市场的交易过程中,存在着讨价还价、谈判等博奕方式。最终出于行为个体效用最大化的原则,双方均试图扩张自身权利界限至EDG和ECG处,从而在要素市场上形成了一个权利界限区域(如图区域ECGD所示)。由于行为个体博奕结果的不同,于是形成了不同的权利界限,从而产生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结果。

劳动力产权是劳动者作为其劳动力所有者拥有的一种特殊产权,它是在一定的企业合约、国家法规限制条件内,劳动者由于使用其拥有的劳动力财产而引起的受损或受益的权利,是劳动力所有者在权利界限范围内的行为权。对于劳动力产权初始的不同界定,或者说对于不同劳动力产权之间权利界限的确定,将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进而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率。

在国有企业中,对于劳动力产权的界定问题也就是国家与职工,经营者与生产者博奕结果对初始权利界限界定的问题。如何有效地从制度上确定国家与职工、经营者与生产者之间的劳动力行为关系(或称为初始产权界限),如何合理规范劳动力产权,就成为解决国有企业劳动努力程度低下,进而国有企业活力不足的主要途径之一。

作为劳动力所有者的权利界限应包括劳动者维持再生产的权利、劳动力自主支配的权利以及对于企业财产的一部分剩余索取权。劳动力产权的权利界限应是对完整劳动力产权的界定,是上述三项权利的一个完整体系。

三、劳动力产权残缺的原因和后果探析

完整的劳动力产权包括:(1)劳动者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权利,即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货币和实物支付,以及享有适度的工作强度和工作稳定性;(2)劳动者自主支配劳动力的权利,即劳动者对自身人力资源享有配置权,有权根据市场上劳动力价格信号合理配置自身的劳动力,以获取较高的劳动力价格支付;(3)劳动者享有对企业财产的部分剩余索取权,剩余索取权其实是对劳动力人力资本的一种支付。人力资本是人们在教育、健康、训练、移民和信息取得等方面投入所形成的价值,是开发和利用人的劳动能力的一种投入(1997,姚先国)。人力资本是人们形成一定劳动技能、知识水平的货币预支出,人力资本所有者把它作为一种生产要素投入企业生产经营中成为企业财富创造的重要源泉,它比物质资本创造了更多的企业利润。正如周其仁教授所说的那样,“不是‘消极货币’即纯粹的企业财务资本的存在,才使个人、经理、企业家人力资本的所有者有了碗饭吃,而是‘积极货币’的握有者——企业的人力资本——保证了企业的非人力资本的保值、增值和扩张”(1996,周其仁)。因此,劳动者享有企业财产部分剩余索取权是劳动力产权完整性的一个必要条件,也是激发劳动者工作积极性的一个基础[1]。

前已叙述,劳动努力程度与劳动力产权完整性存在一定的相关关系,其关系的表达式为:

其中i表示劳动努力程度,h[,1]、h[,2]、h[,3]分别表示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权利、劳动者自主支配劳动力的权利以及企业财产的剩余索取权,i与h[,1]、h[,2]、h[,3]存在正相关关系,即劳动努力程度与上述三项权利成正比。各项权利的满足程度越高,劳动者的努力程度即工作积极性就越高。由此可见,完整的劳动力产权是国有企业活力提高的关键因素之一。

但是,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力的部分产权被限制、扭曲、剥夺或逐渐萎缩,使人力资本的投入收益权模糊(1996,张维迎)。人力资本的收益权得不到保障,劳动力产权所对应的收入无法实现。残缺的劳动力产权使劳动力的工作积极性受到抑制,劳动者不能通过为企业作出更大贡献来增进自身利益,从而造成了企业人力资源利用效率的低下,国有经济的相对萎缩和衰落,经营陷入困境,活力持续下降。解决国企经营持续低效的难题,就需要从残缺劳动力产权的根源寻找原因。

(一)劳动者缺乏对劳动力的自主支配权

在我国传统集权体制下的国有经济部门中,在劳动力配置过程中起作用的是一种单一的行政配置机制(胡汝银,1992),政府机构对劳动力的就业进行统一安排,劳动力一旦配置于某一具体行业、企业、工种和岗位,便会沉淀下来,陷入“状态锁定”。不管是企业经营者、科技人员,还是一般生产流水线的工人,不仅在企业外部,而且在企业内部也难以流动,劳动力在单个企业中固定就业。在这种固定就业的制度环境下,劳动者不享有对劳动力的支配权,劳动力也不允许随意流动。劳动者也就无法获得与劳动力产权对应的等价权利。同时,在所有国有企业中实行一种集中控制的固定工资制,按劳动力的行政级别、工龄来确定工资等级,没有形成反映劳动力价格的市场机制,也就无法实现劳动力的市场价格收入。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劳动者流动的积极性和劳动力有限自主配置的主动性,从而极大浪费了人力资源,降低了企业的经济效益。据华东化工学院经济发展研究所对上海54家企业的调查结果表明,有98%的企业存在劳动力过剩的问题,这一问题明显损害了其中80%企业的效率,另据统计,如果企业有解雇权利,那么仅减员一项就可使企业的经济效率提高,平均提高17%。

