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际互借与版权风险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馆际互借论文,版权论文,风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馆际互借服务综述
馆际互借服务ILL(Interlibrary Loan)是图书馆为弥补本馆资源不足,满足读者利用其他图书馆资源所采用的馆与馆之间进行资源互补、资源共享的一项重要服务手段。
任何一所图书馆无论经费是否充足,均不可能将所有文献资源全部购进。为满足读者的需求,需要同其他馆建立互借关系,以其他馆之长补己之短。图书馆之间开展馆际合作有利于提高图书馆的资源利用率,使资源利用率达到最大化,资源购置成本最小化。
馆际互借服务的内容无论是在我国国内还是在国外概况起来均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返还式服务,以馆与馆之间进行中文图书和部分外文图书的借阅为主。因所借内容是需要返还的,所以称其为返还式服务,也就是传统的馆际互借服务;另一种为非返还式服务,以出借馆提供其馆藏的学位论文、会议论文、专利文献、纸本期刊中的文献全文以及全文数据库中的文章全文等。这种服务是伴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利用现代化的服务手段通过电子邮件或远程文件传输方式来实现的。因出借馆提供的内容是不需要返还的,所以称其为非返还式服务,也就是现在所说的文献传递服务。笔者将就这两种服务内容进行版权风险的探讨。
2 馆际互借与版权风险
大力开展馆际互借服务固然可满足读者对本馆所藏文献不足的需求,节约部分采购经费,但由此也带来了大量侵犯版权的行为。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某些作者的权益,而且也侵犯到一些出版社的利益。
2.1 返还式服务当中的版权风险
返还式服务因所借内容是需要返还给出借馆的,所以排除某些极端利益者为牟取私立,将所借内容制作成电子出版物出售外,一般不会发生版权风险。这种服务方式仅要求建立馆际互借关系的图书馆签订馆际互借协议,双方馆按照协议内容提供服务。在协议中双方馆要表明保护版权的立场,尽到必要的注意及提醒义务,对借阅的内容进行合理使用。但因馆情不同,部分图书馆的馆际互借协议中没有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的条款纳入到协议中去,同时在这些图书馆的主页当中,也没有此方面的内容描述;少数图书馆即使有此方面的内容,也没有置于显著位置,且符合法律规范的很少。这样就为某些不法行为提供了孳生的土壤。笔者搜集了若干所大学图书馆主页上对馆际互借服务内容的描述,希望在此提醒那些图书馆引起必要的重视。
馆际互借规则中是否有遵守版权法
书馆名称馆际互借、文献传递内容简要描述
(著作权法)的要求
有用户在使用清华大学图书馆馆际互借处
为读者复印、传递本馆收藏的各种文献,为读者复印、 提供的文献时,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
清华大学图书馆
传递本馆未收藏的期刊会议文献、学位论文、报告等。 有关的版权法,进行合理使用,不得直接用
于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
复制及传递的文献类型包括期刊论文、会议录文献、
北京大学图书馆
学位论文等,传递方式包括Ariel、传真、快件或普通 无
根据校内外用户提供的文献线索,为其在本馆馆藏中
查找原文,或向国内外文献收藏单位申请原文复制与
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 传递。文献类型包括:图书、期刊论文,部分学位论文 无
等,所获取的原文均可以纸本或电子版形式提供。
为校内外读者复制传递本馆及外馆文献。文献类型包
北京师范大学图书馆 括期刊论文、学位论文、会议论文、科技报告、专利文 无
献、中外文图书、可利用的电子全文数据库。
为校内外读者从国内外的高校图书馆及其他图书情报
机构复印学术论文、期刊收录的文章、标准、专利、技术
上海交大图书馆
报告和学位论文(包括UMI公司PQDD数据库收录的
无
论文)等。
为校外读者复制及传递本馆的原文文献,包括图书的
武汉大学图书馆
部分章节、期刊论文、会议录文献、部分学位论文等。 无
提供图书、期刊、会议论文、报告、标准、古文献、旧报纸
有在使用复旦大学提供的文献时,必须遵
等文献的复制件。根据申请方要求,使用CALIS文献 守我国版权法的有关规定。如果文献来源
复旦大学图书馆
传递软件、E-mail、邮寄、传真、Ariel方式传递以及读者于国外,则必须遵守文献提供国的有关版
自取或人工专送等方式传递文献。 权规定。
为校内外读者从国内外的图书情报机构复印、传递期
浙江大学图书馆
刊论文、会议文献、学位论文、标准、专利、技术报告等
无
文献资料。
2.2 非返还式服务当中的版权风险
非返还式服务又称为文献传递服务,其服务内容是将所需全文文献以需求者指定的方式提交给需求者。按照不同的使用目的,需求者需求的文献类型各不相同。主要有:纸本刊全文文献、学位论文、数据库中电子版全文文献、会议论文、专利文献等。因这部分服务内容是不需要返还的,所以易发生版权风险,产生侵权行为。
2.2.1 纸本刊全文文献传递过程中的版权风险
绝大多数图书馆对这部分需求采用的提交方式是首先将纸本刊全文文献数字化后按照需求者指定的方式提交。这样看来主要涉及到复制权的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关于制作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规定》(1999年12月9日)第3条:“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利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他人作品制作数字化作品的,应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可以直接向被利用作品的著作权人取得许可,也可以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许可。”这样看来,笔者认为,若此种服务在没有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条件下将受著作权保护的纸本文献进行数字化处理后提交给需求者,无形当中已经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第22条第1款第8项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但图书馆开展的文献传递服务的数字化及复制不属于上述的范围。因文献传递服务提供的数字化作品只是改变了原有作品的载体形式,并不具备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造性,只是行使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应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到目前为止许多图书馆已将文献传递服务方式纳入到图书馆主要的服务范围之内,并受到读者的极大认可,他们是此项服务的受益者。有数据表明,受文献传递服务的影响,许多图书馆正在并已经改变了原有的资源定购方式。1995年春季,美国研究图书馆协会进行的一项调查发现,该协会成员中有半数放弃了对有些资料的实际采购计划,转而利用文献传递满足用户的需求;另据一项调查表明,近20年来美国科学家的平均订阅期刊数量下降了50%,但个人阅读量并未减少,科学家们更多的是利用图书馆提供的馆际互借及文献传递服务获取信息。这样看来,若不及早解决版权问题,此项服务无法得到更加广泛地开展。
2.2.2 学位论文传递过程中的版权风险
学位论文是一种较宝贵的学术资源。由于其特殊性,版权归属问题在我国争议很大。到目前为止,教育部仍未对学位论文的版权归属问题做出明确规定。鉴于此情景,许多图书馆没有将学位论文作为文献传递的内容之一。但仍有部分图书馆可进行学位论文的传递。由此看来学位论文传递存在着一定的版权风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章总则当中第2条的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所以学位论文无论是否已经公开发表,当然享有著作权。学位论文的作者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享有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应的人身权及财产权。
目前我国内地绝大多数的大学,在硕士以上的学生毕业时,均要求以电子版及纸本的形式将学位论文提交给校图书馆或相应的管理部门进行收藏保存。部分学校图书馆还将电子版做成数据库的形式在小范围内上网提供阅读服务。这就要求提供服务的部门一定要在事先同论文的作者签订《学位论文电子版使用协议》,并按照协议条款提供服务,不能有超越协议的服务内容及服务形式存在,否则极易侵犯作者的权益。
依照上述表述,笔者认为,在未取得学位论文著作权人许可的条件下,将学位论文作为文献传递的服务内容之一,仍属于侵权行为。
2.3 网络传输过程中的版权风险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绝大多数图书馆进行文献传递的方法是通过网络传播来完成的。网络传播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传播方式。这种新型的传播方式在方便需求者的同时也伴随着可能侵犯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风险。因为在进行传播前势必要将作品数字化,进行复制、扫描甚至进行文字识别后方能传输给作品的需求者,同时传输的手段要按照需求者选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这样对享有著作权的作者来讲,作品一旦数字化并在网络进行传播,将使作品的发行、传播变得异常便利并且难以控制,这势必影响原有出版物的发行量,从而使作者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失。