(二)劳动者缺乏对企业财产必要的剩余索取权

在行政体制中运行的社会主义经济,法律规定国有企业属于全社会劳动者所有,但劳动者个体和集体不能排它性地占有生产资料,只能通过政治方式如投票等,变个体意志为政府意志,由国家代表全社会劳动者对企业下达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指令和规则,同时决定企业成员的收入分配。这种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归属关系是模糊的,它既属于全社会每个人,又不属于任何特定的人,因而实际上处于无人负责即所有者“缺位”或“虚位”的状态(蒋学模,1988)。在所有者缺位状态下,势必造成劳动力产权的残缺:劳动者缺乏对企业财产的部分剩余索取权。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者的收入包括两部分:工资收入和福利收入,而不是劳动力产权对应的三部分权利收入,这就产生了一个劳动力产权的错位,或者说形成了劳动力产权的残缺,劳动者无法实现对企业的部分剩余索取权。这种对于劳动力产权的界定是不合理的,对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在行政体制下,我们对于企业经营者的产权界定也是模糊残缺的,从而经营者的责权利是不对称的。经营者接受政府的指派、委任,只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同时经营者不直接承担经营风险,企业经营的盈亏与经营者所得无关,经营者也不是企业利润的直接占有者,它不能分享到一定比例的企业剩余。因此,企业的激励——约束机制很难对经营者发挥作用,也就很难激发其劳动的积极性。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份报告显示,国有企业经营者与各类企业经营者收入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与其从业时间形成明显的反差(如表1),这造成了经营者劳动积极性的下降。

企业类别 从业时间 年收入

国有企业24.30年 15518.97元

城镇企业23.12年 16247.79元

股份企业21.47年 32393.92元

乡镇企业18.29年 2264.55元

民营企业18.00年 26142.86元

总体23.10年 19895.73元

表1

从奎特的“不确定性”报酬到熊比特的“创新”报酬,都肯定了企业经营者应该拥有对企业剩余的支配权和索取权。但现实的状况是经营者无法获得与劳动力产权对应的剩余索取。因此企业经营者为了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经营者就会增加在职消费,还会挖空心思的流失国有资产。“内部人控制”现象也就随着放权让利改革的不断推进而显现。放权让利改革的实质是扩大经营者的经营决策权,同时赋予其与劳动力产权不对等的小额剩余索取权。这对于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发挥他们的信息优势非常重要,但由于政府难以实施对经营者的有效监督,企业经理人员实际上占有剩余的份额比政策上规定的和统计上显示的更大(张维迎,1995)。这种国有资产的流失比营者劳动力产权相对等的剩余大得多,因此我们时常会发现“企业负亏,厂长经理负赢”的怪事。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国有企业经济效益的日趋萎缩,经济效率的日趋下降。

对于普通的劳动者,传统体制也没有明确其剩余索取权。劳动者工作的努力程度与企业经营效益的高低、利润的大小无关,企业只是以一种社会平均工资支付,企业劳动者不享有对企业剩余的索取权。这使得劳动者不仅没有扩大生产、努力工作的积极性,而且还会千方百计地通过偷闲来追求个人效用的最大化。当劳动者满足自身需要的目标与企业生产发展的目标发生偏差后,对劳动者的工作努力将产生巨大的抑制效应,导致企业职工减少有效劳动供给,从而降低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率,国有企业活力的普遍下降现象也由此产生。

项目 198519861987198819891990

国企工资总额增长指数 122.0

120.0

113.3

123.0

113.0

122.7

国企职工收入增长指数 117.3

116.6

109.3

119.9

110.9

111.1

国企工业增加值增长指数112.9

106.2

111.3

112.6

103.8

102.9

项目

199119921993199419951996

国企工资总额增长指数 112.6

118.5

124.8

135.4

121.7

112.1

国企职工收入增长指数 108.5

116.2

122.7

135.8

117.3

111.6

国企工业增加值增长指数108.6

112.4

105.7

106.5

108.2

105.1

注:第一排数字表示年份;第二至第四排数字均表示百分数。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

(三)劳动力产权权利界限的界定模糊和权利外空间的制度不健全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改革也正逐步进入过渡期。职工的收入与利润开始挂钩,经营者拥有一定量的企业剩余,企业获得了部分经营自主权,但是国有企业经营低效的问题至今仍未真正解决。参见上表可知,近年来,国企工业总产值增长比例并未随着职工收入增长比例的提高而增加。因此,我们必须另辟蹊径,从另一个角度补充说明该问题。仍借助于第二部分的劳动力产权框图,我们不难发现权利界限区域的不同博奕结果造成的资源配置效率的高低,以及权利外空间C对于劳动力产权的制度保障作用的大小都将影响到劳动力工作努力程度,以至于影响企业经营效率。我们构建如下两张图,分析如下:

(1)假定经营者与生产者重复博奕的结果是经营者权利扩张,权利界限变为EDG,即经营者挤占生产者的权利。经营者权利过大,缺乏必要的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以至于经营者任人唯亲,增加在职消费,或形成内部人控制,随意挥霍国有企业资产,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等,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经营效率的提高。

(2)假定经营者与生产者重复博奕的结果是生产者权利扩张,权利界限变为ECG,即生产者挤占了经营者的权利。如工人工资侵蚀企业利润,使企业缺少了用于扩大再生产的资金,或缺少了用于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的资金投入等,使企业缺乏发展的后劲,最后阻碍了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3)权利外空间C的制度保障作用不健全导致劳动力产权的残缺,或外部环境对企业经营者约束过多或对其基本权利缺乏保障。这一点可参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一份调查报告(如上表所示)。如权利外空间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经营者拥有部分企业财产的剩余索取,企业的生产缺乏制度上保障的退出机制,生产自主权也得不到相应的保障;或企业经营者没有相应的解雇职工的权利,造成企业的生产不能根据市场行情而适时变化,从而影响了企业经营效率的提高。

项目 总体国有城镇乡镇民营股份

现有体制经营

者作用难发挥48.1

49.241.249.544.443.7

经营者得不

到应得报酬 40.640.547.745.233.442.6

外部环境对经

营者约束太多8.3 7.6 8.2 3.222.212.1

其 他3.0 2.7 2.9 2.1 0.0 1.6

注:上表中数字代表百分数

由于上述三个原因的存在导致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过渡期,虽然各项改革措施纷纷出台,但仍未摆脱国企经营低效的局面。

四、规范劳动力产权的制度变革的创新思路

假定劳动力的效用函数可描述为:

其中U为个人效用,i为劳动者的劳动努力程度,v为劳动者的工资收入,p为劳动力的行政等级。前已叙述,i与劳动力产权的三项权利有关,其中与剩余索取权相关性较高,即i与v存在正相关关系,因此函数表达式可变为U=U(i(v),v,p)。可见,v对U有双重刺激作用。对于经营管理者来说,通常是由政府委派的官员来担任,它具有一定的行政级别,P>0,它也构成了劳动者的部分效用;而对于生产者而言,他不具有行政级别,P=0,因此,在效用函数中,对普通生产者不构成效用。在固定就业、固定工资制度环境下,v是固定的(即完全丧失激励功能),劳动者的收入不会因为努力工作而提高,也不会因为被发现偷闲而减少(樊纲,1994)。因此,劳动力的效用函数可简化为U=U(i,p),由于

故对于普通生产者而言,当p=0时,要使个人效用最大,即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行为也就是尽量降低自己的努力程度,追求工作时间内偷闲的最大化。通常,如果生产者不能在原岗位上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又无法像市场配置方式那样通过流动来实现自己的利益(包括货币的和非货币的利益)最大化,那么只能采取偷闲的方式来追求个人效用的最大化。而对于经营者而言,由于行政级别p也会引起效用函数的变化,因此经营者的劳动努力程度i的降低受到了p的制约,当i,p对应于经营者边际效用相等时,经营者的效用函数也将达到均衡。在传统的双重固定的经济体制下,作为行政组织的福利支付比较低,经营者无法获取与其人力资本和劳动努力程度等价的工资支付,p的制约是微弱的,它无法起到真正调动经营者劳动积极性的作用,经营者的劳动努力程度仍然会降低。因此,这种分配格局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国有企业中经营者、普通生产者的激励不足,抑制了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劳动者缺乏对劳动力的支配权,缺乏实现劳动力产权价值的市场机制,国有企业的经济低效率在很大程度上源于此。

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经营低效的问题,有效地激发国有企业经营者和普通生产者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其工作的努力程度,就必须实现劳动力产权完整性的制度变革。为此,便需要:(1)进行工资制度的变革,突出V自身的可变性,以及由V的变化而引致P的变化对效用函数的可调性。(2)实行劳动力资源的市场化流动和市场化定价。一方面建立规范的劳动力市场,特别是经理市场,增加P的货币支付或实物支付,提高其对效用函数的带动作用;提高劳动者对劳动力的自主支配权,使劳动者有权根据劳动力市场的价格信息合理配置其人力资源,实现报酬与贡献的一致;另一方面推行劳动力市场的弹性工时制,实行劳动者的弹性就业,充分挖掘利用人力资源,调动劳动者工作积极性和劳动力流动的主动性。(3)要真正提高职工工作效率,收入分配制度也要有相应的转变,实现根据要素对产品生产的贡献大小来进行收入的分配,根据人力资本的存量大小来提高经营者对企业财产剩余索取权的分配比例,增加普通生产者对剩余的索取,并从制度上加以保障。但要破除大锅饭,收入分配要“以贡献定比例,以人力资本存量定大小”,真正实现劳动力产权完整性的制度变革,进而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实现国有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实现国有企业经营活力的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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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产权标准:提高国有企业竞争力的前提_剩余索取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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