3 馆际互借与版权风险规避
馆际互借服务是目前弥补图书馆经费不足、满足读者资源需求的主要服务手段。但若不解决其中的版权侵权问题,将成为馆际互借服务发展的瓶颈。
3.1 解决馆际互借版权风险的现有模式
3.1.1 CONTU指导方针
1995年美国NII(知识产权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报告(通常称白皮书)描述了图书馆复制发行版权作品而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其中第4种对馆际互借行为的规定为:允许少量复制进行馆际互借,但禁止复制数量大到足以取代对作品的预定或购买的行为。何为具体数量大到足以取代对作品的预定或购买行为,该白皮书引用了CONTU准则。
美国在1978年成立了新技术应用委员会(National Commission on New Technological Uses of Copyrights Works,简称CONTU),制定了合理使用指南,对合理使用加以规范和限制。所采取的比较突出的限制手段是对作品复制数量的限制。如,图书馆馆际互借的1-1-5-5规定,即图书馆采用馆际互借代替订购期刊,其复制必须符合一年之内,复制一种期刊近5年所发表的论文不超过5篇的标准。超出此标准,就被认定为系统复制,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尽管这个指导方针并没有强制性,但它却与美国版权法一道成为了美国大多数图书馆制定馆际互借风险规避政策的主要依据。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限定:
①图书馆应声明复制件仅作为个人学习、研究之用;
②图书馆应有版权(著作权)声明;
③对于整本书或整期杂志的完整复制,应首先明确它们是不能以合适的价格在市场上购进的。
3.1.2 利用数据库供应商解决版权风险
利用数据库供应商,像UMI、Uncover等公司。图书馆只要与这些公司签订协议,传递电子文献时则不需要再经过出版商的许可。因为这些供应商已经就自己经营范围的文献同出版商进行了著作权费用的结算。
借鉴OCLC的运作经验。OCLC以整个网络的名义同出版商达成协议,即在整个信息网络成员馆订购该出版社印刷型和电子期刊经费不减少的情况下,网络内各终端均可浏览该出版社的所有电子期刊。
3.1.3 建立著作权处理中心
如美国的版权核准中心(CCC或Copyright Clearance Center),作为非营利团体,向作品使用者和作者、出版者提供集中复制许可和使用费支付服务。主要通过两类合同进行,其一是中心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合同,其二是中心作为著作权人的代理人与使用者团体之间的合同。
3.2 其他风险规避策略
3.2.1 将馆际互借服务控制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
提供馆际互借服务的图书馆应审核需求者的使用目的,在提供服务时要求需求者签署遵守著作权法的声明,保证对提供的内容进行合理使用;控制合理收费,控制传输数量,尽到必要的注意及提醒义务,避免发生共同侵权行为。
3.2.2 参与馆际互借立法及司法活动
《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1款规定:受本公约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授权以任何方式和采取任何形式复制这些作品的专有权利。第2款规定:本同盟成员国法律得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上述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不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致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利益。这为成员国在馆际互借服务中的复制留有一定的空间。很多国家的著作权法依据这个特许条款给复制权规定了一系列的例外,给馆际互借留下了一定的合理使用的余地。各国图书馆如何承担相应责任,则依各国具体情况而定。
到目前为止,我国到还没有制定颁布《图书馆法》及《国家馆际互借法》。现有的著作权法中也未见有馆际互借服务方面的相关规定。图书馆业界的职责要求我们敦促有关部门尽早制定出相关法律法规,自始至终关注并积极参与到馆际互借立法及司法活动当中,用法律手段来规范馆际互借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保障馆际互借工作顺利开展。正像美国研究图书馆协会执行长韦伯斯特(Duane E.Webster)所说的那样:仅依赖于法律专家、技术专家以及商业人士解决新技术带来的各种版权法问题是错误的,图书馆对于保存人类知识、促进社会进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图书馆界人士应积极地参与到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去。